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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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我校学生行为规范管理,提高学生防护意识,强化防控责任落实,健全监督反馈机制,根据上级文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第一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本校所有在编学生。

第二条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所属时间段,由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疫情形势确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的,不听劝阻,违规1次,班级通报批评,累计违反2次,全校通报批评,累计违反3次将按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处理办法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校园内严禁聚集、扎堆、搂肩搭背,严禁追逐打闹。

(二)随意乱丢垃圾、丢弃废弃的口罩;随地吐痰。

(三)不自觉洗手、排队;餐桌残留剰饭菜。

第四条对扰乱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秩序的行为,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学生应主动进行每日健康报告,对于不配合健康报告工作, 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身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疑似症状的,应主动向学校上报,不主动上报身体异常情况,或瞒报、漏报、谎报等的,一经查实,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瞒自己与确诊或疑似患者、境外输入人员有接触史以及个人病史的,或对上述行为进行谎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通过信函、手机、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谣言或者不实信息,攻击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侵害他人权益,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根据相关规定有必要釆取隔离措施的情况,学生拒绝配合或不遵守隔离期间规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出现妨碍、干扰学校防疫防控相关工作,或对全校师生健

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其他情况,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对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校园管理规定,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进出校门不主动出示证件,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拒绝配合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拒绝配合校园内消毒等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且不听劝阻的, 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宿舍实施封闭式管理,在校住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制度, 晚点名无故缺勤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的在校住宿学生,应提前向学校提出

申请,报政教处审核,经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离校并按时返校销假。未经审批同意私自离校的,或未按时返校销假的, 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宿舍严禁串寝,不遵守要求,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男女生互串寝室一律按留校察看或退学处理。

第七条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有多项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违纪违规处分单项最高级别加重处分。

第九条以上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补充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本补充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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