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范围1. 检查范围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夜总会、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那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六)宾馆、饭店;(七)商场、集贸市场;(八)体育场馆、会堂;(九)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的场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申请材料: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检查时限: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管辖分工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申报:市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既定界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纳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受理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机构集中受理窗口申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附件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建筑局部的,对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包括场所设置位置、场所内部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场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条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检查内容有:(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六)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内容有:(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扑救面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抽查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流程

检查合格,出具《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 安全检查合格证》
送达《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在各地消防网上办事大厅系统 公告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防机构自受 理申请之日 起十个工作 日内进行检 查,自检查之 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作出 同意或不同 意投入使用 或者营业的 决定,并送达 申请人。
检查不合格,出具《不同意投入使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 现场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用、营业决定书》,在各地消防网 上办事大厅系统公告,建设或使用 单位对火灾隐患整改后重新申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 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申报
登陆各地消防网 上办事大厅查询 和下载
根据场所性质,查询、申 领(下载)表格及所需资 料说明
到所在地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窗口咨询 和申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并 准备所需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窗口受理 的,填发《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不予 受理凭证》 , 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补 正的内容,补正后重新申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青岛公安局

行政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业务手册青岛市公安消防局发布2015-11-1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业务手册目录一、前言 (4)二、审批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二)实施机构 (4)(三)审批依据 (4)(四)审批条件 (5)(五)审查材料 (5)(六)审查证件 (6)(七)实施标准和范围 (6)(八)审批流程 (6)(九)审批时限 (6)(十)审批收费 (6)(十一)审批咨询 (6)三、审批流程(一)收件 (7)1.接收 (7)2.登记 (7)3.编号 (7)4.出具凭证 (7)(二)受理 (7)1.审核 (7)2.补正材料 (7)3.受理决定 (7)(三)审查 (8)(四)审批决定 (8)(五)决定书送达 (8)(六)审批流程图 (8)(七)决定公开 (8)(八)归档 (9)四、投诉举报 (9)五、表单及文书(一)申请与受理类 (10)(二)审查与决定类 (10)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1)2.审批流程图 (12)3.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13)4.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5)5.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16)6.送达回证 (17)一、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实施标准和范围、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批后监管部门、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编码:(二)实施机构:青岛市公安消防局(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办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消防窗口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山东省消防条例》。
三、申请材料及条件:申办场所应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1份(需盖申报单位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复印件需盖申报单位公章);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盖申报单位公章);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各1份(复印件需盖申报单位公章);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白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需盖申报单位公章);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场合格证。
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所用建筑物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4、电器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白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场所醒目位置。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重新申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提示:电子表格下载地:http://124.128.8.246:81/WebPage/Default.aspx 四、办理程序:窗口受理-承办人审查(现场勘验)-出具文书-窗口发件五、办理时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白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白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对象公众聚集场所。
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办理条件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3、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办理程序窗口审查受理→分发业务→现场检查→拟定法律文书→法制审核→业务审批→窗口办结发文业务权责运行流程公安消防局窗口→防火监督处处长→防火监督处指导组→处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公安消防局窗口所需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设区的市级权限)新办实施要素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设区的市级权限)新办【000125115002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000125115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25115002】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设区的市级权限)新办(00012511500201)(审核通过)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6.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9.行使层级:市级/隶属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基本要求: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提交规定的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审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范例

消防救援支队行政许可审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合格证范例
摘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法律文书审批表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X应消安检许字[20XX]第XXX号场所名称:XX市XX区XX宾馆消防安全责任人:XXX
地址:XX市XX区XX街(路)XXX号使用性质:宾馆
场所所在建筑名称:XX大厦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1层
使用面积:3500㎡场所使用情况:1层大厅,2-3层客房现有消防设施:2部疏散楼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室内外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20具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发证机关:二○XX年X月X日
(本证仅证明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你单位在使用、营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消防安全。
场所因扩建、改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文书审批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共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公众聚集场所单独使用一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7)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请登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查询,在办理大厅查看办事须知,或者向受理人员咨询法律、法规依据)。
□消防电梯 □消防控制室
□其他消防设施:
□安全出口 数量:
□灭火器 种类、型号和实有数量: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报和填表说明
1.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2.申请表必须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必须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签名。
3.文书中的“□”,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场所名称
主要负责人
地 址
建筑结构场所面积使源自层数联系人联系电话
场所性质
□公共娱乐场所
□宾馆 □饭店 □商场 □集贸市场 □体育场馆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会堂 □其他
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情况
名 称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场所消防验收或备案 情 况
□消防验收合格 文 号:
□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号: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
现有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
□室内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 □机械防烟设施
□机械排烟设施 □应急广播 □应急照明
6.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法定最长时限为受理申请后13个工作日。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使用或营业。
7.申请表应当附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