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新论——对其性质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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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
农村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是指其在法律上的性质、地位和权益。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权利义务、法律保护
等方面进行探讨。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

承包方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承包方需按照约定种
植农作物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合理使用土地
资源,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不侵犯性。

近年来,中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
更加详细和系统的规定,明确了承包期限、权利转让、流转限制等问题,
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加强了土地流转市
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明确的法律性质,承包方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政府在法律层
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加强法规的制定和落实,保障了农民的合
法权益。

随着中国农村的不断深化,相信未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会更加完善,为农民的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摘要:农村土地问题事关国计民生。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并且以耕地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土地担负着农民的就业保障功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关系中国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权利。

本文主要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基本内容、缺陷以及解决对策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有助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对中国物权立法的完善有所推动。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缺陷解决对策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述(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村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0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和第5条也规定了该项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和限制物权,以实现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实现条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用益物权的这些特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内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土地承包权这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该项权利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获得。

第二种情形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照约定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对土地自主经营、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自主经营权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它要求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土地收益权,即承包者通过承包土地、自主经营获得孳息或者将土地转包、转让、出租等获得收益的权利,这一权利能够极大地调动承包方的积极性,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效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一、引言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备受关注。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农民的经济基础,其法律属性的明晰和保护对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并对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点2.1 完全人身可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对土地的一种权益,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完全人身可转移的特点。

这意味着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进而改变土地的承包经营关系。

这一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助于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2 过渡性和稳定性相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既具有过渡性,又具有稳定性。

过渡性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约定,并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而稳定性则体现在该权益在一定期限内具有法律保护,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这种过渡性和稳定性的结合可以平衡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2.3 非财产权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在法律上被界定为非财产权。

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财产进行有偿转让,只能以无偿或有偿的方式进行转让。

这一特点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效益和公平性,防止土地资源被少数人垄断。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并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度进行保障。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法律保护措施: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基础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和保护,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转让和继承等事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2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政策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政策,鼓励农民通过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来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这些政策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和产权明晰化改革试点,为农民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的便利条件。

论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论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论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一、农地经营权的法律规定农地经营权的确立是在我国农村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形成的。

1982年,我国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并首次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明确规定了农民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农地经营权的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土地承包者依法取得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土地利用权,承包者可以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及其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在承包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则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在一定条件下自愿流转。

农地经营权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土地权利,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1. 农地经营权与国家所有制土地的关系农地经营权的确立并不改变土地的国家所有制性质,农地依然属于国家所有。

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的只是利用权和收益权,而不是所有权。

土地承包者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的各项规定,才能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内,土地承包者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得侵害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

农地经营权的确立和保障,使农民获得了稳定的耕地经营权益,为其生产经营提供了保障。

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不仅涉及土地权利的界定和保障,更体现了国家对农民的支持和保护。

通过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在承包地上进行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实现自身的发展。

农地经营权的确立,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它规范了农地的使用和经营行为,减少了土地的滥用和浪费,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使得土地利用与保护之间达到了一个平衡点,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农地经营权在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1. 保障农民的经营权益2. 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农地经营权的确立,促进了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论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论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论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摘要】农地经营权是指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利,是农民获取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法律依据。

农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包括财产权和经营权,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保障。

在法律上,农地经营权的确立和保护是国家的责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总结为一项重要的农业法律制度,农地经营权在法律上享有相应的地位和保护,为农民提供了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

农地经营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农地经营权,法律性质,法律依据,法律属性,法律效力,法律保障,法律地位,法律保护1. 引言1.1 农地经营权的概念农地经营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授予以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便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并处置土地的权利。

农地经营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是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产物,是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农地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受到法律的保护。

农地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的占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权利。

农地经营权的具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范围。

农地经营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农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地经营权的确立,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农地经营权的规定,不仅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权利保障,也是对土地所有权的有力保护,有助于形成健康稳定的土地法律秩序。

农地经营权的设立和行使,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农民和国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1.2 农地经营权的意义农地经营权的意义在于保障农民的经营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地经营权的确立,使农民有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

农地经营权的出让和流转,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探究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探究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探究现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但在行使过程中却存在一系列问题。

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农村土地登记的性质和作用、优先权的性质及行使等重点问题,从物权法理论的角度,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标签: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登记;债权;物权;优先权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业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我国进行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废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提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使农村土地制度又经历了一场重大的革命,从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我国农地制度的核心。

