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评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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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与社会的契约关系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与社会的契约关系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与社会的契约关系社会契约论一书是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著,深入探讨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形成以及与社会的关系。

阅读完这本书后,我对社会契约论产生了深刻的思考。

社会契约论从根本上探讨了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卢梭认为,人们在原始状态下是自由而平等的,但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和获得更好的生活,他们自愿地选择建立一个公共权力机构,即政府,通过社会契约来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这种社会契约的建立是为了追求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最大化,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契约论对我的触动之一是对于人与政府的关系的重新思考。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往往把政府视为一种权力和管控的象征,而社会契约论则提醒了我们,政府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旨在维护人民的权益和福祉。

我们作为公民,要通过参与社会契约的过程,与政府共同建立起一种公平、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实现个人的自由和幸福。

社会契约论还使我意识到个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及责任。

根据卢梭的观点,人们在参与社会契约的过程中,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我们不能仅仅要求政府为我们提供福利和权益,而忽视了我们自己对社会的奉献和付出。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履行社会角色,为社会的良好运转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会契约论还启发我对社会问题的思考。

社会问题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而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考和解决的路径。

通过深入研究社会契约的形成和目的,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问题的根源,并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同时,社会契约论也提醒我们,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和奉献,而不仅仅依赖于政府的行为。

总结而言,社会契约论对于我个人来说是一本思想启发之书。

它让我重新审视了个人与政府、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强调了社会契约的重要性以及人们的社会责任。

通过理解和应用社会契约论的原则,我相信我们可以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精选6篇)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精选6篇)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精选6篇)认真读完一本著作后,相信大家都增长了不少见闻,是时候写一篇读后感好好记录一下了。

但是读后感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精选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概从初中学世界历史的时候就知道了。

法国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卢梭的代表作,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后来美国独立革命吸取了这样的思想。

当时卢梭写这本书的时候估计没有料到这本书竟然对世界的局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甚至一定程度推动了世界格局的变化,也把他的名字刻在了世界历史上。

这本书我将其看做是议论文,立论清晰,论证方法多样,逻辑严密。

我想,如果当初学习议论文选取其中的一个小篇章的话,什么是议论文对我们而言就简单得多。

在论文中,多次运用了驳论、例子论证的方法阐述自己的观点。

驳论运用得无懈可击,他多次反驳格老秀斯的观点。

举例为证,卢梭说“有时候人们可以消灭一个国家的政权,但不消灭那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成员。

由此可见,战争不能产生与它的目的无关的权利。

”格老秀斯不承认这些原则。

同样,格劳秀斯认为,人们可以把自己奉献给一位国王。

卢梭这样反驳:照格劳秀斯的说法来看,人们在把自己风险给国王之前就已经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了……该书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还运用了例证法。

他用一章的文字论述了罗马人民大会,对罗马人民大会的缘起、组织架构、实施方式、发展情况做了清晰明确的阐述,指出共和制和贵族制的弊端,想要指出当今社会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式。

这本书成书于1762年,两百多年过去,激励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

经典就是,什么时候看都不会过时的书。

书中提到的很多想法,至今仍然没有实现。

“自由”“平等”“主权在民”今天这些仍然是世界上各国人民努力想要得到,或者努力想要捍卫的基本权利。

在论文中,他努力想要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后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算是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最初解答的模型。

社会契约论卢梭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卢梭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卢梭读后感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读了几遍,与霍布斯的《论公民》相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显得逻辑性更强,观点更鲜明。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似乎很简单,但读了一阵后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

表面上看该书的结构十分简单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

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

为了读懂卢梭,我还读过李平沤写的《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李平沤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以及相关的一些参考书。

一旦读懂之后,对卢梭的感觉又回到开始的状态,他的观点十分鲜明,简单。

与他人连篇累牍的政治学论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写作的时间也不算长,仅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

而李平沤的书更是集其精华,真正介绍卢梭内容的文字更是少了一半,非常适合时间较少又想了解卢梭的人士阅读。

卢梭是十分伟大的,他集社会契约思想的精华而为《社会契约论》,他的思想中的许多内容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借鉴的。

