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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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台湾企业投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驻政〔2019〕60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台湾企业投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驻政〔2019〕60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台湾企业投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台湾企业投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驻政〔2019〕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鼓励支持台湾企业投资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6日关于鼓励支持台湾企业投资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对台湾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以下简称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步伐,鼓励和支持台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投资兴业,促进两地交流与合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台湾客商投资或台资控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落户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现代农业、科技研发和商贸物流等项目,建筑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除外。

受益企业须在本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

二、支持政策第一条园中园建设支持。

在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规划建设台湾企业园中园,支持台商积极参与产业园建设,实行抱团发展,提高产业关联度,快速形成产业链条和板块经济,使投资效益最大化。

在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实施资源整合,构建“园中园”共建共享。

推动台湾企业园中园集约化、规模化、集群化、专业化发展,台资企业享受我市企业同等待遇。

台湾企业园中园可由台商自行建设和管理,或与内地共同组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受惠。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潮府[2009]31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潮府[2009]31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潮府〔2009〕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抓住当前国家大力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海峡西岸发展的战略机遇,充分发挥我市对台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台经贸合作与交流,把潮州建设成为粤台经贸合作的试验区,现就我市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一)充分认识台资企业的重要作用。

我市是广东省距离台湾最近的地区,是全省重点对台地区之一,台商投资是我市利用外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现“三通”后,台资企业的重要地位将更加突出。

(二)进一步拓展潮台经贸合作。

根据上级的决策部署,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发挥对台优势,鼓励台商投资与扶持台资企业发展,促进潮台经贸合作向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发展。

(三)营造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营造“安全、舒适、宽松”的投资环境。

二、扩大投资领域(一)鼓励台商投资工业产业(国家明文禁止外商投资的除外,限制外商投资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下同)。

鼓励台商投资高新技术、新材料、食品工业、机电制造、服装纺织、新型建材业和制药业等工业产业。

(二)鼓励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领域。

鼓励台商投资茶叶、水果种植业、商品蔬菜、苗木花卉、畜牧业、海洋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加快引进台湾农业科技和农副产品加工技术以及产业发展、营销体系、推广运用的管理经验。

促进台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促进台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促进台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7号)的有关精神,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支持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和涉台交易市场平台、台资促进和服务台商的社会团体机构加快发展,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招商环境,并对地方财税贡献较大和自主研发创新成效突出的台资企业给予奖励。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着重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内容、方式和条件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方式和条件(一)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综合考核奖励。

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台商投资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台商专业园区(不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立激励考核机制。

根据台商园区上一年度税收增长、新引进台资等指标进行考核,采取因素分配法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台商园区定向用于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引进台资工作经费补助,其中用于引进台资工作经费补助不超过30%。

(二)对地方财税贡献较大和自主研发创新成效突出的台资企业给予奖励。

1.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提高税利,对各地台资企业中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导向、市场前景较好、发展较快、上年度对地方财税贡献突出的台资企业给予奖励,列入奖励评选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沿海地市最低为1000万元、山区地市最低为300万元。

2.引导台资企业将出口退税资金更多投向于技术提升、自主创新、品牌打造等方面,对上年度出口达到一定规模、自主研发成效突出、研发费用投入超过300万元且占出口退税资金比例较大的台资生产型出口企业给予奖励。

(三)支持涉台专业交易市场平台、促进台资和服务台商的社会团体机构发展完善等。

1.对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的涉台专业交易市场平台(如国台办批准设立的海峡两岸(福建东山)水产品加工集散基地、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等)升级改造给予适当补助。

关于台湾的经营方针与政策实行方法的意见书

关于台湾的经营方针与政策实行方法的意见书

关于台湾的经营方针与政策实行方法的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本人对于台湾经营方针与政策实行方法有一些意见,现就此向您陈述,希望能够对台湾的发展有所助益。

首先,对于台湾经营方针,我们应该立足于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和策略。

首先,要明确台湾的定位和目标。

台湾作为一个经济发展相对先进的地区,应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人民福祉和社会公平。

其次,要加强产业升级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推动台湾从传统产业向高附加值、高技术产业转型升级。

其次,对于台湾的经营政策实行方法,我认为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首先,加大对创新企业的扶持力度。

