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合集下载

电大刑法学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电大刑法学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文库()*电大考试*刑法学(2)复习题一、名词解释:罪状: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叙明罪状:即在条文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动持航空器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规范体系。

刑法主要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范、犯罪的处罚规定等内容。

刑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罪罪是指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客体、手段和结果。

1.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对象。

通常包括国家、社会利益、公共秩序、他人的人身、财产、人格权利等。

2.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军队等。

3.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客体。

通常包括人身、财产、社会公共利益等。

4. 犯罪手段: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手段。

通常包括暴力、诈骗、侵占、侮辱等。

5. 犯罪结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通常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等。

第三章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意在防止滥用刑罚权力,维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1. 罪法定: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法律确定。

即不得创设新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不得逆罪名定罪。

2. 刑法定:刑罚种类、刑罚量刑必须由法律确定。

即刑罚应当符合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不得自行确定刑罚种类和刑罚量刑,不得逆罪轻刑重罚。

第四章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相适应。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意在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1. 法定刑原则: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刑罚种类、刑罚量刑必须与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相适应。

2.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应当根据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进行适用,不得滥用刑罚权力,不得逆罪加重刑罚。

第五章罪刑法定的限制罪刑法定的限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违法滥用刑罚权力,不得违法滥用侦查、审判、执行权力。

1. 刑罚权力的限制:不得违法滥用刑罚权力,不得滥用逮捕、羁押、审判、判决、执行等权力。

《刑法学》考试重点

《刑法学》考试重点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排除习惯法(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禁止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责任要件符合性故意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注:1、“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希望”是指积极追求,对结果持肯定态度;“放任”是指对结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既毫不关心,但对结果的发生接受,认可;2、具体的事实认知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主要包括:(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侵犯的仍是同一法益。

例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在黑夜中将牲畜误认为是甲而加以杀害。

对于此种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应而构成犯罪未遂。

(2)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

例如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丙,导致丙死亡。

(3)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造成的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致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因果关系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A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比如,行为人意图伤害甲,不料刺中甲腿上的动脉血管,致使甲流血过多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甲的死亡,但行为人并无杀害甲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让其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B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

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为人以为甲已死亡,为隐匿罪证,行为人将甲抛下悬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刑法考试重点

刑法考试重点

刑法知识要点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二,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其次,行为人有能力旅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最后,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三,过于自信与故意犯罪的异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同犯罪的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的心理,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异:第一,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

第二,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并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条件与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条件: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限度。

14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新刑法学2019复习资料

最新刑法学2019复习资料

《刑法学》(1名词解释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在一个法典中有秩序、有层次的排列。

它反映了统治者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意志在刑事法律上的表达方式。

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

立法解释: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由未经国家立法机构授权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或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属地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应本国的刑法。

保护原则: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对凡侵害由该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019年新电大《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资料汇编附答案

2019年新电大《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资料汇编附答案

2019年新电大《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资料汇编附答案刑法学2一、选择题1.王某为报复刘某,将刘某的店铺浇上汽油点着,致使刘某被烧成重伤,店铺被烧掉大半,损失巨大。

幸扑救及时,隔壁店铺未受损失。

王某的行为构成(D.放火罪)。

2.叶某以食品原料生产号称对急重病症有特效的”药品“,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

经检验,该”药品“根本没有药效,纯粹就是食品。

对叶某的行为应以( C.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4.刘某为追讨李某所欠五万余元货款,设计将李某骗至某处扣押,然后打电话给李妻,称交清十万元后放人,否则就砍掉李某一只手。

二天后,李妻交给刘某十万元,刘某遂将李某释放回家。

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以( A.绑架罪)论处。

5.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通常是指(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某甲意图杀死某乙,便在某乙值守的机床内安放了炸弹,致使某乙被炸成重伤,正在运行的机床设备等被炸毁,生产活动因而遭到严重破坏。

某甲的行为构成( B.爆炸罪)。

7.某甲受过某乙的羞辱,一直意欲报复。

一天,某甲邀集某丙等十余人与某乙等六人在一酒吧内相互斗殴,结果造成某乙死亡。

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 C.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8.王某和张某发现赵某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

王乘赵不备从背后用双手将其拦腰抱住,张乘机将赵手中的提包抢走。

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 )。

9.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该以(D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处罚10.某甲将某乙所开公共汽车的刹车损坏,意图制造行车事故,使某乙受处分.汽车开出后,某乙发现刹车有故障,及时采取措施,而未造成严重后果。

对某甲应当以( C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1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C.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2.吴某明知某仓库被盗案是刘某所为,但当侦查人员向其调查时,他却谎称刘某当时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嫌疑排除,侦查工作因而受到严重影响.吴某的行为(B构成包庇罪 )。

电大刑法学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电大刑法学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文库()*电大考试*中央电大刑法学专科考试考点归纳总结名词解释1、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5、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6、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7、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8、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9、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10、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1、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12、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13、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1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5、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7、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学(1)填空题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5万元。

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

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0.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5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52.犯罪既遂: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53.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54.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55.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6.共同犯罪:指二个共同故意犯罪。

57.主犯: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58.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59.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0.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没有犯意或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