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安全例外条款分析_安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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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探析

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探析

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探析篇一:学术风格一、引言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跨国贸易中,国家安全等因素时常成为影响贸易政策和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分析其含义、适合范围、法律效力等相关问题。

二、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含义“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是指根据国家安全需要,允许国家对进口和出口商品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该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安全利益,确保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稳定。

三、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适合范围1. 商品范围:国家安全例外条款通常适合于军事装备和技术、双用途物品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商品。

2. 时限: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适合时间通常无固定期限,但国际贸易组织和多边贸易协定中要求国家必须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四、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法律效力1. 国际贸易规则的权威性: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是受国际贸易组织认可的,拥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 非歧视性原则:国际贸易规则要求国家在实施“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时,不得歧视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和服务。

3. 法律措施的合理性和透明性:国际贸易规则要求国家在实施“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时,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并保证决策过程透明。

五、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争议问题1. 条款的滥用:一些国家可能会滥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对他国商品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2. 条款的界定:国际贸易规则中对于“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合范围并未明确界定,存在一定的含糊性。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份。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家安全例外:根据国家安全需要,允许国家对进口和出口商品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2. 非歧视性原则:国际贸易规则要求国家在实施各种限制措施时,不得歧视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和服务。

通过对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探析,可以发现该条款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也存在滥用和界定等问题。

国际经贸条约的安全例外条款及其解释问题

国际经贸条约的安全例外条款及其解释问题
二、国际贸易条约的安全例外条款解释问题
如上所述,1947 年 GATT 以及 1995 年 WTO 三大实体性贸易协定早就有了安全例外条款,在 GATT 时期也有过涉及安全例外条款的争端解决,但均未对 GATT 第 21 条作过条约解释。⑰ WTO 成立至今,直 到晚近才接连发生两起有关货物贸易和贸易相关知识产权的安全例外争端解决案件,即,“俄罗斯有关过 境运输措施案”(俄罗斯过境案)和“沙特阿拉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案”(沙特知识产权案)。⑱通过 WTO 争端解决专家组对涉案安全例外条款的条约解释,使人们对国际贸易中安全例外的内涵以及适用条 件有了进一步理解。在当前美国肆意滥用其所谓“安全例外”,频频挑起国际经贸争端的情况下,⑲如何运 用条约解释的国际法,⑳正确理解和适用国际贸易条约中安全例外条款,显得格外重要。
尽管在国际关系中,安全对于每个国家都是至关重要,但是,除了安全保障或核安全等领域极少数条
⑦ 《威斯特伐利亚条约》(1648 年 10 月 24 日),载《国际条约集》(1648-1871),世界知识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31 页。 ⑧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55. U.N.T.S. 94; Protocol of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of the GATT, 55. U.N.S.T. 308. ⑨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载《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56 页。 ⑩ 1959 年德国与巴基斯坦《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是第一项 BIT,截止 2020 年 1 月 25 日,全球共有 2899 项 BITs,其中已生效为 2340 项。此外,含有投资条款的经贸协定共有 389 项,319 项已生效。参见 UNCTAD 网站:https:///internationalinvestment-agreements,2020 年 9 月 2 日访问。 ⑪ Protocol to treaty between Malta and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concerning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7 April 1973. ⑫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Senegal concerning the reciprocal encour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6 December 1983. 这成为美国与其他国家 BITs 的条款范本。 ⑬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 for the Liberalization,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15 August 2008.

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合理适用

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合理适用
安全、 社会安全、 科技安全、 信息安全、 生态安全、 资源安全、 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
系。” 2020 年新冠疫情爆发后, 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时强调:
“ 要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见 《 深刻理解和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http: / / theory people com cn / n1 / 2020 / 0415 / c40531 - 31673757 html。
左海聪主编: 《1994 年关贸总协定逐条释义》 ,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6 年版, 第 388 页。
2014 年 4 月 15 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指出, 我
国总体国家安全观包括 11 项内容: “ 构建集政治安全、 国土安全、 军事安全、 经济安全、 文化
平与安全等。⑤ 不只限于国际间货物类贸易, 随着国际贸易往来范围的扩大, 还发展到服务类
贸易, 甚至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 涉国家安全例外, 既维护了各成员国之间权利义

Russia⁃Measures Concerning Traffic in Transit of Ukrainian Products, WT / DS512 , https: / /
国际经贸
WTO 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
合 理 适 用
李文卿 郑玲丽 ∗
摘 要: WTO 安全例外条款解释的不确定性使该条款为 WTO 成员任意适用提供
. All Rights Reserved.
了可能性。 乌克兰诉俄罗斯运输限制案中, 专家组从管辖权、 法律要件及法律解释三
方面对安全例外条款做出了正式规制, 并以国际公法上的善意原则对 WTO 各成员的行

wto项下的例外规定

wto项下的例外规定

wto项下的例外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规定世贸组织协定和协议中的例外规定包括四大类:基本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其他具体规则的例外。

