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4E和4F民用机场是指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建设,可满足民用通用航空场需求的机场。
在国家民用机场标准中,4E和4F民用机场是属于小型机场的范畴,分别适用于最大起降重量在5700kg及以下和9000kg及以下的民用通用航空机。
建设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遵守相关的标准要求,这些标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跑道标准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跑道,包括跑道长度、宽度、坡度、质量等要求。
其中,4E民用机场起降道长度要求不少于800米,宽度不少于23米,4F民用机场起降道长度要求不少于1200米,宽度不少于30米。
二、停机坪标准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停机坪,包括停机位数量、大小、排列方式、地面承载能力、设施设备等要求。
其中,4E民用机场停机位数量不少于4个,4F民用机场停机位数量不少于6个。
三、航站楼标准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航站楼,包括航站楼大小、布局、设施设备、安全设备等要求。
其中,4E民用机场航站楼室内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4F民用机场航站楼室内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四、导航设施标准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导航设施,包括雷达、导航信标、频率、标志等。
其中,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气象观测、预报和通告服务和更新设施,以保证机场运行的安全性。
以上是建设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遵守的主要标准要求,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相关设施,如消防设施、供电系统、通信系统等。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很多,例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条件等,以保证机场运营的安全高效。
总的来说,建设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遵守比较严格的标准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机场建设和运营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同时,针对不同的机场类型和机型,标准要求也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设计和建设。
建设高质量的4E和4F民用机场,既是国家发展民用通用航空的需要,也是满足广大民航用户出行需求的基础设施建设。
建筑机场工程的规范要求

建筑机场工程的规范要求随着空中交通的不断发展,机场工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机场建设和运营的安全和高效性,建筑机场工程必须符合一系列规范要求。
本文将对建筑机场工程的规范要求进行详细探讨。
一、土地选择与准备在选择和准备机场工程用地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要求:1. 地理位置:机场建设应选址在通风良好、地势平坦、地质稳定、水文条件良好的地方,不应受城市居民和环保规定的限制。
2. 影响范围:机场用地需远离居民区、工业区和其他噪声敏感区,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跑道和停机坪设计跑道和停机坪是机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其设计需满足以下规范要求:1. 尺寸和强度:跑道和停机坪的尺寸应符合相应的航空器尺寸要求,同时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承载能力。
2. 附属设施:跑道和停机坪应设置合适的标志、灯光和引导系统,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和地面操作。
三、航站楼和终端设施设计航站楼和终端设施的设计需满足以下规范要求:1. 布局和流线:航站楼内部应合理布局,以提高旅客乘坐体验和工作效率;同时,旅客流线应流畅且便捷。
2. 安全设施:航站楼应配置合适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系统、紧急疏散通道和监控系统,以确保旅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供电与通信设备供电与通信设备对机场建设和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设计需满足以下规范要求:1. 供电系统:机场应配置可靠的供电系统,包括备用电源和稳定的电力供应,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通信系统:机场应配置高效的通信系统,包括航空通信、地面通信和无线网络,以便于飞机和地面人员之间的沟通。
五、安全与环保措施为了确保机场工程的安全和环保,需遵守以下规范要求:1. 飞行安全:机场应具备适当的飞行管制系统和航空器导航设施,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的导航。
2. 环境保护:机场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和空气污染,并合规处理废弃物和排放物,确保对周边环境的保护。
总结:建筑机场工程的规范要求包括土地选择与准备、跑道和停机坪设计、航站楼和终端设施设计、供电与通信设备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四、机场场址应与机场所在地的城市或城镇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等相协调;
五、机场场址、跑道方位及航空器进离场航线和飞行程序所使用的空域应与各相关方协商一致。
区规模的机场建设目标年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为1、2、3、4、5、6六个等级,根据表3确定。
表3旅客航站区指标
指标年旅客吞吐量(用“P”表示,万人次)
1 P<10
2 10≤P≤50
3 50<P<200
4 200≤P<1000
5 1000≤P<2000
6 P≥2000
注1:本表指标1、2适用《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以下内容省略指标1、2的机场;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服务、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规模的衡量标准。
第五节货运区…………………………………………………………………………………… (10)
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随着民航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建设4E和4F民用机场,以满足航空需求。
4E和4F分别指的是机场净空要求,即飞机的最大翼展距离。
下面将详细介绍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4E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1.起降道:4E民用机场要求起降道长度不小于2500米,同时还需要有足够的宽度和强度来容纳最大翼展距离的飞机。
