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素材)
社会热点案件_法律宣传(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热点案件层出不穷,涉及民生、经济、刑事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件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法律宣传的重要素材。
本文将以近期发生的社会热点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社会热点案件案例分析1. 案件一:高空抛物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凶手是一名精神病患者。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案中,凶手因精神疾病无法承担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案件二:食品安全案案情简介:某知名餐饮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大量消费者因此致病,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此案中,餐饮企业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巨额罚款。
3. 案件三:电信诈骗案案情简介:某诈骗团伙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电信诈骗,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涉及全国多个省市。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案中,诈骗团伙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宣传的重要性1.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通过社会热点案件的案例分析,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文素材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文素材1、在美国一家超市里,有个中国留学生到食品区买鸡腿。
这种炸鸡腿不含面粉或其他添加剂,所以比较贵,一对售价两美元。
虽然没有明码标价,但工作人员说商品价格都已经标在上面了,不用翻找也能看见。
在外国超市里这样做,肯定是违法的。
因为在中国人的概念中,“法”是很神圣的东西,它代表公正、理性和秩序。
所以到超市购物之前,先要按照法律规定,确认自己的购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条款。
另外,这位留学生选购商品时一般习惯翻看货架上的标签,但这些标签大部分都是中文的,而且排列也比较混乱,需要花点时间来查找,难免出现遗漏。
2、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又称“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这时候,我们可以用“打假”的方式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所以,如果你购买的东西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你应该立即拨打电话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然而,就在李华的母亲寻找到李华之时,李华却已被铁路警方逮捕。
她的母亲十分焦急,无论如何也想不通女儿为什么会被抓,就赶紧给李华打电话。
李华接听后十分平静地说:“妈妈,我知道你想来看我,但是我在铁路局干活,警察会把我带走的。
”5、由于张某提供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刘某伤情严重。
张某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患者刘某及家属放弃追究张某的赔偿责任,因此张某并未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放弃索赔,既是出于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也是基于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5、由于张某提供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刘某伤情严重,医院诊断结果为肝破裂,需要手术治疗,刘某自付部分医药费后拒绝继续支付医药费。
刘某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付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刘某接受了张某的诊疗服务,依法应当支付张某相应的医疗费用,张某就刘某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
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宣传素材

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宣传素材
以下是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的宣传素材:
1. 首先,以图片形式展现消费者的主权权益,包括消费决策权、消费参与权等,强调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地位。
2. 绘制具有标志性的图标,代表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比如一副握着钱袋的手,象征着消费者的经济权益。
3. 制作海报,列出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并配以简洁明了的文字说明,让消费者了解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4. 制作宣传视频,通过真实案例和演示,向消费者展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和维护方式。
5. 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推文或转发相关文章,向大众普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提醒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利用音频广播,制作广告片或宣传节目,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保护方法传达给更多的受众。
7. 组织专题讲座或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分享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知识,引发消费者的关注和讨论。
8. 制作宣传手册或小册子,以图文结合的方式介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权途径,方便消费者随时查阅。
以上是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的一些宣传素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创作和设计。
2.《消费者保护法》期末复习(多选题)

第2 大题1.以下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
1 . 消费者权利是法定权利2 . 消费者权利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3 . 消费者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4 . 消费者权利行使的对象只能是经营者正确答案:1,22 .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法律依据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有( )。
1 . 《民法通则》2 . 《产品质量法》3 . 《反垄断法》4 . 《药品管理法》正确答案:1,2,3,44 . 某餐馆高悬“禁止自带酒水”,该规定( )。
1 . 合法有效2 . 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3 . 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4 . 是无效的正确答案:2,3,45 .以下哪些权利是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的内容( )。
1 . 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2 . 使消费者得到充足信息以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意愿和需要作出选择3 . 应当得到公平的法律援助4 . 有组织消费者组织及其他有关团体或组织的自由正确答案:1,2,4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利益有()。
1 . 安全2 . 公平3 . 福利价值4 . 环境健康正确答案:1,27.小王买回一强化玻璃煤气灶后不久,玻璃灶台爆裂,后被厂家告知是因灶头堵塞回火所致,但使用说明书未说明要经常打扫灶头,商家亦未告知消费者应经常清扫灶头。
则( )。
1 . 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2 . 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受教育权3 . 消费者可行使求偿权4 . 如灶台本身有质量问题,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正确答案:1,2,3,48.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利益的国情咨文》中,正式采用了“消费者权利”一词,并把消费者权利表述为( )。
1 . 安全的权利2 . 了解的权利3 . 了解的权利4 . 意见被尊重的权利正确答案:1,2,3,49.我国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包括( )。
1 . 环境健康权2 . 安全权3 . 受教育权4 . 受尊重权正确答案:2,3,410.消费者组织向消费者提供( )。
比较好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法律案例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重要素材。
许多法律案例因其独特性、幽默性而广为流传,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今天,我们要讲述的这起案件,就是一起因“鸡蛋里挑骨头”而引发的幽默法律案例。
