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正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分析

“ 暗箱操 作 ”现 象严 重 ,缺 乏公 开和 监 督
机制。
由于 征 地 程 序 不 透 明 、信 息 披 露 不 充 分 ,导
外 ,对征地补偿款 的分配 、使用 、管理 ,也缺乏集 体讨论 、决定 、公布等深层次的监督制约。另一方 面 ,上 级 管 理部 门对 相 关资 金 的分 配 、使 用 未形 成
统一 、有 效 的管 理 和制 约 机 制 ,缺 少严 格 规 范 的程
以权谋私 、滥用职权者 ,要坚决严肃查处 。要加强 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 ,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 时、 足额支付 到位 ,防止 出现拖欠 、截 留、挪用等 问
— —
小组 ,核查每户村 民被征地的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 数量 、建造 时间等 ;建立相关职能部 门、预 防职务 犯罪成员单位的复查 、复核制度 ,征地小组成员之 间、职能部 门之 间的制约制度 ,相关职能部 门及其 工作人 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被征用土地面积及地 上附着物的数量 、质量的视 听资料 固定制度 、公证 制度 以及征地补偿款发放 的审计制度等。同时,征 地工作必须依法规范 、有序地开展。在征地前 ,要 及 时公 告 ,征 求群 众 意见 ,妥善 解决 群 众提 出的合
犯 罪主体 集 中,特 征 鲜明 。
涉案人 员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负责土地征收、
规划 、补偿 工 作 的一 线执 法 人 员 ,在 工 作 中利 用职
案发 成因分析
从已经查办 的案件来看 ,引发征地拆迁领域职 务犯罪的原因很多。
基层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三 、发案 原 因
1 、高速发 展 是 背景 。从 发 案 的 区 域 来 看 , 李 渡 新 区 、龙 桥 园 区和 新 妙 镇 属 城 市 扩迁 范 围 ,清 溪 镇 因修 建
污罪2 2 件2 7 人 , 占立 案 人 数
8 1 . 8 %;受 贿 罪4 件6 人 , 占立 案人 数 1 8 . 2 %。
1 、窝 串案 突 出 :查 处 的
2 6 件3 3 人 中 ,受 贿 4 件6 人, 贪污2 2 件2 7 人 ,其 中, 2 0 1 1 年 1 — 7 月查处1 8 件2 3 人 , 占总立
2 、贪 欲 是 内 因。通 过提
款 ;而 受 贿 则 是 嫌 疑 人 与 拆
迁 户 勾 结 ,采 取 虚 增 补 偿 面 积 、虚 列 附属 物 等 方 式 ,后
上 薄 弱 ,致 使 征 地 拆 迁 领 域
职务犯 罪案件时有 发生 。 2 0 1 1 年 至2 0 1 2 年, 涪 陵 区检察 院共 立 案 查 处 征 地 拆 迁 领 域 职 务犯罪 案件2 6 件3 3 人。
二 、 案件特 点
1 、以贪 污 为 主 ,受贿 次 之 。查 办 的2 6 件3 3 人 中 ,贪
3 、涉案 金额 :5 — 1 0 万元
十 上 百 万 ,捞 点 好 处 ,算 不 了什 么 ” 。正 是 由于 思 想 上 出现 偏 差 ,心 理 上 产 生 不 平 衡 和对 金 钱 的 贪 婪 ,导 致 其
6 件6 人 , 占立 案人 数 1 8 . 2 %; 1 0 — 1 0 0 万元 1 9 件2 6 人 ,手 段 简单 ,发 案
环 节 集 中 。贪 污 主 要 是 数 个 嫌 疑 人 相 互 勾 结 ,篡 改 或 伪 造 实 物 调 查 表 来 套 取 补 偿
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谈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对

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谈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对一、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的发案特点(一)腐败群体化现象凸显,窝案、串案居多。
因农村拆迁征地涉及被拆迁村庄村委会、被拆迁户、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审计公司等多方参与,实践中往往是查处一人、带出一片,不少涉案人员上下勾结、内外联合、互相串通,共同侵吞或者骗取补偿款。
腐败群体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现象的发展趋势和严重化趋向。
(二)腐败行为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
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具有行为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的特点。
实践中常见的腐败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一是拆迁征地人员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虚增被拆迁人的宅基地、地面附着物的数量或面积,抱团瓜分补偿款;二是拆迁征地人员自己虚构拆迁腾退资格,骗取补偿款;三是拆迁征地人员对不属拆迁征地范围或按规定不能补偿的项目进行补偿,如将违法建筑确认为合法建筑并列入补偿范围等,收取相关人员贿赂;四是拆迁征地人员采取虚列支出、伪造报账单据、重复报账等手段,直接侵吞补偿款。
由于拆迁征地人员在政策界限、权属认定、补偿标准把握上有一定弹性,加之有的地方拆迁补偿工作流程不甚透明,特别是被征房屋拆迁后土地很快平整进入施工阶段,很多涉嫌腐败的物证随之消失,这使得农村拆迁征地领域的腐败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三)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农村“一把手”涉案现象突出。
实践中,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当事人涉案的罪名高度集中,主要表现为贪污罪,只有极少数涉案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或者滥用职权罪。
