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规章制度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室的使用管理,确保地下室的安全和使用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地下室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地下室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靠、秩序井然、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地下室使用管理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室的业务指导、技术监督和事故处理。
第五条地下室的使用管理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使用权限和责任义务第六条地下室使用权由本单位统一管理,使用者需按照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第七条地下室使用者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对地下室的使用负有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下室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地下室,不得超过其使用权限,并按时足量支付相关使用费用。
第九条地下室使用者应保证地下室的使用安全,不得私自改动或占用地下室内部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堆放危险物品。
第十条地下室使用者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地下室设施,及时报告设施损坏或故障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恢复。
第十一条地下室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地下室,不得违法、违规操作或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地下室使用者应当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地下室的安全管理由本单位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地下室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洪、防震、防盗等基本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地下室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紧急照明等安全设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十六条地下室的周边环境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地下室内不得擅自使用明火,不得在地下室内设置煤气、蒸汽和其他热源设备。
第十八条地下室内使用电器设备应符合相关电器安全规范,定期检查、修复和更换老化设备。
第十九条在地下室进行施工、维修、改造等工作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安全。
地下室管理制度模板

地下室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
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构内所有地下室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库、设备房、储藏室等。
2. 地下室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
二、管理责任
1. 设立地下室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地下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安全规定
1. 地下室应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等。
2. 严禁在地下室内进行任何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
四、使用规范
1. 地下室的使用应事先申请,经管理责任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2. 使用人员应爱护地下室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或损坏。
五、维护保养
1. 定期对地下室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环境整洁。
2. 发现设施损坏或故障,应立即报告管理责任人并及时修复。
六、应急预案
1. 制定地下室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水灾、设备故障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违规处理
1. 对违反地下室管理制度的行为,管理责任人有权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2. 对于造成损失或影响地下室正常运行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管理责任人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以符合具体地下室的管理和使用需求。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4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室的使用管理,确保地下室使用的安全、有序和合理利用,保护地下室设施的完好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地下室设施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和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地下室的使用指的是对地下室进行活动、储存、放置和管理等各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停放、物品存放、设备维修等。
第四条地下室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二)有序管理,保持地下室整洁、卫生和良好环境;(三)公平公正,遵循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地下室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章地下室使用许可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下室前,应当向建设和管理单位申请地下室使用许可。
第六条地下室使用许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使用地下室的具体活动计划和内容;(二)使用地下室的人员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三)地下室使用计划和时间安排;(四)有关地下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计划;(五)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对地下室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八条地下室使用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须重新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地下室使用管理第九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地下室;(二)不得擅自改动、损坏地下室设施设备;(三)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地下室;(四)不得在地下室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五)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地下室的门禁卡和钥匙。
第十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保持地下室整洁、卫生和良好环境,妥善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不得随地乱扔、倒排垃圾。
第十一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使用地下室设施设备,如有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进行修理或修改。
第十二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地下室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地下室内吸烟。
地下室管理规定

地下室管理规定地下室作为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多种用途,如停车场、储藏室、设备间等。
为了确保地下室的安全、有序和有效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安全管理1、地下室出入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停放车辆,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2、安装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严禁在地下室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安全规范,避免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4、地下室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确保光线充足,以减少安全隐患。
5、定期对地下室的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裂缝、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禁止在地下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使用管理1、地下室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物的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2、业主或使用人在使用地下室作为储藏室时,应合理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使用。
3、对于作为停车场的地下室,应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他人车位,不得妨碍交通。
4、禁止在地下室进行违法活动,如赌博、传销等。
5、地下室的租赁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租赁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卫生管理1、地下室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清除垃圾和杂物。
2、禁止在地下室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3、如有排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排水畅通,避免积水和污水倒流。
4、对于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保证空气流通,减少异味和潮湿。
四、设备管理1、地下室中的各类设备,如消防设备、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2、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3、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型号、安装时间、维修保养情况等信息,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五、人员管理1、进入地下室的人员应遵守本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2、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地下室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地下室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地下室安全、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保障地下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地下室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下室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地下室各项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地下室管理委员会,负责地下室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室管理委员会组成如下:(一)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担任,负责地下室的总体决策和监督。
(二)副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担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三)委员: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下室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地下室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监督、检查地下室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高效、有序。
(三)组织地下室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协调解决地下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地下室工作情况。
第七条地下室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地下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巡查等。
(二)执行地下室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指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对地下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检查地下室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地下室工作人员进入地下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地下室工作人员进入地下室应佩戴工作牌,并严格遵守以下流程:(一)签到:工作人员进入地下室前,必须在签到簿上签到。
(二)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入地下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三)领取工具: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领取相关工具。
(四)作业:工作人员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确保操作规范。
(五)下班:作业结束后,工作人员必须将工具归位,清理工作现场。
第十条地下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地下室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物业对地下室管理规定模版

