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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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管理制度(3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3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总则为了提升矿井供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实现矿井供电的自动化、信息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井下电缆____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范围。

自市供电部门区域变电所馈出间隔至矿井地面井下所有高低压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

矿井供电连续可靠,杜绝全矿井停电事故。

井下消灭电气明火及失爆失保。

矿井主要供电设备的大修,必须送有关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检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制度生产矿井、矿建项目部和专业化公司机关应设置具有供电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明确科长或一名副科长、至少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供电管理工作。

对矿井供电电压等级在____kv、原煤年产量在____mt以上的矿井要设立矿井供电区(队),应组建专职电气试验组。

各采煤、掘进、开拓、运输区(队)需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机电工作。

第八条中央变电所和带有高瓦斯头面的变电所要有专职电工值班。

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一下制度:(一)电气设备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二)电气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三)电气管理责任制;(四)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制度;(五)电气设备、电缆出厂、入井验收制度;(六)电气事故追查制度;(七)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八)电缆管理制度;(九)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十)拆、接火审批制度;(十一)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十二)地面变电所的停送电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三)工广变电所设备运行制度;(十四)隔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十五)全矿井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十六)井下电工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用电管理制度第十条井下电器管理(一)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矿井井下电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电办(科)主管井下电气设备,下设电器管理组和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及拆接火由机电办(科)负责,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稳定,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管理目标:确保矿井的供电设备设施良好,供电线路安全可靠,供电稳定可靠,供电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条供电安全责任:矿井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供电安全责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电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供电管理人员:矿井应当设立供电管理人员,负责矿井供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供电设备设施管理第六条供电设备设施的选用:供电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和维护: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矿井自身需求进行,并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检查和测试:矿井应当定期对供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更新和升级:矿井应当根据供电设备设施的老化程度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更新和升级设备,以确保供电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供电线路管理第十条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矿井应当定期进行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线路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供电线路的保护和防护:矿井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供电线路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并进行防护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供电线路的扩建和改造:矿井在需要扩建和改造供电线路时,应当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确保线路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供电稳定性管理第十四条供电稳定性的评估和监测:矿井应当定期评估供电稳定性,并进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供电稳定性的改进和提升:矿井应当根据供电稳定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和提升供电稳定性,以保障矿工的生产安全。

2023年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

2023年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

2023年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高压供电的管理,保障矿井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2023年之后的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矿井的高压供电管理。

第三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应符合国家关于电力安全、矿山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实行责任制,落实管理措施。

第二章矿井高压供电设施管理第六条矿井高压供电设施的设计、安装、改造、运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电力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矿井高压供电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八条在矿井高压供电设施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矿井高压供电设施应设置完善的监控和告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故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矿井高压供电用电设备管理第十条矿井高压供电用电设备的选购、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电力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矿井高压供电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矿井高压供电用电设备的检修和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规范,维修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矿井高压供电用电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确保供电的稳定和安全。

第四章高压电力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四条矿井高压供电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电力安全、矿山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矿井高压供电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矿井高压供电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供电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处置措施,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第十八条发生高压供电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事故,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4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4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保障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生产连续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矿井供电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矿井供电管理计划。

2. 矿井供电管理小组由矿长和电气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供电设备安全管理1. 供电设备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2. 供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操作。

3. 供电设备的电缆线路必须定期检测绝缘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 供电设备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确保人员的安全。

四、应急预案1. 制定矿井供电设备故障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3. 成立应急抢修队,随时待命,确保故障能够及时修复。

五、供电管理报告1. 每月制定供电管理工作报告,汇总各项指标和问题。

2. 每季度制定供电管理绩效考核报告,评估供电管理工作的成效。

3. 对供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培训和考核1. 定期组织供电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

2. 对供电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

3.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供电管理人员发挥更大的努力。

七、安全意识培养1. 加强员工对供电安全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2. 成立安全宣传小组,进行供电安全知识的宣传。

3. 开展供电安全知识竞赛,提高员工对供电安全的认知。

八、法律法规遵守1. 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电力安全法律法规。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供电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九、工作纪律1. 供电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严禁将个人利益置于企业和员工的安全之上。

3.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惩处。

十、附则1. 对于本管理制度未能覆盖的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 本管理制度由矿井供电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2)第一章防爆电气设备入井____验收管理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经防爆设备检查员检查验收,其防爆性能达到要求,并填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____使用。

矿井高、低压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高、低压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高、低压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矿井高、低压停送电操作,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停电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井高、低压停送电操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责任与义务1. 矿井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制度。

2. 高、低压设备管理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并按照要求积极配合高、低压停送电工作的实施。

3. 高、低压停送电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电力知识和操作技能,并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4. 矿井员工应严格遵守矿井高、低压停送电制度,确保个人安全。

