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南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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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施行日期】199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二、关于总项目的划分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按其性质可分为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两部分。

各省、区、市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中的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的划分,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统计)报表》表列内容填列。

生态保护项目可列入土地治理开发。

中央农口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多为单项开发总项目,其项目性质的具体划分为:(1)土地治理开发包括:农业部的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土地治理项目、种子基地建设项目、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牧区育草基地建设项目等,林业部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项目、太行山绿化工程项目等,水利部的黄淮海跨省骨干水利工程项目、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项目等;(2)多种经营开发包括:农业部的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菜篮子工程项目、秸秆养牛项目、绿色食品项目、花卉项目、海南天然橡胶基地改造项目等,林业部的低产油茶林改造项目、干果药材调香料基地建设项目、名特优经济林建设项目、花卉项目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02]181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02]181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7.31施行日期2002.07.31文号国农办[2002]181号主题类别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31日国农办[2002]181号)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颁发后,有效地规范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执行中发现存在项目布局不合理、项目安排分散、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项目编报不及时和部门间协调不够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项目管理的重要性部门项目是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的决定设立,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证明,实施部门项目对于发挥行业技术优势、示范服务地方项目、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各级农口部门和各地财政(农发)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合作,努力做好部门项目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部门项目建设区域布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中央农口部门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将部门项目建设布局作适当调整:一是向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进一步倾斜;二是与地方项目紧密衔接;三是部门的生态类项目要在避免与国家其他重点生态项目建设相重复的情况下,向农业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转移;四是同一部门内的不同项目,也要按投资效益、示范带动作用等情况进行调整,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9.27•【文号】农计财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9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18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推进简政放权和全面绩效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管理的以直接投资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第三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对农业农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依据有关专项规划,编报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是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统筹管理。

农业农村部各项目归口管理司局负责相关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审核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3.11•【文号】国农办[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11日国农办〔2005〕30号)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反复征求中央农口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并经认真研究,重新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凡属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部门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发挥技术优势,增强项目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项目,包括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9•【文号】农办外[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外【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部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农业国际合作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质量和水平,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农业国际合作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拨款资助,用于农业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司”)组织开展的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规划、征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总结评价和验收等。

第四条国际合作司负责项目的规划、审核、监督和管理,农业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外经中心”)具体承办项目征集、评审组织、监督检查、总结评价、决算编报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熟悉农业国际合作工作有关人员和专家构成。

委员会在外经中心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第六条项目以农业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为实施主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
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财[2015]6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10.29
【实施日期】2015.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办财[201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其他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农业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现将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农业部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逐级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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