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1月01日起实施)
广州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广州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本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2.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1. 生产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 食品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被污染的原料。
3. 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卫生条件,防止交叉污染。
四、食品储存与运输1. 食品储存应分类存放,避免直接接触地面,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2.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五、食品销售与服务1. 销售的食品应明码标价,提供合法的票据。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3. 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2. 政府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
七、监督检查1. 政府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2. 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穗府办[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6)4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环保局制订的《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完善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机制,切实解决饮食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水排放等问题,积极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围绕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总目标,突出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城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着力解决广大市民关心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完善饮食服务业布局规划,确保饮食服务业布局既便民,又不扰民;依靠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实现饮食服务业污染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防治转变;逐步整治不符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污染扰民严重的饮食服务业户,力争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100%,大幅压减污染投诉。
三、总体任务本方案包括新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和现有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两大部分。
重点建立环保、工商、规划等部门对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继续推进饮食服务业改用清洁能源;依法查处未经规划、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审批,未使用清洁能源,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油烟、噪声、污水超标排放或严重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户;对不符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的饮食服务业户限期整改。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般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特许经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应遵守的规定,详情如下: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10月26日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包含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一般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宾馆、餐馆、饭店、小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物等易腐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一般餐厨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除外。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排放、日产日清、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置。
广州餐饮垃圾管理制度规定

广州餐饮垃圾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1. 为加强广州餐饮业垃圾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
3. 餐饮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二、垃圾分类1. 餐饮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厨余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2.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并明确标识。
3. 可回收物包括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罐头等。
4.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过期药品等。
5. 湿垃圾包括食物残渣、蔬菜叶、果皮等。
6. 干垃圾包括纸巾、塑料袋、一次性餐具等。
三、垃圾收集1.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垃圾收集制度,定期收集各类垃圾。
2. 收集过程中应避免垃圾混杂,确保分类准确。
3. 收集容器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消毒。
四、垃圾运输1. 餐饮服务单位应与有资质的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合同,确保垃圾安全运输。
2.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垃圾泄漏污染。
3. 湿垃圾应密封运输,防止异味扩散。
五、垃圾处理1. 可回收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处理。
2. 有害垃圾应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
3. 湿垃圾应进行堆肥或生物处理,转化为有机肥料。
4. 干垃圾应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六、监督管理1.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餐饮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3. 鼓励市民举报违反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宣传教育1. 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垃圾分类和处理知识的培训。
2. 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餐饮垃圾管理的宣传力度。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定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规定为模拟内容,具体实施时应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表模版

N O:《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书所属街道:经营者名称(盖章或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
3.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住所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相关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5.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6.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7.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8.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9.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10.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
附申报资料资料名称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经营场所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5.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穗府[2004]2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15
【实施日期】2004.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8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穗府[2004]22号)
为了防治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加强我市饮食服务业污染的防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饮食服务业并产生油烟、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公告。
二、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
光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无商业裙楼的住宅楼内;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宇;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相邻住宅楼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
餐饮污染管理制度

餐饮污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餐饮污染的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环境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餐饮污染的排放,建立餐饮污染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餐饮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生活垃圾处理等相关业务。
三、主要内容1. 餐饮污染排放监测(1)建立餐饮污染排放监测制度,对餐饮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2)设立监测点,对餐饮企业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进行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
2. 餐饮污染治理(1)对餐饮污染重点区域,设立治理专项资金,在排放口设置相关治理设施,如喷淋装置、废气净化设备等,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治理。
(2)加强餐饮企业的污染治理技术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污染治理能力,确保餐饮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3. 环境风险评估(1)开展餐饮企业周边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评估餐饮企业的污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时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
(2)建立餐饮企业排放环境风险等级管理制度,逐级分类管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4. 管理制度执行(1)建立餐饮企业环保责任体系,明确企业环保管理责任人,建立严格的污染治理落实制度,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确保管理制度执行到位。
(2)建立餐饮企业环保违法行为惩戒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5. 监督检查(1)加强环保执法监督,建立餐饮企业环境监管机构,加大对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排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餐饮污染治理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餐饮企业的环保问题进行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6. 环保宣传教育(1)加强环保宣传教育,组织餐饮企业环保知识培训活动,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推行绿色餐饮理念,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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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3年9月3日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6个基准灶头以上(含6个基准灶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前两款之外餐饮场所的,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
第十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函;(二)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三)餐饮场所环境影响保护审批登记表;(四)餐饮场所地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对于规划控制区外的地区或者临时商业场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规划部门对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的验收意见及其附图;若涉及建筑物规划功能变更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六)工商部门出具的餐饮业户名称核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七)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应当提交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水接驳证明或者接驳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场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餐饮场所:(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四)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
第十三条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餐饮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二)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第十七条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油烟在线监控、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其安装费用和日常营运费用由餐饮业户负责承担,并应当与属地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八条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场所油烟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
其他餐饮业户应当参照技术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业户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者不具备接驳公共污水管网条件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等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餐饮业户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
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可以限制其营业时间,其中,造成夜间噪声污染扰民的,其经营时间限制在每天的7时至22时。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对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餐饮场所排污许可制度。
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对餐饮业户核发、变更、撤销、吊销、注销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
餐饮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照。
第二十五条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持有人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二)污水、废气和噪声治理设施(措施);(三)有效期限;(四)备注(包括基准炉头及餐位数,油烟、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向;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场所需注明不得设置炒炉、不得排放油烟);(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二)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限值等要求;(四)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五)油烟净化设施清洗记录、清洗技术要求;(六)年审记录;(七)持有人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餐饮业户依法取得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利用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事项规避行政处罚、污染扰民严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饮业户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八条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饮食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功能,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规范餐饮行业污染防治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未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大中型餐饮业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环保、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或者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餐饮场所是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业户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就餐场所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