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之刑法笔记1总则
2024法考刑法笔记

以下是一份关于2024年法考刑法的笔记,供参考: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3. 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构成1.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成立何种犯罪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 犯罪构成的要素: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3. 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三、刑罚1. 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的惩罚措施,是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以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为内容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2. 刑罚的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 刑罚的裁量:累犯、自首、立功、坦白、数罪并罚等情节对刑罚裁量的影响。
四、常见犯罪类型及认定1.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
3. 侵犯财产犯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
4.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
五、案例分析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犯罪构成、刑罚裁量以及犯罪类型等问题,加深对刑法理论和实践的理解。
六、复习建议1. 熟悉刑法基本概念和原则,理解犯罪构成和刑罚制度。
2. 掌握常见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规定,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具体案例。
3. 多做练习题和模拟题,加强对知识点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4. 关注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以上是关于2024年法考刑法的笔记内容,希望对备考者有所帮助。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必备内容第一章:绪论
1.刑法的特征(4)
2.刑法的机能(3)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3)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
2.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5.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6.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
2.迷信犯或者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3.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章:共同犯罪
1.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2.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1.继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2.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
3.结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4.集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5.连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6.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
7.吸收犯的概念及特征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避险过当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刑罚的概念及特征
2.管制的概念及特征
3.拘役的概念及特征
4.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5.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第九章:量刑
1.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
2.一般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3.特殊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4.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5.缓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刑法总则(清晰表格,超强记忆)

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述1、概念、分类2、刑法特点:1)保护利益和调整对象有广泛性2)任务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独特性3)强制力程度较其他部门法更为严厉4)最后一道防线5)与其他部门法联系:其规定的违法行为可发展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刑法惩治犯罪有利于其他部门法贯彻二、刑法规范1、分类:义务性规范(禁止性和命令行性)和授权性2、注意规定&法律拟制注意规定:在已有普通规定下的提示注意1)对相关内容的重申,并没有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2)只具有提示性,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法律拟制:刑法明文规定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1)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但由于刑法明文规定,因而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论处2)只限定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三、刑法解释分类:之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之二: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文:a)“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b) 即使“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原文的文理含义论: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补正解释◆私法——价值基础——平等的正义:尊重当事人意志;禁止拒绝裁判;法律漏洞难免◆公法——价值基础——分配的正义:重视“安全”是刑法的首要价值;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高,范围较窄五、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构成一、犯罪概述1、犯罪概念:1)核心要素: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2)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且具有相当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不是一成不变的,是统治阶级对行为的评价)3)法律特征: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性4)不仅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还有定量的要求二、犯罪客体1)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2)侵害客体即使犯罪的本质,也是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3)犯罪客体与实际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利益不完全相同4)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都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三、犯罪主体(一)自然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身份(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A.定罪方面:1)不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23)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小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小知识点汇总司法考试刑法总则小知识点汇总。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的重要知识点,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自首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包容犯现象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共同犯罪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笔记:时效1.立功&自首的法律后果:A、一般自首或者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B、犯罪较轻又自首或者重大立功,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免除处罚;C、自首并且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2.数罪并罚的规则: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A.“先并后减”的最高刑期为二十年;B.“先减后并”的实际执行刑期有可能突破二十年。
3.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处理: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不同种数罪,就应对漏罪与刑满后又犯的新罪分别定罪量刑。
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种数罪,则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4.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的处理: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法律敎育网5.在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只能适用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6.武装掩护走私是加重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暴力抗拒缉私构成妨害公务罪,须数罪并罚。
7.缓刑及相关:A.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但如果撤销缓刑的,则先行羁押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
B.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C.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即使是经过了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规定,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地位或其他背景。
没有特权的人,也没有特殊的免责权利。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行为应由法律来界定,罪与非罪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界定,人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追究刑责,并且只能处以法定的处罚。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法规定的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者过轻。
4.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要由个体犯罪者承担,不得扩大到非犯罪者。
5.禁止双重定罪和双重处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在同一犯罪行为中,不得两次对同一人定罪或处罚。
6.决心与试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被告人犯罪的具有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审慎,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事实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的要求。
7.防止滥诉和刑讯逼供的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无证据或者不足以定罪的案件,不得提起公诉,也不得刑讯逼供。
8.罪刑适用与宽严相济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轻重进行适用,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的犯罪可以从重处罚,同时还应当考虑犯罪人的表现、态度以及是否具有悔过表现等因素。
9.最低限度刑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可以适用缓刑、免于刑罚或者减轻刑罚,并附加限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a)犯罪人交代了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坦白了全部犯罪行为;b)犯罪人能够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c)犯罪人确实悔过自新,有较好的改造表现;d)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
10.拟制罪和拟制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和刑罚都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拟制罪或拟制罚。
刑法笔记