可以说,拆迁征地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或者与被拆迁人、拆迁公司等相互勾结贪污补偿款的行为,日益成为查办和预防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的重点。
此外,在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中,被拆迁村庄“一把手”涉案现象突出。
如北京市海淀区近四年立案查处的六件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都有基层组织“一把手”涉案。
这与农村“一把手”在协助基层政府从事拆迁确权等工作中有较大职务便利密切相关。
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的原因

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的原因当前阶段诱发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1.个别工作人员法治观念、廉洁意识淡薄2.个别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权利观念错位。
从客观层面进行分析,主要是以制度、机制为核心,是独立于个人主观意识之外的制约因素,是外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现有的土地肯定不满足于社会发展,那么就会进行征地拆迁,在多年的征地拆迁中也发现了不少的问题,有的官员会中饱私囊,出现了一些职务犯罪,那么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有什么原因,又有什么特点呢,365小编在这里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征地拆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的原因1、基层工作人员政治和法律素质不高。
这些基层干部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思想改造,经不起金钱诱惑,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2、征地拆迁工作制度不规范,管理存在漏洞。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应工作需要设立的办事机构缺乏长效的工作机制,对征地拆迁中的土地勘查丈量、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等关键环节缺乏公开、公正、透明的操作流程;被征地拆迁的相关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村民委员会(社)对被征地清理的原始数据、资料收集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基层组织财务管理混乱,资金管理有漏洞。
3、权力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征地过程中,实际征地的数量、征地的对象、补偿款的发放等均由有关单位、村级组织提供、落实,加之有关单位和乡镇一级政府对征地补偿款等专项资金缺乏必要的清理和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监管不力,也为一些单位和村集体违反会计制度、乱开支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的特点1、大案比例高,涉案金额大。
从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涉及征地、拆迁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大都涉案金额大,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作案次数多,作案时间长。
犯罪嫌疑人在长时间内持续多次作案成为一个显著特点,虽然每次的涉案金额不大,但长时间的蚕食,使涉案总金额较大。
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探究

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探究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到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的重大任务,也是一个高风险、高压力的工作领域。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职务犯罪问题时有发生,这些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加强法律监管和打击力度。
本文针对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进行探究,分析其原因及解决之策。
一、职务犯罪的类型目前,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行为不正之风、权力寻租、侵吞圈地财产、非法征地拆迁等。
1. 行为不正之风行为不正之风是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作风不纯现象。
例如,一些征地拆迁干部在职务上滥用权力,大肆搜刮,伸手索要,甚至贪污腐败等行为。
2. 权力寻租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利益集中在这一环节上。
因此,一些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使用非法的手段获取暴利,利用征地拆迁权力在土地价格上狡猾捞钱,甚至将土地拆迁拿来发展商业产业,牟取非法利益等也属于职务犯罪。
3. 侵吞圈地财产一些征地拆迁干部在拆迁过程中,不仅存在滥用职权、索要财物等不正之风,还会把自己的亲戚朋友当成承包商,提供保护伞并侵吞拆迁现场的圈地财产,破坏审计监察等制度的实施出现的各种不正行为。
甚至,一些干部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和拆迁补偿款,导致部分群众在收到补偿款后却无法使用。
4. 非法征地拆迁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时,不遵守相关法律,过程非常混乱,征收补偿不公,甚至利用武力拆迁,强抢民居,毁坏财产,这也属于严重的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利益诱惑征地拆迁的权力和利益分配集中,往往会让一些干部产生违法犯罪的念头和动机,例如,拿到好处费和回扣等,或者通过权力寻租手段获得非法收益。