人们又把“例外规定”称为世贸组织的灵活适用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例外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1)区域经济安排区域经济安排可分为两个层次:双边和区域的。

在双边层次,如美国和以色列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签订的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等;在区域层次,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可参加此类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对相互间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实质上取消所有限制,而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

当然,区域内部的成员方不能提高它在参加一体化安排之前对区域外成员方所设立的贸易限制。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这些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中,面对着十分不利的国际贸易环境。

“贸易与发展”成了重大国际课题,同时也对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了挑战。

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处理经济实力相平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时是平等和有效的,但却不适合于经济实力不相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即最惠国待遇只能达到形式上的平等,而实际上意味着歧视弱国。

为解决这个问题,1979年东京回合通过了“关于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的决定”(通称“授权条款”)。

据此,在关税方面,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普遍优惠制方案”(简称“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以及某些初级产品提供普遍的和非互惠的比最惠国关税还要优惠的关税优惠。

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可以订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安排,相互给予关税优惠。

在履行有关非关税措施的规则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享受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因此,东京回合达成的非关税措施守则对参加这些守则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履行其义务作了特殊规定。

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乌拉圭回合各个协议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如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中国家可享有更长的过渡期;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本国服务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在多大范围和多大程度上开放其服务市场,如可通过谈判不开放某些服务部门或对某种服务交付方式(如跨境交付)不作承诺。

国家经济安全与安全例外条款的运用

国家经济安全与安全例外条款的运用

国家经济安全与安全例外条款的运用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加速推进,国家安全的界定也逐渐走向了多元化。

经济安全作为安全的一个方面,对于国家的核心利益、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各国普遍采用安全例外条款,即在贸易自由化框架下保护本国关键产业,但是如何运用这些条款既符合国家利益,又符合国际规范,成为各国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国家经济安全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于国家整体利益的维护。

国家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必须考虑国家的长远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安全例外条款可以起到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体系中,世界贸易组织(WTO)起到统一规则、协调争端等重要作用。

然而,WTO规则并不是万能的,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在贸易自由化的前提下,国家需要维护自身安全利益,因此,安全例外条款成为了国际贸易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安全例外条款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不违反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前提下实行的安全措施,如“墨西哥配额条款”,二是部分企业和产业根据国家利益得到优惠政策的例外条款,如美国的“贸易促进法241”和“贸易促进法301”。

在使用这些条款时,需要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和原则,如必需性、非歧视等,同时也要考虑国家的自身利益和国际形势的变化。

在国内经济安全方面,国家需要保护关键产业,如能源、通信、军工等重要产业。

对于这些产业,国家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其安全,如加强监管、设置准入门槛、并购审查等。

此外,国家还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技术被窃取或侵犯。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国家经济安全的水平,也需要与国际原则相符合。

然而,安全例外条款的运用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国家了解自身的利益和需求必须能够与贸易规则相符合。

其次,各国在使用这些条款时,必须考虑到国际共识和合法性,不能单方面采取措施。

再次,国际关系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各国需要通过对话和合作共同维护国际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研究——以乌克兰诉俄罗斯运输限制措施案为例

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研究——以乌克兰诉俄罗斯运输限制措施案为例

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研究——以乌克兰诉俄罗斯运输限制措施案为例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研究——以乌克兰诉俄罗斯运输限制措施案为例近年来,全球贸易摩擦不断,国际贸易协议中安全例外条款(security exception)的适用问题备受关注。

安全例外条款通常被用于面临外部安全威胁的国家,以保护其国家安全利益。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安全例外条款的使用也会对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巨大影响。

乌克兰诉俄罗斯运输限制措施案,就是一例围绕安全例外条款展开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

本文将以该案为例,对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案件背景2014年,乌克兰发生政治危机,导致乌俄两国关系恶化。

随后,俄罗斯开始对乌克兰实施货物限制,禁止乌克兰进口一些特定商品,如水果、蔬菜、肉类等,以及禁止过境乌克兰的交通工具,对乌克兰的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乌克兰认为俄罗斯此举违反了国际贸易协议,于2016年在WTO提起了诉讼,认为俄罗斯的行为违反了WTO规章和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协议,要求WTO对此作出裁决。