鼓励创业创新,培育和引进高科技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创业融资支持等政策,吸引更多的创新型企业和人才落户台湾。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提高研发经费的占比。

其次,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合作与竞争。

加强对外贸易合作,降低贸易壁垒,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经济合作,推动台湾的产品和服务走向国际市场。

此外,加强与大陆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两岸市场的互补优势,实现共同发展。

此外,对于台湾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实行方法,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与沟通。

政府应积极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其次,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台湾需要有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支持经济的发展,同时要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和留用,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待遇,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台湾创业和就业。

最后,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建设。

台湾作为一个开放经济体,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政府和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的建设,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综上所述,我认为台湾在制定经营方针和政策实行方法时,应立足于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目标和策略,并加强对创新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合作与竞争,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与沟通,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最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精品

最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精品

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南政〔2019〕综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对台工作的“第1文秘版权所有五缘”优势,拓展“六求”作为,扶持台资企业发展,鼓励台商来闽北投资高优农业产业、加工业等,把南平建设成为海峡两岸(福建)山地农业合作实验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优化经营环境1、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各部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外)商投资、发展农业产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投融资、用地、税收等方面为台商投资创造宽松环境。

2、牢固树立“服务台商就是服务南平经济发展”的观念,积极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3、台商享受与我市居民同等的投资待遇,可以自然人、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等形式申办有关手续,可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

4、台商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开发种养业的,除涉及前置审批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农业项目的,需要审批的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乡相关部门无偿代办。

5、台商投资农产品、林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加工,在投资三年期内,工商管理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6、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凡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7、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筛选一批规模大、带动面广、出口创汇能力强的台资农业企业列入各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8、台资企业的地面物、厂房、设备等可作为金融机构的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台资农业企业的地面物如林木、毛竹经评估后可由银行金融部门给予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9、建立台湾农产品输入输出的“绿色通道”,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涉台农产品和食品,实行无假日预约加班制,做到简化手续、优先验放、减少环节、特事特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沿海台资企业内移四川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沿海台资企业内移四川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沿海台资企业内移四川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川办发[2006]4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9.30【实施日期】200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沿海台资企业内移四川的意见(川办发[2006]40号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对台招商引资工作有了较大发展。

截至2005年底,全省已累计注册台资企业1200多家,项目总投资达24亿多美元,居西部地区领先地位。

台资企业已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与沿海地区相比,我省台商投资总量、企业规模和技术含量还存在很大差距。

为进一步做好对台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更多沿海台资企业来川投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住机遇,吸引更多沿海台资企业来川发展目前,在大陆投资的近7万家台资企业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

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中西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日益完善,丰富的资源、广阔的市场对台资企业产生了较强的吸引力。

由于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和劳动力等成本上升以及台湾岛内诸多因素的影响,沿海地区台资企业和台湾岛内台资企业呈现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结合我省“十一五”规划和工业强省战略的实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认真做好促进沿海台资企业内移四川的工作。

二、突出重点,促进利用台资规模和水平不断提升引进台资企业不能只注重量的增加,而要在引进中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根据台湾产业现状和我省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产业合作:(一)鼓励和吸引台湾电子信息、石油及天然气化工、精密仪器、精细化工、医药等制造业企业和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企业的投资,推动台湾优势产业与我省具有资源特色和比较优势产业的融合。

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发布和更新四川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加强对拟引进台资项目的产业指导。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济政办发[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办发〔2010〕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扩大济台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台资企业在我市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经贸合作领域(一)引导扩展投资领域和产业。

鼓励和支持台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适宜方式进入城镇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污水及垃圾处理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领域。

鼓励台资投资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节能环保产业、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重点领域,引导投资产业配套项目,延伸产业链条,并重点向开发区、台湾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聚。

(二)促进经贸双向交流。

鼓励在济投资创业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在大陆举办的海峡两岸合作经贸洽谈会以及我市举办的各种展会活动,并为其相关人员来济考察交流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我市科技人员、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赴台交流、培训。

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赴台投资发展。

(三)拓展对台合作渠道。

积极开展与台湾跨国公司的战略合作,开展与台湾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作,积极推动台胞台企参股并购本市企业,探索碳排放权转让、股权投资基金等利用外资方式。

