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精编版
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笔记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概念和性质一.概念1.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部门法2.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刑法典(2)广义:除狭义的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①单行刑法指的是最高立法机关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刑法规范②附属刑法指的是在其他刑事法律当中涉及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条款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补充后,未破坏刑法典统一性,并且直接纳入刑法典二.性质1.阶级性质:刑法属于历史范畴,其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2.法律性质:特点有二——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①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和后盾②调整方法不同(刑罚)严厉性更强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发展一.创制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2.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二.全面发展1997年第三节刑法的制定根据刑法典第一条一.法律根据:宪法——具体要求1.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修改和补充2.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效力3.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4.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二.实践根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第四节刑法的任务(机能,作用)刑法典第二条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1.保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国家经济制度3.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1.保障机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刑2.保护机能:对犯罪人给予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第五节刑法体系一.则:总则,分则和附则(编)二.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三.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四.附则: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试行日期;界定该刑法典与之前单行刑法的关系第六节刑法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概念的界定及意义一.概念的界定1.概念: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

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刑法总论•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各论刑法总论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和性质阐述刑法的定义、特征、任务和调整对象,明确刑法的阶级性和法律属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分析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刑法的体系和结构介绍刑法的体系结构,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以及各部分的内在联系。
0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阐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要求和保障措施,以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
01罪刑法定原则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要求和意义,以及其与刑法解释、刑法适用等问题的关系。
02罪刑相适应原则介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要求和实现方式,探讨其与量刑公正、刑罚个别化等问题的关系。
刑法的基本原则介绍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等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对人效力阐述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和从旧兼从轻等原则。
分析刑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
030201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论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概念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等。
犯罪的分类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概念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素。
犯罪构成的要素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构成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等。
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形态的概念: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犯罪形态的种类: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四种形态。
犯罪形态的特征:各种犯罪形态具有不同的特征,如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行为。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1.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构成(1)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2)构成特征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律、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等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
④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为故意,只有少数犯罪由过失构成。
2.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包括23个罪名。
较为常见的分类,是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分为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与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1)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是平时与战时均能成立的犯罪,此类犯罪不以战时实施为成立条件,但战时实施是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典第368条至第375条规定的犯罪,属于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2)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是战时才能成立的犯罪,此类犯罪以战时实施为成立条件。
刑法典第376条至第381条规定的犯罪,属于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进行妨碍、阻挠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罪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③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正在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而对其使用暴力、威胁,迫使其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
(3)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①本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妨害公务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3)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二、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1)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①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②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③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3)派生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主要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1)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2)正确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注意的两点:①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②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a.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b.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①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类型:a.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b.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②不同罪过形式的意义故意还是过失,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显然不同的刑罚。
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的意义深入地研究和阐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
(2)对司法实践的意义①定罪方面,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量刑方面,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正确量刑。
3.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二、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①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②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又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a.区别第一,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第二,就一个人实施某种犯罪的案件而言,他也只能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某一种犯罪形态,而不可能同时构成某种罪的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形态;而一个人实施某种具体犯罪案件时,完全可能同时具有两个犯罪阶段及完整的犯罪过程。
b.联系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③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和既遂形态,都是在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在犯罪的某个阶段,由于犯罪主客观原因的变化和作用,而使犯罪停止下来不再发展变化的不同状态和结局,这就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发展过程和阶段的一般关系。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妨害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也有少数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④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
其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有两点值得注意:a.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b.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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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第一章刑法概说·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
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我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当超前性)·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止/失效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段·“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解释——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X全国人大)区分“刑法立法解释”: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刑法修正案”:补充修改2.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3. 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解释·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解释。
2.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解释论理解释分为: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窄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当然解释:刑法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坚持法治、平等、公平·具体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意义:是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Cf:民法)·意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
·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
(不定期刑:法官在对犯罪人进行判决时,只作有罪宣告,不作出确定的剥夺自由刑期宣告,在执行中视其实际效果再确定应执行的刑期的刑罚制度。
)禁止有罪类推: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不允许法官根据相似的条文,随意入罪。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 修订的刑法典实现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 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类推制度。
3. 修订的刑法典重申了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有利于行为人,不得溯及既往。
从旧:当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适用旧刑法。
从轻:如果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或者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如果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或者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 分则罪名详备。
5. 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 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 定罪上一律平等2. 量刑上一律平等·犯相同罪且有相同犯罪情节:同罪同罚·犯相同罪但有不同犯罪情节:同罪不同罚3. 行刑上一律平等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具体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含义: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与客观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1.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
·刑罚方法:性质划分: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程度划分:重刑、轻刑种类划分:主刑、附加刑2.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例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侧重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规定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
例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等。
3. 设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1. 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此处指重视定罪、轻视量刑的错误。
2.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不论地域、国籍)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不论地域、国籍)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法条:我国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解释:1.“领域”:我国国境以内全部区域。
具体包括:(1)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2)领水和领海以及其地下层。
(3)领空:领陆、领水的上空。
2.“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本法)(1)刑法典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2)刑法典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典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4)香港、澳门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
(全国性刑法对港澳无适用的效力。
)·适用本法的特殊例子:1.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2.在我国驻外大使管、领事馆内犯罪的。
·刑法中的外国人,包括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一个国家为保证住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法条:刑法典第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典第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法条:刑法典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行使保护管辖权的两个条件:1.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法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只要犯有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两种规定方式:1.公布之日起生效,通常是单行刑事法律。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两种规定方式: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
2.自然失效,即新法代替旧法或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有溯及力。
·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