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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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学总论》复习要点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2、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其内容是怎样的?1、什么是刑法的效力范围?2、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

3、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犯罪的概念及其一般特征。

2、犯罪的本质。

3、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犯罪客体的理论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基本表现形式。

3、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和处罚原则。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点。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法定种类。

3、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5、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关系。

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7、意外事件。

8、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9、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1、正当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特征(条件)、刑事责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1、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形式。

2、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3、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种类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3、继续犯、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刑事责任的根据。

3、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1、我国的刑罚体系及其特点。

2、我国刑罚各刑种的概念、特点和适用(对象、期限、起算、执行等)。

3、我国刑法对严格控制死刑的规定。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学的定义、特点和任务2.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文书的关系3.刑法学的对象和方法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行为法定、责任法定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合一原则、量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法律适用原则:犯罪与非犯罪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区分、阳性与消极两种构成方式4.案件独立处理原则:分罪处理、整罪处理5.特殊性原则:特殊罪类型、特殊量刑规定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犯罪构成的辅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等3.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故意瞒报犯罪四、刑法的主要内容1.罪与刑的基本概念:罪的概念、刑的种类、刑与奖励的区别2.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主观过错与刑事责任3.犯罪的起因和发展:犯罪原因的分类、犯罪的心理发展过程、犯罪的社会导向性4.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犯罪后果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5.犯罪的预防和处理:犯罪预防的原则、犯罪处理的原则、国际刑法合作五、刑法学说和刑法政策1.刑法学说的概念、分类和演变2.刑法政策:刑事法律政策、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政策的特点六、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刑法解释1.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犯罪类型、适用对象2.刑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解释对象与效力七、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刑法学与法理学2.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3.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4.刑法学与犯罪学八、刑法和刑法立法原则1.刑法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2.刑法立法原则:适用原则、立法技术原则、立法程序原则以上所列知识点仅为《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复习时应结合教材、参考书和课堂笔记进行全面复习。

同时,也建议通过刑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深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第1——2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第4章刑法效力论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最基本原则)(1)定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行为结果择一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特别规定的类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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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刑法总论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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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1刑法的类别: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的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3、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2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保护原则责任主义原则3刑法适用范围:空间范围,时间范围空间:领土原则(主),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折中原则时间:(一)刑法的生效时间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2、在公布之后经过一定的特定日期生效(二)刑法的失效时间1、废止2、由其他法律代替3、修订4但书:“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表示对前端表示了相反关系(13),例外关系(8),限制关系(73,1,2),补充关系(37)5纯正的不作为犯:P1506相应应负刑事责任情况(14—16):第17条7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第31条8因果关系的错误:P1739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主观正当化的防卫意识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防卫紧急避险:必须发生现实危险(起因)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机)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利益(必要)避险意识(不是故意损害)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限度)10共同正犯: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了犯罪的情形。

为了成立共同正犯,需要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在客观上存在共同实行的事实。

包括:片面的共同正犯(共犯),继承的共同正犯(相继的共同正犯),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结果加重犯的共犯。

P36111犯罪集团,复杂共同共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12持续犯,连续犯概念:持续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同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连续犯:在一段时间内,连续进行的数个可以独立成罪的同一性行为。

常指同种数罪,按一罪从重处理13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第17条14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15刑罚的功能: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社会成员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2、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在我国领域内的,由我国管辖;3、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在外国领域内的,一般不予管辖;4、犯罪行为在外国领域内,结果在我国领域内的,由我国管辖。

刑法的个人效力:刑法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特殊规定。

刑法的时间效力:1、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依照新法定罪从重的规定;2、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依照新法定罪从轻的规定,但不减轻已经判决的刑罚;3、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新法不定罪或者免除处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4、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按照旧法定罪从轻的规定,可以减轻已经判决的刑罚。

第四章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3、犯罪行为;4、犯罪结果;5、犯罪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利益。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故意或者过失侵犯犯罪客体的行为。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第五章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种类: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种类:1、主刑;2、附加刑;3、政治权利剥夺。

刑事责任的限制和免除:1、法定情节限制刑事责任;2、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3、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六章刑罚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1、主刑;2、附加刑;3、政治权利剥夺。

刑罚的目的:1、惩罚犯罪行为;2、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3、教育犯罪人改造自新。

刑罚的量刑标准:1、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2、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3、犯罪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状况;4、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和立功表现。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定罪量刑)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刑法根据得内容: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得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刑法得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得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得顺利进行刑法得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编章节条:“但书”——1)前段得补充;2)前段得例外;3)前段得限制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得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得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得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第三章刑法得效力范围刑法得效力(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与什么时间、以及就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得效力问题。

刑法得空间效力:刑法对地与对人得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确立得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得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她管辖原则得刑事管辖体制。

《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问题】1.刑法的概念2.刑法的渊源3.刑法的法律性质4.刑法的体系5.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一、刑法的概念1.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渊源: (1)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99、01、01、03、05、06、09、11(3) 附属刑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的性质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2、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

编、章、节、条、款、项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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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旧规范违反说、新规范违反说、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旧规范违反说:行为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新规范违反说:规范是行为规范、刑法对人所发出的规范呼吁
周:行为无价值论需要尽可能告别道德主义的影响,并同时考虑新规范违反说和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而且将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

这是有别于传统观点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不过,这一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其实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除了方法论上的差异以外,其他方面的差异已经很小。

