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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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总则的概念和作用刑法总则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的总纲,是刑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是整个刑法体系的理论和制度的基石。

刑法总则对刑法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法院的判断和裁决也具有约束力。

因此,刑法总则是国家刑法的精神支柱和基本遵循,对整个刑法制度的规范和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刑法总则的内容刑法总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刑法的任务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和原则。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权威、保护人民利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

刑法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法无规定不罚原则、犯罪和刑事责任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不得追溯原则等。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犯罪的种类和构成、适用时的原则和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保护等。

3. 刑事责任和刑法责任刑法总则规定了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形式、刑法责任的种类和程度、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情节等。

4. 刑事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刑法总则规定了刑事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5. 刑罚和刑罚清单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刑罚执行的程序和条件、刑罚的免除和减轻情节等。

三、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制度意义。

1. 指导刑法的适用和解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对刑法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约束法院的判断和裁决刑法总则对法院的判断和裁决具有约束力,可以保证刑法的有效适用和公正实施。

3. 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原则和要求,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和原则,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一、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刑法总则是指法律界定犯罪及其定罪量刑要件、规定刑罚种类与幅度的法律规定。

其基本概念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要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包括行为要素、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1. 行为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物质行为,包括主观行为、客观行为和形式行为。

2. 客观要素:指的是与犯罪相关的客观事实,包括客观方面的结果与因果关系。

3. 主观要素: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有罪要素,主要包括故意、过失以及主观诈骗成分。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或相关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1. 刑事责任的划分:刑事责任可分为主体刑事责任和附带刑事责任,前者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后者则是指依附于主体刑事责任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2. 刑事责任的减免和免除:刑法允许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刑责减免或免除。

四、刑罚种类与幅度刑罚种类与幅度是指犯罪行为的刑罚形式及其刑度程度。

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幅度则是指刑罚的轻重程度。

1. 主刑:主刑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情节和法律规定而处以的刑罚。

2. 附加刑: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依法附加给犯罪人的法律后果,比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3. 刑罚幅度:刑罚幅度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罪责程度而确定的刑罚的轻重程度。

五、其他相关知识点除了上述基本概念外,刑法总则还涉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包括刑事法律制度、犯罪的处罚原则、辩护权等方面的知识点。

六、总结刑法总则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事法律实践的基石。

掌握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点,对于理解和应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刑法总则,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的知识,为以后的学习和实践奠定牢固的基础。

以上便是关于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的相关介绍。

刑法总则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的概念和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制度和犯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总则 部分知识点

刑法总则 部分知识点

刑法总则刑法学刑法的目的:保护法益(保护、保障)第一章刑法概说一、解释1、解释效力、主体不同:立法解释(有权)、司法解释(有权)、学理解释(无权,但有意义)2、解释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大、缩小、当然、历史、比较、反对、补正、体系)3、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核心价值: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力形式方面:只能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必须成文,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实质方面:明确性,必须合理,禁止不均衡、残酷(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行相适应原则第二章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1)属地(共同犯罪)(2)属人(普通人:最高刑为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3)保护(最低刑为3年以上,双重犯罪)(4)普遍(国际性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依据中国刑法)顺序:属地为主,兼顾属人、保护、普遍2、时间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仍然可以追究。

已经受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第三章犯罪的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1)分类:作为(不该干的偏干)、不作为(该干的不干)判断步骤:构成犯罪->罪的本质是应该做还是禁止做(2)不作为的条件:有义务、有可能、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义务的来源:法定义务、职业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3)不作为的分类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因果关系做题步骤:第四章犯罪的主体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完全负责已满14周岁--不到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司法解释:(1)犯罪中故意杀人行为,14-16定故意杀人罪。

(2)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14-16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3)犯罪中实施强奸,14-16定强奸罪(4)携带凶器抢夺,14-16定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5)教唆他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到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特殊主体(1)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帮助、教唆可以是一般主体)(2)贪污罪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主犯身份定性,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定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定侵占罪):起主要作用或地位高的、无法判断定贪污单位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以单位内部人员身份定性)3、单位犯罪(1)法律没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只能个人犯罪处理。

