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2-07-17 09:56:0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8号《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2002年6月12日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订立下列条款:(一)试用期;(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三)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合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编制了劳动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件:劳动合同书二??八年一月二日编号:劳动合同书(适用全日制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河北省劳动合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河北省劳动合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劳动者)姓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格式).DOC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格式).DOC[2002]第8号《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2002年6月12日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订立下列条款:(一)试用期;(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三)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2•【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8号)《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2002年6月12日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订立下列条款:(一)试用期;(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三)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劳动合同规

河北省劳动合同规定近年来,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不断发展,劳动力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中国各省份都相继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合同规定。
下面就是河北省的劳动合同规定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都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
2.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
3. 劳动合同不能单方面修改,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应当重新签订。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1.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合同期限,但不能超过十年。
2. 劳动合同到期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续签劳动合同的具体事项。
三、劳动报酬1. 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用。
2. 劳动者有权知道他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四、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1. 标准工时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四小时。
2. 加班工时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或补休。
3. 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确定。
五、劳动保护和安全1.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2.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3. 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需要休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和休养费。
六、合同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可以因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解除。
2.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河北劳动合同

河北劳动合同河北省劳动合同法一、概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就业岗位和工作条件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双方之间权益的保障和约束。
河北省劳动合同法立足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稳定与发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纠纷的解决等内容。
二、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1. 平等协商原则:雇主和雇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平等协商,根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2. 自由意思原则:劳动合同应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由于强迫、欺诈等非自愿原因而订立。
3.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应当体现公平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合理和有序。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1.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姓名、工作岗位、工作任务、用工期限、工作时间、工资、保险待遇、休假等内容。
2.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雇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变更时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劳动合同可一次续订,但续订期长度不得超过两年。
未经续订的劳动合同,若劳动者继续工作,即视为双方续约。
四、劳动者权利与义务1. 劳动者有权获得担任工作岗位的机会,接受合理的报酬,并享受劳动保障待遇。
2. 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
3. 劳动者应当按时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按规定的工作时间履行职责。
4. 劳动者有权休假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裁减劳动者的合法休假权。
5. 劳动者有权参加职工培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相应机会。
五、用人单位义务与责任1.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并支付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 用人单位应当关心和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3.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保证劳动者的经济权益。
河北省劳动合同(完整)

编号:劳动合同书(适用全日制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劳动者)姓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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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02-07-17 09:56:02)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8号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
2002年6月12日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订立下列条款:
(一)试用期;
(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三)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时间;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约定终止条件;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劳动合同期限为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
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劳动者完成当天工作的时间。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当事人双方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三)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招收录用该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