承认新规范违反说:
一方面,是认可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其本质是命令规范)。

因为刑法规范是专门为人所设计的,人的行为是规范意欲调控的唯一对象。

如果不用规范来调控人的行为,法益保护就会经常落空。

另一方面,是肯定违法性判断对于社会一般人将来确立行为基准有帮助,使其在未来可能处于行为人的地位时,不会实施类似行为。

承认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是充分肯定法益侵害对于违法性判断的关键作用。

如果重视行为的法益指向性,传统上用社会相当性理论否认违法性的主张,也可以用全新的、接近于纯粹的法益侵害说的行为无价值论进行解释。

基于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的违法论认为:行为只有在制造并实现了不被规范允许的法益风险时,才是处罚的对象。

新行为无价值论在很多问题上都基本得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的结论。

有所不同的是:行为无价值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凸显行为规范的特殊价值以及对公众的指引功能,重视对行为本身不妥当性、法益指向性的评价,因而在具体思考方法、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上会与结果无价值论有所不同,进而导致在少数犯罪认定上的差异。

·不作为犯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缺乏可以观察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违反了特定的命令规范。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与罪刑法定原则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构成要件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例如,遗弃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都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原本以作为形式设定的犯罪,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情形。

例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都是以作为犯为原型设置的罪名,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时,构成不作为犯。

(P85)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是类推适用刑法,自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从表面上看,不作为没有身体动作,行为人什么都没有做,不作为既没有因果性,也没有目的性,缺乏行为要素。

但是,这一观点并不正确。

不作为具有明显的实行行为性,因而值得动用刑罚进行处罚:(1)从刑法分则关于作为犯的规定来看,其表面上是禁止规范,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在该禁止规范中实质地内含了命令规范,所以作为犯的规范具有“复合性格”,或者说禁止规范的反面就是命令规范。

因此,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可能对法益造成侵害,从而符合以禁止性规范为原型设计的构成要件。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存在,展示了刑法规范的“命令”侧面。

刑法第232条在禁止杀人的规范中,内含“必须尊重和保护他人生命”的
规范。

内含命令规范的不纯正不作为的命令,向特定作为义务人发出。

因此,惩罚不作为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没有超出文理解释的范围。

(2)在有的场合,对于法益的保护,必须依赖于他人对于特定义务的履行。

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同作为一样,都侵害了法益。

因此,从法益侵害性上考虑,不作为同作为之间存在着等价值性。

为防止过分干涉个人的行动自由,刑法不处罚所有的不作为,而仅仅处罚与作为在价值上相等的不作为,罪行法定主义的明确性要求得到满足。

(3)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特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反映出行为人所具有的对规范的蔑视态度,惩罚不作为对于稳定规范是极为重要的。

因此,从规范违反的角度看,不作为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和具有社会价值的行为,在不作为的背后存在着被期待的行为,不作为并非无所作为,而是有意不为应为的行为,进而破坏规范的有效性,不作为的实行行为性得到肯定。

二、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一)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
作为义务成为不作为行为中违法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但是更为首要的是,如果不存在作为义务,个人的单纯消极行为不可能被认为是刑法中的行为,否则,需要刑法加以评价的行为就无处不在了。

显然,不作为正是因为存
在着应当作为的义务而存在和构成的。

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必须是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单纯道义意义上的
义务。

违反道义的不救助行为,同样具有危害性并且能够引发一定的社会
问题,甚至引发一定的责任或者舆论,道义谴责,但是将所谓的道德义务、
公序良俗所产生的义务作为不作为犯中的义务,会明显扩大不作为犯的范
围,抹杀作为义务的限定功能。

(二)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义务
法律不强求,也不应该期待行为人在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下不现实
地履行义务。

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必须从其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上
加以综合考察。

(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在该犯罪构成要件并不要求结果发生时,在不作为犯罪中,危害结果并未
发生并不妨碍不作为犯的构成。

但是,在构成要件对结果有明确要求,危
害结果事实上也发生时,还需要不作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
能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四)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值性
作为义务的来源:
1.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所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行为和事务管理行为)
4.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
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1.紧密共同体关系与作为义务来源
周:紧密共同体的概念过于含糊,根据这种关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来认定犯罪,刑法处罚范围过大,刑法也可能变得危险。

通过扩大遗弃罪的适用范围,可以把在德国刑法中紧密生活共同体理论处理的不作为犯罪,在我国以遗弃罪处理。

遗弃罪(刑法第261条)中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给予扩大化解释,将其外延扩展为无生命自救能力的人。

2.先行行为与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
先行行为必须界定为:行为人以一定的身体举动,使得他人陷入危险境地。

从这个意义上讲,先行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所以“合法行为引起作为义务”
的说法是伪命题。

还需考虑先前的举动是否具有义务违反性问题
(如正当防卫人不具有作为义务,即使防卫过当,也只存在防卫人就其过当的防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3.犯罪行为与先行行为
虽然理论上有必要承认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但仍然要考虑其后实施的不作为是否具有同引起该加重后果的作为的等价值性。

否则,仍然只能认定构成原罪结果加重犯。

·结果
结果的概念: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行为客体造成的危险或者实际损害。

法益的侵害往往是由行为现实已经发生的结果或者可能发生的结果展示、提炼出来。

抽象危险不是结果,具体危险才是结果。

抽象为先更倾向于从行为的角度加以规范。

结果的地位:
行为与结果相互独立、同等重要。

结果的意义:
1.决定犯罪成立与否
2.决定犯罪形态
3.影响量刑
4.影响行为人责任
结果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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