推进本市大企业与台湾企业在产业龙头项目、产业链延伸、研发中心、营销网络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

(四)积极引进台湾人才。

鼓励台湾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来济南发展,符合条件的,享受本市吸引境外人才政策。

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济从事律师、医师、会计师和建筑师等职业。

支持台资企业吸收海外留学人员、海外专业人才来我市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宁台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宁台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宁政发[2010]164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宁台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宁政发[2010]1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宁台交流合作,实现两地互利共赢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苏台两地交流合作的指导精神,结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要义,现制定政策意见如下:一、以两岸ECFA签署为契机,全面推进宁台经济合作交流1、及时对接、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后续分项协议,全面推进宁台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积极在科技研发、银行、证券、保险、专业设计、医院等领域扩大开放。

进一步提高宁台产业对接水平,在生物医药、金融保险、软件与信息服务、光电、新材料、文化创意、商贸流通等重点领域展开深度衔接与合作,促进两地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南京企业进一步扩大对台投资,适时组织开展“早期收获清单”对台采购活动。

推动南京经贸社团适时在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加强信息交流与业务沟通。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2、实行同等待遇。

对我市已经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在我市注册成立并履行纳税义务的台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

3、实行税费减免。

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台资企业实施各税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政策。

对台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审批后,定期给予减、缓、免优惠。

对仍需征收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给予适当减免。

4、实行“先行先试”。

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省优惠政策选择我市台资企业先行先试。

在市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择台资企业试点、实施。

三、加强金融服务合作5、推进宁台金融合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8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8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台资企业是我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形势,抓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的新机遇,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努力把湖北打造成中西部重要的台商投资聚集区,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台商来鄂投资(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向台商投资企业全面开放,省内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设限。

1、放宽台商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审核条件。

允许台商以自然人身份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原件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

2、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

除货币、实物出资方式之外,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台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者除外),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支持台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注册资本;允许台商以在大陆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

3、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期限。

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新办台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又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其延期6个月开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闽政文[2009]8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4.02【实施日期】2009.04.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各驻闽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台资企业是福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推动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其持续稳步发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信贷支持,拓展融资渠道(一)增加信贷投入。

积极提供符合台资企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支持,提高贷款比重,保持台资企业贷款增幅逐年增长。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台资小企业贷款,并享受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对台资重大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

积极帮助台资企业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业机构对台资企业专项贷款。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中小企业予以贷款延期支持。

(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

规范发展商标专用权、股权、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和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三)加强闽台金融机构合作。

充分发挥我省的台、外资金融机构在台湾岛内机构的作用,征集台资企业母公司或投资者在台湾的资信,为台资企业向大陆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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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8〕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为促进台商投资和我市台资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拓宽龙台经贸合作领域1、支持拓展投资领域。

鼓励台资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鼓励和支持台资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进入铁路、高速公路、电力等投资领域,以及城镇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投资领域。

2、引导投资重点产业。

鼓励台资投资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机械、钢铁、铜、建材、纺织、农副产品加工、电力、煤炭、旅游和医药化工、电子信息、物流等重点产业,投资产业配套项目,延伸产业链,并重点向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聚。

3、鼓励农业合作经营。

鼓励台湾同胞在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包括农牧产品、竹产品、水产品)加工、农产品市场营销、科技与信息、人力资源交流、农业生物技术、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等合作领域从事农业经营活动。

4、促进经贸双向交流。

鼓励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创业的台资企业和个人参与在大陆举办的海峡两岸合作经贸洽谈会以及我市举办的各种展会活动,给予展位费用补助,并为其相关人员来岩考察交流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我市科技人员、企业主和技术人员赴台交流、培训。

二、放宽市场准入经营条件5、简化主体证明手续。

鼓励台资企业、台湾同胞以各种方式到龙岩投资举办企业。

简化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龙岩投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手续。

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龙岩投资,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龙岩投资的,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其在龙岩投资项目可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

6、放宽出资确认条件。

台资企业可委托第三人代为出资,投资者只需提供投资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和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企业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方式的资金,以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可视为自有资金出资。

7、允许登记个体工商户。

允许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具体登记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2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8、鼓励兴办农业项目。

台湾同胞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开发种养业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农业项目的,需要审批的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乡(镇)相关部门统一实行无偿代办制。