四、定义1. 高、低压停电:指为检修、维修、清洁、更换设备等需要切断电力供应的操作。

2. 高、低压送电:指为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电力供应。

五、高、低压停送电管理流程1. 申请1.1 检修、维修、清洁、更换设备等需要高、低压停电的操作人员需提前至少24小时向矿井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1.2 申请内容包括:停电原因、停电时间、停电区域、停电范围、停电设备等相关信息。

1.3 矿井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经过评估和批准后给予回复。

2. 安全措施2.1 高、低压停送电操作人员在进行停送电操作前,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

2.2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关安全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护目镜等。

2.3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确保操作的安全和准确性。

3. 停送电操作3.1 操作前,操作人员需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3.2 操作人员需按照事先制定的停送电方案进行操作,并注意与电力供应单位的沟通联系。

3.3 操作人员需注意设备开启和关闭的先后顺序,确保设备能够顺利运行。

3.4 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如设备短路、过载等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矿井管理员。

4. 检修、维护4.1 操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需对停送电区域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2 如有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需及时报告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的停送电管理, 包括生产电力的供电系统和用电设备的使用等。

第三条目的和任务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矿井的电力供应稳定, 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四条管理责任矿井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 各部门、班组和员工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停电管理第五条停电条件发现以下情况时, 应及时停电:1.设备发生故障;2.电力系统出现异常;3.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

第六条停电程序1.停止所有用电设备, 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相关处理;2.关闭电源开关, 切断电力供应;3.监控相关设备, 确保安全情况得到控制;4.停电处理完成后,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第三章送电管理第七条供电系统的管理1.定期检查供电系统的状态, 确保设备运行正常;2.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路;3.确保电力线路的绝缘状态良好;4.定期清理电力设备,保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第八条用电设备的管理1.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 使用过程中严禁改变电路连接方式;2.定期检查用电设备的状态, 及时修理和更换;3.严禁擅自增加负荷, 超过设备负荷能力;4.用电设备的开关应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正常工作。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九条应急预案制定矿井电力供应的应急预案, 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第十条员工培训定期进行员工培训, 提高员工的紧急情况处理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矿井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停送电管理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检查记录对停送电管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三条处罚对违反停送电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奖励对在停送电管理过程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班组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矿井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并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矿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决定。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山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应当建立健全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与权限。

第四条矿山应当配备专职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矿山应当制定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标准。

第六条矿山应当定期进行供电及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矿山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靠的供电设备,确保供电过程稳定可靠。

第二章供电管理第八条矿山应当定期检查供电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巡检制度,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巡检,确保供电稳定。

第十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电源,确保在停电等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矿山应当对供电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矿山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供电设备,防止误人或者损坏。

第十三条矿山应当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全面检测,确保设备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设备维修记录和档案,对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章电气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矿山应当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责任和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矿山应当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十八条矿山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矿山应当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矿山应当建立电气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电气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矿山应当开展定期的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及电气安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矿山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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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矿井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管理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经防爆设备检查员检查验收,其防爆性能达到要求,并填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使用。

第二条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必须做好记录,并填写检查验收单。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输安装过程中,禁止野蛮装卸,不得损坏其防爆性能。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其防爆间隙必须用塞尺进行测量,防爆面必须涂工业凡士林油,不得用其他油脂代替。

第五条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区队机电队长、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填好电气设备安装移交验收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

第七条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专责维护人员和使用操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防爆检查员巡回检查,公司、矿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杜绝电气失爆。

第二章电气设备试验管理第八条各煤矿使用中的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测试、试验。

第九条根据本地区的季节特点,避雷、防雷装置、设施每年雨季来临前检测、试验一次。

第十条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做一次远方漏电跳闸试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第十一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第十二条高压隔爆开关短路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每季度进行一次保护检查试验,井下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试验。

第十三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投运前捡测其接地电阻,以后每季度捡测一次,并做好记录,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第十四条进行电气试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熟练掌握电气试验的规程和规范。

第十五条电气试验人员工作时,应严肃认真、集中精力、严格执行停送电、验电、放电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在井下做电气试验时,瓦斯浓度应在1%以下,并有瓦斯检查人员现场监护,方可进行试验。

第十七条加强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历年试验资料和档案,对试验结果全面地、科学地进行综合分析,掌握设备性能变化的规律和趋势,不断提高试验技术水平。

第三章井下供电管理第十八条井下供电系统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新采区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书,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与采区设计方案一同上报公司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系统安装完毕,由矿组织验收并报公司审查后方可投运。

第十九条采区供电设计由矿机电技术员负责编制,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涉及通风问题的供电设计要有通风部门审查签字,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供电线路更改,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部位搭、拆火。

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许可制度,即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停电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有:施工项目、申请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停、送电时间,涉及和影响供电范围、安全措施等。

申请经机电科审核,调度、安监、通风等部门和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井下供电要有合格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并准确地计算和整定,当供电线路或负荷发生变化后,要及时计算调整过流整定值。