2.停机坪:停机坪主要用于飞机的停放和维护,要求面积足够大以容纳多个飞机,并且需要有足够的间距以确保飞机之间的安全。
3.航站楼:4E民用机场的航站楼需要具备足够的面积来容纳大量的旅客,在设计上要注重流线型,以保证旅客出行的便利和舒适。
4.办公区和设备:机场的办公区和设备需要满足工作人员的办公需求,并配备先进的通信设备和航空导航设备,以确保飞行安全。
5.客运设施:需要为旅客提供餐饮、商店、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以满足旅客的生活和休闲需求。
6.交通设施:机场需要有足够的停车场和出租车站,方便旅客和工作人员的交通出行。
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1.起降道:4F民用机场的起降道长度要求不小于3000米,同时还需要具备足够的宽度和强度来容纳大型飞机。
2.停机坪:与4E机场类似,4F机场的停机坪需要具备足够的面积和间距,以确保飞机的安全停放和维护。
3.航站楼:4F民用机场的航站楼面积更大,设备更先进,以满足更多旅客的需求。
4.办公区和设备:同样需要满足办公需求,并配备先进的通信设备和航空导航设备。
5.客运设施:要比4E机场更加完善,提供更多的餐饮、商店和休闲娱乐设施。
6.交通设施:同样需要有足够的停车场和出租车站,方便旅客和工作人员。
除了上述基本建设标准,4E和4F民用机场还需要具备以下方面的要求:1.消防和安全设施:机场需要配备先进的消防设备和安全设施,以确保机场的安全性。
2.环境保护:机场的建设和运营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减少噪音和废气排放,保护周边环境。
3.航空导航:机场需要配备先进的航空导航设备,确保飞行安全和准确性。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2008北京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一日前言《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100710),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张立安魏绮华王建萍聂国屏朱亚杰杨洪涛王赞辉陈桂明成畴夫黄龙生主要审核人:张光辉刁永海刘海云张淑萍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成……………………………………………………………………(2)第三章机场场址………………………………………………………………………………………(3)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施……………………………………………………………………………(5)第一节飞行区……………………………………………………………………………………(5)第二节目视助航设施……………………………………………………………………………(6)第三节旅客航站区………………………………………………………………………………(6)第四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9)第五节货运区……………………………………………………………………………………(10)第六节机务维修区及设施………………………………………………………………………(11)第七节机场供油设施……………………………………………………………………………(11)第八节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12)第五章机场生产辅助设施……………………………………………………………………………(13)第一节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13)第二节服务保障设施……………………………………………………………………………(13)第三节信息管理设施……………………………………………………………………………(14)第六章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15)第一节机场地面交通设施………………………………………………………………………(15)第二节机场供电设施……………………………………………………………………………(15)第三节机场供水设施……………………………………………………………………………(16)第四节机场雨水排放系统………………………………………………………………………(16)第五节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17)第六节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17)第七节机场燃气供应设施………………………………………………………………………(18)第八节机场通信设施……………………………………………………………………………(18)第七章机场环境保护…………………………………………………………………………………(19)第八章机场项目建设用地……………………………………………………………………………(20)《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本章共6节、26条,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以及民用机场场道工程、空管工程、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民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施工等方面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此外还包括民航机场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本章的主要内容应是重点要求的。
本章所介绍内容也是案例的基础知识,应能灵活运用。
1d431000国家关于民航机场建设和净空管理的相关规定1d431001民航机场建设的相关规定一、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民航机场建设规划(1)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民航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三、民航机场建设的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de)技术要求.导航设施(de)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de)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de),附属建筑(de)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de)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de)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de)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de)相互影响及协调.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de)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de)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de)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de)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de)开发鼓励性政策.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四条一类通用机场(de)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de)要求.
