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实务--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3篇)

第1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条件1. 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自愿,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强制性要求。
4.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1. 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部分无效。
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 合同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1. 合同无效,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
2. 合同无效,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签订的结算协议的效力。
四、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关系到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生效条件、效力认定以及无效的影响,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管,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务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务争议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实务中频繁发生,涉及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程进度等多个方面。
本文旨在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实务争议,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合同效力争议1. 合同成立与生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是纠纷的焦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需要具备要约、承诺、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等要素。
然而,在实务中,往往出现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主体不合法等问题,导致合同效力争议。
解决建议: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同主体合法。
同时,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2. 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往往是由于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公共利益或者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引起的。
解决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及时与合同对方沟通,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三、工程质量争议1. 质量标准争议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
在实务中,由于质量标准不明确或者双方对质量标准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工程质量争议。
解决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包括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等。
在工程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 质量鉴定争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质量鉴定是解决质量争议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务中,往往出现双方对鉴定机构、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等方面存在争议。
解决建议: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确保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公正。
在鉴定过程中,双方应积极参与,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四、工程价款争议1. 工程价款计算争议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实务中,双方往往对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计价标准、取费项目等方面存在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合同效力问题

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量不断增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
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研究,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对于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都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招标投标法》、《民法通则》、《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等。
同时还涉及一系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等。
上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具有补充作用,填补了了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的空缺和遗漏。
建设施工工程合同法律实务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效力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违约责任的承担、挂靠行为中的管理费的处理等。
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1.《建筑法》第26—29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进行了阐述。
首先,法律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我们认为,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产品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系列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系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顺利完成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经常出现,给工程建设带来一定的风险和隐患。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合同主体资格是施工合同有效性的基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条件。
如果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条件,合同效力将会受到影响。
例如,如果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内容合法性问题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将会受到影响。
例如,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违反建筑安全规定的行为,或者约定了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这些内容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三、合同签订过程问题合同签订过程的合法性也是影响施工合同效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如果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合同效力将会受到影响。
四、合同履行问题合同履行是施工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
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都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受到影响。
例如,施工单位未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工程款,都可能构成违约,影响合同效力。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问题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情况。
合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合同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涉及到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签订过程、合同履行以及合同变更和解除等多个方面。
建设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建设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建设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常常引发纠纷,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合同主体资格是影响建设施工合同效力的首要因素。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在实践中,合同主体资格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发包人未取得法人资格或超越法人资格权限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2. 承包人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3. 承包人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内容合法性问题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合法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规模、标准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
2. 合同约定的工程招投标程序、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3. 合同中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内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合同签订程序问题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确保合同效力的重要环节。
合同签订程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未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2. 合同签订主体不明确,如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签订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未进行招投标、未办理合同备案等。