《刑法总则》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刑法总则》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刑法总则》⾼频必背考点速记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成⽂的罪刑法定: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法机关制定的成⽂的法律,⾏政法规、规章和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事前的罪刑法定:禁⽌不利于⾏为⼈的事后法,⽽有利于⾏为⼈的事后法可以溯及既往严格的罪刑法定:禁⽌不利于⾏为⼈的类推解释确定的罪刑法定:禁⽌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刑,对于刑种和刑度必须有明确规定⼆、实质侧⾯明确性:刑法关于犯罪与刑法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否则就⽆法实现法律的指引功能,影响公民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合理性: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刑法是规制公民⾏为的最后⼿段,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为规定为犯罪⼈道性: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酷刑是对⼈类尊严的⼀种挑战。

罪刑相适应原则⼀、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罪⾏、主观的责任相适应。

⼆、贯彻1、⽴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合理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量刑——结合客观罪⾏和主观责任,合理地量定刑罚。

3、⾏刑—-根据犯罪⼈的⼈⾝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进⾏减刑、假释等。

刑法的空间效⼒⼀、属地管辖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律适⽤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的范围:(1)领陆、领⽔、领空——固定的领⼟。

(2)旗国主义: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移动的领⼟。

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即使在其他国家领域内,也认为在中国领域内。

需要注意的是,“移动的领⼟”只有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其他。

船舶或航空器是否属于“中国”,应以是否在中国登记注册为准。

⼆、属⼈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我国刑法。

之所以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也适⽤中国刑法,是因为中国⼈在国外,国家有保护他的义务,当然,他也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

1、适⽤对象: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1)中国公民,包括犯罪时的中国公民,也包括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例如,甲原本为外国⼈,在外国犯罪后取得我国国籍,仍可适⽤我国刑法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可以不追究。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

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

﹝我国﹞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C,司法解释,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

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解释的技巧:平义解释、宣言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

﹝这一部分太复杂,详情见课本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概念: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必备内容第一章:绪论
1.刑法的特征(4)
2.刑法的机能(3)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3)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
2.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5.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6.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
2.迷信犯或者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3.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章:共同犯罪
1.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2.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1.继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2.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
3.结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4.集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5.连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6.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
7.吸收犯的概念及特征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避险过当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刑罚的概念及特征
2.管制的概念及特征
3.拘役的概念及特征
4.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5.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第九章:量刑
1.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
2.一般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3.特殊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4.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5.缓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刑法总则(清晰表格,超强记忆)

刑法总则(清晰表格,超强记忆)

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述1、概念、分类2、刑法特点:1)保护利益和调整对象有广泛性2)任务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独特性3)强制力程度较其他部门法更为严厉4)最后一道防线5)与其他部门法联系:其规定的违法行为可发展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刑法惩治犯罪有利于其他部门法贯彻二、刑法规范1、分类:义务性规范(禁止性和命令行性)和授权性2、注意规定&法律拟制注意规定:在已有普通规定下的提示注意1)对相关内容的重申,并没有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2)只具有提示性,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法律拟制:刑法明文规定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1)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但由于刑法明文规定,因而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论处2)只限定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三、刑法解释分类:之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之二: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文:a)“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b) 即使“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原文的文理含义论: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补正解释◆私法——价值基础——平等的正义:尊重当事人意志;禁止拒绝裁判;法律漏洞难免◆公法——价值基础——分配的正义:重视“安全”是刑法的首要价值;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高,范围较窄五、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构成一、犯罪概述1、犯罪概念:1)核心要素: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2)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且具有相当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不是一成不变的,是统治阶级对行为的评价)3)法律特征: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性4)不仅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还有定量的要求二、犯罪客体1)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2)侵害客体即使犯罪的本质,也是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3)犯罪客体与实际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利益不完全相同4)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都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三、犯罪主体(一)自然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身份(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A.定罪方面:1)不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23)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规定,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地位或其他背景。

没有特权的人,也没有特殊的免责权利。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行为应由法律来界定,罪与非罪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界定,人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追究刑责,并且只能处以法定的处罚。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法规定的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者过轻。

4.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要由个体犯罪者承担,不得扩大到非犯罪者。

5.禁止双重定罪和双重处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在同一犯罪行为中,不得两次对同一人定罪或处罚。

6.决心与试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被告人犯罪的具有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审慎,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事实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的要求。

