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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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3]12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3]12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3]120号)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市税务部门已在城6区实行了地方税收属地征管改革。

为了适应地方税收征管体制的变化,妥善处理市、区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市、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这次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是: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适当提高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这次财政体制调整坚持以下原则:(一)继续按照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市管区县、区县管乡镇(街道)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的财政约束机制。

(二)在现行市和区事权划分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和确定市和区的财政收入,妥善处理市与区的分配关系,真正做到权责利统一,人财物相随,充分调动区、县发展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三)按照存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的原则,在保证各区2002年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对以后年度市、区财政收入的增量实行微调,适当集中市上财力,逐步提高市级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法规类别】车船税【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0【实施日期】2012.01.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规定的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五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第六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9.05
•【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1.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船税代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船税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通知,车船税,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发﹝2008﹞32号【发文日期】2008-03-06【实施时间】2008-03-0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车船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监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财产保险机构: 现将《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纳税人未缴纳或者少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向纳税人补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不加收滞纳金。

对2007年1月1日前未缴纳或者少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附件:1.限期申报缴纳车船税通知书 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ΟΟ八年三月六日 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源泉控管,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车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税代收代缴工作依法开展,根据《》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例〉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我省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标 签】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清理整顿【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2﹞236号【发文日期】1992-10-19【实施时间】1992-10-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发[1992]14号《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2]14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从1993年起,对机动车辆,将在全国统一使用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

现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志种类及适用范围。

标志分完税和免税两种。

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条例》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二、标志管理。

各地应将该标志作为完税证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志的设计和印制。

每年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标志样品及其设计要求发给各地。

各地必须严格按样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印制,不得随意变动。

(1993年标志样品及设计要求见附件) 标志由省级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不得下放。

要选择质量高、安全和保密性强的印制厂承印标志。

(二)标志的领发。

各地要建立严格的领发制度,做好标志的领用计划。

领发工作须由专人负责,领发人员要当面点清数量,交接手续齐全、严密,以保证领发安全。

基层征收单位与征收入员或代征单位(人)办理标志领发时,必须持标志结报手册(也可使用票款结报手册),并在结报手册上登记领发数量及领、发人签章。

(三)标志的保管。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陕西省为了规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保障公共事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应的征收办法。

一、征收对象在陕西省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税额标准陕西省车船税税额标准,依照《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具体税额根据车辆的排量、类型以及船舶的净吨位等因素确定。

例如,乘用车按照排量大小划分不同的税额档次,排量越大,税额越高。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五、纳税地点(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六、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七、税收优惠(一)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八、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二)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缴纳。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船税有
关问题的通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布部门】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2.11.26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为实现车船税“先税后挂、先税后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对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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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车船税收费标准

陕西车船税收费标准

陕西车船税收费标准陕西省车船税是指对机动车和船舶实施的一种税收,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的相关规定,陕西省对机动车和船舶的税收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详细介绍陕西省车船税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机动车的税收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排放标准的不同,陕西省对机动车的税收标准进行了分类。

一般来说,小型汽车的税收标准相对较低,而大型载货汽车和客车的税收标准则相对较高。

此外,根据车辆使用年限的不同,陕西省还对车辆征收不同的年限税。

在具体的税收标准方面,陕西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机动车的税收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的标准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

其次,对于船舶的税收标准,陕西省根据船舶的吨位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对船舶的税收标准进行了分类。

一般来说,大型商用船舶的税收标准相对较高,而小型个人娱乐船只的税收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根据船舶使用年限的不同,陕西省也对船舶征收不同的年限税。

在具体的税收标准方面,陕西省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船舶的税收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的标准同样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

总的来说,陕西省车船税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在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按照陕西省的税收标准进行缴纳,不得逃避税收。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加大对车船税的征收力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陕西省车船税收费标准是合乎国家法律法规的,对于纳税人来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收标准进行缴纳,不得逃避税收。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加大对车船税的征收力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

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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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
的通告
【标 签】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2-11-26
【实施时间】2012-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为实现车船税“先税后挂、先税后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对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车船税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需要补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有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资质
的保险机构进行补缴。

五、本通告未尽事宜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2年11月26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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