2. 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干部对法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法律观念淡薄,无法有效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管理规定,容易超越职责范围,滥用职权。
3. 相应法规不健全在征地拆迁领域,有一些法规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例如,补偿方式的灵活性不足,受害者难以获得足够的补偿,往往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小谈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原因及对策

有必要完善和落实包括这类人员在内的拆迁领域相关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减少和预防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就拆迁领域而言一方面是要实行项目公开,每一个拆迁项目开展的时间、地点、实施单位、承办人、专项资金发放对象等明细,都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只有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才有利于群众的监督,也才能减弱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减少犯罪机会。另一方面是要大力推行拆迁安置的阳光政策。拆迁房安置的分配方案、操作过程要公开向群众公示,广泛听取群众对拆迁安置房分配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拆迁户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员的纽带作用,畅通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渠道,听取群众意见,保证拆迁安置中的问题和隐患能被及时反映和发现,使拆迁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真正做到阳光拆迁。
(二)、部分干部法制意识淡薄,缺乏学习。
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基层干部的素质有待提高,再加上自身学习不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则是免疫力不强,致使行为出轨,人民赋予的权力被滥用,导致他们公仆意识淡薄,办事我行我素,为所欲为。近几年来我处的拆迁改造工程益日增多,面对诱惑,部分党员干部忍不住伸出黑手,利用手中拥有决定和影响拆迁工程管理和发包的权力以权谋私,走向了群众的对立面。
(四)做好源头预防,营造廉洁和谐的社会环境。
近年来,拆迁领域贿赂案件的发生,威胁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腐蚀着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在贿赂犯罪中,行贿和受贿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行贿人往往扮演着更为主动积极的角色。然而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打击还是预防,司法机关一般将工作重心放在受贿者一方,而对作为贿赂犯罪的源头方即行贿人的打击和预防工作却没有被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贿赂犯罪治理工作的不彻底性。从目前我们查处的拆迁领域的贿赂犯罪案件来看,对于行贿人一般没有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在某种意义上不利于遏制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而正是有了相关单位和个人为了取得工程和业务、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惜采取重金开道大肆行贿的行为,我们一些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才滑入了犯罪的泥潭,在拆迁工程的发包、被拆迁人的补偿和安置、工程款的拨付、竣工验收等环节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让行贿人获得不应获得的好处和利益。因此应将这些行贿人纳入打击的对象,做好源头预防,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营造廉洁和谐的社会环境。
拆迁犯罪调研报告

拆迁犯罪调研报告拆迁犯罪调研报告一、引言拆迁是城市发展中必然的环节,但在拆迁过程中,也经常会涉及到各种犯罪行为。
为了深入了解拆迁犯罪的现状和原因,本调研报告分析了拆迁犯罪的类型、影响和应对之策。
通过对拆迁犯罪的调查研究,希望能够为拆迁工作提供一些建议和借鉴。
二、拆迁犯罪的类型1. 贪污腐败: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公职人员或拆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通过收受贿赂、挪用公款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强迫交易:拆迁过程中,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被拆迁户同意低价出售房屋或土地。
3. 假冒官员:一些骗子冒充政府官员或执法人员,以帮助被拆迁户解决问题为名,骗取被拆迁户的钱财。
4. 违法建筑:在拆迁区域内,一些私人或组织非法建造建筑,以谋取非法利益。
三、拆迁犯罪的影响1. 社会秩序混乱:拆迁犯罪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和不安定因素,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干扰。
2. 公民财产权益受损:被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容易受到经济损失,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 公共信任危机:拆迁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被拆迁户的权益,也破坏了政府和执法机构的公信力,影响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
