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大教字〔〕92号发布时间: /9/10 15:00:51 访问次数: 245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稿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实践与综合能力四部分,四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0-70%、10-15%、10-15%。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年9月份进行,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班导师、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或直属系,下同)审核;课程学习成绩、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实践与综合能力三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系)审核。
第七条各学院(系)在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在弹性区间内确定课程学习成绩、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实践与综合能力测评所占的比例,可在适当范围内调整表1至表8中的参考评分值,制定出本单位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在本单位实施。
学生工作部对学院(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第八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武汉大学法学院学生保研综合考核测评细则(精)

武汉大学法学院学生保研综合考核测评细则一、根据学校和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经学院研究,特制定本综合考核测评细则。
二、学生综合考核测评满分为10分,分学术科研与社会实践、奖励及表彰、社会工作三个部分,各块满分分别为5分、3分、2分.三、学术科研与社会实践(满分5分)(一)社会实践成果类1、获得省级一等奖的,每项8分;获得省级二等奖的,每项5分;获得省级三等奖,每项3分;2、获得校级一等奖的,每项4分;获得校级二等奖的,每项2分;获得校级三等奖的,每项1分;3、上述各项成果奖第一作者按相应分值X1计分,第二作者按相应分值X0.7计分,第三作者按相应分值X0.5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分值X0。
2计分。
(二)专业学术竞赛类1、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活动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以下简称“挑战杯”)国家级一等奖的,每项30分;二等奖的,每项15分;三等奖,每项10分;2、获得“挑战杯”省级一等奖的,每项10分;二等奖,每项7分;三等奖,每项4分;3、获得“自强杯”校级一等奖的,每项4分;二等奖,每项2分;三等奖,每项1分;4、上述各项成果奖第一作者按相应分值X1计分,第二作者按相应分值X0。
7计分,第三作者按相应分值X0.5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分值X0.2计分.(三)著作论文类1、在国家权威刊物(《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新华文摘》、《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等)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每篇30分;第二作者,每篇10分;第三作者,每篇2分;2、在国家核心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每篇8分;第二作者,每篇3分;第三作者,每篇1分;3、在其他公开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每篇1分;第二作者,每篇0.5分;4、获得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立项,项目负责人10分;其他成员5分;5、获得校级科研立项并结题,项目负责人3分;其他成员1.5分;6、参加撰写专业学术著作并已正式出版的,凡独立撰写一章以上者,每项3分;7、在公开刊物发表非专业学术论文每篇0.2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大学生综合素养评价实施细则一、思想品德素养〔30%〕评价内容主要评价学生一般关键行为的表现,着重表达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以及拼搏奉献精神、艰难创业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老实守信精神。
关键行为有:①参加或组织各项集体活动,如班团活动、社团活动、学生会活动、学院活动和校外活动,内容包含思想政治学习、科研实践、学科竞赛、学术研究、课外创新创造、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等;②担任校内外各级组织的社会工作;③义务献血、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④学生在宿舍的表现;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表一:根底性素养加分标准〔不超过30分〕.表二:思想品德素养罚分表:二.开展能力素养〔70%〕评价内容学生本人申报,由学院认证。
主要评价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成果有:.〔1〕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班级和学院级志愿者活动、其他类别的实践活动的获奖表彰情况;〔2〕参加科研实践活动、学科竞赛、学术研究、课外创新创造等活动的获奖表彰情况;〔3〕参加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的获奖表彰情况;〔4〕参加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的业绩。
主要考核在学院党团组织和学生会任职的学生干部、各级学生社团负责人、有关部门的学生助理和班委、团支委、寝室长等,由各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五等:优、良、中等、合格、不合格。
团委、学生公寓治理效劳中心等学生干部任用、考核部门应在新学年开学第—周内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学院须予以认可。
表三:开展性素养加分标准.表四:开展性素养扣分标准.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综合素养评定直接为不合格1、受过学院通报批判的;2、受过警告、严峻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的;3、有违法行为的;4、其他严峻违纪行为的。
四、评价结果的处理1、综合素养评价为优秀者方可享受各级奖学金;2、综合素养评价为不合格者,不可享受助学金;3、连续两期综合素养评价为不合格者,作留级处理。
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细则