四、合同履行问题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履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如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热点问题,涉及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六大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合同效力争议合同效力争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首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效力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质证书问题:承包人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 违法分包、转包问题: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3.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二、工程质量争议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工程质量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验收标准: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的规范或者标准组织验收,但接收建设工程的,如何认定工程质量?2. 质量责任: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何种责任?3. 质量修复: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修复费用由谁承担?三、工程款支付争议工程款支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键环节,涉及合同履行和双方利益。
工程款支付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付款时间: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应承担何种责任?2. 付款金额: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工程量完成情况支付工程款,如何确定付款金额?3. 利息计算: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应支付多少利息?四、工期延误争议工期延误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问题,涉及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
工期延误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延误责任: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误,应承担何种责任?2. 工期顺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是否应当顺延工期?3. 违约金计算: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应支付多少违约金?五、违约责任争议违约责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合同履行和双方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争议
一、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是合同争议的第一步,因为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需明确合同的标的、权利义务、支付方式等内容,这就需要签订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可能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标的物的确定、价格条款的约定、履约期限的确定、违约责任的约定等。
而这些争议的解决需要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充分协商,协商一致后再进行合同的签订。
二、合同的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也是合同争议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难免会出现不同意见,需要及时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发生的争议包括:工程质量的合理标准、合同价格的调整、工程变更的处理等。
而这些争议的解决需要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充分沟通,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最终得到双方的一致意见,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修改和终止也是合同争议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需要修改或终止合同的情况,需要及时协调解决。
在合同修改和终止过程中,双方可能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变更的原因和方式、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等。
而这些争议的解决需要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充分协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在严格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修改和终止等方面,这些争议的解决需要双方充分协商,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双方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的履行,避免产生争议,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共同推动建设工程施工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纠纷频发。
在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以下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实务进行简要阐述。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4. 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5. 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1. 内部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 未取得四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 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1. 工程价款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
2. 工程质量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
3. 工期延误纠纷: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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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023: 无效情形之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蔡日海与朱治和、罗艳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4号
基本案情:1、2012年9月25日,朱治和与蔡日海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 2、2012年11月15日,朱治和、罗艳芬向蔡日海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兹欠到蔡日海同志工程款 计人民币柒万陆仟伍佰元整(76500元),现限于2012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
当无效。《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
案案由应定为无效合同纠纷。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6)新民终403号
一审: 原告蔡日海以被告朱治和、罗艳芬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玉凤镇亭怀至能带公路属于田阳县交通运输局2013年安排建设实施的项目,至2012年9月25日被告朱 治和与原告蔡日海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时,该公路没有开工建设。被告朱治和没有取得承建该公路资格,采 取欺骗手段与原告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朱治和与原告 蔡日海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造成合同无效,过错责任在于被告朱 治和,应当由被告朱治和全部承担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朱治和、罗艳芬共同向原告蔡日海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由于广宇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受胁迫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此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双方均应按照《圣水雅阁一期决算协议书》及《二期工程主体工程决算协议书》履行各自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江苏广宇 公司认为该两份决算协议书中约定的单价远远低于成本价,并要求对诉争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鉴定,因双方已经对诉争 工程达成了结算协议,对原告(江苏广宇公司)要求对诉争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蔡日海与朱治和、罗艳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朱治和与一审被告罗艳芬采取欺骗方式与被上诉人蔡日海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该合同中指向的工程项
目未立项,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应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新民终403号
基本案情:1、新疆国大昌吉分公司(发包人)与江苏广宇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2011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了《圣水雅阁一期决算协议书》及《二期工程主体工程决算协议书》; 3、《圣水雅阁一期决算协议书》中载明:乙方承建圣水雅阁小区1#、2#、4#、6#、8#、17#楼,双方同意最终决算 总造价为3913万元,截止2011年12月18日,甲方已付乙方施工款4013万元,即已超付给乙方100万元,因乙方至今 尚未付完民工工资,经市政府出面协商,甲方同意借款乙方350万元作为民工返乡工资款,签订此协议时即终算后甲方 已超付给乙方564万元,双方同意将此超付564万元转到二期作为工程款,双方截止2011年12月18日,一期工程也全 部清算完毕,......,以上10点经双方协商同意作为最终决算,双方再不做另算。以上几点同具法律效果。”;《二期工程 主体工程决算协议书》中载明:”经双方协商:乙方承建圣水雅阁9#、10#、11#楼双方同意由乙方承建三栋楼主体未 封顶,由甲方收回施建,终止原合同协议,达成以下几点:乙方已完成主体工程19260m2,双方确定主体单方造价为 850元/m2,总额为1637万元,直接2011年12月18日甲方已付1234万,再加上一期超付564万,共计付给1789万元, 再承付商品砼170万元,即付乙方1968万。二期决算总造价1637,甲方已超付331万,经双方协商同意此超付款作为 个人借款给候乃青(计息),......,以上几点经双方协商同意作为二期工程最终清算,再不另算。以上几点同具法律效 力。”,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两份结算协议书的效力
(2016)新民终403号
一审:
江苏广宇公司在一审中主张该两份结算协议书系被告单方出具,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测量决算,且原告在受到被告胁迫的 情况下签署了《圣水雅阁一期决算协议书》及《二期工程主体工程决算协议书》。
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关键点022: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定合同无效事由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
施工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根据现行法规之规定,具体包括: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一条)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的 ;(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一条)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施工 合同纠纷解释(一)第一条)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 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四条) 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二)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