7.防止滥诉和刑讯逼供的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无证据或者不足以定罪的案件,不得提起公诉,也不得刑讯逼供。

8.罪刑适用与宽严相济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轻重进行适用,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的犯罪可以从重处罚,同时还应当考虑犯罪人的表现、态度以及是否具有悔过表现等因素。

9.最低限度刑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可以适用缓刑、免于刑罚或者减轻刑罚,并附加限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a)犯罪人交代了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坦白了全部犯罪行为;b)犯罪人能够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c)犯罪人确实悔过自新,有较好的改造表现;d)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

10.拟制罪和拟制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和刑罚都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拟制罪或拟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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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认定:先要判断⾏为⼈的⾏为是否符合违法的构成要件,⾏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确认是违法⾏为,再判断⾏为⼈在⾏为当时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理联系,以此来判断是负故意责任还是过失的责任,少数要求⽬的动机的也是判断责任的内容,最后再看是否有责任阻却事由,如不到法定年龄、精神病患者等不能认识或控制⾃⼰⾏为的,如果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则认定为犯罪,⾏为⼈必须为⾃⼰的违法⾏为承担责任。

⼀、故意和过失的认识因素判断★★★★★(⼀)故意1.要求⾏为⼈认识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不要求违法性认识。

①⾏为:有的犯罪要求⾏为⼈认识到时间、地点、⽅式,如,⾮法捕捞⽔产品罪。

②对象:要求⾏为⼈认识到对象的存在。

(是——直接故意;可能是——间接故意)③结果:认识到可能导致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

如,故意杀⼈,要求认识到⼈死亡的结果,不要求认识到重伤的结果。

④身份:认识到特定的身份。

如,没有认识到⾃⼰国家⼯作⼈员的身份,实施贪污⾏为的,不构成贪污罪,构成职务侵占罪。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为⼈错认为存在违法阻却事实,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的,永远不成⽴故意犯罪,有过失的按过失认定,没有过失的只能算作意外事件。

2.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①淫秽物品:认识到内容、认识到被禁⽌,不要求认识到叫“淫秽物品”。

②财物是他⼈占有:认识到导致财物被他⼈占有的事实。

如,由于违章停⻋(事实),交警队把⻋扣押,或办理了托运⼿续后(事实),⾏李由邮政公司占有,⾏为⼈违背占有者的意志,把东⻄搬回去,成⽴盗窃罪。

③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认识到导致他负有义务的事实。

如,甲带邻居的⼩孩去坐碰碰⻋,⾃⼰和友⼈聊天,过⼀会听⼈喊:“你带的⼩孩掉⽔⾥去了”,甲⼼想“⼜不是我的⼩孩”,不去救,⼩孩被淹死,甲认识到所有事实,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甲带邻居的⼩孩去坐碰碰⻋,⾃⼰和友⼈聊天,过⼀会听⼈喊:“有⼩孩掉⽔⾥去了”,甲⼼想“肯定不是我带的那个”,不去救,⼩孩被淹死。

甲应当认识⽽没有认识到,成⽴不作为的过失致⼈死亡罪。

(⼆)过失对同⼀违法事实,如果过失的情形构成犯罪,则故意的情形⼀定构成犯罪。

√(如,过失致⼈死亡构成犯罪,故意杀⼈构成犯罪;失⽕构成犯罪,放⽕构成犯罪。

)对同⼀违法事实,如果故意的情形构成犯罪,则过失的情形⼀定构成犯罪。

×(过失的情形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明⽂规定。

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过失贩卖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

)疏忽⼤意的过失:应当认识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信的过失、疏忽⼤意的过失、意外事件的区别★★★★(⼀)意外事件:必须有情节证明是不可预⻅的。

如,⼈际罕⾄。

(⼆)直接故意: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导致,追求结果发⽣。

(三)疏忽⼤意的过失:应当认识到,没有认识到,反对结果发⽣。

(四)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导致,为追求其他结果,对导致的这个结果持⽆所谓态度。