四、拆迁犯罪的原因1. 利益驱动:拆迁过程中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不择手段。
2. 规章制度不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不完善,为拆迁犯罪创造了机会。
3. 责任逃避:一些拆迁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力,不履行监督执法职责,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五、应对之策1. 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拆迁程序和权益保障措施。
2. 强化监督执法: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
3.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教育宣传等途径,加强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法律自觉性。
4. 加强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拆迁工作,加强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
六、结论拆迁犯罪给城市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其背后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预防对策

、
征 地 拆 迁领 域 渎 职 犯罪 案件 主 要 特点
1从犯 罪 涉 及 的罪 名 上 看 。涉 及 罪 名 较 为集 中 , . 主 要 是玩 忽职 守 和 滥 用 职 权 .尤 其 是 玩 忽 职 守 占 了较 大
比例 。 2 犯 罪 的主体 上看 一是 基层 拆 迁工 作 人 员犯 罪 . 从 突 出。 基层拆 迁人 员 承担着 现场 确认 、 量调查 、 算 、 丈 测 谈 判 、动迁 审核等 工作 职责 .这些 人 既熟 知拆 迁政 策 和流 程. 又完 全掌 握拆迁 现场 的 实际情 况 。他们 在 拆迁 确权 、 调产 安置 等方 面掌握 着决 定他 人重 大利 益 的权力 .发 生 渎 职犯罪 的 比例较 高 二 是犯 罪 主体 级别 不 断升 高
一
败 给 国家 和人 民造 成 的损 失 是 很 严 重 的 二 是 重 特 大 案 件 所 占 比例 较 高 . 国家 造 成 巨 额经 济 损 失 。 给
二 、 地 拆 迁领 域 渎 职 犯 罪 的原 因 征
1 地 拆 迁 领域 缺 乏 统 一 的征 地 拆迁 审批 管 理规 .征 定 和政 策 。 目前 。 地 征 地拆 迁 主要 依 据 《 地管 理 法》 土 土 及 相关 实 施条 例 , 《 但 土地 管 理 法 》 征地 拆 迁 工作 并无 对 具 体 规 定 . 在 着 同城 同 区不 同政 策 . 至 同 区在 不 同 存 甚 时 期补 偿 标准 、 调查 测算 方 式不 一 样 等适 用 拆迁 法 律法 规 随 意性 较大 的问题 由于征地 拆 迁适 用法 律 法规 随 意 性较大. 导致 拆 迁工 作 人 员在 政 策把 握 、 属 认定 、 权 测算
文李 蒙 ◎
征地拆 迁领域渎职 犯罪案件特 点 及预 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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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成因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撤乡并镇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有力推动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拆迁工作成为当地政府的一项重头工作,但是随之产生的腐败现象,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2009年以来,常州市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0件10人,占立案数的31%,造成经济损失2100余万元。
其中滥用职权9件9人,玩忽职守1件1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隐患。
由于拆迁引起的被拆迁人暴力对抗、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使拆迁安臵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领域和敏感话题,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中的渎职犯罪也成为了老百姓议论的重点。
本文结合常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经验,从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入手,对征地拆迁领域的渎职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犯罪对策调研,切实杜绝这一领域渎职犯罪的发生,服务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
一、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渎职犯罪直接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给党和国家、整个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的后果和严重性已经触目惊心。
其主要体现在:(一)直接或间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一是在征地拆迁中导致国家资金大量流失;二是拆迁成本增长,使得投资商开发的土地成本增长,最终转嫁到获得使用权的群众的身上。
(二)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
由于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不公开、不公正,群众利益受损,使得村民与开发商、政府机关之间产生重重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突发事件。
