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 令 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活动。
第四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播出管理机制,明确播出管理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播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传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发布对国家、社会、民族、宗教造成危害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歪曲和篡改历史,不得发布有损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在报道新闻时,应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禁止虚假报道,不得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和播出管理第十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规合法。
节目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对拟播出节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删除。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单位在播出节目时,应保证信号质量稳定,不得有轮空或中断现象,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单位应立即停止播出,并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一、安全播出事件、停/劣播事故有关定义1、安全播出事件:指发生了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事件,如:人为侵扰、破坏事件,重大灾害事件,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设备损坏事件,及总局临时界定的其它事件。
2、停播事故:凡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或传输节目中断、错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者,均为停播。
对于节目中断后采取垫播措施的,垫播时长仍记为停播,但垫播的目的是积极挽救、减少停播的影响,在管理考核中按照停播时间长的50%扣分。
错播: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包括由于节目制作、操作或技术等原因,使实际播出节目内容不是指定播出的节目(不包括节目的临时调整)。
错播时长将计入停播时长。
播出信号质量质量严重损伤,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因节目制作、传输等原因造成信号质量严重受损,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时(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计入停播。
3、劣播事故:发射台事故劣播界定按原有标准CY/T179-2001《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执行,其它类型台站的劣播标准另行制定。
二、重大事件和事故界定(一)破坏和侵扰事件1、在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针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的各种恶意干扰、插播、攻击事件(含未遂事件);2、聚众围攻、围堵广播电视机构,蓄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事件。
(二)技术安全事件1、在技术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件(含本单位雇用人员);2、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造成设备、器材、仪器等严重损坏,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3、广播电视播出设施发生火灾,造成建筑物及设施损毁的事件;4、雷击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事件。
(三)重大灾害事件指已危及广播电视播出并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等灾害事件。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需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播出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三、安全播出责任1. 广电播出机构是安全播出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播出职责。
2. 广电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播出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四、安全播出措施1. 设备安全(1)播出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2)关键设备应备份,备份设备应与主设备性能一致,并定期进行功能测试。
(3)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范,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 传输安全(1)传输网络应选用优质传输设备,确保信号传输质量。
(2)传输线路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传输系统应具备冗余备份功能,确保传输线路安全可靠。
3. 人为因素(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播出意识,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播出操作技能。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人为失误导致播出事故。
(3)加强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4. 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安全播出工作合力。
五、安全播出监督检查1.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对播出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播出检查。
2. 播出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对违反安全播出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播电视62号令 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媒体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形象,特订立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安全播出管理。
第二章安全播出要求第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播出。
在播出节目前,应当对节目进行整理、审定、审核、编目、编码、编播,确保播出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落实监控责任,建立安全监测体系,对播出过程进行现场监控,并对广告、新闻、综艺等节目的规范播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订立播出标准,确保广播电视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宣扬、教育、娱乐、公益推广的原则,开展节目播出活动,并建立安全演练机制,随时进行危机公关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于安全管理的跨级制度、归口管理要做好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职责履行。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对工作中的安全问题进行严格把关和质量提升的实践,建立责任附加机制,让每个人员都将广播电视管理质量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第七条、各广播电视机构应全面落实安全保障,防范适时处理安全漏洞,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第四章安全漏洞处理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建立安全漏洞处理机制,适时发觉和排查播出的安全漏洞,对隐患进行记录,并对外部故障进行精准、适时、科学的处理。
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订立紧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确保播出不受干扰。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对于可能导致广播电视严重损失或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形,应当立刻实行措施,适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必需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机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订立广播电视安全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一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播出事故的报告、登记和处理工作,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工作的安全稳定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台及其播出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播出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播出设备故障、电力供应中断、天气灾害、火灾、设备损坏等。
第四条操作人员在发生安全播出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处理。
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操作人员在发生安全播出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并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广播电视台所有。
第二章报告第七条在发生安全播出事故后,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情况及原因;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应急措施的采取情况。
第八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操作人员询问详细情况,并尽快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当如实向负责人报告安全播出事故的情况,不得隐瞒、篡改或故意掩盖事故的真相。
第三章登记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安全播出事故的登记系统,对每起事故进行编号,并详细记录事故的情况、调查结果和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定期对安全播出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第四章处理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归属,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对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广播电视台所有。