然而,俄罗斯提出安全例外条款的抗辩。

俄罗斯认为,面临乌克兰危机局势及其引起的安全威胁,俄罗斯限制贸易的措施是出于保护自身安全利益的需要。

俄罗斯认为其加强边境管制,增加货物检查以及限制过境交通工具的措施都是为了防范恐怖分子和其他非法分子的走私行为,以及保护俄罗斯境内公共安全。

二、安全例外条款的含义安全例外条款一般被用来解决国家之间的安全利益和其它重大利益之间的矛盾问题。

安全例外条款作为WTO体系的其中一个基本原则,其本质上是一项能为成员国保障“国家安全”、并以此为前提来限制或者豁免贸易义务的制度。

WTO的安全例外条款规定,任何成员国都有权在其“国家安全”利益受到威胁时,不履行部分或着全部的贸易义务。

但是,此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针对特定威胁的保护性限制措施,而不是对任何对外贸易的限制措施。

(2)限制措施不得对所破坏的某种贸易设置障碍,使该限制措施不成为一个掩盖限制贸易的工具。

论WTO一般例外条款与我国应有的对策

论WTO一般例外条款与我国应有的对策

论WTO一般例外条款与我国应有的对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般例外条款的内涵、适用范围及其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作用,同时分析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应对策略。

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与WTO规则不符的措施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体现了国际法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本文将从WTO一般例外条款的法律依据、历史演变、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实践价值。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WTO的重要成员,如何在维护国家利益的积极参与全球贸易治理,合理运用WTO一般例外条款,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我国在WTO一般例外条款下的应对策略,包括加强国内法律法规建设、提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加强与其他成员国的沟通与协调等。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我国在WTO框架下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WTO一般例外条款的主要内容与特点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旨在为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合法的保护措施。

这些条款的存在,不仅反映了国际贸易中各国对于某些公共利益和基本权利的尊重,也体现了WTO对于成员国主权和独立性的尊重。

WTO一般例外条款的主要内容涵盖了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公共道德、国家安全等多个方面。

具体来说,这些条款允许成员国在面临如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维护公共道德等情形时,采取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措施。

这些例外条款的存在,为成员国在面对特殊问题时提供了灵活性和自主权。

在特点方面,WTO一般例外条款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其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多个领域,为成员国提供了全面的保护;这些条款的表述较为模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解释空间,以适应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这些条款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WTO免责与例外规定

WTO免责与例外规定

三、WTO免责的构成和主要内容
• (一)WTO免责的构成
• 在WTO中,开放市场的目的是为国内外产品和服务提供公 平竞争的机会。成员方确有某种原因或困难而无法履行 先前所作承诺的情况下,WTO允许成员方合法中止或终止 履行WTO所规定的义务以及该成员方所作的承诺。由于 WTO的契约性质,中止或终止履行WTO义务和市场开放 承诺的成员方,须与受此举影响的其他成员方协商谈判,并 提供相应补偿,以保持各自权利义务的平衡。具体来说,在 WTO框架下,免责主要分为紧急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 、保护幼稚产业措施、国际收支限制措施、有关承诺修 改或撤回及义务豁免等。
• 如何支持发展中成员服务贸易的发展是 WTO的一项重要工作。《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上述规则对发展中成员方亦有约束力, 但这些成员执行有关规则时享有特殊优惠, 其中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以下方面: • (1)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 • (2)公布法律法规时限例外。 • (3)服务出口补贴例外。 • (4)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外。
• 因此,WT的相关文件在制定上述规则时,还作了例外规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了可以免除 成员义务的10种一般例外措施,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 (1)国际收支平衡例外 • (2)新兴产业保护例外 • (3)对于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 • (4)发展中成员方例外 • ①最惠国待遇 • ②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 ③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④海关估价。
(二)WTO中免责条款的主要内容
• 1、紧急限制进口措施 • 2、保护幼稚产业措施 • 3、国际收支限制措施 • 4、有关承诺修改或撤销 • 5、义务豁免
案例见课本 P345-353
第二节:WTO例外规定
一、WTO例外规定产生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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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安全例外条款分析安佰生摘要:WTO与国家安全例外相关的规则本身较为模糊。

WTO是否有权、以及将如何裁决国家安全措施导致的贸易纠纷均无明确答案。

在目前国家安全相关贸易纠纷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争议成员应遵循“善意”原则,尽量避免贸易纠纷升级,务实地寻求双边解决方案,同时积极完善多边贸易规则。

关键词:WTO;安全例外;自决权;善意原则一、前言世界贸易组织(WTO)国家安全例外相关条款主要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之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73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TRIMS)第3条,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第2条、《政府采购协定》(GPA)第23.1条等①。

