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刑诉要点

司法考试刑法刑诉要点学习刑法刑诉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一、刑法要点首先得搞清楚犯罪构成要件,这可是刑法的基础啊。
我理解就是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部分。
主体就是谁去犯罪,像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区别就很大。
比如说14周岁以下的小孩犯一些罪就不用负刑事责任嘛。
主观方面呢,就是犯罪的时候是故意还是过失。
我举个例子,开车不小心撞了人这可能是过失,但要是故意开车去撞人那肯定是故意犯罪。
客体就是被侵害的那个社会关系啥的,这个有点抽象。
客观方面就是犯罪的行为、结果等等。
我之前对一些特殊主体的犯罪总是记混。
比如说公务员的贪污罪受贿罪这些,只能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
为了记住这个呢,我就想啊,普通老百姓哪有机会去贪污受贿公款呢,这样就好理解一些了。
还有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有人侵害你,你反击。
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一个更大的危险,损害了别的小利益。
我总结到这里啊,就感觉挺难区分的。
不过我想到一个例子就是,有个小偷追着要抢你包,你反击把小偷打伤这是正当防卫。
但要是你旁边有个幼儿园,里面孩子有危险,你为了救孩子把旁边的民宅门踹坏进去避险,这就是紧急避险。
对于一些刑法分则里的罪名啊,我觉得要对比着记忆。
比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
盗窃罪就是偷偷摸摸的拿,抢劫罪不但拿东西还暴力威胁,抢夺罪是公然夺取。
有些犯罪之间界限很模糊,这就需要仔细分辨了。
这里也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从一个罪变成另一个更严重的罪的转化条件。
我还在学习,感觉有时候司法实践的认定也挺复杂的。
关于刑法的学习资料,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挺不错的,讲解超级详细深入。
还有厚大法考的一些课程资料,里面有很多案例和讲解。
二、刑诉要点刑诉里面呢,程序可复杂了。
先立案、侦查、起诉然后审判、执行这么个顺序。
立案就是发现有犯罪事实了要开启这个程序。
侦查环节,那些侦查手段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啊,这里面都有很多规定。
比如说讯问犯罪嫌疑人不能刑讯逼供,我理解这是保护人权嘛。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法学重点内容

⼀、总则 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间接故意与过于⾃信的区别;3法律和事实认识错误;4故意犯罪的形态;5共同犯罪;6罪数;7财产刑;8⾃⾸、坦⽩、⽴功;9缓刑、假释;10追诉时效。
⼆、分则 1侵犯财产罪;2侵犯⼈⾝权利罪;3其他:放⽕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设备罪,交通肇事罪,⾦融诈骗的犯罪,妨害司法的犯罪,聚众⽃殴、寻衅滋事罪,贪污贿赂罪,徇私枉法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
提⽰:掌握刑法学的要领 ⼀、不同的内容,需要掌握的程度是不同的,有的需要深⼊细致地掌握,有的只需要淡淡地了解 如同所有的考试⼀样,刑法学测试有“点”和“⾯”的问题。
所谓“点”,即重点、基本点。
属于点的知识,是历年必考的;对“点”的知识,着重测试掌握的深度和综合运⽤能⼒。
与此相应,考⽣对点的知识应当有深⼊细致的掌握。
所谓“⾯”,是指知识⾯。
对⾯的知识,着重测试考⽣的掌握知识范围的⼴度,问题虽然较偏但很简单。
与此相应,考⽣除掌握重点以外,也应当对刑法学有较为⼴泛的了解。
属于⾯的知识,哪些考哪些不考,则具有很⼤的偶然性,全凭概率了。
⼆、刑法学总则中属于点的知识有以下⽅⾯ (⼀)犯罪论部分:1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2主观⽅⾯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3客观⽅⾯的⾏为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5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
未遂犯与中⽌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6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些貌似共犯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7罪数形态,如想像竞合、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
(⼆)刑罚论部分:主要是:1累犯、⾃⾸犯、⽴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2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3缓刑、假释的适⽤与撤销;4死刑、罚⾦刑的适⽤等。
(三)分则论部分:1两种犯罪的基本类型:犯罪⽆⾮是对“⼈”和“物”的侵犯,因此,犯罪的基本类型之⼀是对财产的侵犯,包括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侵占、职务侵占、挪⽤资⾦、故意毁坏财物、破坏⽣产经营等犯罪;基本类型之⼆是对⼈⾝权利的侵犯,包括故意杀⼈、故意伤害、绑架、拐卖妇⼥⼉童、⾮法拘禁、刑讯逼供、过失致⼈死亡、强*、强制猥亵侮辱妇⼥、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常见罪名。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1.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对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案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具体应用。
例如,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二、刑法的解释1.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以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刑法的解释方法,如文理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
2. 考生还需要了解不同解释方法的应用场景和注意事项。
例如,文理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应当优先适用;历史解释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但需要谨慎使用;比较解释需要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三、罪刑法定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2.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含义和应用。
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等;同时,也要求刑罚必须具有法定性,即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幅度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3. 考生还需要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情况。
例如,在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如未成年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等,法律也会作出特殊的处理规定。
以上是法考刑法重点考点的主要内容。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这些考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第一分部分:刑法总则1 注意:常考的类推解释有两种情形:①行为对象的类推:男人类推解释为女人;②行为方式的类推:当法条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时,不能相互解释,多见于货币犯罪中的伪造行为类推解释为变造行为,但是,如果法条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方式,解释为两种以上行为方式的,为扩大解释2 注意:如果只是泛泛的说“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应当判断为正确;只有在题目刻意强调有罪类推和无罪类推的区分时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犯罪论3 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 注意:如果这些中介组织人员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进而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5 注意: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6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同,前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贪污罪,也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后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法律拟制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当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如有相关行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 见下一表8 注意:道德义务并非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9 注意: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所以本罪极易与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混淆。
