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1、单选题小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决并处罚金5000元,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对小张并处罚金的执行机关是_____。
A: 一审法院B: 二审法院C: 监狱D: 公安机关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参考答案:A 解析:注意执行权的划分,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法院。
监狱对有期徒刑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有执行权,公安机关对管制、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有执行权。
因此C、D 错误。
注意无论在刑事还是在民事程序中,一般都由一审法院执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由上级法院执行。
A正确,B错误。
2、单选题根据《刑法》关于量刑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_____。
A: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D: 累犯不适用缓刑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68条,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是“应当”。
B 错误。
要牢记一般自首和一般立功都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3、单选题下列何种情形下,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_____ A: 犯罪嫌疑人甲,犯盗窃罪B: 犯罪嫌疑人乙,犯合同诈骗罪C: 犯罪嫌疑人丙,犯间谍罪D: 犯罪嫌疑人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本题应选C。
4、单选题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司法机关查获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曾经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达3万元,对李某应当如何处理?_____A: 不撤销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B: 撤销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C: 不撤销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D: 撤销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中止1.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2/54)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中止的时间性,既遂之后无中止。
A选项,拐卖儿童罪,以拐的行为完成行为人控制住儿童为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已收买控制了儿童,犯罪已既遂。
B选项,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本案乙构成绑架罪既遂。
C选项,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加入为既遂,本案丙已既遂。
D选项,挪用公款罪归个人日常消费之用,数额较大,以挪用超过3个月为既遂,本案丁已挪用4个月,即使归还也是既遂。
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2004/2/2)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间接正犯与犯罪形态。
李某利用他人的无过错行为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其着手实施杀人实行行为后(把砒霜混在药中),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死亡)的发生,不成立中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简答题1.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旦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筒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答: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白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
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
答:(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在时效延长的情况下,追诉期限不受限制,E|J: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旦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特征
①中止的时间性(既遂状态出现前)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 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 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第
故 意 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四
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主
体 犯 罪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客 体
犯罪
犯 罪
犯罪
客 观 方 面
主观方面
案例分析1:
甲带匕首准备杀乙,在去 往乙家途中,突然肚子疼 痛,便回到家中。甲的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2:
某甲蓄谋杀害某乙。有一天, 某甲见某乙熬药就偷偷在药 中投毒,但某乙熬药是给牛 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 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特征
主观上为了犯罪。(故意) 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 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 行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
工具;(比如:磨刀为了杀人;入室盗窃事先配钥匙)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
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 件的预备行为。
力的阻碍等,如实行犯罪中心脏病发作;放火后遭到雨淋或被大风吹灭
)
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
(比如小偷不会破解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等)
主观方面:
由于犯罪分子对实施犯罪的方法、犯 罪的工具或者犯罪的对象在认识上发生 错误,因而使犯罪不能按照其本意去完 成;
如小偷扒窃,他人的衣袋里是空的;用刀把尸体当成活人砍杀等, 都不能达成既遂。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 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②犯罪未得逞。
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 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 部要件。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注意】犯罪人对“能够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时,按主观上的主动性与被迫性定,主观上认为自已是被追放弃犯罪的,就定未遂;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就定中止。
也即,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在此坚持主观说。
2、犯罪中止的两种模型3、常见的中止情形【注意】若考题仅指明犯罪分子遇到了障碍,一般可以认为这个障碍不是特别大,犯罪行为应可以继续,他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题目特别指明了,在遇到障碍时,犯罪分子自己都明确表态“障碍太大,犯罪无法继续进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4、中止的有效性: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5、犯罪中止VS犯罪未遂1.犯罪未完成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愿(1)犯罪未遂,未完成犯罪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2)犯罪中止,未完成犯罪符合行为人的意愿。
2.处罚上是否需要“嘉奖”(1)犯罪未遂:不需要“嘉奖”。
犯罪分子内心还是期待完成犯罪的,因此,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小。
(2)犯罪中止:需要对之“嘉奖”。
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迷途知返,因而需要“嘉奖”,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大。
6、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丈夫在砍杀妻子的时候,不想被年幼的女儿看到,于是放弃砍杀。
关于丈夫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如果行为人基于同情而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B.如果行为人本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即使伦理上不能犯罪,也成立中止C.行为人是正常人能作出的选择则不成立中止,很异常的行为才成立中止D.如果行为人是考虑到别人的感受停止了不法侵害,成立中止答案及解析【答案】AB D【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可以综合采取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
第一步,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的,才可能成立中止。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虽然在客观上还可以继续犯罪,这显然不成立中止。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放弃是否在向合法秩序回归。
也即根据理性犯罪人标准,由司法人员对行为人是否有从犯罪“回转”的“合法性回归”进行规范评价。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既遂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2/54)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
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
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
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
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
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
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
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
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答案】AC【疑难辨析】本题考查具体犯罪的既遂标准。
犯罪既遂是指结果犯实现实害结果,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行为犯完成行为;实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既遂。
每个具体的故意犯罪,都有自己具体的既遂标准。
因此,既遂的认定,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具体规定进行认定。