本文试从物权法理论的角度,结合立法和司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学者们众说纷纭,综合起来不外乎劳动关系说、物权兼债权说、债权兼物权说、复合所有权说、田面权说等,但主要争议集中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上。

持物权说观点,学者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所直接规定的权利。

学术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第二,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上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长期稳定性。

持债权说观点,其主要理由有:第一,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签订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定的标准;第二,承包权不能对抗发包权,任意撕毁合同,侵犯农户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第三,发包人权利膨胀,干预农户的生产经营,农户转包需发包人的同意,这一点更无异于债权关系;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

目前,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民法(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来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论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论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农地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权利的统称。

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关系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合理运行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农地经营权的定义、性质和法律地位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农地经营权的定义农地经营权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农村居民、农民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利用权范围内享有的合法权利。

农地经营权具体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者依法取得并享有的土地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或农民依法取得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是指林地管理者依法取得并享有的林地使用权。

这些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村居民和农民的基本权利,是他们依法享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农业资源的重要依据。

农地经营权的性质包括公有制性质、农民自有性质和依法取得性质。

1. 公有制性质农地经营权的公有制性质是指国家所有制对土地资源的主导地位和对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

在我国,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经营权的划分和分配,是土地资源的最终所有者。

农地经营权具有公有制性质,是依法取得的、在国家统一管理下的土地利用权。

2. 农民自有性质农地经营权的农民自有性质是指农村居民和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对土地资源的合法占有和使用。

农民通过承包经营土地、宅基地使用、林地利用等方式,依法取得了土地经营权,并享有土地资源的收益和使用权。

农地经营权具有农民自有性质,是农民依法拥有的土地利用权。

3. 依法取得性质农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是指农地经营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地位。

农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宪法地位、土地法地位、农业法地位等。

1. 宪法地位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的管理”(第10条),并且明确规定“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和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等其他各种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第10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演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演变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渐成为具有重要意义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其性质也经历了演变,本文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性质演变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承包期限、土地使用面积、土地用途、农户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实现涉农资产流转、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产权的一种形式,其性质与土地所有权不同。

在法律层面上,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有明确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用土地或者征收土地的使用权”。

在此基础之上,2003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隶属于集体所有,并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性质演变在我国农村改革进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也发生了演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 承包经营权的深化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深入和政策的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和经营方式得到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在200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和对象均得到了扩大,流转方式和价格也得到了较大自由化。

此外,2014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质押和股权性质确认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抵押质押等事项,彰显了其深化的趋势。

2. 承包期限的延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演变也是制度性变革的体现。

在国家政策的逐步演变下,1980年代末期至199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在原先的15年左右基础上,逐步延长到20年、30年或者50年,直到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30年。

承包期限的延长不仅赋予农户更为稳定的生产经营权,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性,符合农村土地所有权优化的方向。

3. 承包经营权的权益逐渐清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演变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也逐渐明确。

论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论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是指农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后,农民以自愿、无偿或有偿方式取得对农地经营、管理、使用和收益等权利的一种特殊土地权利关系。

它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农地经营权是一种法定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个人和家庭的合法的住房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使用的其他土地使用权”。

这表明农地经营权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地经营权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权利关系。

根据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原则,农地经营权必须稳定。

农民依法取得农地经营权后,有权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农地的经营权益,不受其他人越权侵害。

农地经营权也具有相对的可变性,即农民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转包、流转等,实现农地经营权的流动性。

农地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权利关系。

相比于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地经营权更加综合、更加全面。

农地经营权包含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管理、使用等权利内容,还包括了农地经营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分配权利。

这种综合性的土地权利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农地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公有制产权。

农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将农地经营权赋予农民,农民可以依法取得并合法经营、使用,这体现了农地经营权的公有性和集体性。

农地经营权既保证了国家对农地的管理和调控权,又保障了农民对农地的合法权益,既体现了集体利益,又尊重了个体权益。

再论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再论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作者:宋志红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02期内容摘要:由于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的定性采取了“搁置”“暧昧”态度,学术界对土地经营权之权利属性的争议从修法前的制度设计延续至修法后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并出现了“权利属性不明确说”“债权说”“二元定性说”“三类土地经营权分属不同性质说”四种解释结论。

以目的解释为主导,兼顾“内外关系和谐”和“不与法条文义相反”的要求,新承包法中的土地经营权首先应区分为设定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和设定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两大阵营,而每一类型土地经营权又均应解释为包含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和债权性土地经营权两种权利类型;设定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以5年期限为物、债划界标准,设定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以权利设定方式和实际权能安排为划界标准。

