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学复习必看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一、刑法部分1. 杀人罪: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2.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3. 抢劫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4. 贪污罪: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5. 受贿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6.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7.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8.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9. 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罪: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1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二、民法部分1. 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2. 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3. 继承法:继承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4. 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5.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三、行政法部分1.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解析2. 行政责任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3.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四、经济法部分1. 公司法:公司设立、股东权益、公司经营及相关规定解析2.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关系及相关规定解析3. 证券法:证券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4. 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金给付及相关规定解析5. 破产法:破产程序、破产清偿及相关规定解析五、知识产权法部分1. 商标法:商标的注册、转让、使用及相关规定解析2. 专利法: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及相关规定解析3.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取得、创造性作品、著作权权利及相关规定解析六、其他相关知识点1.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解析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实际应用分析3. 法庭程序:法庭程序及相关规定解析4. 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的格式、内容及书写要点解析以上为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的汇总,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可根据以上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法考。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限制国家公权力,约束立法者、司法者,保护民众(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不确定的刑罚、类推解释、事后法。
【注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指:司法平等、非立法平等,立法可以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
二、刑法的解释1、扩大解释是指:适度扩大字面含义(有道理的),但不能超出发条用语可能得含义,否则就是类推解释。
2、体系解释是指:联系刑法上下文进行解释,但并不要求上下文完全一致。
3、当然解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入罪举轻以明重,轻行为是犯罪,重行为更应该是犯罪。
(2)出罪举重以明轻,重行为不是犯罪,轻行为更不应该是犯罪(当然解释的结论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三、刑法的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沾边就管):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2、刑法的时间效力(1)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若新法更轻、有利于被告就用新法四、不作为犯1、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有因果关系+具有等价性(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
2、作为义务来源:(1)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义务:宠物或化学物等危险物品、被监护人。
(2)对特定领域发生危险的制止义务:自己家里、出租车内(公交司机一般对车内犯罪无制止义务)。
(3)基于职务、业务规定产生的救助义务:一般要求履职过程中,例外是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4)先行行为制造、提高了危险有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种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
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即刑法第17、18、 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自然人或单位。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 单位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刑 法 17 条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作 了 规 定 , 其 采取“四分法”: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 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 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一、刑法基础知识1. 刑法一般原则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反映社会意识形态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关系所作的规范性规定。
刑法的一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比例原则、法无不公等原则。
2.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刑法政策的基本原则,国家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刑法基本概念刑法中的基本概念是指在实践中所认识的关于刑罚的性质、目的、法定等特殊概念。
4.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一定要在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得随便由裁判人员所处置,刑罚必须依法规定所执行。
5. 翻案检察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所执行翻案检察权是用于确认职能部门动用减刑失效的职权。
6.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罪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罪是指犯罪活动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权利。
7. 职务侵犯罪职务侵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8.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吞、骗取的犯罪行为。
9. 评选罪评选罪是指以承诺批准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要或者接受财物的犯罪行为。
10. 权力、地位对腐败犯罪的影响权力和地位对腐败犯罪影响着腐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11. 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借助法律手段,取缔腐败犯罪并加强自身建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管理方式。
12. 审判决定程序规范审判决定程序规范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所作判决合法有效的程序规范。
二、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概念指在民法中涉及的基本性概念。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包括自愿性原则、权利平等、自愿性和合法性等特征。
3. 客观证据标准客观证据标准是指在法律审判中,判断事实是否存在所必需的证据标准。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宪法学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2. 宪法的种类和内容3.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4.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5. 宪法的权威和法律地位二、司法公正1. 司法独立2. 司法公正3. 司法责任4. 司法监督5. 司法诚信三、刑法学1. 刑法的基本原则2. 刑法的适用3. 刑法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4. 刑法的法律责任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四、民法学1. 民法的基本原则2. 民法的主体和客体3.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4. 民法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 民法的民事责任和救济五、行政法学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3. 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4.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5. 行政法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六、国际法学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法的国际关系3. 国际法的国际民事诉讼4. 国际法的国际人权保护5. 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合作七、法律文书和法律实务1. 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格式2. 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查3. 法律实务的案例分析4. 法律实务的调查和证据收集5. 法律实务的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八、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1.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2.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3.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4. 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5. 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总结:司法考试是一场全面考察考生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考试,备考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知识点和要点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整理。
只有充分掌握了各项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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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学复习的重点刑法学课程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
现依据《考试大纳》,简要说明与分析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
主要包括:1.刑法基本原则。
作为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广大考生应该深入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分析案例与学习知识时自觉贯彻。