卢梭的许多观点或者其主要观点我是同意的,现在凭记忆记录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主要观点:1、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对此,我的理解是,若将“契约”一词改为“合作”,可能更符合社会现实。

因为人们一般对契约的理解多着重于商业的契约,并且是价值相等的交换性的契约为主。

用合作则可以避开一定要等价的思维框架。

此外,也可以用来回击一些人对社会契约论的攻击,他们声称,并没有看到谁来签订契约,社会契约何来之有?2、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卢梭的时代虽然有共和国,而且卢梭当时也是日内瓦共和国之公民。

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故卢梭有此观点问世。

我个人认为,若不提出这样的观点,而是明确提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机构,国王或总统是公民的代理人的观点可能更容易解释他的逻辑。

在政府是公民代理人这理观点之下,国王或总统的权力必然必须得到人民或公民的认可。

当然,他们失职也应当受到人民的弹劾。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卢梭(1712-1778年)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1762年他创作的《社会契约论》发表,反对封建统治,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认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是财产的私有,但不主张废除私有制;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

这些思想主张为近代的民主思潮和民主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演变社会契约思想,并不是卢梭首创,在西方近代出现了许多社会契约思想的代表人物,如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

他们的思想观点都不尽相同,这里简单的对他们三人的观点进行阐述。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第一次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

他认为,在订立契约时,人们自己的生命权不能放弃、不可转让,其他一切权利皆可放弃或者转让。

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认为人们交出自己的权利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这也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在。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绝对权利的“利维坦”,即专制国家,这样就产生了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主权,其他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人们除了要保全自己的生命权之外,自由和财产权利也不能放弃、不可转让。

他认为人们交出权利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限权力的政府,国家即政府的性质“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而是保护人民的。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主张“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每一个人的自由权。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集强制的权利与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他说:“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

”认为统治者要在公意的指导下行事,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最民主的一种。

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一)人民主权论卢梭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完整的提出人民主权学说,他坚持人民是主权者,法律和政府服从于人民。

《社会契约论》浅评

《社会契约论》浅评

《社会契约论》浅评《社会契约论》浅评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处在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曾经将其作为福音书。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和革命性的观点。

对于《社会契约论》一书的评价,我们应当从优点和缺点两方面进行客观的分析。

本文试从这两个方面对《社会契约论》进行论述和评价。

关键词:社会契约主权在民集权主义一、《社会契约论》的进步意义(一)社会契约思想的提出自然状态"学说与"社会契约"学说是霍布斯与格劳秀斯的重要观点,卢梭对这一思想进行了继承。

所不同的是,霍布斯与格劳秀斯以其作为维护君主制的根据,而卢梭则以其作为反对君主制的理论基点。

卢梭确信人类社会存在过自然状态,人们在这一社会状态中,虽然享有完全的自由和权利,但同时也面临着自然的威胁及个人利益受到他人强力损害的危险。

于是,本质上自私的人们为了使自己的私利不受别人同样私利的侵害,为了使人类这一整体都能获得公共安全和幸福,相互之间便达成了妥协,采取一套尊重别人的权利以使自己的权利同样免受侵害的方案,即通过订立社会公约将自己所有的权利、财富让渡给一个集体,由这一集体保障人们的幸福和利益,国家和法律就这样作为一种有利于人们相互交往的契约而产生了。

卢梭对此作出了如下定义:"这一纵使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

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国或政治体"由此便解释了"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①人们虽然失去了自由,但获得的却是比自由更宝贵的幸福。

(二) 论证了民权在民的思想民权与国家是卢梭契约论思想的重要容。

他认为,人们是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

读书心得——试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试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试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在法国社会腐败和阶级矛盾尖锐背景下的产物,书中集中体现了他的政治思想。

其主旨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①据此,卢梭对其政治思想的论证主要围绕三个主题展开:第一,人人平等是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路径;第二,人民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第三,卢梭的政府理论。

三者环环相扣,对法国大革命乃至当今世界的政治发展起着重大影响。

一、“人人平等”是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路径“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②自由作为一项自然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但当人们进入政治状态后,由于各种冲突而无法保障自己的自由。