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如果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妇女、儿童,构成绑架罪;买妇女是为了做自己的老婆、买儿童是为了奴役或者收养,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了奴役、收养拐骗儿童的,构成拐骗儿童罪10 注意:①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如果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谋取个人利益,才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②受贿罪中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无论是谋取正当利益,还是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可以定罪③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谋取的只能是不正当利益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⑤对外国公职人员、国家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商业利益11 注意保险诈骗罪的处罚:在犯罪预备阶段杀死被害人的,杀人行为是保险诈骗的手段,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犯罪未遂阶段杀死被害人的,属于另起犯意,实行数罪并罚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例如:认识错误、发生错觉与幻觉)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的,通常认为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具有自动性彻底性必须彻底放弃原本打算实施的特定犯罪★有效性在消极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中,行为人必须停止侵害在积极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中,行为人不仅必须停止侵害,还需要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真挚的努力注意:中止的有效性并不要求行为人避免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有效地防止了作为既遂标志的构成结果的发生就算有效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条件主体2人以上注意: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犯罪人有主观意思联络12★★不存在共同故意而不构成共犯的共同过失行为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行为双方故意内容不重合的行为同时犯12 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片面的帮助犯认定为共犯没有争议13 此种情形也称为帮助行为实行化,见下表14 注意: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教唆犯,只可能成立帮助犯15 此种情形也称为教唆行为实行化,见下表16 注意:无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上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刑罚加减身份的人17 例外情况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主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犯的性质18 注意:如果存在交叉关系即构成法条竞合19 注意: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构成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而两罪并罚20 注意: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使用没有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进而过失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情形21 注意:本条属于法律拟制,不可推而广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包容犯★★★二、转化犯23 注意:挪用公款潜逃的,只能对所携带之款以贪污罪论处,对于潜逃之前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公款,刑罚论24 注意:①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物品应当予以没收;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须的费用,且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25 注意:①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但不计算在内;②死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应当改为3年以上、特别提示: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犯有新罪,如果当时被发现,当然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所依据的法条,缓刑是第69 条,假释是第71 条。
司法考试刑法学必背考点
每日必背考点1.罪刑法定(内容)有6项: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最重要。
2.定罪必须依刑法,能解释进来可定罪,不能解释进来不为罪。
扩大解释可定罪,类推解释不为罪。
3.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典(包括九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我国刑法的渊源;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4.因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而,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入罪、罪重)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不属类推)。
5.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类推解释、溯及既往,都是允许存在的,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相反,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尊重人权和保障国民自由”的内在理念相契合。
6.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7.平义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的识别方法:第一步,弄清被解释字词的一般文义(日常生活含义);第二步,看被解释字词的解释结论;第三步,比较解释结论与一般文义的大小。
8.并列关系是类推,包容关系是扩大。
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方法:(1)理论上区分:在于是否超过字词的最大文义、超出一般公众的预测可能性;(2)务实的区分方法:看待判断的事例与刑法字词之间的关系。
是并列关系(两概念地位平等)则为类推解释;是包容关系(勉强可以包容进来)则为扩大解释。
9.文理解释看字面;目的解释依法益;体系解释(依)前后文,同类概念同类释,相同字词(可)不同义。
10.当然解释比轻重,入罪解释禁类推。
当然解释与解释结论的正确与否:(1)出罪的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结论一般正确;(2)入罪的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结论是否正确需看两步,一比较轻重,二看是否符合刑法规范(须不属类推)。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掌握相关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考刑法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帮助考生进行系统学习。
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以法定为基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人原则、假设无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也是司考刑法的关键内容。
二、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要素。
了解犯罪行为构成的要件对于分析刑法案例和解决刑法问题非常重要。
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程度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程度包括主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刑事责任的起止等。
掌握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是司考刑法中的重点内容。
三、罪与刑1. 罪名与罪名制度罪名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名称。
罪名制度在司考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包括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分类和刑罚的确定等。
2. 刑罚与刑罚量刑刑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量刑涉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和量刑的原则等。
