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自己写的)
7000字法史学论文法律

7000字法史学论文法律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7000字法史学论文。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迷。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xxxxxxxx 的不同范畴。
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
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
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
中国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
他创立了儒家学派,提出了许多关于政治、道德、教育等方面的思想,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思想方面,孔子提出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中《论语》中的法律思想尤为突出。
二、案例概述《论语》是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著作,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论语》中的法律思想。
1. 礼与法的关系孔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道,斯为美。
”这句话表明,礼的作用在于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而法则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二者相互补充。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强调了道德与礼在法律中的作用。
2. 法律的本质孔子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这句话表明,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人,无论身份地位。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这句话强调了君子应当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影响他人。
3. 法律的执行孔子认为,法律的执行应当公正无私。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这句话表明,君子应当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影响他人。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法者,国之权衡也,民之准绳也。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
4. 法律与教育的关系孔子认为,法律与教育是相辅相成的。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教民以孝,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表明,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从而更好地执行法律。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句话强调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三、案例分析1. 礼与法的关系孔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China is known for its long history and rich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out the centurie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evolved alongside its society and government.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crucial in comprehending its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ighlighting key periods and influential legal codes.1.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真正起步于商朝。
商朝的法律由君主制定,主要着力于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演变为一种基于禀赋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系,为社会的各个层面提供了法规和规范。
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发布了著名的“秦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权威且普遍适用的法典。
2. 唐宋时期的法律体系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代。
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唐律疏义》。
这本法典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对唐朝的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宋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详细的刑法和民法规定,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定。
3.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清代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法律思想史论文

在中国古代,人们就已经具有环保思想,他们很早就认识到,要想利用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必须要注意保护,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利用,特别是破坏性的开发。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典籍论述了关于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保思想。
这种环保思想最初是不自觉的,甚至带有迷信色彩中国第一个朝代夏朝就已经有了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叫“禹之禁”。
“禹之禁,春三日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日,川泽不施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
”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环保的法规了。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刑弃灰于街营”的法律。
古代还设立了一些环境管理的官员,如“林”,“虞”,“牧”等官,他们分别管理山林,川泽和畜牧.在周朝,周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有初步认识。
传说,周文王曾告诫儿子周武王对大自然不要进行过度开发,要按自然规律合理使用。
他说:“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
”周文王时期颁布的《伐崇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毋坏屋,毋坏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这个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规定得极为严厉。
春秋战国时代(约公元前700年—前221年)对保护生物资源有了明确的规定,范围相当广泛,并始终同经济发展相联系。
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人物是在齐国为相的管仲。
他从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目标出发,十分注意实施山林川泽的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
他认为,善林川泽是“天财之所出”。
不能很好地保护山林川泽的人,不配当国家领导人(原话是:“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王”。
管仲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论述很丰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认识,对中国漫长的农业文明社会对待自然环境问题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有意思的是他主张不重视环保的人不能当“王”。
管仲认为,“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
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此给之……”可见,在其朴素的民生观中已包含着保护自然资源与国家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之间的辩证关系,他在那样的时代已经把保护自然资源视为国家大事。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汪中元(法学院法学081班,贵州贵阳 550025)摘要:在荀子生活的战国末年,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基本完成,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思想上的争鸣逐渐被思想融合所代替,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当然也包含着法律思想上的争鸣。
荀况在总结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也正式构建起在封建时代长期适用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构架。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深入探究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关键字:隆礼重法和谐社会构建一、荀子“隆礼重法”的概说“隆礼重法”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是儒家仁义王道之礼治与法家强力霸道之法治的有机结合。
这是荀子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国家政权而提出的基本国策。
他称之为“治之经”,即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就会“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国君亦能够“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了。
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主要是在对儒法两家学说进行批判性总结和创新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
“集大成”和“融汇贯通”是荀子学说的显著特色,这不仅在于它具有博大宽厚的包容性,更在于它对诸子学说的批判总结和创新性整合。
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体现了荀子思想体系以儒为本,兼采各家之所长的特点。
“隆礼”就是遵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弘扬,但荀子所讲的“礼”已不完全同于孔孟之礼。