因此,人们试图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维护和恢复这一自然权利。

同时,卢梭认为人们在力量和才智上已经造成了不平等,因而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使得每个人在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面对生存障碍难以自存,仅凭单个人的力量已经不能抵抗自然的障碍。

他们深知相互合作产生的力量必定大于单个人的力量,因而为了跨越生存障碍,他们不得不这样做,即“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③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为了契约中每一个结合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他们必须将自身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

其原因有三,首先,人们同等将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这对所有结合者都是平等的;其次,每个人都毫无保留地转让自己的权利,这将使结合体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完满;最后,每个人既向所有人奉献了自己,也并没有向任何人转让自己,因为他们随时随地可以从结合者那里获得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切权利。

浅谈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浅谈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浅谈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要理解西方的法学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我们必须了解的内容。

作为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君权神授”理论、争取平等自由的政治地位的思想武器,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及其各项相应的制度得以充分发展的基础,因此,社会契约理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上与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亦为资产阶级国家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展的先导。

下面谈谈我对该理论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社会契约论的几个重要思想。

(1)《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自然权利的思想。

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

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

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2)《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人民主权的思想卢梭指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国家由主权者构成,由主权者行使主权;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

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卢梭反对君主立宪而坚决主张民主共和:指出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

他认为,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

(3)《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法治思想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作的规定。

法律的特点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只有主权者依据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卢梭《社会契约论》:无往不在的枷锁,是人和生活自愿签订的契约

卢梭《社会契约论》:无往不在的枷锁,是人和生活自愿签订的契约

卢梭《社会契约论》:无往不在的枷锁,是人和生活自愿签订的契约关于自由,也许人人都知道卢梭的那句名言:人生而自由。

可是一开始生活,一旦落尽生活里,又不得不感叹卢梭接下来的话: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

人生而自由是什么意思?每个人都可以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只要你的手脚没有被捆绑着,你的自由就在你身上,你可以去想去的地方,可以见想见的人,可以吃想吃的东西,这就是自由。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这样做,我们做什么事情,需要考虑后果,会不会影响自己的生活,说话会不会得罪人,不工作该如何活下去?因为这些顾虑,我们就感觉枷锁无处不在,这些枷锁你看不见,摸不着,但是你能时时刻刻感受到自己被它约束着,在它的约束下做什么都得小心翼翼的,这就是自由背后无处不在的枷锁。

这些枷锁是怎么来的呢?我们要生活下去,就要遵守某些生活的法则,触碰了这些法则,你就得不到你想要的东西,你就会遭到生活的毒打,实际上,绝大多数“无往不在”的枷锁,都是人和生活签订的不平等的契约,一旦签订,你就得按照契约的内容去做。

这就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面说的,人从自然人变为社会人,虽然得到了很多东西,但是同时也失去了“自由”。

01十八世纪的欧洲,社会黑暗,等级森严,人民备受压迫,这个时候,有人提倡以理性破除蒙昧,强调人生来自由,且人人平等。

这就是启蒙运动,意在启迪理性,破除蒙昧。

在启蒙运动中,伏尔泰出生贵族,自己又很会赚钱,晚年还投资股票赚了一大笔,他虽然个子小,但是长得天不怕地不怕的,临死的时候,他告诉家人,他的棺材一头放在教堂里,一头放在教堂外,如果上帝让他进天堂,他就进去,如果上帝不让他进天堂,他就从另一头逃出来。

和伏尔泰生前就有不菲的名声不同,卢梭出生贫寒,生前还是一个“臭鸡蛋”,名声很臭,遭人唾弃,他一辈子都是“小白脸”,靠女人吃饭。

1762年,《社会契约论》出版,在书中,卢梭直接说,社会之所以这么黑暗,不是人的问题,而是社会制度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当局者的统治意图,卢梭被通缉,不得不逃亡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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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卢梭《社会契约论》摘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既是一部政治学著作,又是一部法学著作,是世界思想史上一部重要的古典文献。

