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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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一 4S店违规收“代办服务费”案情:2015年8月6日,根据投诉,泉州开发区工商局和泉州市工商局联合依法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以消费者办理按揭贷款购车时,4S店须垫付一定数额资金向银行提取合格证办手续为由,通过格式合同形式收取“代办服务费”,即所谓的“金融调查手续费”。

据统计,该4S店以1600元、1800元不等的金额向52名办理按揭贷款购车的消费者收取“代办服务费”,共计85200元。

处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70400元。

案例二无照生产假冒卫生巾案情:2015年5月6日,根据举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前往水头镇一民房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封口机2台,4名工人正在生产加工标有“佳期goodcare”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共582箱。

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或授权书等相关手续。

处罚:该局对经营者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押的标有“佳期goodcare”注册商标卫生巾582箱和封口机2台;3.对经营者处以罚款3万元。

另外,对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案例三网上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案情:2015年2月3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市场巡查监管中发现,福建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的网页上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信息。

经过查证,商家发布在天猫上的“全网独一无二”、“最优质的铁原料”、“铁质世界公认”、“俄罗斯进口牛皮纸”、“月成交记录355件”、“库存49986件”等内容不属实。

至案发日止,营业额为4.1万元,没有建立账簿,因经营时间短,没有获利。

处罚: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四篡改过期化妆品生产日期案情:2015年8月11日,根据举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者篡改化妆品的标示日期。

经查,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收集过期或临近过期的化妆品,利用天拿水、印章、刻板等物品篡改化妆品的标示日期,然后再销售。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案例(3篇)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XX商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某市居民。

2019年10月,原告张某某在被告XX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洗衣机。

购买时,销售人员向原告承诺该洗衣机具有节能、静音、高效等特点。

原告基于对商场的信任和对品牌的认可,遂购买了该洗衣机。

二、案件经过购买后,原告使用该洗衣机不到一个月,便发现洗衣机在脱水过程中出现严重噪音,且脱水效果不佳。

原告认为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或更换同型号的洗衣机。

商场工作人员检查后,认为该洗衣机属于正常使用范围,拒绝退货或更换。

原告不服,遂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经调查核实,认定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商场给予原告退货或更换同型号洗衣机的处理。

商场对此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XX商场退还购买洗衣机的货款人民币3000元;2. 被告XX商场赔偿原告因购买该洗衣机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元;3. 被告XX商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XX商场销售给原告的洗衣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商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原告张某某在购买洗衣机时,商场销售人员承诺该洗衣机具有节能、静音、高效等特点。

然而,原告使用该洗衣机不到一个月,便发现洗衣机存在严重噪音和脱水效果不佳的问题,说明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被告XX商场未履行退货或更换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3. 原告张某某因购买该洗衣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购买洗衣机的费用以及因洗衣机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损失。

被告XX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法律法规案例(3篇)

消费者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消费者在网购手机电池更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切入点,旨在通过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维权依据。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部新款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手机电池续航能力明显下降,且充电速度变慢。

经过查询,李某发现手机电池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李某联系商家要求更换电池。

商家表示,手机电池属于易损件,不在保修范围内,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才能更换。

李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手机在保修期内,商家应负责更换电池。

双方就更换电池问题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或者退货。

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换、修理或者退货,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消费者李某购买的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手机续航能力下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家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

然而,商家并未告知消费者电池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也未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或者退货。

在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手机电池在保修期内,商家应负责更换电池。

商家以电池属于易损件为由拒绝更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四、维权建议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仔细阅读商品说明书和保修卡,了解商品的性能、质量、使用方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
食品安全案例:2018年,中国一家知名乳品公司被曝光在其产品中掺入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引发公众关注和抵制。

2.汽车质量案例:2015年,一家国际汽车制造商被曝光在其某款
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车辆,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近百万辆车。

3.电子产品质量案例:2016年,某电子产品制造商被曝光其手机
存在电池爆炸的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手机,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大量产品并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赔偿。

4.旅行服务案例:2017年,一家旅行社因旅游行程变更、服务质
量差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旅行社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5.医疗事故案例:2019年,某医院因手术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
属起诉该医院要求赔偿,最终该医院被判赔偿巨额赔偿金。

6.金融服务案例:2018年,一家银行因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导致
投资者损失巨大,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受害投资者。