“重法”即重视法律的作用,是荀子吸取了法家的理论提出的,也是荀子基于现实社会需要对儒家思想所做的变通。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开了儒法合流之先河,荀子学说的不朽意义和价值,在于紧紧把握时代的发展,适应现实变革的需要,确立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学说体系,从而为维护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政权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指导和基本的统治方略。
二、和谐社会与“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系别:法政学院法学专业班级:法学汉班姓名:屠明双学号:510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成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进展进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当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长,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显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阻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明白得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需了解她的起源和特点。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点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成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兴盛而开始了不断积存、不断进展的辉煌历程。
通过尔后几千年的积存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确实是咱们通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进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点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样理论以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久存在的。
马克思以为,法律是社会进展到一按时期,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显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全然缘故,也是法律产生的一起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缘故,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刻。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但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风俗演变而来的适应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进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第一篇: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
秦国依靠法家思想富强称霸,统一六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但是,秦朝也因法家思想走向极权统治,加之奸臣当道,二世而亡。
汉朝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将儒家思想确立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
然而,汉承秦制,法治理念并没有衰落,反而为各朝沿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传统同时确立。
儒法两家都主张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君主归为天子,至高无上。
正是儒法两家这种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的主导理念,对官吏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董仲舒提出“君为臣纲”,而法家早也有这样的论述:“吏者,民之本、纲者也”。
也就是说,君主相对于臣子的地位,相当于官吏相对于人民的地位,进而可知,君主的一切行为在官吏那里,都可以被复制而施用于人民。
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社会,这种“人治”始于君主,然后在君臣二级分治的体制下,被各种官吏不断复制甚至恶化和滥用。
虽然法家有过限制君权的尝试,但是收效甚微,最终不了了之。
中国没有限制君权的成功,商鞅之后也不敢有这样的尝试。
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地方官吏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复制皇帝的极权专制,中央很难对其采取限制和打击。
一般情况下,君臣勾结,互相满足利益,以求“维稳”。
追究这种体质性现象的实质,不难发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完成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同时也完成了国家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向土地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的转变。
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在于维护私权,但是无论是君主还是臣子,他们对于私权的维护都缺乏明确的限制和约束。
虽然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但是他本身不可能将这种统治权贯穿于国家的各个层面,必须通过设置官吏进行管理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在这个过程中,君主的地位虽然明显高于臣子,但是相对来说臣子对君主有一定的约束,二者互相牵制。
由此,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便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也生发出中国封建社会其他各种问题。
关于中国法治的历史论文

关于中国法治的历史论文
中国法治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的古代社会。
在中国古代,法治是由君主制度来统治的,而法律也是从君主们制定的律法中得到执行的。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儒家思想对法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强调仁爱和礼节,主张以仁爱治国,以礼制民。
儒家认为,君主应当以仁爱之心对待臣民,而臣民也应当以礼节之心来对待君主。
因此,儒家的思想理念在中国古代的法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法治是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的。
各个阶层的人群都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而这些权利和地位都是由君主制度和等级制度来决定的。
因此,中国古代的法治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治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清朝时期,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法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这一时期,法治体系得到了比较完善的建设,各级官员都得到了严格的法治教育和培训,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执行。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体系也经历了较大的变革。
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不断引入和发展,中国的法治体系逐渐向着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法治事务,推动国际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总的来说,中国的法治历史悠久,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从古代封建社会到现代国际化社会,中国的法治体系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改变,为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希望未来中国的法治体系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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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共产党人在取得政权后采取什么方法治理国家才能够做到久安?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给予具体回答,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没有成功经验。
虽然列宁认为在政权趋于巩固后,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但由于各种原因,他并没有明确提出实行法治,并没有解决领袖权威和法律权威的关系,因而未能防止他的后继者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可以说,社会主义事业在联和东欧国家的严重夭折,与没有解决好人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密切相关。
早在1978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段话的精神,就是要实行法治,取代人治,改变过去那种将领导人的话当成“法”的错误作法。
崇尚法治,反对人治的思想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历程中惨痛教训的深刻总结。
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国际国的复杂原因,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和对的个人迷信愈演愈烈,而使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
痛定思痛,对法治和人治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
1980年8月,在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即使像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
”“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久安,主要应依靠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国家领导人的圣贤。
实践证明,统治者是不可靠的。
统治者也是凡夫俗子,并非圣贤先哲。
过去,我们轻信统治者有成德而臻至善、成圣成贤之可能,对统治者缺乏必要的防意识,却每每被伤害。
由于统治者手中掌握着巨大的权力,而权力一旦失去控制,犹如洪水猛兽,难以遏制,并可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
因此,必须用法律对统治者的权力加以防,以保障人们的自由、财产和安全。
