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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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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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整理一、简单题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何在?(1)相同点:二者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均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均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不同点:①认识因素上,二者认识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明知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只能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②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③在定罪上,对于直接故意而言,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持的是希望的心理,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便构成犯罪,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间接故意只有当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时,才构成犯罪。

区别二者的意义就在于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这对于定罪尤其是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2.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什么?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后果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轻信意味着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3. 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是什么?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

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应当以主观标准跟根据,以客观标准为参考,只能按照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客观条件来分析。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行为人的当时的疏忽大意是没有预见的原因。

4.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所在?1)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里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3)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的要求来认真考察其没有预见的原因。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大全
一、刑法基本概念
1. 刑法的含义和地位
2. 刑法的任务和作用
3. 刑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4. 刑法的体系和分类
5.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二、刑法的适用条件
1. 犯罪构成的要件
2. 犯罪的主体
3. 犯罪的客体
4. 犯罪的结果要件
5. 犯罪的实施方式
6. 量刑的适用条件
三、犯罪的认定标准
1. 犯罪事实的认定
2. 犯罪证据的判断
3. 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4. 犯罪证据的保全和审查
四、犯罪的刑罚
1.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2. 刑罚的确定和执行
3. 刑罚的减轻和免除
4. 刑罚的变更和终止
5. 刑罚的特殊情形
五、犯罪的责任
1. 犯罪的法律责任
2. 犯罪的民事责任
3. 犯罪的政治责任
4. 犯罪的道德责任
5. 犯罪的行政责任
六、犯罪的防范
1. 刑罚的预防作用
2. 刑罚的教育作用
3. 刑罚的惩罚作用
4. 刑罚的改造作用
5. 刑罚的警示作用
七、犯罪的处理
1. 犯罪的立案程序
2. 犯罪的审理程序
3. 犯罪的判决程序
4. 犯罪的执行程序
5. 犯罪的监督程序
八、刑法的改革与实践
1. 刑法的修法理论
2. 刑法的修法原则
3. 刑法的修法途径
4. 刑法的改革方向
5. 刑法的改革意义
以上就是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而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法则或标准一、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

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适用类推,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性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时间效力:从旧且从轻原则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言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必须严重)(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违反的是刑法不是政策,行为已达触犯刑法程度)(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

)(三)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称罪过形)式。

.刑事责任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人依法承担的以否定评价与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

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复习重点一、罪名排列原则: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二、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分类:1、叙名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2、简单罪状: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4、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的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法定刑: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宣告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某种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1、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针对具体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确定的量刑标准;宣告刑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确定犯罪人应当确立的实际执行的刑罚。

2、法定刑可选择刑种和刑度;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和刑度。

3、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执法上的使用。

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客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而故意实施。

104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参考)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1.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对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案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具体应用。

例如,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二、刑法的解释1.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以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刑法的解释方法,如文理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

2. 考生还需要了解不同解释方法的应用场景和注意事项。

例如,文理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应当优先适用;历史解释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但需要谨慎使用;比较解释需要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三、罪刑法定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2.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含义和应用。

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等;同时,也要求刑罚必须具有法定性,即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幅度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3. 考生还需要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情况。

例如,在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如未成年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等,法律也会作出特殊的处理规定。

以上是法考刑法重点考点的主要内容。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这些考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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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试重点归纳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特点:刑法的阶级性。

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

刑法与非刑法的区别。

刑法是应用刑罚方法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制裁严厉。

调整范围广泛。

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使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决定的。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规范。

即非刑事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刑法典刑法的性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谓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

(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刑法的功能(一)行为规制功能: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

(二)社会保护功能: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

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团体、社会、个人均享有各种权利,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

对于破坏这种关系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作,便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三)人权保障功能:保护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从对国家的刑事追究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作用。

刑法的基本原则定义: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而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法则或标准一、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

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适用类推,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性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时间效力:从旧且从轻原则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言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必须严重)(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违反的是刑法不是政策,行为已达触犯刑法程度)(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

)(三)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称罪过形式。

)刑事责任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人依法承担的以否定评价与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行为时具有)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岁以上,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

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

八种处罚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XX、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无刑事责任能力:小于14,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

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过生日转天算年满不满14周岁概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叫间接正犯不叫共同犯罪Ps:已满14不满18都可以减轻处罚醉酒分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老师在精神障碍那块讲了好久,不知道是不是重点。

(4-8章116-125页)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据说是简答,名词解释,案例什么的都在这里出*************第七章**********************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l 首先,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l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l 再次,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是一种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前者是后者主观基础犯罪故意因素:其一,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其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定着结果的发生。

故意中的意志区分为以下两种形态:希望。

希望是指行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直接故意。

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间接故意。

希望是对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则是对某种结果有意地纵容其发生。

在意志方面: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

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对认识的程度不同,又有两种: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注意: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

因此,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

(结果犯)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

即行为故意。

(行为犯,不一定要知道结果)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纵容的态度。

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犯罪故意三种情形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直接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两种心理态度。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二者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在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

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的种类:(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

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属于消极因素,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不可预见的不在此列,应当预见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

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

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这种意志因素也是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2、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3、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结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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