GATT第21条规定:安全例外。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a)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b)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ⅰ)与裂变和剧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ⅱ)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质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与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质有关的行动;(ⅲ)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c)组织任何缔约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上述安全例外条款被认为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方面允许成员采取例外措施,以维护其国家安全;另一方面防止成员滥用安全例外,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在GATT筹备委员会上,当时的起草者就曾表达过这一意图:“这真的是一个平衡的问题。

我们必须有一些例外。

我们不能使其过于严格,因为我们不能安佰生: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100731电子信箱:anbaisheng@。

文中所述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官方立场。

①由于这些条款规定基本与GATT第21条类似,本文的分析将以GATT第21条为主。

至于相关条款中与GATT第21条有差异的地方,本文将专门作出说明。

-125-禁止那些纯粹为安全原因所需的措施。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使其过于宽泛,以至于在安全的伪装下成员将采取实际上有商业目的的措施”(WTO,1995)。

不过,国家安全属政治性敏感议题,在GATT/WTO内是“最为宽泛、争议性最强的例外条款”(Lindsay,2003)。

该条款的表述比其他条款、如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更为含蓄和原则。

GATT第20条在“序言”中对“任意或不合理歧视”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在多处就成员政策目标的实现手段上做了“必需”的规定。

而GATT第21条不但没有这些规定,还含有诸多“其认为…”的规定。

这就导致GATT第21条项下成员具有“自决权”(self-judging)、或GATT/WTO缺乏司法审查权的解释。

实践中,GATT第21条并不像GATT第20条那样有众多先例可兹借鉴。

在GATT/WTO内的相关讨论中,成员关于GATT第21条的理解充满分歧、争议和冲突。

即便一个国家、如美国在其涉及的不同纠纷中的立场也不完全前后一致。

这就给GATT第21条的理解带来了很大困难。

西方学者关于GATT第21条解释的研究大都基于GATT文本的严格解释,做出了成员拥有排他性“自决权”的结论。

比如,Andrew Emmerson(2008)认为,即便成员基于其自主选择加入WTO这样的国际贸易协定并接受其约束,仍将“在‘敏感’政策议题上极力保留一定程度的自主权”。

“国家安全例外作为一种政治安排,意在回避司法审查,同时保留其在并非为真实的安全威胁[而使用该条款时]的一个政治借口。

”因此,“当进入某一国际法律体系后,安全例外提供了必要的使贸易保护合法化的途径,甚至无需解决深层次的‘主权和WTO本质相关的冲突之必要’”。

Peter Linday(2003)从规则的字面解释、WTO相关声明、国际法院(ICJ)对类似事务的裁决,以及成员对该条款的历史解释等角度做出了类似结论。

Roger Alford(2012)依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关于国家实践对于条约解释作用的规定,从此前成员国家在GATT第21条方面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大部分成员的实践表明,他们认为WTO专家组对国家安全纠纷无审查权,同时也有少数成员对这一解释可能导致的滥用表示担忧,阿根廷、巴西、古巴、巴基斯坦、波兰和乌拉圭则认为GATT对国家安全例外纠纷有司法权。

Weley Cann Jr.(2001)认为,“美国、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曾联合起来表达其政治、外交和国家安全事务超过协定、GATT没有权力、能力和经验来解决这些纠纷的观点。

”而Raj Bhala(1998a,1998b)则更为明确地指出,“安全是至上的,因为一国没有安全就没有主权,其根本存在就出现问题了。

”他还认为,GATT第21条中的“其认为…”说明“无论一个或一组WTO成员、WTO专家组还是其他司法机构都没有任何权力决定实施制裁的成员是否满足[GATT第21条的]要求。

这一解释是明确的”。

上述研究结论与冷战结束初期东西方对立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立场吻合。

不过,该结论是否仍适用于当今WTO争端解决机制日臻完善、全球化不断深化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基于WTO 司法实践以及当前全球化的现状,对WTO安全例外规则做出更具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的解释。

