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范文(4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范文1. 总则1.1 为了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保障人员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特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危险品作业等。
1.3 安全责任:特殊作业的安全由作业单位负责人承担安全责任,同时作业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 安全管理2.1 工作计划: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作业名称、作业地点、作业人员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2.2 人员要求: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时要熟悉作业环境和操作流程。
2.3 安全防护设施:特殊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2.4 作业风险评估: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进行详细的作业风险评估,确定作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5 作业操作规程:特殊作业必须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禁止临时修改操作流程。
2.6 安全监督:特殊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监督岗位,负责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及时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3. 安全审批3.1 安全审批申请:特殊作业单位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安全审批申请,包括作业计划、作业风险评估报告等。
3.2 安全审批流程:安全审批由相关部门负责,经过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进入审批流程,由安全专家进行详细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
3.3 安全审批结果:安全审批结果包括批准、不批准和需要修改的要求。
批准的申请可以进行特殊作业,不批准的申请必须重新提交,修改的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4 安全审批记录:安全审批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必须妥善保存,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4. 安全事故处理4.1 安全事故报告:特殊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时,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2 安全事故调查: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将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厂区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实现作业受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作业的安全管理。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8年第24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安全帽》(GB2811-2007)《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1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2013)《安全带》(GB6095-200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电业安全工业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409-2005)《锻造角式高压高压阀门技术条件》(JB/T450-200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4 职责4.1 HSE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情况。
4.2所属各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本制度。
4.3所属各单位对所辖范围区域内的安全作业负责,负责作业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4.4跨区域作业,涉及到特殊作业和检修作业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作业许可,作业许可手续由作业申请单位负责办理,属地单位提供管辖范围内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
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在作业过程中要安排作业安全监护,共同履行作业监护职责,如发生事故按履职情况承担责任。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范本(三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范本一、总则1.为了保障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特殊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需要进行特殊作业的单位,特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危险品作业、隐患作业等。
3.特殊作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并接受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特殊作业负责人职务。
4.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进行特殊作业。
5.特殊作业负责人应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组织和指导特殊作业操作。
二、特殊作业许可审批1.特殊作业的进行必须经过许可审批程序,特殊作业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特殊作业许可申请。
2.特殊作业许可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殊作业的名称、工作地点、开始和结束时间等信息;(2)特殊作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3)特殊作业负责人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4)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5)特殊作业的风险评估报告及应急预案。
3.特殊作业许可申请表应在特殊作业开始前提前提交,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4.主管部门根据特殊作业的性质和风险等级决定是否批准特殊作业许可,如决定不批准,应向特殊作业负责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申诉的途径。
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1.特殊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和指挥特殊作业,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
2.特殊作业负责人应按照许可审批程序的要求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3.特殊作业负责人应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理解并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4.特殊作业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特殊作业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5.特殊作业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特殊作业中发生的事故、隐患等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防范。
四、特殊作业安全检查1.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特殊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2.特殊作业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情况。
特殊作业(动火、吊装等)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动火、吊装等)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强化广西华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等各种特殊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作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施工作业以及断路作业等八种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本制度列明的特殊危险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安全规定和要求。
三分工与主要职责3.1 有关部门的职责安环科是本公司特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和检修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的签发单位。
3.2 有关人员的职责3.2.1 作业人员,必须经有效的资格认证并持证上岗,开展特殊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且手续齐全,作业前必须确保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相应的作业规范,作业结束后应确保不留安全隐患。
3.2.2 监护人,应当具备安全监护相关知识和技能,认真落实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熟悉现场,有较强的责任心,坚守监护岗位,不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出现问题能及时正确处理,掌握必要的消防、防护知识并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作业结束后与作业人员一道清理现场,不留安全隐患。