【解析】A选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人质使人质脱离显著困难(结果犯)。
本案中甲已控制了乙,已成立绑架罪既遂,送乙回家是既遂后的悔罪行为。
A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物,甲已控制住了半条项链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的既遂。
扔掉行为是对财物的处分行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本选项考查共同犯罪中既遂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从客观因果关系(“惹起说”)方面分析,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共犯行为才认为是既遂。
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具体到本选项中,考察的是帮助犯的既未遂认定。
刑法讲义姚贝(尚德)

刑法总论第一章概说〖知识点一〗刑法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其基本内容是:⑴成文法,反对习惯法。
⑵禁止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⑶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严格解释法律。
⑷规定犯罪及处罚必须明确,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⑸禁止滥用刑罚、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法定原则解决“处理的性质问题”,即何种行为是犯罪、适用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定。
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解决“处理的轻重问题”,即处罚的的程度或合理性问题。
〖知识点二〗刑法的时间效力1、修订后的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
2、行为时法与行为后法。
行为时有效的法律简称“旧法“,行为后生效的法律简称“新法”或“事后法”、“审判时法”。
3、刑法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
所谓从旧,即行为发生在97年刑法典生效以前的,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旧法来定罪处罚,但如果新法比行为当时的法律要轻,就适用新法。
注意:(1)适用新法的时候,适用对象要求是未决案,而不能适用于已决案。
(2)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在时间效力范围上一致。
对同一案件存在两个以上司法解释的情况下,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已决案”不适用事后的司法解释。
(3)连续犯和继续犯跨法犯罪的问题: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重,也适用新法。
〖知识点三〗刑法的空间效力国内犯: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外国犯罪刑法的空间效力国外犯: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外国犯罪(侵犯本国利益)普遍管辖:外国人在外国犯罪(国际犯罪)一、属地原则(1)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2)犯罪地的认定。
法律上提示了两点(第6条第2款、第3款):①在中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②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刑法。
犯罪未完成形态(一)

通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相对于既遂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不是暂时的停顿,⽽是结局性的停⽌,即该犯罪⾏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从种类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所谓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但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实⾏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有: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为;事实上未能着⼿实⾏犯罪;未能着⼿实⾏犯罪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举例:A跟B有仇,想杀害B,于是开始调查B的家庭住址与B的⾏踪,之后A要实施杀害⾏为的时候在B家门⼝看见B家灯⽕通明,⾥⾯正在举⾏聚会,B⼀看形势,知道⽆法实⾏犯罪,就决定返回,此时B的⾏为就属于犯罪预备,因为是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尚未着⼿实⾏⾏为。
这⾥要注意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的区别:⼆者最本质的区别是犯罪预备⾏为是准备⼯具、制造条件,为实⾏犯罪起促进作⽤的⾏为;因⽽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犯意表⽰并没有为实⾏犯罪起促进作⽤,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例如A跟B打架⽃殴的时候,扬⾔要杀死B,但是没有后续⾏为,这就是犯意表⽰。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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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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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既遂
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2/54)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
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
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
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
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
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
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
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
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具体犯罪的既遂标准。
犯罪既遂是指结果犯实现实害结果,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行为犯完成行为;实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既遂。
每个具体的故意犯罪,都有自己具体的既遂标准。
因此,既遂的认定,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具体规定进行认定。
【解析】
A选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人质使人质脱离显著困难(结果犯)。
本案中甲已控制了乙,已成立绑架罪既遂,送乙回家是既遂后的悔罪行为。
A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物,甲已控制住了半条项链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的既遂。
扔掉行为是对财物的处分行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本选项考查共同犯罪中既遂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从客观因果关系(“惹起说”)方面分析,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共犯行为才认为是既遂。
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具体到本选项中,考察的是帮助犯的既未遂认定。
甲虽成立帮助犯,但从客观因果关系(“惹起说”)方面分析,甲的帮助行为即提供钥匙的行为对于实行犯乙盗车得逞客观上没有起到作用,与偷到汽车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
实行犯虽是既遂,但帮助犯应当认定为未遂。
当然,根据帮助犯成立中的“物质帮助不成立,也不能认为成为精神帮助犯”的通说观点,不能认定甲成立精神帮助犯。
D选项,盗窃罪的具体既遂标准,小宗物品,拿在手里,放在口袋里即为既遂。
本案中,行为人已偷拿到一枚钻戒,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故B选项说法错误。
2.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2/54)ABCD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解析】本题表面上考查中止的时间性,实际上考查各具体罪名的既遂标准,既遂之后无中止。
A选项,拐卖儿童罪,以拐的行为完成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已收买控制了儿童,犯罪已既遂。
B选项,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本案乙构成绑架罪既遂。
C选项,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加入为既遂,本案丙已既遂。
D选项,挪用公款罪归个人日常消费之用,数额较大,以挪用超过3个月为既遂,本案丁已挪用4个月,即使归还也是既遂。
3.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2/54)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
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
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
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
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ABCD
【解析】
本题主要涉及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认定,其中的犯罪既遂考查具体犯罪的既遂形态;其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涉及既遂之后无中止的问题。
A选项,本案涉嫌逃税罪(单位犯罪),逃税罪的实行行为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本案中单位已实施隐瞒手段,可认为是实行;因单位成员不配合而停顿,对于单位而言构成未遂,对于自动停止的黄某而言,构成中止。
B选项,假币也是刑法中的财物,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住财物,抢夺得到了财物,认为是既遂。
行为人具有具体认识错误,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C选项,对于拐卖儿童罪而言,“拐”的行为完成,亦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之一完成,即为拐卖儿童罪的既遂,而无需卖出;本案中偷盗(绑架)得到婴儿,认定为既遂,而不是中止。
D选项,本选项所涉的故意杀人罪,打枪行为是实行行为,与被害人特殊体质结果导致死亡结果,认定有因果关系,故为既遂。
4.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
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15)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答案】A
【解析】
实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才能认定为既遂,亦即,要求危害结果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
根据《刑法》第198条,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以骗人即申请理赔为着手实行,以取得(控制)财物为既遂。
本案甲已着手申请理赔,但保险诈骗已被识破,交付财物与保险诈骗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取财结果不应归因于诈骗行为;且赔偿金一直处于侦查机关和保险公司的控制之下,行为人并未控制财物,故属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