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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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适用于南京市城乡建设领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道路与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以及相关责任、处罚等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规范,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由南京市建设管理部门制定,具体责任由南京市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章建设工程设计规范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南京市的地方规范和要求,保证设计方案合理、经济、安全、环保。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确定适宜的结构形式、材料选用、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设计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地质情况、环境保护等要素,合理选择建设工程的方向、高度、间距等设计参数。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标准,保证施工过程和质量的可控性。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前进行专业论证,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专业审查,保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规范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南京市的地方规范和要求,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现场组织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296号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296号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责任:(一)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二)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三)建设工程开工前,预付不少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部分的60%,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产生影响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将勘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宁政发[2004]238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其委托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本市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按照本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建管处领取本企业的信用手册,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

市建管处应当对企业基本情况认真核实,并在信用手册中真实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合同履行、奖惩和企业变更等信用信息,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作出信用评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宁建工字[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工字〔2007〕3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00七年三月八日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城市建设现代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的系统,该系统具备视(音)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功能。

第三条远程监控系统是监督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

第四条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统一管理,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必须设置远程监控系统。

(一)18层以上高层建筑;(二)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m2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三)高度50m以上的构筑物;(四)1000m2以上(含1000m2)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凡属于第五条规定工程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于工程开工之前,委托具有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相关费用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承担。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2023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最新

2023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保障临时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环境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以下称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物。

第三条临时建筑管理应当符合合法、安全、必要、绿色和协调的要求,确保管理规范、市容整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监管平台,对建设工程及其临时建筑实施全过程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临时建筑的日常巡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执法体制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权。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审批,加强审批实施情况监管,并将审批信息及时与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临时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临时建筑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临时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集中区域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探索临时建筑的统一规划、科学选址、集中建设和规范管理。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集中建设的临时建筑。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审批服务,精简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能。

符合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条件的临时建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当场作出决定。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自有土地外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范围内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辖区内县属建筑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指导。

第四条南京市劳动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并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工会等群众组织依法对建筑施工安全进行群众监督。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章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八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http;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标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监督电话和开竣工日期;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五条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与平整现场;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设专人接待居民来访,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第十八条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设管线,应当按照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第三章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第二十一条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告知附近居民;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四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一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三职工宿舍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设施;四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http;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浦口区江北新市区,六合区雄洲镇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江宁东山新市区、禄口镇、汤山镇、麒麟镇、方山教育功能区等范围以外地区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高淳县、溧水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实施办法; 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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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城镇环境卫生,提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曲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拆除工程活动和建设储备地块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等范围为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城乡居民统一建房和个人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得开工建设。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实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现场张贴悬挂施工许可证或备案表。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施工和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勘。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应向施工许可发证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并应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依法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质量和安全生产执法指令。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现场管理实行信用制度,相关监督机构应将施工现场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的采集、录入和考勤管理,并确保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用工制,办理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障手续。

规范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劳务合同后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

第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对劳务用工负总责,专业承包或施工劳务企业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把劳务用工纳入监理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单位,须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资格等条件报备。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在开工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保全鉴定。

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按本条例规定负责储备地块、待建地块的现场管理。

第三章文明施工与环境卫生第十九条施工现场设置的基本要求:(一)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施工,施工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二)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城市文化特点,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和工地大门;市区主要路段或其他涉及市容景观、旅游景点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不得堆载,围挡宜使用硬质轻型材料,做到牢固、整洁、美观;(三)待建工地、储备地块四周应当封闭,围挡设置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现场内无生活垃圾,有条件的应采取绿化措施;(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临时维修、抢修工程应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周边应设置夜间反光安全警示标志。

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米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五)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设置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防尘治理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制度牌;(六)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宜做成混凝土路面,其他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使现场地面平整坚实、不积水,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工地大门到城市道路的施工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七)施工现场的钢筋、构件、模板等各种材料应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防治大气污染、水土污染、噪声污染、施工扬尘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并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防治大气污染的基本要求:(一)土方和物料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二)施工现场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三)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不得遗撒、滴漏,不得偷倒乱倒渣土、建筑垃圾;(四)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有条件的应采用定型化冲洗设施,保持车辆清洁;(五)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六)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七)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学校、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宜使用清洁能源;(八)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防治水土污染的基本要求:(一)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管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二)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三)厕所的化粪池做抗渗处理;(四)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五)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当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和填埋。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防治施工噪声污染的基本要求:(一)按照《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采取降噪措施;(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午休和夜间有噪音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三)施工现场应对强光作业和照明灯具采取遮挡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四)中、高考、其他大型考试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施工现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地宿舍内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单间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第二十五条食堂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在门(包括门框)的外面下部镶嵌高度不低于30厘米的铁皮或其他金属材料,门窗的缝隙(包括与地面、门窗框之间的缝隙)不大于0.6厘米,门窗及排油烟机、排气扇、通气孔等孔洞加装防蚊蝇设施。

食堂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

第二十六条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炊事人员上岗穿戴整洁,配置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应清洗消毒。

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出售变质食品。

严禁采购食用野生菌、附子等易中毒食(药)品。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硬化,通风良好。

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米。

厕所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

化粪池及时清掏。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密封式垃圾箱或容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

第二十九条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标准、规范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在工程开工、竣工、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不得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和气候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预警机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应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论证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

第三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制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物资、设备、人员等应急资源。

第三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高空作业吊篮等在首次出租或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当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

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高空作业吊篮等安装前到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高空作业吊篮等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日内,向工程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应按标准规范设置消防设施,严格动火审批手续。

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必须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账。

第三十九条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葫芦吊、扒杆吊等简易无安全保障的起重机械,工程项目的起重设备等重点部位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不得使用服役期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三分之二以上的起重设备。

第四十条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中止监督手续,并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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