正如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所言,“在权力问题上,请别再侈谈对人类的信心,让宪法的绳索约束人类的罪恶行为罢。
”我国历史上是个法治传统非常薄弱的国家。
法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低微,基本上是权力支配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的长时期,尤其在“文化大革命”中,法律虚无主义泛滥,以至出现了以政策代替法律,以领导人的言论代替法律的不正常现象。
如何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呢?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制。
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
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可见,一个国家要久安,必须解决权与法的关系问题,杜绝权力的滥用和权力腐败。
1978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首次完整地提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这十六字方针包括了立法、执法、守法等法制建设各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完备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环节。
法治国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因此,只有抓紧立法工作,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在提出新时期加强法制建设任务的同时,针对当时我国立法很不完备的情况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
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强调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
有的法规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
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
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二十多年前,中国法治刚刚起步,立法工作量很大,经验不足,人手不够,因此,提出“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粗一点,逐步完善”,“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适合当时实际情况的。
目前,我国立法环境发生了显著的改变,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大大增强,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
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首先,在“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的立法思想指导下,立法者偏重法律数量忽视法律质量,造成法律泛滥,质量低劣。
立法中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倾向明显。
立法甚至成为少数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在过去一段时间,立法工作中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存在迁就和照顾部门和地方既得利益的现象。
在起草法规或者制定司法解释、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不适当地强化本部门和地方的权利,各部门之间、各地方之间争管辖权、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
”有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严重侵犯人权,至今没有废止。
其次,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立法思想指导下,立法者注重调整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社会关系,将急需调整的社会关系制定为法律,立法只是消极地反映社会现实,而不是对社会关系的主动干预。
因此,立法往往缺乏超前性,造成法律修改、变动频繁,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最后,在“粗一点,逐步完善”的立法指导思想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往往很抽象、很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
(1)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
立法不求“快搞”,而是务求有质量。
法制完备也并不意味着法律越多越好。
塔西佗指出:“国家愈糟,法网愈密”。
就是说,法律愈来愈繁杂,国家也就愈来愈腐败。
无法可依不是法治,法律泛滥也不是法治。
“法律泛滥不仅会贬低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败坏法律的质量”。
关键并不在于法律的数量,而在于法律的质量。
(2)要转变“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3)要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二)严格依法办事,树立宪法和法律极大的权威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
“徒法不足以自行”。
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
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体系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订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
领导制定的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宪法和法律还没有树立起至上的权威,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究的现象还十分严重。
为此,多次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处理各种问题。
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围活动。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
在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执政党若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专横腐败,必然会招致选民的抛弃。
执政党犯了重大错误,绝对不能由人民来“交学费”,而必须自己承担——下台。
政党之间的竞争迫使执政党奉公守法,兢兢业业,忠诚地为百姓谋福利。
在中国,共产党处于长期执政的地位,其执政地位几乎不受任何外来的挑战和影响。
长期执政可能使某些党员产生骄傲自满思想,不求进步思想,缺乏开拓进取和危机意识,并可能犯大错误。
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
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
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
”政党和人一样,都会犯错误;执政党如果不受到监督和制约,更容易犯大错误。
犯了错误的政党,尤其是执政党,都有可能自己纠正错误,但要付出的代价会很沉重。
譬如,“我们党所犯的错误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纠正的”,但是众所周知,这种纠正多么的痛苦,代价是多么的沉重!为此,必须加强对共产党的监督和制约,监督党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围活动。
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党享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在法律面前,党同其他政党、团体、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围活动。
党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对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和限制政府权力。
在人治国家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
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
由于行政在整个国家活动中所占比重最大、涉及围最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也最多,不管是对整个经济建设还是对社会发展、人民切身利益的影响都最大,而且发生的作用往往也最直接,所以政府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家法治状态的好坏。
只有政府守法,才能最终实现法治国家。
依法行政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对于其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指出,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
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
一项工作布置之后,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
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有利于纠正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权无责现象,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和意识,提高行政效率。
(三)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在我国政界学人的观念中,法被视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专政的工具。
应当明确,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是与法治相冲突的。
法律体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意味着,法律必须屈从于统治阶级的权力,成为权力的附庸和奴婢。
统治者因此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言出法随。
正如所指出的:“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叫做‘’,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这极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还容易导致立法者利用法律谋取不正当利益、排斥异己、实行专横的统治。
同时,老百姓也会因此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没有体现我的意志;法是用来镇压敌人的,与我无关,从而对法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法律意识淡薄,难以正确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更不可能产生良好的守法和护法意识,由此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大大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