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规范评比程序,细化考评体系,根据《武汉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管理条例》和《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比工作严谨、规范、有序实施。
通过奖学金的评比,引导学生在思想道德、知识能力、综合素质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本细则规范的奖学金评比,专指针对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由校党委学工部提供的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四条奖学金评比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五条对在遵纪守法、安全稳定、考风考纪、学术道德方面有违纪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六条奖学金评比工作,实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原则。
各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班的测评工作。
对于本班测评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应在班级导师的主持下,在全班范围内民主决议。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奖学金评比工作采取学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班级测评、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班级测评结果应在全班公示,学院审核结果应在全院公示。
第八条学院奖学金评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奖学金评比工作,分配各班奖学金名额,对各班评比工作和评比结果进行审查。
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本科生工作院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分管本科生工作副系主任、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第九条各班在班级导师的组织下,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奖学金评比工作。
各班成立奖学金评比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班级测评工作。
班级导师担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并在本班民主推选3名同学作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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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012年0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70%、2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在学院的领导下,先由学生本人进行总结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导师、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以及5名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评议和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武汉大学动力与机械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10年9月修订)

武汉大学动力与机械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
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70%、2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计分,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本科生评优综合考评方案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本科生评优综合考评方案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根据华中师范大学评优评先的相关规定,结合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第一条本方案是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本科生各项评优、毕业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对本次“三好学生”的评选原则是自愿申请、奖励优秀、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本方案采取量化的方式,由学习考评成绩(A),道德与身体素质(B)以及民意测评分(C)三部分组成,综合分P=A+B+C,且平均学分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的同学才有资格参与评选。
第五条本方案是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评选三好学生的直接依据,三好学生(获奖学金)的人选和获得奖学金的等次,根据评审总成绩排名产生。
第六条三好学生推选名额按照比例分配到各年级各小班,由各班评优评先小组进行评选;积极分子由学生自愿申请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标准选出最终人选。
各等次获奖学金的名额、奖学金数额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学年内专业课、公共必修课成绩有不及格、严重违纪(考试作弊)的同学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八条所有加分项为该学年内所获得的荣誉日期为本学年九月一日到第二年的八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本方案旨在选择以专业素质为核心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考核综合能力,不做单方面的侧重。
第十条本学年内,志愿服务时间达到或超过二十小时的同学方可参加三好学生的评选。
第十一条本方案由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制订,解释权归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所有。
二、细则一.评选时间:每年的九月份中下旬二.评选原则: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申请、奖励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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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009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0—75%、15—3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班导师、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
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或直属系,下同)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各学院在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在弹性区间内确定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所占的比例,调整有关测评指标,制定出本单位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在本单位实施。
学生工作部对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第八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
(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20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记过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6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511i Ai F其中,Ai 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一)必修课程成绩∑∑===mi mi iii YY X B B 1111111:)(其中,X 1i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的成绩,Y 1i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 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二)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成绩∑=⨯=nj j jY XB B 12222002.0:)(其中,X 2j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辅修课的成绩,Y 2j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 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各学院可将部分重要的专业选修课纳入B1评分,但不得超过4门。
纳入B2进行评分的选修课和辅修课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学生有超过8门选修课和辅修课成绩的,可选成绩较好的8门课程计入评分。
(四)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 2):F 2=B 1+B 2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第十四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一)出版著作(C 1)。
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一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本项累加计分不超过15分,出版著作由学院认定。
表一 出版著作评分(二)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2)。
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合法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表二加分。
所有论文或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或作品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刊物级别和作品由学院认定。
表二 1.发表学术论文评分(三)科技发明(C3)。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三加分。
不同发明或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
发明专利或大学生科研项目前二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表三科技发明评分(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4)。
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和未获奖的,按表四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四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五)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C5)。
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按表五1加分;担任学生干部的按表五2加分。
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
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
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测评小组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五 1.社会活动评分2.社会工作评分部的学生干部织主席团成员、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8—10 6—8 4—6 2—4 1—2(六)另10分(C6)由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列相应项目和指标予以评分。
第十六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五章测评结果及其应用第十七条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F=F1×10%+F2×(60%-75%)+F3×(15%—30%)第十八条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应在本测评单位内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一周内核查并作出裁决。
第十九条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