本文即从它的历史背景出发,对书中所提出的“自由平等口号”、“人民主权学说”和“法律观”进行了浅显的评析。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自由平等;人民主权;法律观卢梭(J.J.Rousseau.1712一1775)在 17-18世纪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中,可以说是一位最激进的、同时也是最具有深远影响的斗士。

他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况,是他在法国启蒙思想中留下的浓墨重彩的一笔。

卢梭所著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也为资产阶级国家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达的先导,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成为引领人民向自由前进的航标。

诗人歌德给卢梭的评价恰如其分:“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

”要充分认识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相关学说和主张,不仅要看到其鲜明的进步意义,也要正视其中的缺陷与不足。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的历史背景《社会契约论》是时代的产物,所关注的根本问题是18世纪社会的焦点,是近代法国乃至西方的社会现实。

当时的法国处于种种危机包围中,处于十字路口,处于社会变革的前夜,社会中的人有界限森严的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来获得资产维持其奢侈荒淫的生活。

第一二阶级的通过其“绝对权利”给予第三阶级无比的压迫,并且通过类似“君权神授”的政治宣扬来达到他们垄断的目的;第三阶级由于无法生存而奋起反抗,一二阶级又以政治叛乱等借口以军队镇压,因此达到了一种非常混乱的情况。

当时的法国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思想、文化各个领域都处于新旧更替的时期,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

卢梭思想正是适应这一社会变革的需要而产生的。

时代需要像卢梭这样的思想家来揭露专制社会的虚伪,时代更需要卢梭的思想来作为变革的指针。

《社会契约论》就是这场社会变革的产儿,是时代精神的结晶,它不仅是批判性的、否定性的,而且是建设性的,它在突破旧的政治制度、法律框架的同时,更着重探索新的制度建设间题,试图勾画未来社会的蓝图,为社会变革鸣锣开道,是卢梭针贬时弊,解除社会危机,构建理想国家和社会的尝试。

卢梭通过书中四卷(社会结构与社会契约、主权及其权利、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典型的社会组织)来对如何改造社会、社会该有怎么样的关系、政府和人民应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阐述。

二.审视“自由平等的口号”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自由平等的口号。

平等和自由是卢梭契约论思想的中心论点,是出发点,也是归宿。

“在所有的社会之中,家庭是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小社会。

家庭中,孩子对于父亲固然有所依附,却只是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

一旦这种需要停止,那么这种自然的联系也随之解除。

孩子可以不再服从父亲,父亲也可以不再照顾孩子。

此后,双方处于同等的独立状态”[1]。

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每个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前提下,他才会把自己的自由转让出去”[1]。

卢梭还猛烈抨击了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观点,后两者都主张君主专制,认为人类一切权利都应该服务于统治者。

卢梭认为他们的观点无异于在说,一群牛羊都有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

或者说正像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人并非天然平等,有些人生来就是奴隶,另一些人生来就是主人”[1]。

卢梭反对这种理论,认为这些只是一种君主的理论。

作为民主论者,卢梭指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们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1]。

卢梭说:“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1]。

他要创造一种结合的形式来组织社会,并使每个人得以自由和平等。

然而,“人生而自由平等”这一学说在某种程度上很难被直接证明。

因为卢梭也只是借助原始社会的假设来证明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而且我们对于古人类的生活习性的了解,,所借助的仅是对现存的一些原始部落的考察。

这些原始部落和我们所认为的原始社会的部落到底有多大共同之处,是存在很大疑问的。

因为即使这些部落真的为原始社会的部落的继承,它们也经过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年的发展,他们的近况并不足以说明古人的情况。

此外,近几十年来的考古学不断地将可能是人类产生的日期往前推进,而每一次发现,都使我们将触角伸及上一次发现的几千年前,甚至几万年前。

可见,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否自由而且平等或者自由平等有多大限度,依然是值得怀疑的。

与其说,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不如说这是人类文明史发展的一种必然,因为在可以考证的社会形态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人的自由和平等正是处于一种扩大和上升的趋势的。

三.审视“人民主权学说”人们公认,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和论证,是卢梭对近现代政治学、法学理论作出的重大贡献[2]。

他认为,人们是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

所以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也只能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