机场(de)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de)相应设施.
第十五条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第十六条 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技术标准目录(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行业标准)

技术标准目录(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行业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MH/T5012-2022《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22-5-1 MH/T5014-2022《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垫)层施工技术规范》2022-5-1 MH/T5005-2021《民用机场飞行区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2021-7-29 MH/T5050-2021《民用运输机场水泥混凝土道面沥青隔离层技术指南》2021-7-1 MH/T5002-2020《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规范》2021-2-1 MH5001-2021《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2021-12-1 MH/T5048-2020《人文机场建设指南》2021-1-1 MH/T5042-2020《民用运输机场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2020-3-1 MH/T5049-2020《四型机场建设导则》2020-12-1 MH/T5011-2019《民用机场沥青道面施工技术规范》2019-9-1 MH/T5041-2019《机场环氧沥青道面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2019-12-1 MH/T5024-2019《民用机场道面评价管理技术规范》2019-11-1 MH/T5017-2017《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8-1-1 MH/T5010-2017《民用机场沥青道面设计规范》2018-1-1 MH5007-2017《民用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017-8-1 MH/T5035-2017《民用机场高填方工程技术规范》2017-5-1 MH5034-2017《民用运输机场供油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17-3-1 MH5008-2017《民用运输机场供油工程设计规范》2017-3-1 MH/T5033-2017《绿色航站楼标准》2017-2-1 MH/T7003-2017《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2017-10-1 MH/T5036-2017《民用机场排水设计规范》2017-10-1 MH/T5021-2016《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7-1-1 MH/T5003-2016《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7-1-1 MH/T5020-2016《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7-1-1 MH/T5019-2016《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7-1-1 MH/T5018-2016《民用运输机场信息集成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6-10-1 MH/T5009-2016《民用运输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6-10-1 MH/T5015-2016《民用运输机场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6-10-1 MH/T5111-2015《特性材料拦阻系统》2016-4-1 MH/T5032-2015《民用运输机场航班信息显示系统检测规范》2016-3-1 MH5006-2015《民用机场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技术规范》2015-12-1 MH/T5110-2015《民用机场道面现场测试规程》2015-6-1 MH5031-2015《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15-6-1 MH5029-2014《小型民用运输机场供油工程设计规范》2015-3-1 MH/T5030-2014《通用航空供油工程建设规范》2015-3-1 MH5028-2014《民航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4-12-1 MH5013-2014《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2014-8-1 MH/T5027-2013《民用机场岩土工程设计规范》2014-1-1 MH/T5026-2012《通用机场建设规范》2012-6-1 MH/T5025-2011《民用机场勘测规范》2011-5-1 MH/T5004-2010《民用机场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规范》2010-4-30 MH/T7015-2007《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20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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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2008北京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一日前言《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100710),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立安绮华建萍聂国屏亚杰洪涛赞辉桂明成畴夫黄龙生主要审核人:光辉刁永海海云淑萍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成……………………………………………………………………(2)第三章机场场址………………………………………………………………………………………(3)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施……………………………………………………………………………(5)第一节飞行区……………………………………………………………………………………(5)第二节目视助航设施……………………………………………………………………………(6)第三节旅客航站区………………………………………………………………………………(6)第四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9)第五节货运区……………………………………………………………………………………(10)第六节机务维修区及设施………………………………………………………………………(11)第七节机场供油设施……………………………………………………………………………(11)第八节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12)第五章机场生产辅助设施……………………………………………………………………………(13)第一节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13)第二节服务保障设施……………………………………………………………………………(13)第三节信息管理设施……………………………………………………………………………(14)第六章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15)第一节机场地面交通设施………………………………………………………………………(15)第二节机场供电设施……………………………………………………………………………(15)第三节机场供水设施……………………………………………………………………………(16)第四节机场雨水排放系统………………………………………………………………………(16)第五节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17)第六节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17)第七节机场燃气供应设施………………………………………………………………………(18)第八节机场通信设施……………………………………………………………………………(18)第七章机场环境保护…………………………………………………………………………………(19)第八章机场项目建设用地……………………………………………………………………………(20)《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服务、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规模的衡量标准。