(三)直接导致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渎职犯罪行为,使得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的廉洁性、公正性有所质疑,从而对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度下降,由此产生抵触或反对情绪。
二、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特点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在征地拆迁领域滋生的犯罪,集中体现在滥用职权、行受贿、贪污等犯罪上。
(一)从犯罪构成来看,征地拆迁领域的渎职犯罪具有以下三性:一是犯罪人员的广泛性。
涉案人员包括国土部门的相关行政负责人、下属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村、乡负责人和干部,相关拆迁项目负责人等等。
二是犯罪罪名的多样性,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受贿犯罪,有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的共同贪污犯罪,有行贿犯罪等多种犯罪。
三是犯罪情节的严重性。
其突出的表现在涉案金额巨大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往往由于滥用职权或其它职务犯罪造成国家或者企业损失几千万元,个人从中收受巨额贿赂。
(二)从作案的方式或手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国土部门和拆迁人员在拆迁工作中,利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场调查核实、支付征地补偿安臵费用等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村民、村集体、企业贿赂,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
2、国土部门和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变更补偿项目及标准获取非法补偿款,但未从中收受贿赂,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3、国土部门和拆迁人员与村基层组织成员、基层政府征地负责人员等相互勾结,以虚增、虚列的方式套取补偿款后私分。
4、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本身经手管理本村范围内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村集体补偿款。
5、政府拆迁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或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
(三)从危害结果来看,主要集中在非法套取补偿款方面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作案手法具有多样化:一是重复补偿征地拆迁项目,骗取补偿款;二是凭空虚构征地、动迁项目,骗取补偿款;三是动迁人员与被动迁人相互勾结,虚增房屋、建筑物、附着物的数量或面积,骗取补偿款;四是对拆迁红线内的项目,违规建筑、违规转让,骗取国家补偿款。
虽然作案手法各不相同,但大都是“共同作案、内外勾结”,多发生在拆迁员与被拆迁人之间、开发公司与土管部门之间,以及拆迁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并且都伴随着受贿行贿行为。
1、滥用职权,明知是虚假协议而签字认可。
拆迁安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拆迁安臵协议不严格审查,或者明知是虚假协议而听之任之,导致国家损失。
例如2009年常州市政工程管理处副科长夏军,明知被拆迁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作出同意补偿的决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2、玩忽职守,对补偿协议不认真审查。
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周建林在武进区湖塘镇拆迁组工作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被拆迁企业常州金球轴承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认真审查,常州金球轴承厂虚构在岗职工人数103人,骗取停工损失补助费43万元。
3、滥用职权,违规审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林炳全担任钟楼区任拆迁安臵办公室主任、张康红担任安臵办公室工作人员期间,明知常州贻成塑料制品成在拆迁期间违规搭建了一批简易房,审批是按照商品房进行补偿,造成国家损失42万元。
4、滥用职权,擅自为违章建筑补办手续,提高补偿标准。
钟楼西林街道东岱村党委书记,擅自为被拆迁企业违章建筑补办建房手续,使违章建筑补偿时享受有证房的补偿标准,造成国家损失360万元。
5、滥用职权,擅自变更房屋用途,骗取国家补偿款。
天宁无房管局督导员李海金,擅自将被拆迁企业一般用房变更为公有住房,致使国家补偿款损失200万元。
6、拆迁领域渎职犯罪,一般都存在受贿行贿犯罪事实。
在查办的10起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中,有6起涉嫌受贿犯罪。
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普遍存在内外勾结,康国家之慨,中饱私囊的情况,数罪并罚是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重要特点。
三、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从查处的案件分析,产生渎职犯罪有以下原因:(一)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存在漏洞,工作公开性、透明性不强,监督机制欠缺。
1、工作制度规定不细,审核把关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在拆迁办内部,按照制度规定由拆迁人员进行实地丈量、计算面积和金额,同时必须制作相关资料报事务所审核人员审核,再报国土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最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