9、优化项目审批服务。

依托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构建台商投资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绍投资环境、总体规划、产业导向、投资政策以及投资服务;提前答疑解惑,指导项目报批前期工作,主动开展踏勘、选址、联审等工作;主动提供项目审批进展情况;主动跟踪推进项目审批,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促进项目落地。

在台商投资企业密集区有条件的试行“一局多点,就近受理,远程核准,有效服务”的模式,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三、引导企业不断开拓市场10、鼓励做大流通企业。

鼓励台资流通企业通过并购、联合和发展连锁经营等形式扩大规模。

对新达到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台资流通企业,对其新增银行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20万元以内。

对总部在我市的台资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新增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其新增银行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20万元以内。

11、加快发展旅游产业。

安排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旅游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建设和宣传促销;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台资经营管理公司。

12、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上年度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拓展国际市场;或省、部级出口名牌,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出口免验产品拓展国际市场;或开拓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俄罗斯、印度、巴西等新兴国际市场的,由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协助企业向省里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企业单个项目的申请支持资金最高为30万元,多个项目的申请支持资金最高为100万元。

13、奖励企业争创品牌。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台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台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或国家出口免检产品的台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省出口名牌、著名商标和有机食品标志的台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台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担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台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对市级以上名牌台资企业,在土地、电力、用水等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优先扶持,并积极帮助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资金补助。

对新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出口名牌、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在《闽西日报》和龙岩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广告宣传的,广告费给予50%优惠。

四、提供台资项目用地保障14、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产业对接项目,以及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保证项目用地。

凡列入省、市重点管理的对接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介入,在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简化产业对接项目用地审查程序,实行与内资项目同等待遇,推行对接项目用地网上审查,促使对接项目尽快落地。

15、依法办理农业用地。

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生产确需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开发荒山、荒沟、荒丘等荒地可以有偿取得,中低产田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开发耕地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最长可不超过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

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台商投资农业项目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如加工厂、生活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

16、鼓励农业用地流转。

台商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转包、租赁、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允许台商租赁或转包农业高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已成片流转的土地。

所在地方政府在维护承包农户权益前提下,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服务。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17、支持企业做大规模。

对新达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台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比上年增加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列入年度市工业重点项目新增技改固定资产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20万元以内。

对新上规模台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列入我市“百家千户”培育工程的台资企业,享受《龙岩市工业“百家千户”培育工程实施意见》(龙政综〔2007〕90号)各项扶持政策。

18、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台湾良种、良法的引进、推广和重点台资农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19、培育农业龙头企业。

鼓励符合《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龙政办〔2008〕33号)规定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属台商独资或控股农业加工型企业在申报手续上依法给予简化。

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创名牌产品,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时,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20、促进农业科技合作。

鼓励和支持台湾农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龙台农业科技合作,创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共同建设在岩的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示范区。

台商投资兴建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基地和良种引进繁育项目、“两高一优”等农业项目,从事粮食生产、排涝、灌溉、脱粒、积肥、育秧等用电按农用电价标准收费。

投资农产品加工的,在投资3年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免于征收。

鼓励台商发展人工用材林,有关育林费和维简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2号)执行,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闽委发〔2004〕8号),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林业税费优惠政策,育林基金逐步全部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

21、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台资企业评级和授信制度,逐步提高企业贷款比率。

支持台商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协助解决台资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

帮助一批基础好、规模大、实力强的台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

对于需要向境外筹资的,当地外汇局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2、提供货币结算便利。

允许农产品等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

出口单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由税务部门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的电子数据和从外汇管理部门接收的出口收汇已核销的数据办理退税手续。

23、及时提供贷款支持。

台资企业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按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共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申请贷款,也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对接项目建设贷款利率,可给予最低利率优惠。

台资企业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可将其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对符合产业政策与贷款条件的台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金融机构应依其贷款申请及时审批发放。

六、扶持永福台湾农民创业园2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在政策上的支持,完善创业园区交通、水利、电力、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对外交通道路,符合建设规划的,给予优先重点安排实施,改善创业园通往周边乡镇的道路;推进永福镇标准农田示范镇,农业沃土工程重点示范镇建设,促进漳平永福新农村建设综合推进试验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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