四、刑事过程与刑事证据1. 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刑事过程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
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了解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对于理解刑法的实际运用和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2.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刑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则涉及证据采信和证据评价等内容。
五、特殊犯罪类型1.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刑法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有法可依、罪刑相适应、犯罪责任追究原则、罪刑相适应、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线、刑罚执行与改造相结合。
2. 刑法中的罪:刑法中的罪分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动机、犯罪主体等要素。
3. 刑法中的刑:刑法中的刑种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等,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4. 犯罪数罪并罚和数罪并罚等。
二、民法1.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私有和继承自由原则等。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属于其个人生活范围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4.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使用、处置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则、行政自由与行政强制相结合原则等。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司法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责任、行政过失责任、行政补偿责任等。
四、宪法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宪法至高无上等。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3. 国家机构和行政分工: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行政分工,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4. 国家法律体系: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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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为什么在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中不能按照数罪并罚处罚?(教材366)
2、为什么间谍罪在牵连其他犯罪的情形下是一罪从重处罚而非赎罪并罚?(教材373)
3、为什么叛逃罪不能与为境外组织、机构、个人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罪数罪并罚?(教材
371)
4、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不是泛指一切属于国家的利益,而是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奋战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及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稳定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5、以下行为不构成叛逃罪,系正常行为:
A公务员某甲生病住院期间,以亲友之邀为名逃至他国,与单位脱离关系。
B乙某曾经担任政府主要领导,在其退休期间,出国探望亲属。
C在境外打工自力更生而非投靠境外组织。
D出国考察学习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则不宜认定为叛逃罪。
E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6、间谍罪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到M国探亲,滞留不归。
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过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叛逃罪B.间谍罪C.叛逃罪和间谍罪并罚D.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本题选B。
本案中,甲系接受国外组织指派的任务,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构成间谍罪。
同时,间谍罪只是用于一罪。
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军人。
故而其他选项不正确。
补充:间谍罪是可以境外人单独完成。
7、投敌叛变罪
某甲系一国有企业干部,后来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投奔敌人营垒,假如该国间谍组织,后来在受该组织派遣回国执行间谍任务时被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抓获。
对甲的行为如何处理?A间谍罪B投敌叛变罪C间谍罪和投敌叛变罪并罚D构成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本题选B。
甲某行为系投敌叛变和间谍罪,但间谍罪系投敌叛变罪的一个构成条件即危害行为,故前者包含后者,只定一罪。
但是如果问构成什么罪则是C,如果说处理只能是B。
8、甲某系北京某工厂钳工,1969年被下放到农村落后,家庭经济条件拮据。
为谋生,其便想逃往他国,结果在偷越边境时被我国边防人员抓获。
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不构成。
偷越国边境罪必须是情节严重,在国外实施危害国家利益行为,偷越3次以上,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因偷越被行政处罚1年内又偷越。
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我国某通讯社工作人员应香港地区某报社记者之约设法为其获取涉及对台政策的文件。
按规定,此文件只下发到社长一级。
该工作人员到社长办公室趁社长不在复制文件发送给对方,并获利20000港币。
该工作人员构成()
A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受贿罪
本题选A。
10、行为犯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
11、投降敌人为敌人效力不一定是间谍罪,还可能是叛逃罪等。
1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惩罚措施的共性
(1)应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某些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适用死刑(3)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3、叛逃罪和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主体不同,是否剥夺政治权利,叛逃罪不要求对方性质,而投敌叛变罪必须是敌人,时间限制不同,投靠对象不同,投靠方式不同。
14、武装叛乱罪和武装暴乱罪的区别在于投靠外国或境外的敌对势力。
15、我国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原因及意义。
(1)从革命时期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国家体制和国家整体利益之考量。
(2)国际大多数国家之规定,与国际接轨之考量。
(3)政治色彩,不利于人民内部矛盾之解决。
14和15有一定的参考书目,请参考练习册答案的提示,但是此为非重点。
16、叛逃罪和军人叛逃罪的区别:国家利益和国家军事安全利益之范围不同;主体不同;法条竞合,但是军队及军事机关掌握国家秘密人员适用;客观方面基本相同。
17、颠覆国家政权罪中伴有杀人抢劫等都是为了达到本罪之目的的可以吸收为一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对公共安全的理解,公共安全要体现公共场合和影响,否则不宜以公共安全的罪名定罪。
某人由于与前妻离婚,怀恨在心,于某日晚上向其院内投递炸弹一枚,导致生活在孤立的小院的前妻死亡,则对某人应定罪为
A 故意杀人罪B爆炸罪C 投放危险物质罪
由于是孤立的小院,因而是A。
C本质上不对,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放射物、毒害物和传染病病原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中对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电力设备。
行为人盗走后应定性为盗窃罪。
3、李某是某公司的卡车司机,在车间装货时候不慎撞到货物压死工作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4、“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5、正在适用的铁路系统的电话线系交通通讯设备,故而盗窃后应按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较重处罚。
6、张亮在修理一辆进口奥迪轿车,由于缺乏零件,遂于网上将停在门口的另一辆同型号的轿车的零件拆下,则构成盗窃罪而不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7、烧毁邻居家的柴草垛不至于导致公共安全,其范围和危害性不足以构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