对于审查的具体内容、审查的方式,制度规定模糊、不具体。
而在一系列的内部审核把关中,审核人员仅仅以签字了事,内部监督几乎形同虚设。
如常州武进区312国道南移征地拆迁补偿中,拆迁办工作人员周建林对被拆迁的厂房未进行实地考察,对提供的资料未认真审查就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导致政府多支付补偿款43万元,周建林因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拆迁内容对外公开性不强,外部监督欠缺。
其一,拆迁补偿工作往往由政府组织成立的指挥部负责或国土部门下属机构负责,出资方往往无法介入征地拆迁工作中,对补偿工作无法从外部进行监督。
其二,关于征地拆迁补偿三次公示的原有规定存在漏洞,对整个项目的补偿款额、所有实际补偿费用情况、尤其是集体补偿情况,仍然存在制度规定上的漏洞,没有完全做到公之于众、告之于民,事后监督机制仍然有欠缺之处。
(二)政策性规定不够细化,导致工作人员可操作的空间过大,权力空间过大。
政策对于征地补偿中的一些情况如合法面积的补偿标准等等规定得很明确,但对于某些情况的补偿规定则没有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的不足给了决策人操作的空间,导致拆迁人员现场自由裁量的权力过大,给相关工作人员徇私情、徇私利进行犯罪以可乘之机。
另外,地方政府为了加速拆迁进度,消化拆迁矛盾,往往特事特办、大开口子,也给拆迁工作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
(三)对现有的政策规定执行不严,给渎职犯罪以滋生空间。
国土资源部对于土地的开发使用包括流转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客观或主观因素影响导致对政策性规定执行不严。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生地必须变为熟地后方能进行使用权流转。
实践中,由于政府资金压力过大,往往是由开发商与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由开发商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
在这种方式下,必然存在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各种犯罪滋生,直接导致开发单位所付款超出预算数千万元仍无法完成拆迁补偿工作。
而开发商对于超额部分,理所当然转入土地开发使用的成本计算当中,而这一部分成本,最终转嫁到社会和老百姓身上。
如常州北大街东侧地块是外商投资项目,预计拆迁费用3亿元,从2006年到现在,增加了7亿费用才拆迁完成。
(四)拆迁工作的组织机构不统一,管理欠规范和科学在征地拆迁补偿的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几乎由国土部门单独负责,而国土部门又无精力过多关注,具体的工作任务就由几名下属事务所拆迁人员担负。
有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成立的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或者由乡、镇一级政府的土地拆迁指挥中心负责,缺乏国土部门的专业介入与管理。
机构不统一,管理不统一,政府管理与专业职能部门管理的衔接不够甚至脱节,导致管理不科学、不规范,直接影响政策标准的实际执行。
(五)拆迁人员、乡村干部素质偏低,政治、法制观念不强从查处的情况了解,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临时聘用人员,文化程度低,无正式职业多,缺乏应有的政治和法制教育。
而相关部门在聘用拆迁人员时没有经过正规筛选录用程序,基于人情关系的原因,有征地拆迁方面的工作经验一般要求即录用。
由于拆迁任务中,拆迁工作繁琐,常州地区一般把拆迁工作委托给拆迁公司办理,拆迁办公室仅仅负责报送资料的审批,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社会闲杂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四、预防征地拆迁中渎职犯罪的对策研究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要有效遏制征地拆迁领域中的渎职犯罪,应当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中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统一机构、细化职责、统一标准,堵住拆迁人员自由调控的空间1、建议政府牵头成立拆迁指挥部后,根据工作需要从不同职能部门抽调多方力量开展拆迁工作,做到细化职责、责任到人,而不是均由临聘人员一统其责。
如派出所与社区或村组织负责住户及人口把关,临时聘用人员具体负责丈量,财政专人负责审计等。
2、对于补偿标准,严格执行政府令,一视同仁,不可随意大开口子,给工作人员徇私情、徇私利以权力空间。
(二)建立、健全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机制1、严格内部审查审核制度,对抽样检查,应当由审核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等组成专门小组,会同基层代表进行实地抽样检查审核。
对检查出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查,如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组成村民居民代表、拆迁人员、出资方代表的现场实地勘测小组进行实地勘测,加强对现场实地勘察的监督力度。
3、加强拆迁补偿审计工作的透明度。
征地拆迁指挥部应当以多种形式将审计的具体情况公布于众,以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
4、进一步完善增设事后公示程序。
对于事后监督,应当细化到不仅仅是公示村民居民的补偿情况,要对项目拆迁资金的整体情况、补偿对象、补偿具体事项、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进行明细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分户制成项目补偿手册分发到户,加强群众对补偿工作的监督,杜绝国土部门人员及村委干部从中滥用职权、贪污、行受贿犯罪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