3.2.3 分析人员,依据国家和行业采样的相关标准到现场取样分析,对采样的代表性及分析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3.2.4 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作业活动,识别作业活动可能存在的作业风险,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监督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接受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3.2.5 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工艺处置方案,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开展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的生产工艺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2023年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其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分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高风险、特殊技能工作的劳动者,其作业环境、作业条件和作业方式等与常规工作有明显差异。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 高空作业人员: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维修工人等。
2. 船舶作业人员:从事船舶相关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船员、码头工人等。
3. 矿山作业人员:从事矿山相关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工、矿工工程师等。
4. 温度极端环境作业人员:在极高温或极低温环境中从事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温作业人员、低温作业人员等。
5. 辐射作业人员:从事辐射相关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核电厂工人、辐射监测师等。
6. 火灾救援人员:从事火灾救援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员、救援人员等。
第三章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用工单位应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工作设备,保障其安全、健康和合理的劳动待遇。
1. 工作环境: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如高空作业平台应具备防护设施,矿山应设置通风设备等。
2. 工作条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应满足其作业所需,如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高温作业区应提供充足的饮水等。
3. 工作设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所使用的工作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4. 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5. 劳动保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享有与其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权益,如工资福利待遇、休假制度等。
第四章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其作业安全。
1. 安全管理制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作业程序、安全防护要求等。
八大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公司八大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八大特殊作业。
三、组织与职责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八大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3. 各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四、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要求1. 吊装作业(1)作业前应进行吊装设备、吊具、索具的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2)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按照吊装方案进行操作,确保吊装物品平稳、牢固。
(3)吊装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2. 动火作业(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作业区域的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2)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熟悉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3. 动土作业(1)作业前应进行动土作业区域的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2)动土作业过程中,应确保挖掘深度、宽度、坡度符合安全要求。
(3)动土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4. 断路作业(1)作业前应进行断路作业区域的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2)断路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熟悉断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断路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5. 高处作业(1)作业前应进行高处作业区域的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2)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3)高处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6. 临时用电(1)作业前应进行临时用电区域的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应按照规定进行敷设,并确保安全可靠。
(3)临时用电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7. 盲板抽堵作业(1)作业前应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区域的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GB30871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GB308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特殊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GB 30871),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特殊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特殊作业是指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的作业,如高温、低温、高处、封闭空间等。
第四条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础,安全保障为目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五条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到人、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所有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档案,存档相关资料和记录,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本单位发生特殊作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制度。
第十条对于不遵守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员,应当严肃处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一条特殊作业前应当根据现场环境和特点,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第十二条特殊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穿着合身的工作服,戴好安全帽、护目镜等。
第十三条所有的特殊作业设备和工具应当经过严格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对于高温、低温等环境条件下的特殊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降温、通风、保暖等。
第十五条对于高处作业,应当设置固定的安全通道和防护设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本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特殊作业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全面负责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特殊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听从指挥,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和救援。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特殊作业的项目和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焊接作业、电气作业等。
三、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 作业人员对本人的安全作业负直接责任。
四、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措施1. 作业前准备(1)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了解作业风险和操作规程。
(3)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2. 作业过程中(1)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作业程序。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3)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并确保其完好。
(4)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作业结束后(1)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遗留隐患。
(2)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无身体不适。
(3)对作业设备和场所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保护事故现场,确保事故原因调查不受影响。
3.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4.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六、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对特殊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文件津邮轮安〔2016〕32号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基层单位:现将《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特殊作业审批表2.施工申请表3.施工许可证4.邮轮母港特殊作业台账2016年6月4日- 1 -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特殊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特殊作业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与公司有承发包关系的外来作业单位及所有进入公司范围内从事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特殊作业还包括公司内所有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主要指临时性作业、非生产性作业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的危险性作业。
