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社局《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 20141230
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什么?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医疗护理服务协议书》,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服务的医保住院定点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医保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等。
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原则有哪些?(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二)市场竞争,诚实守信;(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四)专家评估,择优确定;(五)兼顾公立与民营,鼓励连锁化、集团化发展。
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四、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部门相关证照,军队医疗机构应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偿医疗服务。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设置会计岗位,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使用会计电算化。
药品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使用药品管理系统软件,配备合理数量的养老护理员,为本机构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申请业务不同,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专护业务1.取得住院定点医疗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以心脑血管病和老年病诊治为主的三级医院。
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及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心脑血管病诊治为主的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2.专护床位数不少于20张。
3.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医师。
其中,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至少1名。
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
4.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护士,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中的问题与对策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中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制度自建立以来不断改进完善,运行至今已有七年之久,取得了明显的成就。
青岛的医疗护理保险是我国长期医疗护理制度的重要渊源,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端于青岛的医疗护理保险,并且在此基础上完善优化。
但与此同时,制度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青岛长期护理保险问题对策我国于2001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为应对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在国家层面,2016年人社部颁发了展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15个城市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自颁布以来,全国各地不同程度的开展了试点工作,形式各异。
一、现状简介青岛市早在2012年就率先进行了制度的探索,2012年7月青岛市出台《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由此建立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青岛市经过三年的试点运行,继续调整政策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于2015年青岛市颁布了《长期医疗护理管理办法》,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此次的亮点在于将农村全体成员纳入到制度范围内,构建了城乡全覆盖的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2018年4月正式实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施行,标志着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全人全责护理服务模式的开启。
二、主要存在的问题1.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撑和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得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依据为其保驾护航,而我国并没有国家层面出台的有关护理保险制度的法律文件,试点城市开展护理保险指导意见缺乏全局性,由试点向全国推进的护理保险制度未来会变成社会保险中的第六险,而依附于医保的护理保险不能完全以医保为政策制定依据,且医保本身错综复杂。
因此,长期护理保险需要规范明确的法律依据指导其运作。
青岛市推行运作的护理保险制度而制定地方性文件,为我国正式建立该项制度提供了有益经验。
但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其仅仅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得不到有力的法律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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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75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就完善门诊大病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门诊大病资格管理门诊大病保障制度实行病种准入、定点医疗,分别设立限额管理病种和非限额管理病种。
(一)门诊大病资格的申办条件青岛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申办门诊大病资格需符合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和审批标准(门诊大病病种见附件1,各病种审批标准另行制定)。
(二)门诊大病定点医药机构的选择1.医药机构从事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业务,必须取得住院定点资格、社区医疗定点资格(不含村卫生室)或特供药店资格。
2.门诊大病患者可根据本人申报病种的诊治需要和病情轻重,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药机构。
(1)精神病患者需定点精神专科医院;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需定点传染病医院或有传染病房的医院;肺结核病患者需在市胸科医院、市中心医院、各区(市)结核病防治机构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
(2)参加职工、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患者,办理无限额门诊大病病种,需选择一所具有治疗资质的定点医院作为其门诊大病定点。
其中,核准病种为器官移植的门诊大病患者,原则上应同时选择一所特供药店及一所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作为其门诊大病定点医药机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doc

QDCR-2017-01201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规〔2017〕14号关于公布《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有效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文件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附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青人社字〔2016〕 31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QDCR-2016-012012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字〔2016〕31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9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称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讲诚信、重管理的医疗护理保障服务体系,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健康有序运行,切实维护失能人员医疗护理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最新版】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三条护理保险资金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划转,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医疗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四)社区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其中一种形式,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社区巡护。
各种护理服务形式的具体办理条件、申办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青政办字[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起草的《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的保障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及试点经验,现就建立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运用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优化社保资源配置,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益,建立以社会化护理服务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参保人因为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医疗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长期医护照料的相关费用给予相应的补偿,努力提高参保人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1.护理保险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护理保险费主要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财政给予补助并根据基金支出情况逐步增加补助标准。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失智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丧失自理能力的完全失能人员和重度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或者资金保障;为半失能人员、轻中度失智人员和高危人群,以项目的形式提供身体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延缓失能失智。
护理保险分为职工护理保险和居民护理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
