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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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是指与 ****** 签定劳 动合同,并在 ****** 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第三条 ****** 原劳务派遣人员,经相关组织考核程序,可与****** 签订劳动合同第四条 ******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需填写《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具体负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 各项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 结合 ***************** 以下简称 ******) 实际,*****************以及****** 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工作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章考勤、考核第九条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勤统计,于每月3 日前将上月人员出勤情况汇总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请休假严格按照《************** 党工委****** 干部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职工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管办〔2013 〕39 号)执行,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旷工1-2 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 天至5 天的,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6 天至15 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 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 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 次按旷工1 天处理。

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

第四条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招聘原则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六条录用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背景调查;(五)确定录用人员。

第七条岗位和薪资(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明确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岗位职责和相应薪资待遇;(二)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薪资待遇应与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相挂钩。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动合同签订(一)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应在录用后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变更与终止(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符合续签条件,企业愿意续签的,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一条考勤管理(一)企业应建立考勤制度,明确考勤要求和考勤记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遵守企业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一)企业应建立绩效管理体系,明确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接受企业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奖励或绩效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培训与发展(一)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职业发展计划,对劳动合同制员工进行培训和发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主动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培训和发展活动。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一)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政策。

在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中,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针对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务用工的定义和分类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劳务派遣机构获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动服务。

根据劳务用工的性质和用工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临时性劳务用工和长期性劳务用工。

1. 临时性劳务用工:指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至用人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用工期限在一个月以下。

2. 长期性劳务用工:指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至用人单位从事长期性工作,用工期限在一个月以上。

二、合同工用工的管理办法1. 用工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签订合同工用工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工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劳动保护的实施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合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并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合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将其明确说明在劳动合同中。

合同工应按照合同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并享受法定的休假权益。

5. 劳动关系的处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合同工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有关的合法权益要求,并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三、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的意义1.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利于明确合同工的权益和责任,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合同工人管理制度

单位合同工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单位合同工人的管理,保障合同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与合同工人之间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正式聘用的合同工人,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工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等。

三、合同签订1. 合同签订前,单位应向合同工人提供详细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

2. 合同工人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签字确认。

3. 单位与合同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四、劳动合同履行1. 合同工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2. 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工人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工资。

3. 单位应保障合同工人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违法安排加班。

4. 合同工人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合同工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2)合同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合同工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2)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3)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4)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六、劳动争议处理1.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和******有关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是指与******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三条******原劳务派遣人员,经相关组织考核程序,可与******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需填写《*****************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工作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章考勤、考核第九条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勤统计,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人员出勤情况汇总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请休假严格按照《**************党工委******干部职工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管办〔2013〕39号)执行,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旷工1-2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6天至15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育假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人计[1983]11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人计[1983]11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劳人计[1983]11号)当前,全国已有部分省、市、自治区试行劳动合同制,在改革用工制度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现将试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一、我国现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严重弊病。

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

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自己不劳动或少劳动而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勤劳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大批人才被埋没。

这种制度在客观上起了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极不利于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

因此,用工制度上“铁饭碗”、“大锅饭”的积弊,势在必改。

二、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

劳动合同制的基本特征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职工个人来说,只要积极劳动,工作就有保障,并能多劳多得。

因此,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方面破旧创新的一项重要改革,应当坚决而有秩序地推行。

三、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 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

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 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 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 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 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 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

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川府发[1985]155号

四川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川府发[1985]155号

四川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1985年9月2日川府发〔1985〕1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本着国家、集体(指用人单位)、个人三者兼顾的原则,确定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用签订劳动合同形式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按照国家劳动计划和招工条件招收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正式工人,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固定工一样的社会地位,并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

第二条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在川单位,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用各种指标(含招收、补员、安置、分配等)招用的新工人(熟练工、学徒工和技术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同提供劳动力的县(市、区,下同)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一至五年)、中期合同(六至十年)和长期合同(十一年以上)。

但第一次一般应签订短期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被各单位录用的全部时间,可以累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犯错误被除名、开除,重新就业后,过去的工作时间,只算一般工龄。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不能跨企业、跨地区调动。

因夫妻两地分居,需要照顾的,经双方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转到另一方工作,另签合同,所需增人指标予以承认,社会劳动保险基金随之转移。

第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户口和粮食关系的转移,采取分别办理:来自城镇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户、粮关系的转移,按公安、粮食部门的规定执行;来自农村的,除原有固定职工中正常退休工人或死亡职工的子女补员和国家规定的几个行业的职工子女被各该行业招收后可改变户、粮关系外,其他的不得改变社员身分,原定的自留地和责任田予以保留,户、粮关系不转,所需口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定量供应加价粮,其差价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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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和******有关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是指与******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三条******原劳务派遣人员,经相关组织考核程序,可与******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需填写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工作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章考勤、考核
第九条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勤统计,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人员出勤情况汇总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请休假严格按照《**************党工委******干部职工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管办〔2013〕39号)执行,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旷工1-2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6天至15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育假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经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经常性考核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相关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分别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半年考核结合******上半年考核工作统一进行;年度考核结合******年度考核统一进行,考核办法参照******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驾驶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因违反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尚未构成辞退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

对于情节较轻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对于情节较重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竞争机制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分为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第二十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驾驶员和保洁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包括普通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一级职员、部门副职、部门正职。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竞聘,竞聘办法参照******竞聘上岗办法执行。

(一)普通职员工作满1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三级职员。

(二)三级职员工作满2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二级职员。

(三)二级职员工作满2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一级职员。

(四)一级职员工作满3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部门副职。

(五)部门副职工作满3年,经组织考核程序可竞聘部门正职。

业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由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审核,报常务副书记审批,提交委务会研究通过后,可越级竞聘,越级竞聘比例不超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具有从事相应工作专业的硕士学位,一年工作期后,经组织考核程序,可定级为二级职员。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具有从事相应工作专业的博士学位,一年工作期后,经组织考核程序,可定级为一级职员。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2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五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前30天,办公室通知当事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

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六章工资、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工资为基础工资的80%。

试用期满后按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金额发放。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附件一)。

(一)基础工资按不同岗位计发,主要由基本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工龄工资、特殊津贴和补助构成。

(二)绩效工资根据岗位确定标准。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由财政局统一核交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如遇政策性调整,由******办公室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提出调整方案,经委务会研究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部分,由******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缴纳社保经办机构。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九条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务保险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聘用编制(聘用人员控制数) 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超出财政拔付部分,由******补足。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未经******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无故将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辞退,给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造成损失的,由******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支付补偿金。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此办法不符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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