具体内容如下:1.高处作业:凡是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公司的高处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补和日常高处清洁卫生的高处作业。
2.动火作业:可能产生热量的工作,产生的热量足够引起燃烧,包括焊接、切割、铜焊、研磨等,使用电气焊工具或者类似能引起燃烧或火星的工具与设备。
公司的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需进行- 2 -的动火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临时照明的线路连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作业需临时用电的作业。
4.有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者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的作业。
5.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6.施工作业: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作业,或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三、部门职责1.安质部负责对公司特殊作业的许可审批,对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各施工或作业主管部门负责特殊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向安质部申报作业情况,报备相关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及人员信息情况。
3.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特殊作业审批表(附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需进入大厦、码头现场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向公司安质部提出申报,履行《施工申请表》(附件2)会签手续,由安质部下发《施工许可证》(附件3),主管部门确保作业单位具有相关资质并签订安- 3 -全协议书,并做好安全交底。
作业人员认真落实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4.公司相关部门依其职责对路由、用水、用电等事宜会签。
5.作业期间作业主管部门应每天向相关部门通报作业计划、进度。
当遇节假、公休日时间作业的,作业主管部门应提前24小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知悉。
6.与公司无关的外来施工作业,包括“一关两检”、客运派出所等驻公司单位的施工,统一由工程物业部为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申报、资质备案、安全交底及安全协议签署等手续办理。
7.公司所有员工对外来施工人员有询查、帮助和对违章劝阻、制止的权力和义务。
四、主要内容1.特殊作业的审批程序(1)进行特殊作业的主管部门提前向安质部负责人员提出书面特殊作业申请,即填写特殊作业审批表。
(2)若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主管部门必须经安质部负责人员同意方可先作业,再补办手续。
(3)安质部负责人员接到申请后半个工作日内审批。
(4)安质部负责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不定时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监督作业人员的工作,确保安全。
(5)作业人员有作业禁忌症、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情况,不准从事特殊作业。
- 4 -2.特殊作业的实施(1)特殊作业申请批准后,执行特殊作业的单位负责人下达作业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特殊作业。
(2)作业前,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落实安全措施。
(3)特殊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
特殊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业前,特殊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危险因素辨识,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特殊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
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特殊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需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现场工作监护人,负责特殊作业全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安质部、特殊作业主管部门、特殊作业现场负责人适时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
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劳保用品必须穿戴齐全,进入码头现场还要加穿反光背心,码头边缘及水面作业,必须要穿戴救生衣。
(6)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作业监护人、安质部、特殊作业主管部门、特殊作业单位负责人均有权停止作业。
(7)特殊作业完工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清理作业现场,保证作业- 5 -现场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个安全良好的状态。
3.特殊作业的具体要求(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个人防护用品齐全,包括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防护用品要正确佩戴和使用,高空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摆放要稳固;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高处作业范围内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应采取隔离、断电、停用等防护措施;设置警戒区域,禁止其他人员进入;避免交叉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物品不准抛掷;攀登石棉瓦等轻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垫板等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要清理作业场所。
不遗留工具、物品和作业垃圾。
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码头现场的明火作业,必须到公司安质部办理明火施工审批手续,同时向港区派出所报备。
作业单位应自备消防器材,并落实防火应急措施。
凡特殊作业的人员一律持证上岗,明火作业现场要设立专职看火员一名(作业中发现看火员脱岗,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通知主管部门停止其作业,直至其整改),在危险场所、防火、防爆部位明火作业的,应当先测爆合格。
动火等级的划分:一、二、三级- 6 -动火的情况划分。
设置相应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放在适应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场人员掌握使用方法;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
对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浇湿或遮挡,以防引起着火;设置监护人,监督落实各项措施;在高处动火作业,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挡,以防止火花飞落;对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要进行检测,采取通风、置换等措施,并且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查。
作业结束后,对作业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要求临时用电作业必须严禁非电工进行接驳、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处理,合理配置漏电保护器,开关箱,开关箱内采用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
且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漏电动作时间应在规定安全范围内,手持式- 7 -电动工具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漏电动作时间也应在规定安全范围内。
外电防护安全操作距离、防护距离、防护措施,要符合规范要求。
配电系统要安装正确,完好无损,牢固,接驳绝缘良好,分路标记,专人负责,清理杂物,检修要全面考虑。
要设三相五线制,要将动力电和照明电分开,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使用移动电器和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以防止触电事故。
作业结束后,对作业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作业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作业前应做好有限空间内的环境、气体等安全检测,确认安全方可作业;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5)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吊装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 8 -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安质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吊装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并佩戴明显的标志。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6)施工作业安全要求施工作业前要求工程物业部填写《施工申请表》,经公司相关部门会签审批方可作业。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施工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施工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施工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下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工程物业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