2.刑法的效力范围。
要求考生能从空间方面和时间方面来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对其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
空间效力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其所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各自含义,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各原则适用的条件和例外等。
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突出表现在刑法溯及力上,领会关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种理论主张含义,尤其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掌握犯罪构成的必备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重要分类,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
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和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的二大基本内容,即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各自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为具有范围限定(仅为故意犯罪且主要指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这四类停止各自形态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所在,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三大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
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区分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
首先,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即犯罪构成说)。
其次,明确一罪与数罪的类型: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如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法定的一罪(如结合犯和惯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数罪的类型有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关键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各种犯罪形态的相互区别。
关于数罪的问题则主要在于“数罪并罚”上。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掌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两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限制及特别例外限制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最后应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
8.刑罚及其种类。
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异同。
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我国刑罚体系的特征,刑罚种类的具体内容:即每一具体刑种的特征、适用与执行方式、刑期计算方式等,尤其应重视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死缓制度的具体内容。
9.量刑制度。
首先,是量刑情节的分类(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及其适用。
其次,关于具体的几类重要的量刑制度:累犯(包括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第67条第1款)与特别自首(第67条第2款),二者各自的成立条件,特殊情况下如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自首犯的刑事责任;立功的种类(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及表现形式、立功者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的特点与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不同法律条件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尤其是明确“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界限;缓刑包括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的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
10.刑罚执行制度。
主要掌握两大行制度——减刑与假释的基本内容:条件(如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适用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考验期及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假释的法律后果等,还应留意减刑、假释与其他法律制度如减轻处罚、缓刑、监外执行等之间的相互区别。
11.刑罚消灭制度。
明确刑罚消灭制度的法定原因。
重点掌握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内容: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和种类(即5年、10年、15年、20年及特殊核准期)、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追诉时效不受限制的情况)、追诉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等。
由上可见,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是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当然,上述所列的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可能,这就要求广大考生首先务必全面系统地学习、研究,对刑法总则的方方面面,刑法总则的每一章节、每一条款项均应有所涉及、有所了解,然后再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上述所谈及其也未尽的重点部分进行集中详细和充分展开学习研究甚至是专题式地研究。
如对某一重点问题(往往也是难点和易出错点),我们不仅要知道法条是如何规定,更要知道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精神是什么?当理解发生歧义时何种观点相对更为合理可取?相关法律应当如何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研究相关内容时,应尽可能地多研读权威教材、专著及至相关论文,进行综合比较,形成自己的合理见解。
(二)刑法分则部分刑法分则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集中在分则若干章节中,即要求广大考生认真熟练掌握若干重点的罪名。
根据《考试大纲》,在刑法分则所确定的410个具体罪名中,需要考生作为重点掌握的有170个,约占总数的1/3.其中分量比较重要的几个章节主要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以及第九章的渎职罪。
考生应该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的、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尤应投入更多的精力。
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常见多发犯罪的内容作一提示:1.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第263条)。
2.盗窃罪与以盗窃手段相关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以及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的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侵占犯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及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
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7.重婚罪与破坏军人婚姻罪在客观方面的差异。
8.强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认定。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及其情节加重问题。
9.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的问题(加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相关罪数问题。
10.贪污罪、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态以及罪刑对称(即刑罚设置)问题。
11.侮辱、诽谤、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几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及这几种犯罪在什么条件下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
其他章节中应重点掌握的具体犯罪主要有:1.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8.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9.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要件特征。
10.妨害司法犯罪(主要是伪证罪、包庇、窝藏罪、妨害作证罪、脱逃罪等)。
11.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12.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
13.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及其与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区别。
14.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的总则性规定,即特别缓刑制度(第449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范围(第450条)、战时(第451条)。
二、刑法学复习的难点所谓难点是相对而言的,简单地说是相对那些主要靠记忆就可理解运用的知识点而言的,是需要广大考生深入思考、综合比较、理论联系实际后才能熟练掌握的那些知识点。
相对来说,刑法学的难点主要在总则方面,因为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总则在刑法典中处于指导地位,分则是总则这些原理、原则的具体化,要正确地运用分则,必须以总则所规定的原理、原则为指导和依据,而且刑法典总则规定的相对精简、抽象。
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这么说,刑法学学的好不好关键在于能否完整、系统地理解刑法总则。
所以,下面我们主要就刑法总则方面的若干复习难点作一简要剖析。
(一)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前者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重点与难点就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对此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如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旧原则以及从旧兼从新原则。
根据罪刑法定主义和现代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立法精神,从旧兼从新原则最为合理,也是我国与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选择,它要求以从旧原则为基础,以从新原则为辅,而且,从新原则仅适用于新刑法中(包括刑事单行法典、附属刑法)不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而行为之际的旧刑法认为是犯罪,或者新旧刑法虽然都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对此行为所设定的法定刑较旧刑法为轻这二种特别情形之时,因为该原则(从新原则)是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出发点,故又被称为“从轻”原则。
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这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适用效力,各国刑法为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而且,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扩大了属人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第7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对其他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