二、案件经过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鸡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甲乙双方在一家超市购买了同一批次、同一品牌的鸡蛋,但甲认为鸡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超市退换货。
超市则以鸡蛋质量合格为由拒绝退换。
甲遂将超市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甲提出以下三点理由:1. 鸡蛋表面有裂纹,疑似质量问题;2. 鸡蛋颜色较深,疑似添加了色素;3. 鸡蛋散发出异味,疑似有异味物质。
乙则认为,鸡蛋表面裂纹是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并非质量问题;鸡蛋颜色深是品种特性,不属于质量问题;鸡蛋异味是正常现象,不影响食用。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鸡蛋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鸡蛋表面裂纹,法院认为,鸡蛋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产生裂纹是正常现象,不能作为判定鸡蛋质量问题的依据。
关于鸡蛋颜色深,法院认为,不同品种的鸡蛋颜色存在差异,颜色深浅不能作为判定鸡蛋质量问题的依据。
关于鸡蛋异味,法院认为,鸡蛋在储存过程中产生异味是正常现象,不影响食用。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胜诉,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这起案件虽然看似简单,但却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
以下是对该案件的分析:1. 质量问题判定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常常因为质量问题与商家产生纠纷。
然而,判定质量问题并非易事。
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消费者在主张质量问题时应提供充分证据。
如果仅凭主观判断或个例现象,难以证明质量问题。
2. 运输、储存过程中的问题本案中,鸡蛋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产生的裂纹、颜色深、异味等问题,法院认为不能作为判定鸡蛋质量问题的依据。
这说明,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充分考虑物品在流通环节中的变化,不能仅凭表面现象就认定质量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中,甲虽未能证明鸡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维权意识值得肯定。
法律的万能案例素材摘抄(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以下是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万能案例素材,以展示法律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强大作用。
二、案例一:法律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案例简介:某公司员工小李在工作中,因工作需要接触到大量客户个人信息。
某日,小李因个人原因离职,未按规定将公司客户信息删除。
离职后,小李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从事非法活动,给客户造成了严重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本案中,小李的行为违反了该法条,侵犯了客户个人信息安全。
法律结果:法院判决小李赔偿客户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案例二:法律维护知识产权案例简介:某知名品牌服装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大量与其产品外观相似的仿冒产品,严重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法律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
法律结果:法院判决仿冒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案例三: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案例简介:某企业员工小王因加班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结果: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王双倍工资,并赔偿其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五、案例四:法律打击网络诈骗案例简介:某市民小张在网络上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有一款投资理财APP收益丰厚,诱使小张投资。
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中国各地的出租车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2018年,中国某市出租车司机因不满网约车平台对市场的冲击和自身权益受损,发起了大规模罢工。
本次罢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的良好素材。
二、案例分析1. 问题界定本次罢工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导致出租车订单量下降,司机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对市场规则的改变,使得出租车司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2.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是否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公平竞争原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网约车平台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是否存在垄断行为,需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如果存在垄断行为,将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网约车平台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经济学分析(1)外部性: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对出租车行业产生了外部性影响,导致出租车司机收入下降。
这种外部性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2)公共物品:出租车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保障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3)市场失灵:在出租车行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因素,市场失灵现象较为严重。
政府应加强监管,促进市场竞争。
4. 政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2)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通过调整出租车收费标准、提高出租车公司补贴等方式,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水平。
(3)优化出租车行业管理: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监管,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结论本次罢工事件反映了出租车行业在市场变革中的困境。
法律案例论据素材摘抄(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素材,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提炼出丰富的论据,为法律研究、法律实践和司法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本文旨在摘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分析其中的论据,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张某诉李某侵权案(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李某在自家房屋后建造了一个垃圾池,导致张某家中空气质量下降,严重影响张某的生活。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拆除垃圾池,但李某不予理睬。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拆除垃圾池,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论据摘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环境。
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合理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评析本案中,李某在其自家房屋后建造垃圾池,导致张某家中空气质量下降,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拆除垃圾池,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二: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王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二)论据摘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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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总则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暇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争议的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