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3.1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 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3 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盟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升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我厅组织对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强化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在制订或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与本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向我厅运行管理监督处备案。
联系人:程光远联系电话:************联系邮箱:**************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3月1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8)《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安监〔2016〕220号);(9)《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10)《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1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1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21〕11号)(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内蒙古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一、应急预案的目的和意义二、应急预案的组织和管理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内蒙古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对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各地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应设立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的执行、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1.常规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洪水等常见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特殊预案: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恐怖袭击、传染病爆发等制定的应急预案。
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组织和指挥体系的构建和职责分工;•各类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建立;•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配;•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应急演练和示范活动的开展;•人员疏散和救护的安排;•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四、应急演练和评估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执行能力。
2.应急演练应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制定计划,参与人员应按照预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演练,全程监控和记录各环节的表现。
3.应急演练后,应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五、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配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救援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调配和使用。
2.应急资源的储备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灾害风险进行调整和分配,确保能够有力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六、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1.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组建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的成员应定期接受培训,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流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
七、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2.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的内容纳入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中,加强对员工和公众的教育和培养。
八、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和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事故应对的效率和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生产活动引发的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组织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方力量,保障人员安全、有效处置事故、降低事故损失的应急预案。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灾害类型与等级的确定;(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的定义;(三)预警与报警机制;(四)紧急避险、疏散和转移;(五)事故报告与处置;(六)救援和抢险力量的组织和协调;(七)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和调度;(八)宣传教育和培训;(九)事故调查和报告;(十)事故 aftermath 的处理;(十一)其他需要纳入预案的紧急行动措施。
第二章灾害类型与等级的确定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类型与等级。
第六条对于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金属冶炼类事故、矿山类事故等常见的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类型,应根据生产环境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灾害等级,并根据等级划分不同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等级的划分应包括临界等级、重大等级和特大等级,其中特大等级的事故应急预案应采取更加严格和细致的措施。
第三章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的定义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应急组织机构应包括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救援组、后勤保障组等,明确每个组织机构的成员、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责任部门应包括消防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等,明确每个责任部门在应急预案中的角色和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细则,下面是该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提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要求,要求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2. 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成要素,包括预案名称、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组织机构、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等内容。
3.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要求各单位建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明确编制的步骤和时间节点,并进行相应的评审和审批。
4. 强调了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要求各单位定期组织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 对应急预案的更新和维护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6. 对应急预案的档案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应急预案的随时查阅和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水
平,增强各单位的应急处理能力,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内蒙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2.1 组织体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2 职责(1)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和各地贯彻落实应急预案。
(2)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3.1 预防(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事故灾难的发生。
(3)加强公共卫生监测,预防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预防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
3.2 预警(1)建立健全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加强监测预警,提高预警准确率。
(3)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应急处置4.1 应急响应(1)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供应。
4.2 应急救援(1)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开展伤员救治、转移安置等工作。
(3)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恢复与重建5.1 恢复(1)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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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2010年9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针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迅速、高效、有序的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等全部活动。
第三条应急救援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应急救援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救援队伍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
内蒙古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燃气事故应急预案-V1

内蒙古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燃气事故应急预案-V1内蒙古是我国重要的区域之一,同时也是有着较多建设工程的地区。
然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在这里也时有发生。
因此,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内蒙古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一、内蒙古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事故预防。
内蒙古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一些根本原因在于前期许可和审批环节缺乏主管部门的足够的审核和监管,加之施工单位的管理缺失,导致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应该在各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从策划到建设每个环节都要进行周密的防范和安全规划,科学安排施工过程,强化现场管理,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2. 事故应急。
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并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分析,以便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出最佳的救援方案。
在救援过程中,应注意各种现场环境和条件,周密安排解救行动,力求取得最好的救援效果。
二、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供水方面,突发事件势必会发生。
为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必须制定科学规范的应急预案。
1. 事故预防。
在供水方面,要加强监管,检查各种设备、管道的运行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事故的预防提供保障。
2. 事故应急。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进行现场处置和尽快恢复供水正常运行。
各种资源及时间要充分利用,保证救援人员和装备的到位,以最短的时间、最少损失、保障供水安全得以恢复正常。
三、供热事故应急预案供热事故是一种常见的突发事件,下面我们将从预防和应急两个方面介绍应急预案的制定。
1. 事故预防。
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着重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巡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消除我省供热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因素。
2. 事故应急。
一旦供热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救灾工作。
首先要在第一时间内尽快报警,然后组织现场安全有关人员参与现场处置,保障供热站和公众设施的安全,维持供热正常;同时,要尽可能地提供现场支持,增加燃气供应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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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发生事故危险性和可能生产事故的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别定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时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对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和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并应及时更新,保持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准备阶段或试生产(使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矿山、冶金、石油天然气、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邀请预案涉及的旗县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应当邀请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有关人员参加评审,保证公安消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与企业应急预案对接。
评审专家人数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确定,大型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以下不得少于3人。
应急预案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参加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由旗县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盟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进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相应级别的盟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评审(或论证)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或论证),并形成书面纪要。
?评审纪要应包括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评审地点及时间、参会单位及人员、简要评审经过,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等内容。
?论证纪要应包括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论证地点及时间、参会单位及人员、简要论证经过,专家组论证意见等内容。
第十九条编制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或论证)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或论证)。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由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进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下列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行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四)建筑施工单位(含房屋、市政、水利、铁路、公路、消防工程)及其施工项目;(五)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及其勘探作业项目;?(六)客运交通和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七)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四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一)中央驻自治区企业分公司;?(二)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三)跨盟市企业;?(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大型生产经营单位;?(五)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
?自治区非安监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报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备案,并在备案登记后抄送所在地盟市安监局。
第二十五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所在盟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一)中央驻自治区企业分公司的子公司;?(二)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分公司;(三)跨旗县企业;?(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中型以下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盟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3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应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专家本人签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申请备案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单独成册,规范统一,装订整齐。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的具体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通知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被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补齐有关备案材料后,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应急预案备案的有效期自生产经营单位公布之日起期限为3年,预案要根据本单位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随时修订,期满前45天应提出备案续期申请,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新的备案资料,并提交上一个备案期内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报告。
?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