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京建法【2011】12号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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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5】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购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将所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协助预购人转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严格执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或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相关政策,并按《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文件要求留存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核查原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住房或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三、买卖双方注销存量房网签合同信息后,同一购房人再次购买同一套房屋签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上记载价格变化情况。
纳税申报人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相关材料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地方税务部门综合运用房地产估价等技术加强房屋交易税收征管。
京建法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施组中常用的编制依据

1.3主要规范、规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表中提供的规范、规程(更新时间2012.4)。
类别名称编号国家《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行业《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2-200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01-26-2003 《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选用技术规程》DB11/T583-2008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BJ01-61-2002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DBJ01-80-2003地方《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1-20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5 《全钢大模板应用技术规程》DBJ01-89-20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J01-91-2004 《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J01-93-2004 《预防混凝土结构工程碱集料反应规程》DBJ01-95-2005 《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97-2005 《厨房、厕浴间防水技术规程》DBJ01-105-2006 《建筑内外墙涂料应用技术规程》DBJ/T01-107-2006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T383-2006 《北京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B11/T339-2006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T513-2008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729-20101.4主要标准类别名称编号国家《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矿渣、火山灰质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 《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钢筋混凝士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8 《钢筋混凝士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18242-2008 《聚氨酯防水涂料》GB19250-2003 《建设用砂》GB/T14684-2011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 《蒸压灰砂砖》GB11945-1999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2003 《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GB/T15229-201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99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29-2011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行业《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04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JC/T894-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9-2001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地方《轻隔墙条板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9-2000 《外墙内保温板质量检验标准》DBJ01-30-2000《聚合物改性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53-2001 《外墙外保温用聚合物砂浆质量检验标准》DBJ01-63-2002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01-69-2003 《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01-70-2003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DBJ01-72-20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企业《建筑路桥市政工程施工工艺标准》QCJJT-JS02-2004 1.5主要图集图集名称图集编号编制单位《建筑构造图集》88J、08BJ华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西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组办公室《建筑设备安装图集》91SB 华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砼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1G101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出版社《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11G329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出版社《建筑电气通用图集》09BD 华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1.6主要法规、规定名称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第91号1997.11.011998.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年第22号1989.12.26198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10.282009.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0号2002.06.292002.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2011.12.312011.12.31《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2009.04.292009.06.01《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质[2002]649号2002.9.16 2002.9.16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两项北京市标准的通知京建科教[2003]22号2003.01.142003.02.0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政府84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第61号令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安部公消[2011]65号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市人大公告第17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京食安发[2006[第13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质〔2009〕383号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 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10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2011-11-25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1]2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2011-11-1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2009年版房屋建筑部分2009.101.7其它内容编号日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城建二公司管理程序和管理手册(三合一版2011.04 本)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体系文件北京城建2000版2000.10 注:编制依据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具体工程相应调整及补充、更新。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 3 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暂列金额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投标_

暂列金额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投标?□文/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李金升案例介绍2013 年10 月25 日,招标人某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发布了《关于某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扩建工程二期施工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一工程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
招标公告中称,该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164.17m2,其中教学楼3# 为一至四层,体艺馆为一至三层,总投资约为1200 万元,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
本次招标范围为施工图内的建筑安装工程。
计划工期370 日历天,质量目标为合格。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该工程不进行集中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2013 年10 月28 日至2013 年11 月1 日,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地点,招标人向报名的潜在投标人以1500 元每套的价格发售了招标文件。
2013 年11 月11 日,招标人发布了《关于某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扩建工程二期招标最高限价》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有如下两项:1.招标文件前附表10.1 中的招标最高限价计算公式修正如下:(经县财政局审核的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92%+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2.该工程的招标最高限价为:R M B¥11630360.40 元(含暂列金额680000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00000 元)(,经县财政局审核的招标控制价12573870 元-暂列金额680000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00000 元)×92%+暂列金额680000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00000 元=11630360.4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叁万零叁佰陆拾元肆角整。
针对该工程中暂列金额680000 元的项目,是否必须经过招标投标?引起了人们的争论。
案情分析一、针对上述案情具体有三种不同意见(一)不需要招标投标1.虽然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虽然暂估价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是否招标投标,但不能将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相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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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1-10-31
京建法[2011]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六、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
七、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投标人进行加分。
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监理费,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九、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后,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十、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一)采用资格预审时的资格预审结果;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项目。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应
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实名办理业务,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三、评标专家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的评标行为应当遵守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守则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招标项目全部资料的保存工作,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后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资格预审评审、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工作的依据。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开标、评标等活动和招标投标有关主体进行实时监督。
十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备案合同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十八、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应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上办理,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并加强对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培训、指导、考核。
十九、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京建法[2005]12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