本制度经广播电视台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于XX年XX月XX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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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件、停/劣播事故有关定义
1、安全播出事件:指发生了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事件,如:人为侵扰、破坏事件,重大灾害事件,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设备损坏事件,及总局临时界定的其它事件。
2、停播事故:凡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或传输节目中断、错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者,均为停播。
对于节目中断后采取垫播措施的,垫播时长仍记为停播,但垫播的目的是积极挽救、减少停播的影响,在管理考核中按照停播时间长的50%扣分。
错播: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包括由于节目制作、操作或技术等原因,使实际播出节目内容不是指定播出的节目(不包括节目的临时调整)。
错播时长将计入停播时长。
播出信号质量质量严重损伤,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因节目制作、传输等原因造成信号质量严重受损,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时(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计入停播。
3、劣播事故:发射台事故劣播界定按原有标准CY/T179-2001《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执行,其它类型台站的劣播标准另行制定。
二、重大事件和事故界定
(一)破坏和侵扰事件
1、在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针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的各种恶意干扰、插播、攻击事件(含未遂事件);
2、聚众围攻、围堵广播电视机构,蓄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事件。
(二)技术安全事件
1、在技术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件(含本单位雇用人员);
2、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造成设备、器材、仪器等严重损坏,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
3、广播电视播出设施发生火灾,造成建筑物及设施损毁的事件;
4、雷击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事件。
(三)重大灾害事件
指已危及广播电视播出并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等灾害事件。
(四)重大事故
附表一中界定的事故及在重点时段发生的任何停播事故。
其中重点时段指总局临临时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中央电视新闻联播(含卫星传输及各省上星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含卫星传输)时段。
三、事件\事故记录范围
1、安全播出重大事件、重点时段和重要保证期发生的事故全部记
录,事故起因、事故性质和故障环节分类见附表二。
2、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证期,因主备战、主备系统、主备设备切换造成的视频信号瞬间闪断,小于等于5秒(音频信号小于等于8秒)暂不记录,大于5秒(音频信号大于8秒)按实际停播时长记入停播(以监测中心记录数据为准);如十分钟内出现两次(含)以上闪断,停播时长累计后记入停播,但事故次数为1次。
3、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证期,因共用转发器的地球站提升功率造成的停播,5秒以内暂不记录,大于5秒按实际停播时长记入停播。
4、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传输流程,上游播出单位发生的事故,下游播出单位不用重复记录,如某电台事故造成地方转播该台节目的发射台停播,只记该电台事故。
5、对于上、下游播出单位之间因传输信号中断造成的停播,在下游播出单位有备用传输通路的情况下,切换时长小于等于20秒,记上游播出单位停播,切换时长大于20秒,记下游播出单位停播。
6、为便于对付费节目的管理,如果集成平台节目停播,有明确事故单位的记录该事故单位停播;无法明确事故单位的,暂时记录隶属的集成平台事故,由该平台调查清楚后更正有关信息。
7、经总局或省局批准的试播期发生的停播事故暂不记录。
四、事件\事故的报告范围
1、所有安全播出重大事件需要报告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
2、重要保证期内,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均需上报总局;非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按照附表一规定上报。
3、非重要保证期内,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参照附表一中重要保证其界定的时长,大于该时长上报总局,其它报省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非重点时段发生的重大事故按照附表一规定上报。
4、总局提出零报告要求时,所有重大事件\事故需要报告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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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件\事故的报告要求
(一)快速报告
1、发生破坏和侵扰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打电话向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和当地安全播出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需要上报总局的重大事件\事故,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填写广播电视重大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传真至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或通过指挥平台事故管理系统填报,并根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件\事故排查和处理情况,如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的重大事件\事故有错误,则应及时予以纠正。
3、总局监测中心发现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包括相关用户投诉),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事发单位,且立即电话报告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并在1小时内通过指挥调度平台事故管理系统填报。
4、省级广电监测机构发现各类重大事故\事件(包括相关用户投诉),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事发单位,且立即电话报告上级安全播
出部门,同时对其中需要上报总局的重大事件\事故应通过电话、传真或指挥调度平台事故管理系统报告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
5、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在接报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后应立即向总局科技司报告,并视情况缓重向总局主管领导报告。
(二)处置报告
1、对于发生需要上报总局的重大事件\事故,总局直属单位及省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需通过指挥调度平台登录总局事故管理系
统及时填报事故记录。
2、遇有破坏和侵扰事件时,总局直属单位及省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应在4小时内向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上报简要书面报告,12小时内上报详细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件\事故应在12小时内上报简单书面报告,24小时内上报详细书面报告。
3、广播电视重大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説明事件\事故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备、事故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和领导批示,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故的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如果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有关部门意见暂时无法完整准确报告,可先报告事件\事故的主要情况,待查处准确原因后,再补详细报告。
4、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在对事件\事故进行跟踪调查后,根据事件\事故影响情况向总局科技司提交书面报告。
(三)月报
总局直属单位及省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应每月10日前通过指挥调度平台事故管理系统导入本辖区内上月全部事件\事故记录,并上报本辖区内事件\事故月分析报告。
(四)其它
1、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对上述要求上报的事件\事故进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各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应将广电总局统一编制的广播电视重大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下发至每一个播出单位,并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或调整事件\事故及有关信息报告制度。
3、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因单位、部门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造成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件或事故危害扩大,或影响事故处理的,或导致不能正确判定事故性质的,按照责任事故处理;对违反事故上报制度的单位和领导将予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追究责任。
六、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重大事故的界定
附表二:事故起因、事故性质和故障环节分类表
附表三:广播电视重大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
附表一重大事故界定
附表二事故起因、事故性质及故障环节分类表
(二)事故性质分类
(三)故障环节分类--①广播中心
(三)故障环节分类--②电视中心
(三)故障环节分类--③集成平台
(三)故障环节分类--④节目传输
(三)故障环节分类--⑤卫星传输
(三)故障环节分类--⑥有线分配(包括前端和传输网)
(三)故障环节分类--⑦光缆传输
(三)故障环节分类--⑧微波传输
(三)故障环节分类--⑨无线发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