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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闽发改价格〔2023〕374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3〕374号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以下简称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633号)要求,争取2023年底提前完成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任务,并推动巩固各项机制落地见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完成改革总任务。

按照2023年底全面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任务的目标要求,将剩余的改革任务108.59万亩列入今年实施计划(各地具体任务详见附件1),多方筹措资金,加快组织实施。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统筹好剩余改革任务和今年已经下达的200万亩改革实施计划,压茬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将剩余改革任务分解到具体市、县和灌区,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改革任务真正落地见效。

二、着力夯实各项改革机制。

各地要对标国办发〔2016〕2号文件精神,按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四部门历年文件要求,强化问题导向,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切实抓好各项重点任务。

(一)强化用水计量。

加大力度完善供水计量体系,合理细化计量单元,为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常德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你司《关于对常德市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的请示》《关于尽快实施供水新价政策的请示》收悉。

根据《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32元/m3、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48元/m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9.28元/m3(以上价格均含0.08元/m3水资源费)。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按照《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将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各阶梯用水量调整为: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8m3(含18m3)、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8m3—30m3(含30m3)、三阶梯水量为30m3以上。

依照1:1.5:3的比价关系,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第二、第三阶梯价格分别为2.32元/m3、3.48元/m3、6.96元/m3(以上价格均含0.08元/m3水资源费)。

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计、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2.9元/m3标准执行。

三、其他相关事项1.实施优惠政策。

对特困户、低保户等对象每户每月免收5m3水费;对三孩家庭、军残家庭居民生活用水量各阶梯等级相应调增5m3/月。

对多人口家庭(6人及以上),由用户申报并经供水公司确认后,按实超人数核增每人每月4m3水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6.22•【文号】发改价格〔2018〕916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价格正文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办):为深入贯彻中发〔2018〕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各项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力度,做好2018年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定不移,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必然要求,既是现实之需,更是长远发展之要。

自《意见》印发以来,各地积极落实改革主体责任,以点带面,大胆探索,统筹协同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各项工作。

截至2017年底,全国改革实施面积累计达到5200万亩以上,改革实施范围稳步扩大,节水成效初显,探索形成了一批典型做法和经验。

但仍存在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尚未全面落实等问题,一些地区改革认识不到位,改革台账尚未建立,实施计划不够细化实化,改革激励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改革推进。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改革涉及面广,推进难度较大,需要驰而不息、久久为功。

当前,改革正处于点上突破、面上布局的关键阶段,各地要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兼顾,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2018年各项改革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取得实效。

上海水电费收费标准

上海水电费收费标准

上海水电费收费标准
上海市水电费收费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以保障居民和企业的用水用电权益,同时合理调节资源利用。

根据上海市发改委的规定,水电费收费标准主要包括水费和电费两部分。

首先,我们来看看上海市的水费收费标准。

根据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的规定,居民家庭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用水量来计费的。

一般来说,居民家庭的水费收费标准是分为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两部分。

生活用水按照每立方米收费,而生产用水则根据不同行业和用水量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此外,上海市还对超过一定用水量的居民家庭实行阶梯水价,即用水量越多,单位水价越高。

这样的政策旨在鼓励居民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其次,我们再来了解一下上海市的电费收费标准。

上海市的电费收费标准是由上海市电力公司制定的,主要根据用电量来计费。

一般来说,居民家庭的电费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度电的价格来计费的。

而对于工商企业和工业企业来说,电费收费标准则根据不同行业和用电量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与水费类似,上海市的电费收费标准也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即用电量越多,单位电价越高,以鼓励节约用电,保护能源。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既能保障居民和企业的用水用电权益,又能调节资源利用。

同时,上海市也在不断完善水电费收费政策,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希望上海市的水电费收费标准能够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为居民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为员会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04]151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为员会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04]151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为员会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为员会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04]1517号2004年8月2日)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城市的目标,保障北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相应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来水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1、水利工程供水(除农业和环境用水外)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10元。