第二十二条井下高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未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不得任意改动。

第二十三条井下所使用的采掘机械电动机,必须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和照明信号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第二十四条机电队井下维护检修专责电工要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维护和校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矿井供电必须做到双电源双回路供电。

丼下采区应实现660伏或1140伏供电,原有采区低压供电应逐步升级改造。

第二十六条井下局部通风供电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

(一)、“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

(二)、“两闭锁”,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

第二十七条丼下供电要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带电移动设备和电缆;(二)、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三)、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四)、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五)、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六)、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不准送电:(七)、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八)、电气设备保护失灵后不准送电;(九)、失爆电器不准使用;(十)、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第二十八条凡发生无计划停电情况,由矿当日总值班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安监、机电、通风等部门进行追查处理。

第四章保护接地管理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井下保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规定,凡电压在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来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可靠接地。

第三十条在矿井中禁止使用无接地芯线(或无可供接地的护套如铅皮,铜皮等)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第三十一条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设备,都要和总接地网连接,主接地极应浸入水仓中,主,副水仓必须各设一块。

局部接地极最好设于巷道水沟中,无水沟时应埋设在潮湿的地方。

第三十二条下列地点必须装设局部接地极:(一)、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每个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采煤工作面的机运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要分别装设一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以及高压连接装置。

第三十三条矿井内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均通过电缆接地用的连接导线直接与接地母线相连接,形成一个完整地不间断地总接地网。

第三十四条矿井内分区从井上独立供电者,可以单独在井下或井上设置分区的主接地极,但其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满足规定。

第三十五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但专供井下架线电机车变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条每台设备必须用独立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网(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直接连接,禁止将几台设备串联接地,也禁止将几个接地部分串联。

第三十七条严禁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第三十八条接地母线及变电所的辅助接地母线,应采用断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裸铜线、断面不小于100平方毫米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毫米,断面不小于100平方毫米的镀锌扁钢。

采区配电点及其他机电硐室的辅助接地母线,应采用断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裸铜线,断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镀锌遍钢。

连接导线,接地导线应采用断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裸铜线,断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毫米,断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镀锌扁钢。

第三十九条从任意一个局部接地装置所测得的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同接地电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电缆芯线(或其它相当接地导线)的电阻值,都不得超过1欧。

第四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由设备专责维护工每班进行一次表面检查。

并留有详细的记录。

主副水仓中的主接地极和浸在水沟中局部接地极每季度应提出水面检查一次,并测定其接地电阻值;主副水仓主接地极不得同时检查,必须保证一个工作。

第四十一条发现接地装置有损坏时,应立即修复。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未修复前严禁送电使用。

第五章漏电保护装置管理第四十二条凡从事井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的电气维护工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关于检漏保护装置的有关规定和《煤矿井下低压漏电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井下电网中的各类检漏保护装置,包括各类电气设备中具有漏电闭锁,漏电跳闸及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的保护单元(以下简称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凡井下各队组所管辖的漏电保护装置必须指定专责维护工对其进行维护、检查、试验。

第四十五条检漏保护装置每年应升井进行一次检修,检修人员除对防爆外壳修理外,其它项目应按照下井前有关检验的各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和试验,对绝缘电阻较低,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并更换不合格零件,并留有记录。

第四十六条机电科负责对井下漏电保护装置的装设、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检漏保护装置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国标GB3836《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性能必须可靠,严禁任意拆除和停用。

第四十九条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保护装置不准单独使用。

第五十条专职维护工每天应对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试验,并作记录。

检查内容如下;(一)、观察欧姆表的指示数是否正常。

当电网绝缘1140V低于50千欧;660V低于30千欧;127V低于10千欧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设法提高电网绝缘电阻值,尽量避免自动跳闸。

(二)、安装位置必须平稳可靠,周围应清洁,无淋水现象。

(三)、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安设应良好。

(四)、外观检查检漏保护装置的防爆性能必须合格。

(五)、有试验按钮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

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对具体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第五十一条检漏保护装置的专责维修工每月至少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检查项目如下:(一)、各处导线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及受潮。

(二)、闭锁装置及继电器动作是否可靠。

](三)、各处接头,触点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和烧坏现象。

(四)、内部元件、插件板、熔断器及指示灯有无松动、损坏。

(五)、检漏保护装置的隔爆性能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十二条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对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并留有记录。

第五十三条检漏保护装置防爆性能不合格的,根据井下机电设备现场检查考核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检漏保护装置的局部接地和辅助接地没有装设和装设不合格的,根据保护接地装置管理有关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十五条井下低压电网应装设检漏保护装置的,没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处理,并分析,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六条任意拆除或停用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应立即恢复使用,并分析、追查责任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六章奖惩第五十七条各煤矿对供电管理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办法由各煤矿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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