具体来说,包括下面两个原则。

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卢梭认为:“主权者只不过是一个以全体人民公意表现出来的集体生命,所以代表他的只能是他自己;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永远不能转让”[1]。

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前面论述了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1]。

基于公权不可分割的思想,卢梭反对各种形式的分权论,他认为分权的理论的根本错误在于没有形成主权权威的职责概念,在于把反思主权办威长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然而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内含矛盾和不足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作为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理论基础的“公意”并没有获得明确的阐释。

卢梭把意志分为“个别意志”、“团体意志”、“公意”和“众意”四种。

他认为,个别意志总是倾向于私人利益,团体意志只考虑团体的利益,众意则是众多个别意志之和,仍着眼于私人利益,而只有公意倾向于平等,着重公共利益。

但问题在于,怎样才能实现“全体公民一致同意”状态的“公意”?又如何说明“一致同意”?这似乎在告诉人们,“公意”只是“乌托邦”的代名词。

其次,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可能无法建造真正的民主社会。

卢梭指出,当国家根据社会契约建立之后,所有公民的一致同意,就是公意的表示。

在这之后,公意的所有表现形式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这种形式。

可是,以少数服从多数这种方式表现出来的公意就一定是正当无误的吗?就中国而言,封建社会自秦以来,直到清末,历次起义均以政权更替为结果,从未变更过。

究其原因,可谓纷繁复杂,但这种现象至少说明一点;当时大多数人认为这种社会结构是唯一合理的,符合公意的,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些政权有丝毫的民主性质。

再次,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可能导向专制政体,有极权主义的危险倾向。

把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理论简要概括一下,可以表述为:个人将其全部天赋权利上交而与其他人联合构成主权者,主权者通过大家的意见(公意)而行使主权[3]。

如此表述,既允许了国家高于公民的个人权利,也为国家无限制地剥夺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提供了准备条件。

如此一来,由于卢梭对个人权利进行了否定,使得他的理论中的一些具有民主主义性质的论点顿时黯然失色。

卢梭只是人提出人民有权推翻违反公意的政府,而不是有权反抗可能导致专制的公意。

一个政权可能符合公意但同时却是专制体制。

概而言之,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是一种完美的民主,却是一种多元的独裁,剥夺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他或许是“民主的极权主义者”,但终究是极权主义者[4]。

四.审视法律观卢梭认为,社会公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立法赋予政治体以行动和意志。

法律是政治体的唯一动力,政治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知;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

因为每个人都必须顺从公意,公意通过国家主权权力加以肯定就成了国家的法律。

那到底什么是法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法律界定为:“由公意产生的规定,我把它称为法律”[1]。

卢梭将法律分为四种:三种可以写成条文,它们分别是政治法,民法,刑法;一种不能写成条文,那就是风尚、习俗、舆论。

既然法律来自于公意,法律的适用对象也就具有了普遍性,对于一个个别的对象是绝不会有公意的。

卢梭的法律观有两个特点:一是意志的普遍性,公意倾向于平等,总是以公正为基础,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幸福为己任。

另一个就是对象的普遍性,它所规定的是全体公民集体的抽象的行为,而不规定个别的甚至具体的行为。

卢梭强调立法权永远属于人民,他认为凡是不曾被广大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法律,也坚决不能称作法律。

尽管立法权属于人民,但卢梭口中的立法者却既不是全体人民也不是某个个人。

卢梭认为立法活动是“一桩超然于人力的事业”[1],而同时“从其执行的角度来说,它又相当于一种无形的权威”[1]。

因此卢梭认为立法者应该拥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

在《社会契约论》中,可以看出卢梭的法律观显然是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并且主张对个人权利作一定限制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过分强调公意,不利于人权保护。

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基础是:“每个参加联合体的成员,应将自身及其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1]。

卢梭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由国家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实际上将人权置于消极的境地。

一般来讲,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

而卢梭的这种理论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此外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所以必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是极不利于人权保护的。

此外,卢梭在书中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的权益。

卢梭深深地意识到当时社会各种弊端和压迫正是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为了消灭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制度,卢梭过分地强调了公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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