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12•【字号】陕政发[1995]34号•【施行日期】199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5]34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近年来,我省在建筑行业推行招标投标承包制,有组织地对建筑市场进行治理整顿,推动了建筑市场的发育。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已经从局部试点发展到全面实施阶段,招标投标范围从大中型项目向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扩展,1994年施工招标投标率达到45%。
但由于部门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配套,使招标投标工作不够规范,甚至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有的行政干预,以职以权谋私;有的建设单位肢解工程,私下发包,谋取私利;有的承包企业倒手转包,层层渔利;有的中介组织高额回扣,行贿受贿,致使一些工程质次价高,施工周期长,投资效益差,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凡在我省境内由政府投资或其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引进外资和在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都必须按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对不宜招标投标的特殊工程和确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招标投标的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经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其派员监督下方可发包。
投资在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发包办法,由各地、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率今年二季度要达到80%,下半年要达到90%。
为了确保目标的实现,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100%的招标投标率进行安排。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建设厅、监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省监察厅2005年3月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监管,规范招标行为为防止部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评标标准等行为,各地应推行招标人使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在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格预审环节的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各级政府可建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期代表政府对参与此类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在统一的标准、条件下进行集中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加工程投标。
三、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投标报价行为(一)全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二)投标人应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
四、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一)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行为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招标核准申请,实行备案制项目应在项目备案之后及时向备案部门提交招标核准申请。
县级以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认真履行招标核准工作职责,要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严禁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需要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应经该项目招标核准部门的同级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报批。
二、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未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开展招标活动;已经开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1-10-3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阳府办〔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阳府办〔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招投标文件编制、保管和中标通知书发放(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今后,凡在市直、县(市、区)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项目,应分别由市直或县(市、区)招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编号,基本格式为:△△(××)第○○号,其中△△代表招标备案部门简称(中文简称),××代表年份,○○代表所在地招标备案项目编号。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向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申请招标文件编号。
不按照招标管理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编号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不使用招标管理部门提供招标文件编号的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管理部门给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招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制作成光盘分别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其中招投标资料中涉及到签章盖章的页面可用扫描方式处理。
同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使用我市各行业推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份数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组成,不需技术文件评审的项目一般不用编制技术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8•【字号】湘政办发[2002]52号•【施行日期】200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要学习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
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凡国家和省已明令宣布失效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适用。
今后,各市、州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应先征求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报省计委备案;省直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省计委会签或联合发文,报省政府备案。
二、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决定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确定出台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的综合性政策,批准省重大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方式等涉及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事宜。
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卫生厅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招投标办设省计委),为全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 3 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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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宣贯材料、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思路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人员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多个子系统,不仅要求每一个子系统运行良好,更要求各个子系统之间信息共享、互联互动,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
近年来,市住建委领导在反复强调上述工作思路的基础上,不断采取措施,已经形成了系统化的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体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不仅是上述系统工程中一个子系统,更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体系有重要的引领、服务作用。
必须打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对招标、投标、评标等法定环节进行程序性的监督、管理的观念。
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但包含了施工企业人员财物状况、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等工程项目重要的商务、经济因素,也包括了施工组织设计、机械设备投入、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安全保障等工程项目的重要技术措施,可以说是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书面意义上的实施”;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招标投标,形成了工程价格、价款支付、工程担保、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不能再进行实质性改变的合同,与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密不可分。
因此,必须站在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的角度来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创新,积极融入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的系统工程的建设工作中,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水平。
(一)完善制度、开发平台,构建系统化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模式在目前的建设工程招标监管中,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率不高,一些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在总包招标并取得施工许可后,规避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监管工作中缺乏抓手,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同时,存在区(县)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需在市里进行招标的问题等。
