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缴税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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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I 问 192: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11-2-14 .......................................1 问 191:对已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2011-2-121 问 190: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2011-2-15 .......................2 问 189: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2011-2-14 .................................................................................................................................. 2 问 188: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1-2-12 ...............................................................3 问 187:装饰成本可否加计扣除?2011-2-11 .......................................................................3 问 186: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1-2-11 .......................................................4 问 185:收到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缴税?................................................................................4 问 184:农村违规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2011-2-10 ...........................................................5 问 183: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2011-2-1 .................................................................5 问 18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2-1 .............................6 问 181: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2011-1-30 .......................................6 问 180: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2011-1-30 .......................................................6 问 179: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2011.1.28 ............................................7 问 178: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7 问 177: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7 问 176: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已纳税的房屋,契税能否退还? ............................................8 问 175: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8 问 174: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8 问 17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8 问 172: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 问 171: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9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 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 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9 问 170: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9 问 169: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9 问 168: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9 问 167: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税?..........................................................................10 问 166:保险赔款是否需要交纳个税?..............................................................................11 问 165: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11 问 164: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12 问 163: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12 问 162:年终一次性收入怎样进行缴税?..........................................................................13 问 161: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14 问 160: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14 问 159: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15 问 158: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哪些项目..........................................................15

建筑施工企业常见合同纠纷处理及税务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常见合同纠纷处理及税务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
02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服务税目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相关案例
案例1: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甲建筑企业到石家庄市赵县施工,甲企业2018年2月收到赵县项 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长安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赵县项目进度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长安区税务局申报纳税。 案例2: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甲建筑企业到天津市施工,甲企业2018年6月收到天津项目的预 收款,需要在天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18年8月收到天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天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在长安区税务局纳税申报。
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
纳税人
跨省异地 代扣代缴
03 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 及税务处理风险
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
案例1
基本情况 1、2010年12月,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与中扶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2、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在该工地带领原告龙某等人进行施工,原告负责管理生产。 3、 2011年10月30日,被告张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记载“中扶建设(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 限公司)项目部、2011年1月—10月30日欠到工地现场生产经理龙某工资120 000元,车费和办公费垫 支23 387.43元,合计143 387.43元,在2012年1月10日之前付清”。被告张某在该欠条上签字,并加 盖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国材轻板工程项目资料专用章。 4、 2012年8月28日,被告张某在该欠条再次签字承诺于2012年12月10日付款。经核实,该工程已于 2012年底完工,被告中扶公司与张某尚未结算。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06讲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06讲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

考点4: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P8)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甲、乙口头达成协议,甲从乙处购买一批毒品,为了躲避监管,两人签订了一个《面粉买卖合同》(以面粉买卖为名,拟行毒品买卖之实)。

【评析】(1)面粉买卖合同并非甲、乙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表面行为,合同无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依约交付面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毒品买卖是甲、乙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实质行为,但由于毒品为禁止流通物,毒品买卖合同仍为无效合同;(3)如果改为“名为面粉买卖,实为奶粉买卖”,则表面行为面粉买卖合同无效,但奶粉买卖合同(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有效。

2.重大误解一手资料请加微信100506202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提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1】李某去小卖店买糯米粉,因店里刚刚进完货,摆放混乱,店主王某和李某一起分辨了许久后确认了一袋售予李某。

事实上,这是一袋面粉。

【评析】王某和李某将面粉误认为糯米粉,属于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王某和李某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

【案例2】小刘因不知女友在其出国期间已与他人结婚而到商场购买了一枚订婚钻戒。

【评析】钻戒买卖合同双方并不存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误解,是小刘与其女友之间存在误解,该钻戒买卖合同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可撤销。

3.欺诈(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01/前言建设领域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利益的驱使。

承包人通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收取高额的“中介费”或“管理费”,以较少的成本,攫取较高的利润。

第二,低中标价,高结算价或虚高中标价,实际低结算价给层层分包、转包留足了利润空间。

第三,有资质的没活干,有活干的没资质这也成为分包、转包的特殊现象。

但无论是哪种原因,这些都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给司法案件带来更多的难题。

今天锁贺律师主要分享法院是如何认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以及法律后果是什么?/02/什么是转包及认定标准?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根据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现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税务基础知识培训课件

税务基础知识培训课件

税务基础知识培训课件目录一、税务概述 (3)1.1 税务的定义与作用 (4)1.2 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5)二、税收法律基础 (7)2.1 税收法律体系 (8)2.2 税种与税率 (9)2.3 税收征收管理 (10)三、增值税基础知识 (12)3.1 增值税概述 (13)3.2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4)3.3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4)四、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15)4.1 企业所得税概述 (17)4.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8)4.3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五、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21)5.1 个人所得税概述 (22)5.2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4)5.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5)六、其他税种基础知识 (27)6.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8)6.2 房产税 (30)6.3 印花税 (30)6.4 土地增值税 (31)6.5 资源税 (32)七、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 (32)7.1 税收征管流程 (34)7.2 纳税服务与权益保护 (35)7.3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37)八、税收筹划与风险管理 (40)8.1 税收筹划概述 (42)8.2 税收筹划方法与技巧 (43)8.3 税收风险识别与管理 (45)九、税务信息化与新技术应用 (46)9.1 税务信息化发展历程 (48)9.2 新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应用 (49)9.3 智能税务系统与未来趋势 (50)十、税务案例分析与实践 (52)10.1 税务案例分析 (54)10.2 税务实践经验分享 (55)10.3 税务合规与风险防范 (56)一、税务概述税务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公平,针对企业和个人所征收的税收的一种制度。

