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极其行为

合集下载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分为四类:第一,决策主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决策机构或董事会。

第二,管理主体,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下设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所属的职能机构,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职能机构。

第三,实施主体,指直接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职工个人、个体户、专业户、重点户、作业组。

①2)两类:(1)经济管理主体, 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它负有管理经济的职能,享有一定的权限,并按照这个权限进行管理。

(2)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户、农民。

②3)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但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内部单位,也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它们被称为经济法的特殊主体。

③4)三类:第一,经济行政机关,或称经济管理机关,是运行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专门机关。

我国的经济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等。

第二,经济组织。

第三,公民。

公民大致分为三类:其一,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其二,作为生产者的公民,主要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门户;其三,与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的公民。

第四,其他主体,可以担任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国家机关以及在中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④5)由于经济法可依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类,因此经济法的主体便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可分为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调控主体,后者可简称为承受或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也分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规制或管理主体,后者可简称为受制或市场主体。

⑤6)根据经济法主体所处的地位和形式的权能不同,可把它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04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第04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分为两类: 一类是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所实施的宏观调控行
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可合称为“调制行为”。 一类是受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直接影响的经营者所从事的
市场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具有主导地位。
(一)宏观调控行为 1、宏观调控行为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
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三、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定义: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 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和 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一)宏观调控机构 (二)市场规制机构
(一)宏观调控机构
1、宏观调控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 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统一性 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 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 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 6、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3.两者的职责和手段(工具)不同 宏观调控机构职责是调控宏观市场秩序,主要是规划科学
、财政公平、金融稳定、产业合理等,其所采取的调控手段是 发展规划、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
市场规制机构的职责是维护微观市场秩序,主要是维护正 当的竞争秩序、自由的竞争秩序、公平的交易秩序等,所以市 场规制机构所采取的规制手段是规制具体的市场行为,如规制 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等。
2、宏观调控行为是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
• 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而是公共领域 • 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 • 宏观领域是市场机制力所不及的领域 • 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
3、宏观调控行为是有限调控行为
4、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发扬民主
5、宏观调控行为主要是法律调控行为

经济法主体制度(教育知识)

经济法主体制度(教育知识)

• 乡镇
立法、审查、批准、 决定、监督

2、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教书育人
4
• 3、特殊企业(相对于普通企业形态)


传统典型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
合作社
• 企业
传统非典型企业 国有企业
普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各类企业核心法 +相关配套性法规)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与构成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教书育人
1
•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 关系的参加者,依法在经济管理、竞争、组织管 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 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成为纳税人;

公民个人:税收法律关系、工商管理法律
关系等
教书育人
8
• 一、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 • 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教书育人
9
• (一)经济职权的概念

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经济法主体依法所享有
的,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对市场秩序进行
管理规制的资格。

经济管理职权

(主以体国家强制力目为的保障,不强得制随性意放弃)
• 2、不以给违法行为人民带事来责任经济上的不利后果 为唯一结果(经济法责行任政责≠任经济责任);
• 3、经济法责任具有综刑合事性责任;
教书育人
15
• 传统的责任理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经济法的主体种类繁多,反映出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经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公民和法人。

一、公民
公民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规定的18岁以上
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

根据该法律,公民具有采取法律行为能力,即具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够形成法律效力,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义务。

公民可以单独和其他公民共同结成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担任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当事人。

例如,公民可以自行组建公司,或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充任公司的股东或职员;公民也可以自行将财产出售、购买、租赁等,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公民还可以以公民身份订立合同,即使没有法人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担任合同的当事人。

二、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经济组织,包括企业、团体、机构等。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其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在民事活动中受法律保护。

法人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人财产独立,其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其所
拥有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其相应的股东或参与者来承担。

法人可以依法独立签订合同、以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与民事诉讼等。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主体种类包括公民、法人等。

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必须根据其身份和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行为,以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维护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效力。

经济法主体的观点

经济法主体的观点

二十几年来各种专著、教材、文章提出的经济法主体概念很多,这里我们选取一些典型提法列举如下。

1)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的参与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确定经济法主体的范畴有着直接意义。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实体能够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公民也可成为经济法主体。

②2)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承担责任、拥有权利、享受利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部分分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

③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社会经济组织,经由法律设定后成为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规定的那种实体。

