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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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示2022年度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公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示2022年度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公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示2022年度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2.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示2022年度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公告按照《关于实施2022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冀人社字〔2022〕304号),经各市推荐、省级评审,现将1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5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升级建设项目候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月24日-2月28日。

如有异议,请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

联系方式:*************,66908769
附件:2022年度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候选名单(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4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冀劳社办[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21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精神,2008年和2009年将分两批在全国选择300家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企业,选择200所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级工、技师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

我省也将在两年内,选择20家大型企业和15所技工院校,建立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为做好我省第一批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示范基地主要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和院校中产生:(一)已由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信息产业、电力三个项目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二)历届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企业和技工院校;(三)劳动保障部确定的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单位,以及劳动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成员院校;(四)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的大型企业和技工院校。

二、推荐名额劳动保障部分配我省第一批示范基地名额为:企业4家,院校3所。

除国家示范基地外,我省第一批拟选择10家企业、10所技工院校建立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各设区市要根据以上推荐条件,结合本地企业和技工院校的实际情况(符合推荐条件的,可多推荐,不具备推荐条件的,可不推荐),遴选向省厅推荐示范基地备选企业和院校,填写《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2)。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冀劳社[2008]6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10.06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8]6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增长情况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在2007年对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决定再次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具体方案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0。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冀人社字[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21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是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含驻冀中直机关)工人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认可的有效凭证,是岗位聘用、兑现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职业技能证书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共五个等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三条职业技能证书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统一管理发放。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科),负责初、中级工职业技能证书的管理发放和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申领。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职业技能证书出入库台账制度。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需空白职业技能证书,由其职业能力建设处(科)以书面形式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填写《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证书申领计划表》(一式三份),申请批准后持《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证书发放单》到省考试中心工考处领取;中直、省直单位所需空白职业技能证书,由其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湖北省政策细则:(可落户)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266号)文件精神:高级技师(高级经营师)享受高级工程师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被聘任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元、80元、60元。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冀劳社[2008]4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冀劳社[2008]4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14施行日期2008.07.14文号冀劳社[2008]47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冀劳社[2008]4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提高一线生产关键岗位工资水平,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精神,现就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重大意义我省是制造业大省,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工艺流程、革新技术装备、传授操作技能的骨干力量。

提高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对于提高其社会地位,稳定一线职工队伍,引导职工向一线生产岗位流动,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标准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其技术津贴标准不低于200元/月;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500元/月;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800元/月。

三、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列支渠道企业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从企业成本列支,计入工资总额,按月随工资发放,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0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逐步建立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决定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趋势,整合优质资源,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在全国选择300个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企业,选择200所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级工、技师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立示范基地。

通过发挥企业和院校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示范基地认定示范基地将于2008年和2009年分两批进行认定。

示范基地主要从以下四类企业和院校中产生:(一)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信息产业、电力三个项目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历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企业、职业院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冀人社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加强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批准,或经由省人社厅上报批准设立的项目,主要包括“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省“百人计划”人选、博士后和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受资助在我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人才培养和企业培育等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提倡竞争、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下简称专技处)具体负责项目的评审和管理;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申请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项目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道德,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应是所申请项目的负责人,第六条申请人按照相应类别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如实说明。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编造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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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
贴的通知
【文 件 号】冀劳社[2008]47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7-14
【实施时间】2008-07-14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提高一线生产关键岗位工资水平,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精神,现就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制造业大省,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工艺流程、革新技术装备、传授操作技能的骨干力量。

提高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对于提高其社会地位,稳定一线职工队伍,引导职工向一线生产岗位流动,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标准
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其技术津贴标准不低于200元/月;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
职业资格二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500元/月;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800元/月。

三、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列支渠道
企业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从企业成本列支,计入工资总额,按月随工资发放,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是国家对提供了特殊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各类企业应当认真遵照执行。

企业也不得以发放津贴冲抵劳动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技能人才规定应获得的各种奖励。

四、加大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落实力度
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是我省在经济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类企业应当自觉执行,改变目前在人才问题上重使用,轻待遇的问题,做到人才的培养、使用、待遇相衔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高技能人才待遇政策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选拔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流动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待遇的落实力度,为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对拒不支付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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