7.房地产纠纷案例: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因未按合同约定交
付房屋,消费者要求退款或交付房屋,最终该开发商被判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8.电信服务案例:2017年,某电信运营商因服务质量差、收费不
合理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运营商被要求改善服务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9.教育服务案例:2019年,某培训机构因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不
达标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机构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10.网购纠纷案例:2020年,某电商平台因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
符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平台被要求退款并对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顾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顾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对十大典型案例的总结与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以便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以供参考。

一、甲公司假冒甲品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甲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消费者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最终取得胜诉,甲公司被罚款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二、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拒绝退换货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要求退换货遭到拒绝。

消费者通过维权,最终获得退货或赔偿。

三、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产品具有某种功效或特性,实际并不具备。

消费者维权,要求丙公司停止虚假广告,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四、丁公司未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丁公司未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消费者维权,要求丁公司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五、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消费者维权,要求戊公司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六、己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己公司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消费者维权,要求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七、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产品。

消费者维权,要求庚公司履行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八、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解决产品使用中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求辛公司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九、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价格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产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维权,要求壬公司恢复原价,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1. 京东“假货门”事件
在2017年,京东平台上曝出大量假毒霸和假美的的电器,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京东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2. 上海迪士尼门票虚高案
2018年,上海迪士尼门票存在虚高的问题,消费者在门票中缴纳了不必要的费用。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成功要回了部分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3. 国内多家电商平台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近年来,多家电商平台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功追究了相关电商平台的责任,并为消费者维护了权益。

4. 某加油站掺假油加油事件
2019年,某加油站被曝有掺假油加油的情况。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要求加油站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5. 某知名快递公司的反垄断行为
2019年,某知名快递公司被曝出存在反垄断行为,对消费者进行不当限制。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该快递公司恢复正常服务,并为消费者维护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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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 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 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 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两公话代办处双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 1.10元。打官司期间,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 1997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北京市 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即“双倍赔偿”,判 决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则判决支持“原值赔偿”,即赔偿0.55元话费。邱建东在西 城区法院获得的胜利使该案被评选为“1997年全国侵害消费 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1999年邱建东还获得了中消协颁发 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光荣称号。
• 点评:在此之前出现的打假案件,基本上 是针对商品欺诈进行的诉讼。邱建东的诉 讼行为,使消费者以及各界对服务欺诈行 为的危害予以了思考和重视。如果仅就邱 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似乎是得不 偿失。但是,这种行为是对经营者欺诈行 为的警示,受益的将是更广大的消费者, 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
4、名为免费美容,实为推销产品 ———经营者应明明白白经营
• 去年10月28日,53岁的陈女士到七宝龙城店购 物,柔婷美容美体连锁店的一位美容促销员向她 推荐去做一次免费的面部护理。在护理过程中, 美容小姐极力向她推销一种美容院的精油,并要 她再购买一张原本标价7600元,优惠价3800元的 终身美容卡。“热心”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 身边资金不够,特意叫了一辆出租车陪她一起回 家取钱。事后,细心的女儿发现购买的“美容卡” 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原本美容小 姐所说的“终身美容卡”变成了“长期美容卡”, 顿时,陈女士傻了眼。在上海闵行区消协的调解 下,商家退还消费者余款3060元。
• 点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免费的午餐,
不要去轻信那些免费美容的谎言;购买高档消费卡 时,要根据自己家庭经济实际状况,量力而行,做 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建议凡购买高档消费卡应签订 一份书面合同,明确使用的范围、有效期限、服务 标准、退卡要求;在美容过程中,消费者不能闭着 眼睛随便磨,要认清使用什么产品、型号、生产日 期、厂名、厂址、使用方法,做到心中有所,明明 白白。经营者应该要明明白白经营,不能打闷包, 在推销商品和各类消费卡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的 同意,不能自作主张,硬行推销,更不能打着免费 的幌子来蒙骗消费者。
•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 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 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 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 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 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 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 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 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2、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 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 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 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 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 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 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 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 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 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 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 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 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 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 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 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 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 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 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 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 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 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 例
通过对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 顾这些年的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 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 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 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 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 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 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 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 理费用。
5、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 ———未尽保障责任
• 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 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 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近日,海淀法 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 先生5万余元。
• 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 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 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 受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 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 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 举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 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 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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