税务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税务工作涉及到国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个人财务管理等方面。

了解和掌握税务基础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国开电大(直属) 生活中的法律 形考任务1-4答案

国开电大(直属) 生活中的法律 形考任务1-4答案

国开电大(直属)生活中的法律形考任务1-4答案题目随机,请使用Ctrl+F组合键查找题目答案形考任务1题目1对无效法律行为的错误描述是:选择一项:A. 确定无效B. 不发生任何民法效果C. 自始无效李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其三居室住房代偿,李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选择一项或多项:A. 无效的民事行为B.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选择一项:A. 2016/6/15B. 2016/6/13C. 2016/6/14几岁以上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选择一项:A. 17岁以上B. 16岁以上C. 18岁以上岁以上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

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选择一项或多项:A. 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B. 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C. 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题目6下列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B. 年满12周岁精神正常的小学生甲到商场购买了笔记本一台价值1万元C. 甲将朋友委托自己保管的小狗以市价卖给乙10公斤海洛因的合同题目7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

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选择一项:A.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B.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C. 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D.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一):要约规则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商业广告可为不特定)3、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内容具体,确定5、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二、区别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2、要约:投标,拍卖(竟买)三、要约的生效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效力:要约人有接受承诺义务,受约人有承诺权利3、期限:由要约人规定四、撤回与撤消1、撤回:未生效的要约(拍卖中不得撤回)。

2、撤消:已生效但未获承诺之要约。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五、要约失效1、被通知拒绝2、被依法撤消3、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4、受约人变更实质内容5、拍卖中有更高应价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的行为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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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缴税有什么影响?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经济活动中是比较常见的。

税收征管实践中,纳税人因其民事法律行为被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就其涉税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也时有发生。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则应当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确认无效后能否恢复原状,是否实际上已产生经济上的效果,采用不同的处理思路。

01
未履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涉税问题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尚未履行,并未产生实质性经济效果,对于以民事法律行为所蕴含的经济事实为课税基础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并不会产生税收方面的问题。

但可能存在两个例外情形。

一、关于印花税的退税问题
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依据书立合同或者合同性质的协议成立的,那么书立的合同或者合同性质的协议(以下统称合同)就属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无论合同所承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并不会对民事法律行为已成立的事实产生影响。

因此,只要合同成立,就已满足印花税纳税义务的条件,就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即使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并不会影响其载体合同的成立,针对书立合同课税的事实基础仍然满足,当事人书立合同时缴纳的印花税不应退还。

二、关于赔偿款项的涉税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无过错方从过错方取得赔偿款项,无过错方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过错方若能取得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此以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

02
已履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涉税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交付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支付价款、开具发票等相应义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课税要件,依法依规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对于已履行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前已缴纳过相关税费,则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能否恢复原状,采用不同的处理路径。

一、恢复原状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比如卖屋买卖合同、大型机器设备销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卖方应当将已收款项返还给买方,买方应当将资产返还给买方。

从经济实质而言,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因无效而消灭。

随之而来,当事人先前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经济效果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也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失去课税事实基础,那么相关税费应当退还给纳税人。

印花税和赔偿款项的涉税处理,与未履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涉税处理相同。

二、未恢复原状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但由于存在不能或者难以恢复原状的情形,在劳务、服务等领域表现尤其明显,不能恢复原状。

虽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由于不能恢复原状,民事法律行为所蕴含的经济实质并没有消灭,从实质课税原则而言,先前已缴纳相关税费所依据的课税事实基础仍然存在,相关税费不应退还。

无过错方从过错方取得的赔偿款项,根据获得赔偿款项的是卖方还是买方,采取不同的涉税处理方法。

若获得赔偿款项的是销售方,则销售方应当将取得的赔偿款项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按照实质发生的经济业务项目缴纳增值税,还应当将取得的赔偿款中不含增值税的部分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方若能取得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能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若获得赔偿款项的是购买方,则购买方应将取得的赔偿款项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方若能取得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3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多缴税款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有权申请退税
对于恢复原状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纳税人先前根据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蕴含的经济实质申报缴纳的相关税费,课税基础不复存在,从纳税人角度而言形成多缴税款,从税务机关角度而言形成不当得利。

无论从多缴税款或者不当得利角度考虑,纳税人均有权申请退税。

但是,纳税人能否成功退税,还取决于其是否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二、申请退税期限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但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过冗长法定程序才能确定,所需时间少则数月,长则数年,客观上导致纳税人对多缴税款是否存在具有不可预测性,故而无法控制申请退税的时间。

税务机关应当基于合理行政的要求,审慎对待纳税人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多缴税款提起的退税申请。

一种思路是将申请退税期限的起算点确定为终局司法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日,即在民事法律行为被终局司法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无效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另一种思路是从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的角度考量,将申请退税期限参照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形下追征税款的五年期限
来确定,同时将起算点确定为终局司法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日,即纳税人在民事法律行为被终局司法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无效之日起五年内,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建议立法上区别对待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导致多缴税款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税款的退税问题。

具体而言,将纳税人提起退税申请的期限参照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下追征税款的五年期限来确定,同时将起算点确定为终局司法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日,而后者尤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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