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租赁合同的民法知识点归纳

租赁合同的民法知识点归纳1.引言在社会生活中,租赁合同是一项常见且普遍适用的合同类型。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出租方)将特定物件或者资产交付给租赁人(承租方),并由租赁人支付一定的租金作为回报的一种合同。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归纳租赁合同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2.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素:合意、标的物和形式。
合意是指出租人和租赁人就租赁事项达成共识,标的物是被租赁的物品或者资产,形式是指租赁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
3.合同的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租金租金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租赁人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出租人有权要求租金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3.2 使用权与所有权在租赁合同中,租赁人取得的是被租赁物的使用权,并不具有所有权。
出租人仍然保持物品的所有权,租赁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有义务保管好租赁物。
3.3 使用目的与范围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租赁人只能按照约定的目的使用租赁物,并且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3.4 维修与保养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了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一般情况下,租赁人有义务对租赁物进行合理的维修和保养,保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状态。
4.合同的履行租赁合同的履行是指出租人和租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其中,租赁人需要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5.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
常见的变更方式包括协商修改合同条款、续租等;终止方式包括租赁期满、提前解除、违约等。
值得注意的是,租赁合同的解除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6.合同纠纷的解决如果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常见的争议包括租金纠纷、物品损坏赔偿等。
7.结论租赁合同在民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合同法(第十三章)

参考案例 13-5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租赁合同的特殊效力
——(1)乙与丙是转租关系,甲方已经默示地同意,这组合 同有效。本案不是承租权的转让,因为甲没有使乙从债的关系中 解脱的意思,乙也没有脱离债的关系的意思。转租是承租人以自 己的名义向次承租人出租;转让是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由出租 人与第三人发出租赁关系。(2)丙直接把租金交给甲,属于《合 同法》第65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如果丙不交,则应当由 乙向甲承担责任。丙以自己的名义给甲写了欠条,属于并存的债 务承担。丙与乙就10万元向甲承担连带责任。(3)甲与丙之间的 “防火协议”,是关于附随义务的约定,因此不影响本案转租的 事实,不能以此认定是承租权的转让。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一)按约定使用与按性质使用 参考案例 13-3
——乙只能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即只能用 于生活居住,不能用于经营(作为商店门脸、工 厂车间、货物仓库等)。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5年。 2009年 4月,由于自然原因,屋顶发生毁
坏,维修了 3 个月。其间,乙另觅房屋搬出居住, 3个月后搬回。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三章 练习题
问题: (1)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2)维修费应当由谁负担?
( 3 )出租人主张维修的 3 个月应照常交付租金, 承租人主张合同期满可顺延 3个月或扣除 3个月租金。
谁的主张正确?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三章 练习题
分析要点提示 :
(1)租赁合同部分无效,有效期缩短至20年。 (2)维修非应当由出租人负担。 (3)承租人主张正确。若顺延,自20年起顺延 3个月。
2024-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内容

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内容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1.1.1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合同方”指甲方和/或乙方。
b)“合同标的”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服务。
c)“合同期限”指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1.2术语解释1.2.1本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应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描述a)产品/服务名称:__________。
b)产品/服务数量:__________。
c)产品/服务规格:__________。
2.1.2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支付。
2.2产品/服务交付2.2.1甲方应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将产品/服务交付给乙方。
2.2.2乙方应在交付时对产品/服务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证明。
第三章价格与支付3.1价格a)产品/服务单价:__________。
b)总价:__________。
3.2支付方式3.2.1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日内支付甲方全部合同价款。
3.2.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发票。
第四章合同期限与终止4.1合同期限4.1.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个月/年。
4.1.2合同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自动终止。
4.2合同终止4.2.1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___日通知对方。
4.2.2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
第五章争议解决5.1争议解决方式5.1.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1.2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5.2仲裁裁决5.2.1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2.2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租赁合同重点知识点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模式。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是有名合同、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继续性合同。
出租人为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而且通常是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
2.特征(1)与买卖合同不同,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若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若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1.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1)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当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2)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租赁合同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租赁合同。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考点1:租赁合同的特征: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考点2: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考点3: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①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②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超过部分无效)③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租无效转化为有效的情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效因素消失的,可转化为有效。
考点4:登记备案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管理性规定;未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除非有特别约定;即使有特别约定,又因实际履行而治愈。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考点5:无效租赁合同的处理:①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②装饰装修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④扩建费: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租赁合同。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租赁合同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买卖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违约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合同的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合同的效力一、租赁合同的特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租赁合同属于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
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③具有非永续性。
租赁合同的期限过长,将使出租人的财产权利被虚置。
《合同法》214条规定,一个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缩短为20年)。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概念。
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指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三种情形:①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租赁合同重点知识点

租赁合同概述「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租赁合同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1.租赁合同是转移标的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4.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1)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作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合同还具有期限性。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4)不定期租赁合同共有三种: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此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承租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无此要求;无须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出租人的义务」1.出租人的适租义务保证交付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该义务,则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得解除合同。
2.维修义务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出租人承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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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
一、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期限内,一方移转特定物于他方使用或收益,他方给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1.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4)租赁合同为非永续性合同。
2.租赁合同的形式和租赁期限
(1)形式
①租期6个月以下的为不要式;
②租期6个月以上的为要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2)期限
①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②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不定期租赁
(1)不定期租赁的三种情形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③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不定期租赁当事人的随时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
①交付出租物;
②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③修缮租赁物义务;
④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义务。
a.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b.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c.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⑤出卖租赁物通知承租人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
①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
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③妥善保管租赁物。
④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a.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b.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c.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⑤权利瑕疵通知义务。
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⑥返还租赁物。
(3)承租人的转租权和优先购买权、法定承受权
①转租权:
a.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理解小贴士:此时,形成出租人与承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两份租赁合同。
两份合同各自独立,分别履行。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b.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只要出租人未解除合同,承租人因出租获得的利益,对出租人不成立不当得利。
注:《合同法》228条: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包括非法转租),此时此承
租人相对于出租人而言为无权占有,出租人可以对次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卖租赁物的,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次承租人的购买权优先。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价款、付款方式、担保状况等)优先购买的权利。
a.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救济。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c.不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第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第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第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即合同的法定概括转移
成立条件: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与其共同经营人(承租人限于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伙人(承租人限于参与个人合伙)
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外: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先抵押后出租且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5)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
(6)对房租租赁中装修装饰物的处理:
①经出租人同意后的装修装饰物:未形成附合的部分,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形成附合的部分连同房屋归出租人所有。
②未经出租人同意后的装修装饰物:
a.行为性质:承租人构成违约。
因此造成租赁房屋损害的,还构成侵权,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b.对装修装饰物,如果双方达成协议的,按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去除装修装饰物),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一房数租
一房数租是指同一个出租人就同一房屋,与两个以上的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此时确定了“债权具有平等性的例外规则”即数个租赁合同均有效,但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实际履行义务的债权具有不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请求出租人实际履行之债权的先后顺序: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
(3)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优先。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选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出租人买得该物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根据约定享有返还租赁物或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合同。
三者关系如下图所示:
1.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3)租赁物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指示购买的;
(4)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要式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义务
①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向承租人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合同法》第240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2)出租人的义务
①按照承租人的指示购买租赁物。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