因此,必须打破总包、分包、材料设备招标监管现状,构建系统化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模式。
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 号)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总承包范围内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专业工程,经发包人同意分包或者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分包的,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上述规定与建设部124 号令等文件配合,构建起系统化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体系。
关于实现途径问题,在新的办公平台中,总包招标文件备案时将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和材料设备,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中集中单列。
上述内容本身就是招标文件或合同的组成部分,单独备案不会增加行政相对人的工作量,通过系统的自动流转可以构建起完整的招标和合同管理体系。
同时,在新的办公平台上线后,区(县)监管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招标将自动转为各区(县)住建委监管,有利于各区(县)住建委加强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二)统一标准、重心下移,实现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体化监关于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体化监管,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 包括:制定了市区一体化的指导文件,包括《招投标监管与服务工作权限下放标准》《招投标与市场交易备案与服务标准》、《区(县)招投标与市场服务考核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管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等。
建立市区一体化招投标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全市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会,建立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区(县)招标办建立了特殊问题记录及报告”制度,将工作中的新问题、特殊情况记录后报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会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建立工作情况报送制度,区(县)招标办定期将监管数据、业务动态以及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住房、市住建委委托区(县)办理项目的招标情况报送市招标办。
建立市区两级工作人员交流制度,根据交流计划,上半年,海淀、石景山、昌平、通州、延庆等区(县)共十五名同志到市招标办进行学习,采取一对一帮扶的方式对区(县)交流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加强对区(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采取召开全市培训会、座谈会、例会以及赴区(县)现场指导等方式对区(县)进行业务培训。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施工合同管理集中业务培训,为扎实有序地推进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夯实基础。
下一步,将配合市、区(县)住建委职责分工调整,推动管理重心下移、权限下放。
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整合资源、优化机制,实现全市招投标监管工作一盘棋,年底前完成四个统一”。
即制度统一、平台统一、监管标准统一、考核机制统一。
(三)信息共享、职能联动,打造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强有力的工作合力加强与委建筑市场处、法制处、质量处、建筑业处、造价处、交易中心、注册中心、房地产开发管理处、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等涉及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联动执法。
首先,通过新平台建设,实现基础数据库与市住建委企业资质、注册人员、信用信息等数据库的统一。
新平台数据库中企业资质、注册人员、信用信息等必须实时从市住建委数据库中进行抓取,条件成熟时直接使用市住建委数据库;同时,将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通过平台直接上传市住建委有关数据库,为施工许可、企业资质、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等提供信息支持,彻底解决“信息孤岛”问题。
其次,加强制度建设,形成监管合力。
《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文件均强调了职能联动的要求。
如京政办发〔2011〕46 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分包项目依法招标及备案情况”,即强调了竣工验收管理部门与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的联动,强化了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京建法〔2011〕12 号第十七条规定“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 强调了建筑业管理处和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能联动。
第三要加强执法检查。
京政办发〔2011〕46号规定:“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健全监督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按照‘实体检查 '与‘行为监督 '并重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实施综合执法,检查结果应用于市场主体综合评价及准入资格管理,实现施工现场与工程交易市场‘两场 '联动、闭合管理。
”今年,市住建委已经组织了多次多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
市招标办联合有关部门对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并以市区两级联合检查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内抽查了近百个项目。
目前,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四)积极协调、全面推进,逐步建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等的联动机制《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 号)第七方面的第(二十五)项规定“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和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县政府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相关部门要做好动员部署、组织推动工作,加强协同配合,对全市建筑市场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提升本市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水平。
”京政办发〔2011〕46 号对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提出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的要求,既指出了协同配合工作的目标,也是对下一步工作的要求。
近年来,市招标办按照市住建委领导的要求,在协同配合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方面:一是实现“电子行政监察”,新平台建设过程中,在已经实现的行政管理事项全过程嵌入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平台的基础上,将开标、评标全过程也嵌入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平台,纪检监察部门不仅可以对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还可以对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进行实时监督。
二是与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共同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近期将开展对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是加强与市发改委的沟通,加快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对有关文件及时进行修订。
四是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快速协调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在招标投标监管创新方面:一是与市规划委招投标监管部门共同完成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试点工作,制定了《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工作方案》,建立了共同监管机制,建立了《北京市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模板》等;二是新平台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实现了规划许可证的自动抓取、比对,有效防范了两个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衔接部分可能存在的风险;三是与市校安办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顺利完成“校安工程合格承包人名册”的招标工作,区(县)招标办坚决执行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制度,采取各项措施,加快办理,通州等招标办采取了提供无节假日办理的服务方式,全力保证了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的顺利进展。
与其他管理部门建立高效的联动机制是创新招标投标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市招标办将积极协调、全面推进,加强与监察、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工商、金融、国资委等多部门的联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 号)(一)起草背景1、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创新监管机制2009年7月,中央做出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着力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查处一批重大案件、总结一批典型经验、健全一批法律制度,尤其要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标本兼治、注重治本,从制度层面解决深层次问题。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力推进制度建设。
招标不规范,存在不招标或不按程序招标的问题,反映最强烈的是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伤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滋生腐败,增加建设成本和投资,埋下质量安全隐患。
对这些行为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难以操作。
法律法规不完善让围标串标者有空可钻。
《招标投标法》没有具体规定何种行为为围标串标,七部委30 号令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加起来共六条,操作性不强,想制定一些具体点的、可操作的围标串标认定办法或标准,但没有上位法的支持,正是这种法律和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给围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