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众聚集场所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愈发显著。
如商场、超市、影院、剧场、体育馆、会展中心等。
这些场所顾客繁多,如若发生火灾事故,将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
因此,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必须得到高度的重视。
本文将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进行一番探讨。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消防管理体系,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管理制度:消防工作组织、消防责任分工、消防管理制度、办公制度。
2、消防技术条例:包括建筑消防设计、消防设备技术规范、消防设施安装与验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规程、消防演练计划等具体内容。
通过制定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和顾客的消防意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实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也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可靠、光电迅速并且低误报率。
2、消防水源与灭火设备:包括水泵、消防栓、喷洒系统、灭火器等。
3、疏散安全设施:通风、照明、警报、疏散通道等。
4、设置应急疏散标志和标识。
5、建筑采光、通风、隔热、防排烟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6、对于复合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器复合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使用,必须满足特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以上这些消防设施能使公众聚集场所在寻找现场火源的同时,及早灭火,避免火势扩散,从而确保人员和物质的安全。
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设计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建筑设计有如下要求:1、设计应注重不同场所的特点商场应该采用塔楼式建筑,如果商场设有楼梯,楼梯口应设置足够宽度的口的疏散通道。
而电影院应该采用半包围式建筑。
此外,大型剧场、体育馆等聚集人数多的场所建议不要采用棚式建筑。
2、容积应合理首先要选好场地合理,建筑面积与穿梭人口的数量应均匀,绿化率要达到一定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模版引言:本制度是为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准确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体育馆、会议中心、剧院等公共场所。
一、法律法规遵守1. 本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二、组织架构1. 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立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
2. 每个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
三、消防设施及设备1. 公众聚集场所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等,设施设备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消防标准和规范。
2. 公众聚集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保,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人员培训与演练1. 公众聚集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消防观念、火灾逃生知识等,确保员工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公众聚集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升员工的火灾逃生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消防安全巡查1. 公众聚集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2. 巡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六、火灾风险评估与预防1. 公众聚集场所应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火灾隐患,采取相应的火灾预防措施。
2. 公众聚集场所应配备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七、火灾应急处置1. 公众聚集场所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员工的应急责任和逃生指引。
2. 员工应熟悉火灾逃生通道,并按照预案进行逃生和救援。
3. 在发生火灾时,员工应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初期火灾,如无法控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并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八、消防安全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一、物业管理要求
1、定期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检查、维修及试运行,确保完好状态;
2、建立消防设施设备维修、试运行、检查及月度演练的记录,以及每年定期消防检查情况的记录,并及时上报公安消防机关;
3、禁止改建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拆除及撤除;
4、检查并确保消防安全建筑结构,设施和要求的消防设备,确保完好和有效的运行;
5、定期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备,确保有效的运行;
6、定期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灭火设施、器材和设备,确保完好有效;
7、定期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确保它们没有发生隐患;
二、安全管理]
1、建立和实施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有效的实施;
2、建立安全管理组织,由消防安全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担任负责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4、制定安全管理规程,对公众聚集场所实施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
5、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会议,审查安全管理制度及工作,分析避免火灾风险;。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是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从法律法规、责任主体、防火设施设备、日常监管、处罚与奖励等方面介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我国《消防法》是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核心法律,明确了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性要求和消防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同时,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如《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责任主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责任主体,包括场所经营管理者、消防管理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等。
场所经营管理者是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他们应当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场所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消防管理机构是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社会监督机构则是保障消防监督管理公正公平的重要力量,通过加强社会监督,促使公众聚集场所严格遵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三、防火设施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设施设备是消防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根据其人员密集程度、建筑结构、疏散通道等因素,配置适当的防火设施设备。
防火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源、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配置和安装,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四、日常监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日常监管。
消防管理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员工的消防培训情况等。
公众聚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1.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2. 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应当树立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三、消防安全管理1. 公众聚集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
2. 公众聚集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 公众聚集场所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 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 公众聚集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公众聚集场所应加强用电、用火、用气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四、消防安全检查1. 公众聚集场所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用火用电等方面。
2.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汇报。
五、应急处理1.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
2. 疏散人员时应确保有序、迅速,避免踩踏事故发生。
3. 消防灭火人员应使用灭火器材、设备进行灭火,并确保自身安全。
4. 火灾扑灭后,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配合调查火灾原因。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人群集中的场所,包括购物中心、超市、娱乐场所、酒店、餐饮场所、学校、医院等。
由于人员密集、安全隐患较多,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安全可靠、消防管理制度完善有效、人员消防意识增强,切实维护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购物中心、超市、娱乐场所、酒店、餐饮场所、学校、医院等。
四、责任与义务1.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有责任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和维护消防设施、制定和实施消防预案、开展员工消防培训等。
2.相关消防部门有责任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监督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并及时提供消防安全指导和技术支持。
五、消防设施要求1.公众聚集场所应根据场所面积、人流量等因素,购买和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灭火器、疏散通道等。
2.消防设施应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性能良好。
六、消防管理制度1.公众聚集场所应制定和实施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和消防管理组织结构,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
2.消防管理制度应包括场所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消防设施日常巡检、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等内容。
七、员工消防培训1.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员工培训应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火灾应急演练等内容,培训记录应及时更新和保存。
八、消防演练与应急预案1.公众聚集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员工应急响应能力。
2.应制定和实施针对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营救、灭火等措施,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火灾事故。
九、消防检查与评估1.相关消防部门应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定期的消防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酒店、剧场、游乐场、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场所。
第三条消防部门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定期的消防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四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建设、安装和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安全人员,组织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工作内容,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章设计第七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消防设施应当满足场所的实际需求,并经消防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疏散通道等,各项设施的位置、数量和性能应当符合规定。
第九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测试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换,同时备有备用设施。
第十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易于被人员找到和使用,同时与其他设施和物品分开设置,不易被人员误用或损坏。
第三章使用第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行动流程,做好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测试和演练,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备有备用设施和物资。
第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场所的巡查和监控,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处理,保障场所的消防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室内游艺厅、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礼堂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三)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等公共休闲场所;(四)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室内射击场等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五)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六)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七)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八)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九)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物资交流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庙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十)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额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内公众聚集场所;(二)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额定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法规、规章对公众聚集场所规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可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以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对其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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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消除各种火灾隐患,防止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长效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全面展开,形成“综合治理、标本兼职、齐抓共管”的格局,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市工商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副局长、市文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消防支队。
三、主要职责
(一)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工作职责:组织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日常工作。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并解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制,负责督查、指导县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等工作,推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2.县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职责: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乡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乡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乡镇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职责: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筹下,按照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管理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实行场所包干到户等措施,对管辖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
(二)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公安部门
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并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严格公正执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领导小组的助手和参谋,及时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交给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提出措施和建议,以供决策参考。
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的制定解释和答复,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县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范围,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有关规定、标准;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市场准入证照时,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办证的前置条件;督促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排查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日常检查工作范围,严把市场准入关和日常监督检查关,办理《营业执照》和年度审验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内容和前置条件;在日常工商行政检查中,将消防安全列入检查内容;对己投入使
用但消防安全状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其所属单位履行消防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无证照经营的“三小”场所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
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法严把公众聚集场所的市场准入关,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在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不予以核发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安全、被前置许可部门吊销或撤销许可的,由许可部门通知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