(五)过于⾃信的过失:认识到,可能导致,凭借条件⼀般不会发⽣,反对结果发⽣。

(题⽬中⼀定有⼀个细节表明⾏为⼈是反对结果发⽣的。

)如,甲想杀死妻⼦,在妻⼦⾯条中放“毒⿏强”,看⻅其⼦在妻⼦碗⾥挑⾯条吃,甲不做任何表示,其妻与其⼦均中毒死亡。

甲对妻⼦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对其⼦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甲想杀死妻⼦,在妻⼦的⾯条中放“毒⿏强”,甲为防⽌其⼦吃⾯中毒,将其⼦送到幼⼉园,并嘱咐其⼦等他来接。

不料妻⼦提前下班后将其⼦接回,并与其⼦⼀起吃⾯,妻⼦与其⼦均中毒死亡。

甲对妻⼦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对其⼦的死亡是过于⾃信的过失。

三、事实认识错误★★★★★(故意认定中的特殊问题)前提:客观上有违法事实,⾏为⼈有故意(只不过两者没有完全⼀致)(⼀)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不⼀致,但⼆者触犯同⼀罪名。

1、⼆种学说:A.法定符合说:⾏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犯罪既遂。

(通说)B.具体符合说:⾏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时,才成⽴故意犯罪既遂。

①对象错误。

把⼈认错了。

如,甲想杀⼄,以为丙是⼄,开枪把丙打死。

分析:⼀个⾏为、⼀个对象、⼀个结果、⼀个法益→永远只成⽴⼀个罪按A: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有杀⼈故意,不管杀谁,只要是⼈,直接认定故意杀⼈罪既遂。

按B: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追求这个⼈死亡,在这个⼈死亡的范围之内甲是直接故意,直接认定故意杀⼈罪既遂。

结论:在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按照两种学说都成⽴故意犯罪既遂。

②打击错误(⽅法错误)⼈没有认错,但导致另外的结果。

如,甲举枪射击⼄,⼦弹穿过⼄的⼼脏,打中了路过的丙,⼄、丙都死亡。

分析:⼀个⾏为、两个对象、两个结果、侵犯两个法益→永远成⽴两个罪,但是是⼀个⾏为,按照想象竞合犯,择⼀重罪处罚。

按A:对⼄,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有杀⼈故意,成⽴故意杀⼈罪既遂;对丙,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认识到可能导致丙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成⽴故意杀⼈罪既遂。

最终成⽴故意杀⼈罪既遂和故意杀⼈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

按B:对⼄,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有杀⼈故意,成⽴故意杀⼈罪既遂;对丙,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应当认识会导致丙死亡⽽没有认识到,成⽴过失致⼈死亡罪。

最终成⽴故意杀⼈罪既遂和过失致⼈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结论:在打击错误的情形,按照法定符合说,成⽴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注意:当⼀个犯罪规定有多种对象、多种⾏为⽅式时,对多种对象、多种⾏为⽅式之间发⽣错误,按照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客观上是什么就定什么。

如,甲想拐卖妇⼥⼄,但事实上⼄是⼉童,由于妇⼥和⼉童都是拐卖妇⼥、⼉童罪的对象,甲实际拐卖的是⼉童,成⽴拐卖⼉童罪既遂。

甲想盗窃枪⽀,但事实上盗窃的是弹药,由于枪⽀和弹药都是盗窃枪⽀、弹药罪的对象,甲实际盗窃的是弹药,成⽴盗窃弹药罪既遂。

2、因果关系错误:有实⾏⾏为、有实害结果,⼆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和⾏为⼈之前预想的不⼀样。

注意:所有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故意犯罪的判断,直接认定为⼀个故意犯罪既遂。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想把⼄推到井⾥淹死,结果井⾥没⽔,⼄被摔死。

甲成⽴故意杀⼈既遂。

(2)事前故意:如,甲以杀⼈故意对⼄实施打击,以为⼄死了,为了毁⼫灭迹,甲将⼄抛下⼭崖,事后证明,⼄是摔死的。

四种观点:A.⾏为⼈的第⼀个⾏为成⽴故意杀⼈未遂,第⼆个⾏为成⽴过失致⼈死亡罪;其中有⼈认为成⽴想象竞合犯,有⼈主张数罪并罚。

合理之处:看到两个⾏为。

不合理之处:结论混缪,因为⾏为⼈以杀⼈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却成⽴故意杀⼈未遂。

