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商法期末复习资料目录一、商法商法概述商法调整对象商法体系和渊源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商法的演变及制定中国商法典展望二、商主体商主体概述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三、商行为商行为概述一般商行为特殊商行为四、商事登记概述商事登记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的程序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五、商号概述商号的种类商号的取得与废除商号的登记与废除商号权商号的转让与出借六、商事账簿概述商事账簿分类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商事账簿的制作、保管与法律后果一、商法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18世纪初,1992年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划,基于建立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学者开始重视对商法的研究。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
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与易变性(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根本上是私法(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自由主义→商事活动国家干预(二)公平交易原则——交易双方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告知主义、禁止欺诈与不正当竞争、通过法律规制保证交易安全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说来,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其有以下内涵:1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2 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营利行为3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4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多种多样5 商法调整对象的主体地位平等6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商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商事法律制定构成: 1 商主体制度 2 商行为制度 3 公司制度 4 破产制度 5 票据制度 6 证券制度 7 保险制度 8 海商制度商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具体形式有——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注意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以及商法独立性问题,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是个易考的问题P19当代中国制定统一的商法典面临的难点与问题: 1 商法典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对我国21世纪商法典立法的借鉴意义有限 2 美国的商法典较完善,但由于法系方面的巨大差异,中国目前很难依照美国经验来制定商法典 3 由于中国自身的历史原因,制定商法典的呼声不高 4 当代商事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与多变,增加了制定难度5 中国学者对商法典制定的研究好有待提升 6 中国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制定统一商法典的认识还不能统一起来二、商主体商主体乃企业商主体是指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商法复习重点

导论理解商法: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通常所说的商法指的是狭义的商法。
商法的渊源:即商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理论上商法渊源主要包括:商事制定法、商人习惯法、商事自治法、商事判例、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法理以及学说。
我国商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法律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商主体: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
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商号: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商行为: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掌握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二、交易自由原则三、效益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而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规定,故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对民法的一般法地位如下理解: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4商法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公平至上,商法效益至上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以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为基础。
商法以市场经济(相对于非市场经济)为基础。
3、适用主体不同。
民事主体。
其主要特点是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
商事主体。
商法的原则

1商法的原则: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商法的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2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
但,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限。
3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经济法还调整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的活动。
(2)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意维持意思自治,经济法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3)在法律属性上,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则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4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是国家权力运用的结果;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主体的自由意志产生的。
(2)行政关系的法律主体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商事关系中,国家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成为商主体。
(3)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4)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权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平权关系。
5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6商事主体的特征(1)从本质上来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他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表现在能力的形成和能力的范围上(2)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3)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7商个人概念: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可表现为一个自然人、一个户,或者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8商个人特征: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有密切关系商个人的财产与自然人或家庭户的关系密切9商法人的概念: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法学完整笔记

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定义三、广义、狭义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四、性质五、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六、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B 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法——商法总论部分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分。 2、商法之中规定了诸多 行政处罚条款。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法的演进
古代商法 现代商法 中世纪的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大陆法系:成文法 法典化 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
我国的商事立法
①1903年起草《大清商律》 ②1914年起国民政府陆续颁布了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商 事单行法 ③1950年代新中国发布过一些调整商事活动的法规 ④1979年代以来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主体的分类
(一)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 ——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注册商人 (应登记商人)、任意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1、法定商人:是指不论是否商业登记,只要从事商法所规 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即被视为商人。 2、注册商人:是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其核准的营业 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3、任意商人:是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登记注册手 续的商人。
商法知识点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
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2、商主体内容法定。
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3、商主体公示法定。
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
是指国家运用公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
第一、通过商业登记等体现国家干预;第二、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第三、通过强行法律条文对商行为予以严格规范;第四、发展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
2、公示主义。
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需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
第一、登记制度;第二、公告制度;第三、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3、外观主义。
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纵使公示于外表的事实与真实情形不符,对于依该外表事实所进行的商行为,亦须加以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
德国、法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称为禁反言。
如《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不为变更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
4、严格责任主义。
是指从事商事交易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主要包括:第一、普遍连带责任第二、广泛的无过错责任5、告知或通知主义。
是指交易当事人一方应将特定的交易事项告知或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有可能发生不利的效果。
如保险法上,如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可能使得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尽快通知保险人;当危险增加时,投保人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商事代理特征1.商人性(代理商是独立的商人)2.职业性(代理商是以商业代理为职业的人)3.独立性(1)代理商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大工20秋《商法》在线作业1【答案】

3.受英美商法法系影响的国家主要有()。 A.澳大利亚 B.加拿大 C.新加坡 D.日本
4.下列关于商法起源的说法正确的是()。 A.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 B.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波罗的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C.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是商人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它们的特点之一是奉行属人主义原则 D.古代社会,在罗马法高度发达的时代,已经形成现代意义的商法
大工20秋《商法》在线作业1 红字部分为答案!
单选题 1.所谓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 A.对于商主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不以强行性法规加以规定 B.商主体的类型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 C.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D.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2.下列不属于民事主体与商主体区别的是()。 A.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却未必如此 B.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商主体则必须同时产生 C.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部门等可以成为商主体,但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D.商主体的形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
多选题 1.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事主体制度是商主体制度的一般规定,商主体制度则是民事主体制度的特别规定 B.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C.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D.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简论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009-12-31 04:51:10)转载▼标签:杂谈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作为我国,甚至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法基本原则,它的出现可以说为现代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统一,为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第三人利益的安全,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一原则在近现代商事活动中是怎样出新的。
从中世纪开始,自第一家商业公司在荷兰鹿特丹成立,世界商事关系由原来简单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联系开始转变。
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世界特别是欧美的商事活动越来越多,诸如各类公司的产生,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的信用度越来越差,传统的商主体的确立原则得到了严峻的考验。
市场的交易、商事间的交往越发显得不安全,诸如在法国《商业登记法》等一系列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典里,开始对商主体的资格经行限制,要求对商主体的成立经行登记,并希望通过以此来确保商主体的公信力。
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危机就是有自由主义经济的非正常发展引起市场泡沫经济的繁荣而最终发生引起美国信贷危机而引起的,并最终导致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在世界各国商法典中应用。
那么,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从现代各国法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已经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有法律予以明确限制,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的资格。
所以投资者在创里或变更商事主体时,只能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事主体,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准入。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企业等是我国存在的商主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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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商事主体制度健全与否,不仅涉及到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商事活动的繁荣,而且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
因此,商法应以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加以严格的控制。
第一,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事主体。
因此,投资者在创设或变更商事主体时,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事主体,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准入。
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形成非典型的或“过渡性”的商主体。
从理论上说,商主体类型法定原则首先意味着商法已经对主体类型做了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意味着立法已经对商事实践中各种行之有效的经营性组织形式做了全面的法律概括,从而为商事法制实践提供了充分可供选择的主体种类。
离开了统一、协调而合理的商事主体制度,就无法保障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之实现。
第二,商主体标准法定。
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时,才能成立相应的商事主体。
《公司法》规定,在我国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必要不是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在五人以上;(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就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
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仅要具备法定条件还必须履行设立登记,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要履行审批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律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履行设立登记程序。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即取得了生产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便可依法进入市场,从事商事活动。
总之,商法对于商主体的法律控制往往关系到一定社会各种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统一,关系到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第三人利益。
具体到《公司法》中,对公司这一重要的商主体加以严格的法律控制,是公司依
法经营、依法活动的前提,对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有重要意义,便于在实践中具体操作、分类规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