2、市自来水集团企业、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10元。

3、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生活、工业等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2.00元;乡镇企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2.00元;生产纯净水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4.00元调整为40元;洗车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40元;洗浴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60元。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工业消耗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7元调整为1.77元(含水资源费);供自来水集团公司(包括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2元调整为1.72元(含水资源费);公园、湖泊用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1.30元;工业贯流水每立方米0.20元;循环水每立方米0.15元。

三、转供水价格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田村山水厂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46元调整为2.03元(含水资源费,下同),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所属丰源自来水公司的地表水价格每由立方米1.53元调整为2.06元,转供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整为2.27元;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04元调整为2.57元;市水务局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所属门城自来水公司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35元调整为1.88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相关精神,现就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参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职责实施。

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可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或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监管周期。

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

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供水工程探索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保障项目长期良性运行。

五、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要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探索实行农业用水分类水价。

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六、新建水利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要求,在前期工作阶段签订供水框架协议,明确供水范围、供水规模、水价测算边界条件或约定意向价格等,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海港经济开发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海港经济开发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海港经济开发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供水价格调整的函》(海管函〔2021〕3号)收悉,鉴于供水价格调整履行了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经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2.00元,趸售用水每立方米1.70元,其他用水每立方米4.10元,船舶用水每立方米8.00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6.00元。

二、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行阶梯价格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后,按照省定一、二、三阶梯水价级差1:1.5:3相应提高二、三档阶梯水价。

二、三档阶梯水价分别为每立方米3.00元和6.00元。

三、对困难群众实行优惠政策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等困难群众,第一阶梯水价仍执行现行优惠价格每立方米1.20元,第二、三阶梯水价执行一般居民用户原基本水价,每立方米1.70元。

四、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学校、居委会等其他单位用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居委会等其他单位用水,在调后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每立方米2.20元。

五、执行范围唐山海港开发区供水工程管理中心和唐山海港浩源供水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的所有用水户。

六、其他规定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执行时间从2021年6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八、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供水价格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具体实施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市自来水集团、有关供水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水量和水价标准。

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

第一级,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4.90元;第二级,户年用水量在181-24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6.20元;第三级,户年用水量为24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

对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级年用水量分别增加36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静海区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

三、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分级水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水量达到分级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本市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对合表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4.90元。

五、对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5.55元。

六、对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水,按第一级水价执行,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吉市发改价格联发〔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发改价格联发〔2023〕77号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为如期完成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现将《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水利局吉林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15日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精神,围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3〕38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深入总结“十三五”期间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短板弱项,充分发挥永舒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引领作用,牢固树立“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理念,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多方联动、供需统筹、因地制宜”五项原则,积极推进“十四五”时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不折不扣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农业用水户的节水意识明显提高,农业水权制度和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初步建立;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基本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的精准补贴机制,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12•【文号】发改价格〔2021〕1017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为深入贯彻中发〔2021〕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就“十四五”时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及2021年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新时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对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以及农业生产的刚性约束日益增强,水安全在国家总体安全中的位置更加凸显。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水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绿色发展、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的重要举措。

“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污染防治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2016年《意见》印发以来,各地持续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因地制宜、典型引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扎实推进。

截至2020年底,各地改革实施面积累计达4.3亿亩以上,其中2020年新增1.3亿亩以上,改革正在从局部试点示范向面上整体推进,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已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天津、内蒙古、辽宁、山东、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区改革进度超过50%。

但也要看到,随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时间过半,改革面临的难度更大、矛盾更多,主要是改革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区改革进度整体滞后,一些耕地零散分布的地区改革推进难度大;部分地区奖补资金存在缺口、价格调整相对滞后;一些地区改革存在“雨过地皮湿”问题,没有建立巩固改革成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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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管理人员工资可计入城市水价定价成本02:26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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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管理人员工资计入水价成本
本报讯(记者刘薇)昨天,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的组成内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均可计入成本。

《征求意见稿》明确,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
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
费用三部分构成。

期间费用
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
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
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
费用。

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取暖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均可计入管理费用项目中。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计入成本的人员工资和业务招待费进行了限定。

企业的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

,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该部分的3%。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指出,目前城市供水价格的成本确定,存在如何防止由于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成本由消费者负担,如何合理确定供水企业的人员数量,以及如何根据不同的供水规模、范围等情况合理确定产销差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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