B.整个案件是⼀个犯罪⾏为,成⽴故意杀⼈既遂。

合理之处:结论合理;不合理之处:有扭曲案件事实的嫌疑,因为本身是两个⾏为。

C.如果在实施第⼆个⾏为时,⾏为⼈对死亡结果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个故意杀⼈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个⾏为时,⾏为⼈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则成⽴故意杀⼈未遂与过失致⼈死亡罪。

不合理之处:⾏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为⼈是否误信结果发⽣,来决定是否将⾏为分割为两个⾏为,缺乏理由。

D.⾏为⼈实施第⼀个杀⼈⾏为之后,介⼊了第⼆个毁⼫灭迹⾏为,最终这个⾏为引起被害⼈死亡。

第⼆个⾏为的介⼊具有通常性,因果关系不中断,仍应肯定第⼀个⾏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与⾏为⼈之前预想的不⼀样,但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故应认定为故意杀⼈既遂。

(通说)(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甲想杀身材⾼⼤的⼄,准备使⼄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为,⼄因吃了甲投放的安眠药死亡。

标准:⾏为⼈实施的第⼀个⾏为能不能判断为犯罪的实⾏⾏为。

实⾏⾏为:故意犯罪既遂。

如,甲准备将⼄的电视剧搬⾄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电视机时,电视机从⼿中滑落⽽摔坏。

甲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甲把电视机抱起来时,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为。

预备⾏为: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如,甲想杀死⼄,准备有毒咖啡打算等⼄回家后给⼄喝,在⼄回家前,甲去超市购物。

甲⾛后不久,⼄提前回家喝了咖啡⽽死亡。

甲成⽴故意杀⼈罪预备与过失致⼈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不⼀致,⼆者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标准: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没有重合内容时,永远不成⽴故意犯罪;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有重合内容时,在重合的范围内成⽴故意犯罪。

[法定符合说]1、没有重合的内容:永远不成⽴故意犯罪,对客观事实有过失的,可以成⽴过失犯罪。

如,甲拿出头痛粉对⼄说是毒品,让⼄拿去卖,⼄卖了15000元,与甲分赃后被抓获。

甲构成诈骗罪(间接正犯)⼄客观上实施了诈骗⾏为,但⼄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贩卖毒品罪与诈骗罪之间⽆重合内容,⼄不构成故意犯罪。

客观上有诈骗的⾏为,但⼄没有认识到诈骗的事实,不成⽴诈骗罪;⼄应当认识到可能不是毒品⽽没有认识到,是过失诈骗,但法律上没有规定过失诈骗构成犯罪,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所以⼄⽆罪。

甲以为箱⼦⾥装的是毒品⽽将其藏在家⾥,但事后证明箱⼦⾥装的全是假币。

甲客观上实施了持有假币的⾏为,但甲主观上是持有毒品的故意。

持有假币罪和持有毒品罪之间⽆重合内容,甲不构成故意犯罪。

客观上持有假币,但甲没有认识到,甲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主观上想持有毒品,客观上没有毒品,甲不构成持有毒品罪。

甲⽆罪。

甲男与⼄⼥同谋,将⼄⼥介绍给丁成婚,为取得丁信任,甲找到丁的邻居丙,对丙称“把拐卖的妇⼥⼄卖给丁,我给你1万元”,丙同意,最终卖得10万元,甲、⼄拿到钱后逃跑。

甲和⼄构成诈骗罪。

丁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罪,因为根本没有被拐卖妇⼥,丁⽆罪。

丙客观上实施了诈骗⾏为,但主观上是拐卖妇⼥的故意,诈骗罪与拐卖妇⼥罪之间⽆重合内容,丙不构成故意犯罪。

客观上有诈骗的⾏为,但⼄没有认识到诈骗的事实,丙不构成诈骗罪;丙主观上想拐卖妇⼥,但客观上没有拐卖妇⼥,丙不构成拐卖妇⼥罪。

丙⽆罪。

2、有重合的内容(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符合轻罪的构成要件,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

(对重罪事实有过失的,可以成⽴过失犯罪)如,甲乘坐⽕⻋时,误以为座位上的提包是他⼈的遗忘物,甲下⻋时,将提包拿⾛(内有现⾦1万元)但实际上提包为当时座位下的⼄所有。

甲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为,主观上是侵占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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