出租属于债权性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方式,建议引入“分置”指称承包农户设立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同时采用“出让”指称发包方设立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三权分置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债权性土地经营权中国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2-0146-158引言明晰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权能,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入法的关键,而土地经营权权能的明确又必须以其性质的界定为前提。

换言之,土地经营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

之所以这一定性如此重要,是因为我国财产权利体系借鉴了德国法的物、债二分理论,以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为财产法律制度的逻辑基础,对财产权利进行定性是明确其权利内容和效力的前提。

也正因如此,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中的争议焦点。

但由于各方观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共识,加之立法任务紧迫,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新承包法)在土地经营权的定性上采取了“含糊”“摇摆”的态度,与之相伴的是对土地经营权权能规定的“混杂”和“游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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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 n f u nie dM ngm n f ehuistt H zo, 4 80 G agi Deat t ma t s aae et zo tue, ehu 520 , unx me o H i a n oH ni ) Abtat T eter fr h nim rteter fceir Sr tdsusstentr fte s c: h hoyo gti e o oy o rdt ’ g i se a eo r i t h h o i h c h u h cn atdmaae etr to r adi u onr rm vr u ge dlys ot c ngm n g fr a l norcut f ai sa l a ae, r e i h ul n y o o n sn H w vr, o er scn ’ xli tecnrce aae etr t f ua l d S o ee bt to i an t pa ot t m g m n g r a ’ hh e e nh a d n i or l n h fmao 、ioi cag di e i. T og ecn atdmaae n gt fua o tnhs r h ea s at h u t ot c ng met h r r i t c n n trl y h h r e i r orl l diakn f rdo’ gtnteapc o a e ec ftfr n rcs, te a ido eir Sr set f e  ̄dn eo i migpoes h n s c t i ih h rl so cn at m ae et gtf ua l di cag gcn nos . Ih encag g ot ce ag m n h r a h i ot uul t a be h i r d n i r or l n s n n i y s n n it akn fr ti rm o ido rdt ’ gt  ̄dayi eapc o s no ido g e f m akn fceir Sr au l nt et fi i h n r o i g l h h s t
A w fe to n t e Co t a t d M a a e e tRi h fRu a n Ne Re c i n o h n r ce n g m n g to r l l L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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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rs tecn atdmaae n gt fua l d ceir S gtr tnrm ywod: ot c ng met h r ; rdt ’ h ; g e h r e i r or l a n o r i i i h


农村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 对我们如 该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 。其主要 何构建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有决定性 的意义 ,对我 国 理 由有 :.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如何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 节直接规定的权利 ,并且学术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
M y20 a.06 ,
V 1 N . o. o 1 5 3
第1 5卷第 3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新论
— —
对其 性质 的再认 识
蒲方合 , 彪 陈
( 贺州学院 人文管理系, 广西 贺州 5 20 ) 4 80 摘 要: 物权说 、 债权说 两种学说从不 同的角度和层 面, 对我 国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性质进行 了 探讨 , 但是 , 不能全 面说明我 国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形成、 历史变化及其现实。从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形成过程的实证分析角度而言, 它无疑是一种债权。然而, 农村 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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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5月
安trl nVri ( ca si c dt n orl f A h i r l a U ies y 0il ce ee io ) n A c u ts n i
收稿 日期 :05 0 — 9 20 — 7 1
作者简介 : 蒲方合 ( 9 6 ) 男 , 16一 , 汉族 , 湖南辰溪人 , 贺州学院人文管理系讲师 , 硕士。
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对此进行了探讨 , 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改革的基本经验就是在明确 土地所有权的基 础上 , 对 农 村土 地承 包经营 权性 质 的不 同认识 实行农 村土地集体所有 、 家庭承包经营 , 实行农村土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我 国学术界长 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的分离 ,因此农村土地使用权成 期以来争论不休 , 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 的观点。 为我国现行农地制度的核心。 基于此 , 准确认识我国 ( ) 一 物权 说
营权 自诞生以来就处在不断的发展 变化之 中, 从其发展变化 的实证分析角度 而言 , 它逐渐 从一种债权性的权利向物权性的权利演变。 关键词 :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 ; 债权 ; 物权 中图分类号:3 1 F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26 ( 0 6 0 —0 0 0 10 — 43 20 )3 0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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