物业对地下室管理规定模版地下室是一个常见的物业管理问题,因此,制定明确的地下室管理规定对于维护物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提供一个地下室管理规定的模板,旨在帮助物业管理机构确保地下室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一章:地下室使用权与管理责任1.1 地下室的使用权归属于物业业主,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
1.2 物业业主有责任妥善使用和管理自己的地下室,保持其清洁、安全和整洁。
1.3 物业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机构制定的地下室使用规定,接受相关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1.4 物业管理机构有权对地下室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违规问题。
第二章:地下室使用规定2.1 地下室仅用于存储物品、车辆停放等合法用途,禁止进行违法活动或危险品存放。
2.2 物业业主不得将地下室转租或转让给他人,也不得私自改变地下室的结构或用途。
2.3 物业业主应妥善保管地下室的钥匙,确保不外借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4 物业业主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2.5 物业业主应保持地下室的通风畅通,并妥善处理垃圾和污水,确保环境卫生。
2.6 物业业主应遵守噪音管理规定,不得在地下室内从事会扰民的活动或制造噪音。
2.7 物业业主应承担因地下室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第三章:地下室管理措施3.1 物业管理机构有权对地下室进行巡查和检查,确保地下室使用情况符合规定。
3.2 物业管理机构有权对地下室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相关业主提出整改要求。
3.3 物业管理机构有权对违规使用地下室的业主进行警告、罚款或限制使用权等处罚措施。
3.4 物业管理机构有权协调相关部门对地下室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地下室安全使用。
3.5 物业管理机构有权要求物业业主提供地下室使用的相关证明和文件,确保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章:地下室管理争议解决4.1 物业业主对于地下室管理规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或建议。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5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普通地下室规章制度

普通地下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室管理,维护秩序,ensure 地下室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地下室是居住区或办公区专门为住户或单位存放物品和车辆的地方,本规章适用于地下室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住户或单位在使用地下室时,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保护地下室的设施和环境。
第四条地下室管理人员有权对地下室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五条住户或单位对地下室管理人员的工作有异议,可以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物业管理处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
第二章地下室使用规定第七条住户或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地下室,每户或单位限用一份车位或储藏柜,不得转借或转让。
第八条住户或单位使用地下室应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或存放物品,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或储藏柜。
第九条住户或单位使用地下室应保持通道畅通,不得私拉线路或擅自改变布局。
第十条住户或单位使用地下室时应妥善保管车辆和物品,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或有害物品。
第十一条住户或单位不得在地下室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涂鸦损坏设施。
第十二条住户或单位应在使用地下室后及时关闭大门,保持整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
第十三条住户或单位发现地下室内有异物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地下室管理人员报告。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地下室管理人员应制定值班表,24小时轮流值班,确保地下室安全。
第十五条地下室管理人员应对地下室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定期清查车位和储藏柜,协助住户或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地下室管理人员应协助物业管理处做好地下室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地下室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住户或单位的投诉和建议,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地下室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住户或单位的使用信息,不得私自处理违规情况。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住户或单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地下室管理人员可以口头或书面警告,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住户或单位拒不整改的,地下室管理人员可以限制其使用地下室,甚至取消使用资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下室租住人员管理制度1. 地下室租住人员入住前需向管理人员出示身份证,暂住证,是夫妻的出示结婚证。
留存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并交一定数量押金。
2. 入住后要爱护地下室的公共设施及物品。
节约用水,用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管理员反映。
3. 租住人员严谨在地下室喝酒滋事,打架斗殴,违者给予清出地下室,一切后果由租住人承担。
4. 租住人的贵重物品要自己妥善保管。
房间内请不要放置贵重物品,如:现金,手机等。
如果丢失概不负责。
5. 租住人员不要带陌生人进入地下室留宿,一经发现将给与处罚。
如发生意外一切后果有租住人负责。
7. 租住人员如果损坏公共财物及设施,应足额赔偿。
否则,我们将给予一至两倍的罚款或交派出所警察处理。
8. 严禁租住人员在地下室使用燃气炉,燃油炉,电热炉及热得快等危险物品,如有发现将给予收缴其物品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9. 租住人员严禁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进地下室。
一经发现没收其物品上交有关部门,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0. 严禁租住人在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外出时一定要断开室内总电源。
关好窗,锁好门。
如夜不归宿请告知管理人员以加强对您房间的看管。
11. 租住人员应服从管理员的管理,遵守地下室的管理制度。
服从并配合消防,人防,派出所,及相关管理机构的管理。
12. 租住人员应及时足额交纳房租及相关费用,如到期拒交者。
管理员有权清除人员及物品并报警处理,一切后果由租住人承担。
13. 租住人如不想续租请在房租到期前十五天告知管理员以便妥善处理。
14. 租住人员办理完退房手续后既解除租住关系发生任何问题本单位概不负责。
15. 如发生任何险情,请迅速报告管理员。
或拨打有关电话,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提示电话:火警119 盗警110急救120北京务实物业管理中心篇二:北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问、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
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1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灯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侵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八条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场(商店、市场)的,其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
禁止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突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压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安全、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排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下去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指法工作。
2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下去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下去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十三条,本市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出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至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至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泵案。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扩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掉月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的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为标准化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通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起重队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除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发刊;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