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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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北京市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以便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是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合于在北京市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等事项。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入职前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劳动者允许,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是双方商议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变更通知,劳动者在接到变更通知后表示允许即视为变更。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双方应当依法履行解除程序和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因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解雇、双方商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解除。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双方应当依法履行终止程序和提前通知义务。

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7.02•【字号】京劳关发[1996]153号•【施行日期】1996.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7月2日京劳关发〔1996〕153号)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市政府1995年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依劳动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收(聘)、录用人员时,从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办理招收(聘)录用手续时,劳动者应出示求职证或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劳动者。

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在15日内办理有关转移劳动关系手续。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12.24【实施日期】200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21修改)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21修改)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2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1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公布,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 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自愿订立,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更为常见和推荐。

3.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条件和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4.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

三、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1. 劳动报酬的确定: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劳动报酬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明细。

四、劳动条件和保护1. 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歇息和休假权益。

2.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3. 特殊劳动保护:对于女职工、未成年劳动者、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争议解决1. 商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商议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2. 劳动仲裁:如商议解决不成,劳动争议可以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劳动争议诉讼:如仲裁裁决不服,劳动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违法行为和责任1. 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强迫劳动、不提供劳动保护等。

2. 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擅自离职、泄露商业秘密等。

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

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

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关于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全文如下,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手册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北京市的劳动合同条例

北京市的劳动合同条例

北京市的劳动合同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章总则第1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活动,适合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合于在北京市辖区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活动。

第3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2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4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5条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分别提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身.分.挣明材料。

第6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身.分.挣耗.吗;(二)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四)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安全、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7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劳动合同范本,并将范本交劳动者知晓。

第8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予以订立。

第3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9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安全、劳动保险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1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益。

第11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劳动条件和权益。

第12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可以续订或者解除。

第13条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章其他第14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商议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拒不订立劳动合同;(二)不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三)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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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市政府1995年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依劳动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收(聘)、录用人员时,从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办理招收(聘)录用手续时,劳动者应出示求职证或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劳动者。

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在15日内办理有关转移劳动关系手续。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在新的用人单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定医疗期,续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应计算为现单位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及时
调查研究,进行调解,把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以下台帐:
①劳动合同台帐;
②岗位(专项)协议台帐;
③医疗期台帐;
④职工培训台帐;
⑤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去向台帐;
⑥其它必要台帐。

具备条件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规章制度与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相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或修订,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二条企业行政和工会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进行纠正。

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依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企业本年度内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情况报送主管区、县劳动局,局、总公司劳动处;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汇总后于2月15日前报市劳动局。

第十四条企业主管部门应设有专人分管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加强所属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附件一: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编号()
------------------------------------姓名||合同编号|------------------------------------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届满,拟续订(终止)劳动合同。

经办人:年月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同志:你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届满,企业拟与你续订(终止)劳动合同。

请将下面回执填好,于月日,将你的意见返回。

经办人:年月日------------------------------------------------------------------------回执------------------------------------于年月日收到《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同意(不同意)企业意见,本人意见:姓名:年月日------------------------------------
附件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存根第号本单位与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___________,于年月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经办人:年月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本单位与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___________,于年月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单位盖章):
(存入职工档案)年月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同志: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_____________,于年月
日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如无接收单位,请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1996年07月02日实施日期:1996年07月02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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