多层次、多种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总体特征。

多层次是指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主体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多种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营规模、活动范围极不统一,是多种类的群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互之间的不平等性。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能进行的活动只能是经济活动,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特征。

①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②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它们既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

③6)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活动中形成的纵向的管理关系的法律,因经济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由法律确认的拥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因此,经济法主体就分为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

管理受体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他主体和自主体。

④7)必须从事意志经济活动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

意志经济活动是指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经济活动。

地位高低不等、规模大小不同、经济成分各异的主体均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由于在意志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形成了在纵向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特征。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二、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首先要固定市场主体类型,将市 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如 经营者与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2)内涵特定化。应将不同名称所表示的市场 主体的法律特征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 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定目的,往往基于某种特定 目的而肯定某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如基于反垄断、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等目的,确立了中小 企业;基于发展高新技术目的,确立了高新技术企 业。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 与市场互动之法。 因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 政府—市场框架。 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相联系; 法学领域,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划分。 现实基础: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两个层次 展开的。如政府与企业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 济立法关注的主题。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在政府—市场框架互动过程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 位的社会中间层,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 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 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如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和股民 两层框架有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政 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政府不足以弥补 市场的不足,市场不足以弥补政府的缺陷。 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 会中间层制约政府的力度均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市场主体,市场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主体。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所编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规和政策》(1992-1996)就“市场主 体”单列一编,这表明“市场主体”一词已由学 术术语演变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主体行为分析

经济法主体行为分析

经济法主体行为分析从苏州、温州个案思考经济法对政府企业具体关系如何调整。

建立经济法的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假设。

假设政府和企业均为利益主体,有其独立的利益目标,能够进行博弈行为,经济法对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调整应使两大主体最后的博弈行为得到最佳均衡结果,这就是合作原则。

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经济运行的部门法,应该平衡对待政府和企业,既规制企业行为,也规制政府行为,以社会为本位,引导经济和谐科学发展。

标签:政府;企业;经济法;利益主体;博弈行为;和谐社会0 前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各地经济各领风骚数百年。

在我们还在惊叹温州炒房团在全国各地房产市场上兴风作浪时,温州民营经济已经遭遇瓶颈,盛极而衰。

而与此同时,从以乡镇经济为代表的苏南模式中发展蜕变而来的新苏州经济模式目前发展势头良好,蒸蒸日上。

今年,由这两市辐射出来的浙江与江苏两省市地区经济增长速度也出现相悖趋势。

分析其中原因,温州的民营企业由市场主导壮大,苏州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由政府主导推动。

温州市政府给外界留下的印象是小政府模式,与此对应的是苏州的强势政府。

由此,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经济增长中不同定位引起我从经济法视野的思考。

1 从经济法利益论浅析政企法律关系经济法“作为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国家经济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

通说认为,经济法律关系两大主体是政府和企业。

1.1 主体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亚当·斯密提出的“经济人”假设一直是经济学的奠基石。

“经济人”包含3个基本命题:第一是自利,追求人的自身利益是根本动力;第二是理性,即每个人都会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而理性地选择做出相应的经济行为;第三是在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下,经济人所追求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无形中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

有的学者提出将其作为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假设。

但是,“经济人”假设并不完全符合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这两章的基本宗旨。

对经济法主体理解更为贴切的应该是利益主体假设。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第一,主体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一)政府——市场⏹(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一)主体资格的界定⏹(二)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三)取得主体资格的方式。

⏹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一)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经济管理主体既是公共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

⏹(二)双重身份分开的必要性。

⏹1、双重身份使政府不能完全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2、双重身份使得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经常错位⏹(三)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主要是机关分开与规则分开。

⏹(四)双重身份的财政支撑。

⏹五、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集权与分权——以财政权为视角⏹1、建国初期,高度集权、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的确立。

