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苏安办〔2011〕38号)
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自评报告、申请材料、评审报告、证书样式、牌匾样式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评审单位)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评审单位还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具体基本条件由省安监局负责确定。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为江苏省安全生产协会。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安监局的监督。
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行业(领域)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二级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材料接收、公正选择评审单位、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自评。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
第九条申请。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企业应向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提交自评报告和申请材料。
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通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持续运行1年以上;(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三)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3人以下职业病;(四)设区市安监局的评审组织单位推荐意见。
江苏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江苏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为全面推进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实施江苏省地方标准《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DB32/T 2546-2013) ,规范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 [2014]17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二)小微企业达标不分等级,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三)市级安监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评审方式,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确定和具体考评管理工作。
二、考评程序(一)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告及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二)自评:小微企业按照评定标准要求进行自评。
(三)申请:小微企业经过自评符合申请条件的,向所在- 1 -地县级安监部门或经委托的乡级安监机构提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 1),并同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
(四)评审:接受评审申请的安监部门或机构应及时通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单位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所在地安监部门或机构负责督促企业将评审报告中不符合项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整改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满足: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小型企业评审得分≥75 分,微型企业评审得分≥ 60 分。
小型、微型企业划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确定。
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自评报告、申请材料、评审报告、证书样式、牌匾样式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评审单位)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评审单位还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具体基本条件由省安监局负责确定。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为江苏省安全生产协会。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 1 -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安监局的监督。
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行业(领域)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二级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材料接收、公正选择评审单位、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自评。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
第九条申请。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企业应向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提交自评报告和申请材料。
江苏省二级标准化评审办法

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自评报告、申请材料、评审报告、证书样式、牌匾样式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评审单位)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评审单位还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具体基本条件由省安监局负责确定。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为江苏省安全生产协会。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 1 -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安监局的监督。
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行业(领域)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二级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材料接收、公正选择评审单位、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自评。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
第九条申请。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企业应向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提交自评报告和申请材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苏安监〔XXXX〕202号_

(B级否决项)
1.缺一项扣2分;
2.安全生产目标不满足标准要求,一项不符合扣1分;
3.从业人员不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或安全生产目标,1人次扣1分;
4.没有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指标或指标未进行量化,扣2分;
5.发布安全生产目标的方式不符合公众易于获得的要求,扣2分。
2.明确责任部门、获取渠道、方式;
3.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
4.形成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查文件:
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制度;
2.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2.其他人员对其安全职责不清楚,1人次扣2分。
3.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
2.对企业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苏安监〔XXXX〕202号_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8
编辑:俞茜
苏安监〔2011〕202号
附件1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A级
要素
B级
要素
标准化要求
企业达标标准
评审方法
评审标准
查文件:
安全生产责任制。
询问:
1.主要负责人是否了解《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职责和细化后的安全职责内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查文件:
1.文件发放记录;
2.培训记录、告知书、宣传材料。
询问:
相关方是否接收到企业传达的相关信息。
未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向相关方进行传达,一项不符合扣1分。
安全文化体系有关文件;
询问:
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安全文化内容掌握情况。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安全文化运行效果。
一级企业未有效运行安全文化体系,扣100分。
(A级否决项)
3.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做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1.安全承诺的内容应明确、公开、文件化;
2.无主要负责人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记录,扣3分;
3.未制定安全文化建设计划或方案,扣2分。
二级企业应初步形成安全文化体系。
查文件:
安全文化体系有关文件。
询问:
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安全文化内容掌握情况。
二级企业
未初步形成安全文化体系,扣100分。
(A级否决项)
一级企业有效运行安全文化体系。
查文件:
查文件: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
不符合,扣100分。
(A级否决项)
2.4组织机构
(20分)
1.企业应设置安委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1.设置安委会;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总2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 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项目自评和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现场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对项冃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般项目每年在3月、7月、□月不少于3次,特殊项目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安监[2011]20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0.14【实施日期】2011.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各市安监局:为推动和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实行分类指导,提高标准化评审标准的实用性、针对性,我局组织部分化工行业协会和专家,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行业的专业特点,编制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江苏省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以及氯碱、合成氨、农药、涂料、工业气体和储存(经营)企业、加油站等分行业的评审标准补充规定,现予发布,并就有关评审标准和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要求,作如下说明。
一、评审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该标准体系共包括2个通用性评审标准和7个专项评审标准补充规定。
1、2个通用性评审标准(以下简称为A类标准)为:《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江苏省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7个专项评审标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为B类标准)为:《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合成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农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涂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工业气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储存(含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补充规定》。
二、评审标准的适用范围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简称A1标准),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基础上,增加了近年来我省出台的部分安全监管措施的内容(在文本中以斜体字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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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发布日期:2011-07-13 实施日期:2011-07-13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评审人员: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
(二)省各有关部门负责二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省安委办汇总;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市安委办汇总,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4、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能严格按照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收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1、配合省、市各有关部门做好对被评审单位的标准化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1)对受理的企业二级标准化达标申请,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的评审单位名录中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并将申请材料转交选定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2)对设立专用帐户,用于暂存申请达标企业激纳的评审技术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用额度按照标准化评审指导性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另定)。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规定支付给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向相关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分表等材料。
不予通过的,向评审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经省、市各有关部门公告的达标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3、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对一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省、市关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该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的建议。
4、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
抽查情况报告省、市各有关部门。
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省、市各有关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5、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6、经省各有关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负责管理全省经国家统一培训合格的评审人员。
二、评审单位管理(一)评审单位分二级、三级2个等级,根据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评审单位业务范围划分及评审人员专业能力确定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省各有关部门负责二级评审单位条件的确认。
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评审单位条件的确认。
二级评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三级评审单位开展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的范围由市各有关部门确定。
省、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结构和企业数量,对评审单位的设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二)二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4、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标准化评审员,并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占一定比例;5、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评审员资格证书、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6、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评审专家聘书。
三级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由各市有关部门确定。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评审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和评分细则,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被评审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3、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4、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5、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7、评审工作资料、被评审企业的现场勘查记录、评审人员到现场开展标准化评审的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自觉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标准化建设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1.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1、评审单位接受评审组织单位委派进行评审工作,并与评审组织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对申请达标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1)评审工作开始前,制定详细的评审实施方案,并函告评审组织单位及申请企业。
(2)按照企业规模、行业以及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
评审组由3至5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必须配备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
评审组人员专业结构要与被评审单位所在行业专业要求相适应。
(3)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标准化各要素的符合情况逐项评分,填写评分表。
(4)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评审分数和不符合项,并形成评分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
3、现场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委派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经相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4、评审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三、评审人员管理(一)评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或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4、已取得国家级、省级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二)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3、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5、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三)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考评公正性的信息;3、参加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标准化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4、严格遵守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5、自觉接受省、市有关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省、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审标准及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进行督查、抽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严格评审流程控制,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管理,严把评审质量关。
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评审单位,要严肃处理,暂停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发现企业在安全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或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以及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附件:1、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2、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3、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附件1: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附件2: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附件3: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