第三条建立完善以护理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做好护理保险与民政救助制度衔接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并给予医疗护理服务技术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护理保险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护理保险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商业保险机构的护理保险经办行为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审计、电子政务、总工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各区(市)政府要将护理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对护理保险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加大对护理保险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护理保障水平。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三章服务内容、形式与待遇标准第四章护理保险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第五章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山东省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失能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基本照护服务保障或资金保障;为轻中度失能失智人员及高危人群提供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保障,预防和延缓失能失智。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或居民护理保险。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坚持独立设计、独立推进、独立运行;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重点解决重度失能失智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坚持责任共担,以收定支,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护理保险制度;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建立完善以护理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满足群众多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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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三条护理保险资金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划转,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医疗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四)社区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其中一种形式,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社区巡护。
各种护理服务形式的具体办理条件、申办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和实际需求,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和护理,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医疗护理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定期巡诊、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它给药途径;
(二)根据护理等级进行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特殊护理,严格规范消毒隔离措施;
(三)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指导并实施
造瘘护理、吸痰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换药、膀胱冲洗,以及实施口腔护理、会阴冲洗、床上洗发、擦浴等一般专项护理;
(四)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
(五)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
(六)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
(七)在护理评估基础上,对病人进行营养指导、心理咨询、社区康复治疗及卫生宣教,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进行心理干预;
(八)对终末期病人进行临终关怀,通过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病痛,维护生命尊严。
第三章支付范围与待遇标准
第七条护理保险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支付。
第八条护理服务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九条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参保职工接受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90%;
(二)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接受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80%;
(三)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
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40%。
参保人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除药品费用以外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治疗费、出诊费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按上述标准支付;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等医疗费用,按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第十条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住院、异地医疗、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意外伤害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参保人享受社区巡护待遇期间,可同时享受门诊大病、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医疗护理费应由第三人支付的,不得纳入护理保险支付。
第四章护理服务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护理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市和四市(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的原则,通过综合考评择优确定护理服务机构。
符合条件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和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承担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申请。
其中,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限承担社区巡护业务,由所属街道(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向所在区
(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经市和四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与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签订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服务协议,准予开展护理保险相关业务。
护理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全市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床位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社区巡护在床人员总数的10%。
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老龄化发展、失能人员数量、区域分布情况和医护型床位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全市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床位总量。
第十四条建立护理服务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士)、养老护理员备案管理制度,实行持证上岗,保证医疗护理服务质量。
加强护理人才队伍建设。
依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专业护理服务培训机构,培养高水平护理工作团队,稳定护理人员队伍,推进护理保险事业发展。
第五章护理保险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护理保险的经办管理,并积极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经办服务的新型管理服务模式,引进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护理保险经办。
建立护理服务机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诚信建设,实行动态管理,
做到能进能出。
第十六条护理服务机构应加强本机构护理保险业务管理,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全面建立网络管理机制,利用移动网络和智能终端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护理保险业务申办、管理、服务及评价等信息实时上传、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护理保险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结算管理办法。
根据护理服务形式、护理服务机构医疗资质与服务能力,分别确定包干标准。
对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费用实行床日包干管理,对社区巡护费用实行年度包干管理。
六区包干额度按下列标准执行:医疗专护170元/天;护理院医疗护理65元/天;居家医疗护理50元/天;社区巡护参保职工、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大学生1600元/年(每周巡诊不少于2次),二档缴费成年居民800元/年(每周巡诊不少于1次)。
资金拨付标准与护理服务机构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挂钩。
四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结算包干标准,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实施。
根据护理保险运行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待遇标准、结算标准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护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参保人病情合理提供医疗护理,不得将费用包干标准分解到参保人个人,或限制其合理医疗护理需求。
第十九条护理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护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
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等,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为失能参保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由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四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护理保险制度落实,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