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也逐渐增多,其中包括酒店、商场、剧院、体育馆等各种场所。
鉴于这些场所人员众多,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是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一环。
一、检查场所人员密度首先,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之一是场所人员密度的评估。
人员密度过高将增加紧急情况下的逃生困难,对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场所管理者需要掌握最大容纳量,并在超过容纳量时采取相应措施,如限制入场人数、进行人员疏散等。
二、检查防火设备和消防通道其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需要关注防火设备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和正常运行。
防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应配备完善,并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以确保其可靠性。
此外,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存在堆放物品等障碍物,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迅速疏散。
三、检查疏散指示标识疏散指示标识在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中也十分重要。
疏散指示标识应明确标示出安全出口的位置,并配备合适的照明设备,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快速找到并使用这些出口。
标识文字清晰、图案醒目,以方便人们的辨认和理解。
四、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培训另外,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员工培训也是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消防演练能够帮助员工熟悉逃生路线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提高他们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员工培训则可以使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了解逃生技巧,进一步提高火灾应急能力。
五、检查火灾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最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还需要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的检查。
通过对场所的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可以发现潜在的火灾隐患,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加强可燃物管理、改善电气线路等,以减少火灾爆发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是确保人们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场所人员密度、防火设备和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识、消防演练和员工培训以及火灾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等内容的全面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附件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建筑局部的,对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包括场所设置位置、场所内部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场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条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检查内容有:(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六)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内容有:(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扑救面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抽查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指南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适用范围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三、申报程序(1)通过互联网申请,可登陆www.gdfire。
广东消防网的“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按下列步骤操作:①阅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须知》;②填写申报人资料;③对照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④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打印;⑤提交完成。
“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将自动发送网上受理情况电子邮件到申请人邮箱.若申请被受理,申请人需按照“直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所列材料准备,以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检查人员核对、收取.(2)直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③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④消防安全制度;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⑥场所平面布置图;⑦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⑧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广东省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告知单》(消防设计备案未被抽查到的除外)、《广东省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抽样单》。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 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量较大、具有较强社交功能的场所,如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
为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以下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事指南。
一、检查前准备1.检查单位应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队伍参与检查工作。
二、场所布局与建筑结构1.检查布局时,要确保出入口通道宽敞通畅,并设有合适的标识,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2.检查内部设置时,要审查电源线路、燃气设备和油烟排放系统是否合理,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设置了合适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
3.检查建筑结构时,要查看建筑的耐火安全性能,如防火墙、防火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消防器材和设施1.检查灭火器的种类、数量、位置及有效期限,是否摆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与明显标识。
2.检查灭火器的维护和保养情况,如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喷管是否畅通、表面是否干净等。
3.检查消防栓和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和状态,确保其位置明显,操作简便。
4.检查自动灭火设施和报警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如是否联网监控,电源是否正常,报警器是否灵敏等。
四、防火材料和装饰物1.检查装饰材料的防火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材料表面是否易燃或者易熔化。
2.检查各类装饰物的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会影响消防疏散通道。
3.检查电缆线路及插座等电气设备是否隐藏在装饰物背后,是否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五、灭火器材和器具1.检查灭火器材和器具的完好程度,如灭火器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灭火器是否无破损、压力是否正常、警示标志是否清晰等。
2.检查灭火器的摆放位置是否合理,灭火器是否容易取用。
3.检查灭火器材和器具的保养情况,如是否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
六、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2.检查是否制定了防火、疏散和救援预案,并组织过应急演练。
3.检查单位是否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他们是否熟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引言公众聚集场所是城市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如餐饮店、商场、剧院等。
这些场所的人流量巨大,如果在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基本要求公众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房屋结构、设计和建造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范;2.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且保持完好;3.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善,并且易于识别;4.是否落实了防火巡查、巡逻、保洁和安全管理制度;5.各类管理、保安等岗位人员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并接受过消防应急演练,以增强安全意识和处置能力。
具体措施为了保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质量,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并且要玩好其职责。
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消防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通知消防单位和管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还应当保证及时维修和更新消防设施和设备。
编制营业前消防检查计划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点和日常营业情况,制定消防安全检查的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特别是在人员密集的节假日和特殊活动前,加强巡查和保障。
加强员工消防知识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及时组织消防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处置能力。
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编制宣传材料,让更多的人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相关部门和大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
操作流程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制定相关的检查计划,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计划执行,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检查到位,不遗漏。
备案和跟踪对于检查结果,应当进行备案和跟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单位汇报,并跟踪消防安全问题解决情况。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公共安全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
随着城市高楼林立和电气化水平的提高,火灾的隐患也日益增多。
消防安全是整个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重视消防安全问题,才能有效保障公众人身财产的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查消防设施:检查场所是否配备了合格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和有效性;
2. 检查疏散通道:检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没有堆放杂物或堵塞物,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
3. 检查电气设施:检查电气线路、开关、插座等是否正常使用,无漏电、过载等安全隐患;
4. 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检查场所内是否存在大量易燃物品或易爆物品,如油漆、汽油等,确保储存和使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 检查防火分隔:检查是否设置了符合要求的防火分隔,如防火门、防火墙等,确保火灾不蔓延或扩散;
6. 检查消防培训和演练情况:检查场所工作人员是否经过了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火灾的能力;
7. 检查火灾报警设施:检查火灾报警器、手动火警按钮等是否正常运行,能够快速发出火警信号;
8. 检查消防通道:检查场所内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没有被占用或封堵,确保消防车辆能够进入和撤离。
根据具体情况,消防部门可能会针对以上问题进行细化和补充。
请注意,在进行安全检查时需要遵守相关法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如果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应有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场所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验收备案;3.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已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六、申请材料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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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公消【2010】26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第十条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二)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提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是否熟悉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重点检查预案是否符合单位实际,内容是否完整,提问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及预案熟悉情况。
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全数检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是否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人数是否符合24小时专人值班及每班2人的要求;提问是否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要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逐项进行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
(二)检查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抽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50人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5人;员工总数不足5人的,全数检查。
对抽查到的单位员工,提问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第十三条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当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
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
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
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公众聚集场所自行设置的,应当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但不列入判定范围。
第十四条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检查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二)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和1处消防电话。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查。
3、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置运行情况。
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行情况。
5、防排烟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
6、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7、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8、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9、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10、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11、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12、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常开。
13、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14、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
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
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
(二)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
第十六条对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对场所提交的装修装饰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实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取样后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
送检时间不计入消防安全检查时限。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合格:1、未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
2、存在擅自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情况,依法需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
3、改变场所使用性质的。
4、单位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或者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数量不能满足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两人要求的。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7、未进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抽查的员工中超过三分之一达不到“一懂三会”要求的。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存在影响疏散、通行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9、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具备应急功能的。
11、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火灾优先功能不能实现的,手动报警按钮不能实现报警功能的,或者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
12、消防电话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功能不能实现的。
13、报警阀组等主要组件缺失、损坏,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
14、消火栓泵、喷淋泵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5、气体灭火系统的模拟自动启动不能实现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6、防排烟风机、排烟口、送风口不能正常启动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的,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7、防火卷帘手动、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或者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8、防火门开启方向不正确,或者常闭防火门不具备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不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不能正确显示的。
19、应当设置的其他消防系统、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20、顶棚、墙面、装修、地面、隔断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窗帘、帏幕)和其他装饰材料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的。
21、装修装饰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影响其正常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