第三条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50万人次以上4000万人次(含)以下的新建(迁建)、改建和扩建的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含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
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50万人次(含)以下的运输机场的工程项目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
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大于4000万人次的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另行专项审核。
本建设标准不适用于通用机场工程项目。
第四条机场各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机场的性质、机场的类别、机场飞行区指标和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等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第五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循《民用航空法》及和民用航空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额、指标,贯彻民用航空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以及航空安全、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履行建设程序;二、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与所在城市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航空运输需求相适应,与其他交通运输式相协调,在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一规划、滚动发展、分期建设、适当留有余地;三、在保证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满足高效运行管理的需要,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系统完整、容量均衡、规模适当、符合标准,形成综合运输能力;四、以功能为主,兼顾造型;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节约资源;六、以人为本、环境协调;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多案技术、经济比较,应注重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注重投资效益经济合理。
第六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遵循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和民用航空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额、指标和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第七条民用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标Ⅰ和指标Ⅱ分级,使得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该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飞行区指标Ⅰ:按拟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确定。
表1飞行区指标Ⅰ飞行区指标Ⅰ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m)注: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指在标准条件下,即海拔为零、国际标准大气压、气温为15℃、无风、跑道坡度为零的情况下,以该机型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所需的最短飞行场地长度。
飞行区指标Ⅱ: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起落架外轮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2确定。
表2飞行区指标Ⅱ飞行区指标Ⅱ翼展(m)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m)第八条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按旅客航站区指标进行分级,旅客航站区指标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区规模的机场建设目标年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为1、2、3、4、5、6六个等级,根据表3确定。
表3旅客航站区指标指标年旅客吞吐量(用“P”表示,万人次)注1:本表指标1、2适用《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以下容省略指标1、2的机场;注2:年旅客吞吐量大于4000万人次机场的建设项目另行专项审核。
第九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主要由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构成。
各项设施主要包括: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飞行区、目视助航设施、旅客航站区、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货运区、机务维修区及设施、机场供油设施、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
二、机场生产辅助设施: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服务保障设施、信息管理设施;三、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地面交通设施、机场供电设施、机场供水设施、机场雨水排放系统、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机场燃气供应设施、机场通信设施。
民用机场工程各项设施的建设应相互配套,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对于机场地面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及服务保障设施,应充分利用机场所在地既有的和规划建设的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机场场址第十条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并符合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要求,满足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飞行安全保证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空域规划的要求,机场的跑道位、飞行程序所使用的空域、飞机进离场航线不得与边机场存在不可协调的矛盾或冲突;二、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环境应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
对局部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进行航行面的专项研究、论证;三、场址应选择气象条件良好的场地,跑道的位应满足机场的跑道风向利用率不少于95%的要求;四、机场场址应选择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五、场址与易爆易燃、产生大量烟雾等设施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六、不允架空线路穿越机场飞机活动区。
通过机场附近的110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应满足空管、导航等设备的防护要求,原则上距离跑道中心线侧边不小于1km,同时110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杆顶距离飞机下滑道底边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50m;为保障飞行安全及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等设备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应作专门的评估和研究,根据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及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中对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等设备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对高压架空线路、广播电台等干扰源的防护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