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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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下简称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公司招用员工时,要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要如实说明。

第五条新招用的员工须出具其与上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若确实无法出具,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

第六条新入职员工办完入职手续后20 个工作内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与员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

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签订1 年期合同;对于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技师)、主任工程师、注册工程师、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签订2-3 年期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注,包括在***的连续工作时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新招用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后10 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可根据岗位差异,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招用人员直接参与到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及其以下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其以下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十五条公司与同一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业(或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与员工签定保密协议或

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技术)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员工约定由职工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

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每月20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

工资按岗取酬,岗变薪变,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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