⏹2、建国后我国财政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

⏹3、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分权实践。

⏹4、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的矛盾。

⏹经济上的地区割据和重复建设。

⏹中央财政收入的逐渐弱化。

⏹5、94年分税制改革,界定财政分权。

⏹六、地方政府的改革——行政区经济向区域经济一体化转变⏹(一)不同行政区经济之间既相互竞争又彼此依赖。

⏹行政区经济是以行政区划作为经济发展的范围。

⏹行政区经济的特点:⏹1、行政区经济的运行,具有较强的封闭性。

⏹2、各行政区经济在产业结构发展上趋同。

⏹3、经济中心与行政中心高度一致(省会城市就是经济重心)。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区)⏹超越原有的行政区划建制对经济发展的限制,形成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区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经济法律关系需满足的条件
3.经济法律关 系的一方主体恒 定为国家,另一 方为各式市场主 体。
二、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内容提要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所谓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以 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 当事人,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利的享有 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一、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以前关于国家(政府) 的行为存在着三种假设:
慈善模式,认为政府无私地追求社会利益的 最大化;
巨物模式,认为政府也是追求自身独立利益最 大化的经济人;
民主模式,认为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全社会 成员的民主选择的结果。
一、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准民主模式是较为合理的 一种国家(政府)角色定位。在经济法的领域里, 民主模式的合理性决定了国家对市场干预是具有一 定的法理与道德基础的,此为“国家干预”,而巨 物模式的合理性又决定了对国家经济管理权力进行 法律制约也是必不可少的,此为“干预国家”。这 两者的合理结合(相互配合与制约)就是我们所要 倡导的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的基本内涵。
一、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
当 经济领域的合作达到一定成熟与机制化运作 的时候,其合作理念就会很自然地向政治领域延 伸和渗透,从而引起国家性质的异化和嬗变。 国家毕竟是一种抽象物,是由一定的群体进 行操纵的,如果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运行机制和保 障监督机制的话,国家也是很容易沦为某一集团 谋利的强力工具的。
第二,被 管理行为 :市场主 体及中介 组织
二、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分类:
第三,抗 辩和寻求 救济的权 力:市场 主体及中 介组织。
小结
由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实际上 是多种法律范畴层层指向的最后对象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所有法律只 不过是在如何塑造主体并规范其行为 这两大问题上做文章而已。
二、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括各种经济运行过程的参与者, 统称为广义“市场主体”。包括狭义的市场 主体(各类企业及经济组织)和中介组织 (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
二、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3)地位
第一类主体与国家之间的主被动关系较为明确, 第二类主体地位较为复杂,其不仅作为被管理者受 到国家的管理,还作为管理者管理第一类市场主体 。当其作为被管理者时,可以说是一种市场主体, 当其作为管理者时,又具备了一定的管理职能,是 国家在一定领域的替代物。从法律意义上看,中介 组织追根溯源还是一种被管理者,是国家管理经济 的中介体。我们将中介组织划归广义的市场主体。
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
严格说来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应是指抽 象意义上的国家,因为经济管理权力从本 源上是全体公民让渡的给国家的,因此只 有代表全民的国家才具备这一权力。在这 里,我们也应该将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具体 表述为国家机关。
二、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3)狭义市场主体:
一方面,对国家管理主体非法干预享有抗辩 权; 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享 有救济权
二、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4)中介组织:
一方面,作为管理者时,享有经济权力和经 济权限; 另一方面,作为被管理者时,享有抗辩和寻 求救济的权力。
一、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国家主要是服 务于少数集团利益的工具.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在形式上国家已不再是 少数利益集团可以任意操纵的工具了,这时候的 法律机制已较为全面和合理地体现了多数人的团 体意志,国家通过法律机制对社会经济实施管理 也取得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国家真正成为了现代 经济法的主体。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
第二节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及其行为 内容提要
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
国家及其政府在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行为
一、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
任何一个历史阶段的国家都必须对经济实施 一定的管理。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国家一般在土地制度、 农业、矿业和赋税等领域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也相应 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对经济的各种管制逐渐转 向对市场的完善方面,并从此奠定现代国家的经 济管理职能的基调。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需满足的条件
1.经济法律关系 须由经济法确认, 这是法律关系与普 通社会关系的根本 区别所在;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需满足的条件
2.经济法律关系最 终表现为权利义务关 系,但就国家这一方 主体来讲往往表现为 权力或权限;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概念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
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概述
•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概 念
• 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 的构成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概念
1.概念
所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及 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 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将之简称为 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或经济法律关 系。
二、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 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
二、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分类:
第一,管 理行为: 国家及中 介组织
二、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分类:
二、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概念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该法律关 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的经 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也承担不 同的义务。
二、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2)国家(及政府):
一方面,享有的权利体现为一种经济 权力,即经济管理权; 另一方面政府的经济管理权是受到法律限制 的,因此政府的经济权利又表现为一种经济 权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