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码头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码头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码头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码头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码头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码头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码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第七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八条码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可靠。

第九条码头设施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超负荷运行。

第十条码头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应急救援设施应当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新。

第十一条码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或者整改。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码头作业人员有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制止或者报告。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码头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篇一: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码头建设、运营、维护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码头作业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码头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码头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码头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码头作业安全。

第八条码头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码头作业安全管理第九条码头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码头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码头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码头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作业要求。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严禁乱堆乱放、乱拉乱挂,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第四章码头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码头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码头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码头作业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条码头作业现场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违章用火、用电。

港口作业中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口作业中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港口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国际贸易的物流枢纽,承担着货物进出口、旅客运输等重要职能。

随着港口作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港口业务的日益复杂化,港口作业中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港口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港口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港口企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货物所有人、装卸作业单位等。

三、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预防事故发生。

2. 综合管理,系统治理。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要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综合管理,形成系统治理格局。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要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持续改进。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港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港口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港口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港口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计划。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港口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港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港口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

(2)港口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港口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购置安全设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

(2)港口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五、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 港口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码头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码头安全管理对于维护贸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规定展开,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设备安全、应急预案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港口码头应制定细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种安全措施的实施程序和内容,确保码头运营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制度应包括对进出港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检查、港口内人员和设备的管理等内容。

同时,制度应与国际惯例和法律法规相一致,提高港口的国际竞争力。

二、人员培训港口码头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包括港口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如码头工人、船员、港口安检人员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港口安全操作规程、货物危险性辨识与处理、应急处置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设备安全设备安全是港口码头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港口应配备先进、可靠的设备,如安全检查设备、消防设备、船舶停靠设备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港口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应急预案港口码头应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根据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和工作流程,为保障港口安全提供可行的应对方案。

应急预案应考虑到各种情况,如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为应对不同的危险情况制定不同的应急措施。

五、加强合作与信息交流港口码头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及时获取国内外安全管理经验,了解国际安全标准并加以吸收和应用。

与国内外港口分享安全信息,通过互联网或安全会议等方式加强港口安全的协调与合作。

六、建立安全检查机制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对港口内进出港的船舶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包括船舶及其设备、货物的安全性检查和危险品识别、山寨产品识别等。

建立安全检查机制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防止恶意物品进入港口。

七、建立安全监控体系港口码头应建立全面、高效的安全监控体系,通过安全摄像、智能感知技术等手段实时监控整个港口运营过程,及时掌握港口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

国家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国家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码头建设、维护、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监管、强化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码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码头作业安全。

第六条码头企业应当制定码头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人员职责、作业程序、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七条码头企业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

第十一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码头安全设施设备第十二条码头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码头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结构安全:设施设备结构合理,强度足够,能够承受正常使用和意外情况下的负荷。

(二)电气安全:设施设备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符合电气安全标准,防止电气事故发生。

(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具备消防功能,能够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四)环保安全:设施设备能够防止环境污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码头企业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码头作业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码头是国家海运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

为了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保障港口码头的正常运营和人员财产的安全,制定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港口码头的安全是其运营的基础,所有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确保人员、船舶和设备的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

港口码头的管理必须注重预防性、综合性和系统性,通过科学的预测和措施的实施,提前预防各类安全事故。

3. 制度化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的有序进行。

4. 整体安全原则。

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整体规划,协调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

5. 公平公正原则。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活动必须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1.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机构。

港口码头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安全管理机构应由港口码头管理部门负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员。

港口码头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急处置等。

3. 港口码头作业人员。

港口码头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作的安全进行。

三、安全设施和器材1. 护栏和警示标识。

港口码头应当设置合适的护栏和警示标识,确保人员、车辆和设备的安全通行和操作。

2. 照明设施。

港口码头应当设置合适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作业的安全进行。

3. 消防设施。

港口码头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火灾处置。

4. 应急救援设施。

港口码头应当配备合适的应急救援设施,包括急救箱、救生设备等,以应对各类事故和紧急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1. 作业规程。

港口码头应当建立完善的作业规程,明确作业程序和注意事项,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码头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港口码头的运营效率,维护国家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港口管理经验,制定本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港口码头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规定,港口码头作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港口码头的职责和义务意识,提高港口码头的应急处置能力,防范港口码头可能出现的事故。

第四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注重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化建设,在港口码头各个环节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

第六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强化团队协作,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机制,提高港口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第七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防爆设施、消防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紧急求救设备等。

第八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正常运行状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设备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设备随时可用。

第十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应进行定期演练和测试,确保设备性能符合要求,人员能够熟练操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设备运行记录,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修,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制定明确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并组织港口码头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港口码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港口码头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港口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今天店铺在这里为大家介绍港口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港口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十条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是否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装卸安全技术要求、装卸量、储存量,港口周边环境影响以及安全管理状况等因素,科学地分析突发重大事故的致因并预测模拟其后果,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

第十六条承担安全现状评价的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识别并把握评价对象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点,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评价,评估评价对象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基本情况,从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与生产环境条件、安全规章制度与管理状况、安全教育与员工素质等诸方面的现状全面、系统地进行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七条承担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评价导则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港口安全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

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安全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港口管理实际,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织评审的机构不得评审本机构承接的评价项目。

第二十条组织港口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以安全生产科研为依托,拥有熟悉安全技术的专业人员,并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和评审专家库。

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根据评价项目实际随机选择相关的专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

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的港口安全评价的评审工作应接受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的监督与指导,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分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组织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将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及评审专家库报送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

专家库应选择熟悉港口工程安全设计、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海事安全监督管理及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机构及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应保守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港口安全评价的费用应根据具体评价项目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费规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港口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港口生产系统安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与原劳动部颁发的《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交人劳发[1994]423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一、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五、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作业期间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

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须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五条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监督检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