-126-二、WTO是否有权裁决国家安全相关贸易纠纷:成员“自决权”问题涉及国家安全的贸易纠纷与WTO规则一致性的分析,首先需考察WTO是否有权裁决这些纠纷。

这涉及WTO规则的司法抗辩问题,意即一旦成员援引国家安全例外进行抗辩,就意味着WTO争端结构不能裁决相关纠纷。

也就是说,被告一方诉诸国家安全例外本身,即可为其争议措施提供充分的抗辩。

实践中,美国曾不止一次以司法抗辩应对成员针对其国家安全例外贸易措施提出的质疑。

如在20个世纪80年代年美国对尼加拉瓜贸易禁运案中,美国认为,其针对尼加拉瓜的禁运属GATT第21(b)iii条项下的措施。

“该条款将何种措施为其保护核心安全利益所必需的决定权留给成员,专家组因此不能裁决美国援引GATT 第21(b)iii条的有效性和动机”(WTO,1986b)。

后来,GATT理事会通过关于专家组的“授权调查范围”(ToR)。

根据该“授权调查范围”,专家组不得审查和裁决美国援引GATT第21(b)iii条的有效性和动机(WTO,1986a)。

在这一“授权调查范围”的明确约束下,专家组报告指出:“专家组没有被授权审查美国援引GATT义务一般例外的合法性。

专家组既没有认定美国符合其GATT项下的义务,也没有认定美国未能履行其协定项下的义务”(WTO,1986b)。

除美国政府外,其他成员政府代表也表达了类似的立场。

如在GATT理事会关于美国对捷克斯洛伐克禁运措施的讨论中,英国代表明确指出:“每个国家必须是关于其自身安全问题的最后决定者”(WTO,1995)。

此外,在GATT理事会关于马岛战争期间欧盟对阿根廷贸易禁运措施的讨论中,欧盟、加拿大、美国也表达了同样的立场(WTO,1995)。

有成员曾指出,这一观点有利于大国而不利于小国(WTO,1985),但实际上小国也曾表达过类似的立场,如1961年加纳在为其对葡萄牙的贸易抵制措施的辩护中也曾指出:“每一缔约方都是为维护其核心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措施的唯一裁决者”(WTO,1985)。

如果说GATT第21条完全取决于成员的自决权的话,那么该条款将使GATT置于一种非平衡的状态。

这与GATT谈判者的平衡意图并不相符。

不过,对比GATT 第21条和GATT第20条的规则表述,可以看出,GATT文本起草者即便认识到平衡的问题且知悉平衡问题解决的规则方案,他们也没有通过明确的规则界定来解决GATT第21条涉及的平衡问题。

这样一来,GATT理事会主席所说的“成员解释这些条款时的诚信(good faith)将是防止滥用的唯一保障”(WTO,1947),从规则的严格文本解释的角度看确有一定道理。

三、成员的“界定权”和WTO专家组的“裁决权”问题即使WTO专家组有权裁决国家安全例外相关纠纷,专家组在裁决中仍面临诸多难题。

比如,在信息提供问题上,GATT第21条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美国也确曾在关于其对捷克斯洛伐克禁运的讨论中指出,“美国的确认为,披露其认为最有战略性的商品名称,与美国及其友好国家的安全利益相悖”-127-(WTO,1949)。

尽管争议方拒不提供信息本身并不能阻止WTO专家组基于已有信息进行裁决,但这的确给专家组处理GATT第21条本身规定的成员关于信息提供的选择权问题带来了挑战。

另外,GATT第21条对一些关键用语如“核心安全利益”(essential security interests)、“紧急状态”(emergency)等以“其认为…”的规定方式将其留给成员界定。

这一专属成员的“界定权”意味着WTO专家组将在用语理解上给予成员很大的遵从。

成员对关键用语排他性“解释权”,被认为对WTO专家组的司法审查权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Peter Lindsay(2003)认为,“成员可采取任何‘其认为必要’的行动来保护其‘核心’利益这一事实,使得(成员)诉诸第21条的(做法)是否受制于WTO专家组的审查成为一个未决的问题”。

不过,也有专家并不可这么认为,同时还提出了协调性的解释。

Hannes L.Schloemann和Stefan Ohlhoff(1999)认为可区分“界定权”和“解释权”:GATT第21条的一些关键词,如“安全利益”、“紧急状态”、“必要”之界定应属成员国家,而条款的“解释权”应属于WTO争端解决机构。

这样一来,即便存在“界定的权威”,只要专家组仍是“解释的权威”,那么专家组对国家安全例外的管辖权就不能被排除,且专家组可以就纠纷、包括成员的相关“界定”进行解释和裁决。

实际上,在类似情况下,专家组确曾做出积极的反应。

如在TBT协定“正当管理目标”的解释问题上,尽管该协定本身的规定被理解为成员可自行提出他们认为正当的管理目标(Marceau,Gabrielle and Joel Trachtman,2002),但专家组仍认为他们有权对这些目标进行审查(WTO,2002)。

四、WTO的成立增强了专家组对安全例外纠纷的审查权WTO成立以后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从规则的角度对成员在GATT第21条上的自决权形成一定约束,并增强了专家组对国家安全相关纠纷的审查权。

首先,GATT第23条本身已经提供了成员将纠纷提交GATT理事会进行讨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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