Criminal Law刑法“刑者,割其情也。
”许慎《说文解字》01.01~03.19总则1.罪刑法定原则(1)犯罪不同于一般违法行为以及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且经刑法明文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方给予刑事处罚。
(2)法律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允许扩张解释,扩张解释只是扩大了普通语言的含义,并未超出立法宗旨和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以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为限)。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防止刑罚权(司法权)滥用。
3.保护管辖权是在犯罪地、行为人都与中国无关,但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场合下行使的管辖权。
保护管辖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双重犯罪原则”。
4.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5.犯罪行为有继续或连续状态的,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前,持续(继续犯)或连续(连续犯)到新法生效后,属于一罪,应适用新法。
6.新旧刑法的时间效力:(1)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2)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7.刑法并不是对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直接给予刑事制裁,而是根据特定目的评价、判断对某种行为是否需要给予刑事制裁;刑法上的概念大多有其特定含义,不一定受其他法律概念的制约。
8.一个特论:刑法=司法法司法法的指导原则是法的安定性,因此刑法具有安定性。
刑法的安定性包括两种含义:一是刑法本身的安定性,这主要体现在:刑法是制定法,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渊源;刑法是明确的,国民因此具有预测可能性;作为适用刑法的事实,必须尽可能准确无误地予以确认;刑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对各种案件的处罚不受任何人恣意的左右;刑法是稳定的,不会轻易变更。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总则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保护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的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
在刑法适用中,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保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事实性原则、法定刑原则、罪刑相应原则、最后的状况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
在刑法适用中,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的规定适用于哪些领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
刑法适用范围的确定,涉及犯罪法益的保护、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刑法的适用条件等内容。
二、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的适用条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条件,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等内容。
刑法的适用程序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程序,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等程序。
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是保护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的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
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的具体体现,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刑法责任的制度,是刑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罪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其中,行为是指犯罪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关联。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总则是指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定和基本制度的总称,是刑法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下面是对刑法总则的知识点的整理。
1.刑法的定义和职能:刑法是国家用来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法律规范。
刑法的主要职能是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人性化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刑法的公平公正和对犯罪行为的合理管理。
3.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刑法规定的主观、客观方面的要件。
只有当犯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主观、客观方面的要件都满足时,才能追究犯罪责任。
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包括有罪推定、无罪辩护、犯罪加重和减轻等。
4.刑罚:刑罚是国家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强制措施和惩罚。
刑罚的主要种类包括剥夺自由、罚金、死刑、缓刑、暂时剥夺政治权利等,其中剥夺自由是最常见的刑罚类型。
5.刑法的适用:刑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地方法律适用原则、法律溯及力原则、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原则、刑法中的优先特别法适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有助于确保刑法的统一适用和权威性。
6.刑法的制度:刑法制度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起着重要作用。
其中包括刑法规范、犯罪和刑罚的分则、犯罪事实认定和犯罪证据的规定、刑法程序和刑法执行等制度。
7.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刑法也在不断进行。
刑法的目标是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和防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提高刑法的公正性和人性化。
总之,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基础,对于刑法的运用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了解和掌握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有助于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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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
♦刑法: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仅颁布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至今有7个修正案。
♦罪行法定原则:1.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2.具体要求是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行法定。
♦刑法的空间效力:
A.属地管辖:1.国内犯(其他都是国外犯罪);2.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航空器、船舶(只要挂有本国国旗,不论停放何处)(汽车不是);3.包括行为地(实行地、预备地)和结果地;(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均为犯罪地。
B.属人管辖:1.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刑最高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C.保护管辖:条件1.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2.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3.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4.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
域外犯罪虽经外国审判仍可适用我国刑法,但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D.普遍管辖:1.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为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领域内;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有客观(如行为)和主观(如故意)的构成要素要件、记述(如贩卖、妇女、毒品、儿童)和规范(淫秽物品、猥亵、侮辱、情节严重)的、积极和消极的、共同(如行为)和非共同(如身份)的、成文(绝大多数)和不成文(如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危害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负有积极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的、先行行为引起的),能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
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作为义务。
♦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指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特定情况下对定罪也有一定影响。
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的出现是异常的,且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
1.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否则为假象防卫(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
2.时间:正在进行;否则为防卫不适时(按犯罪处理);
3.主观:具有防卫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按犯罪处理;
4.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否则为假象防卫或紧急避险或故意犯罪(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也可能故意犯罪);
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
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对象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
防卫装置: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触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危及,具体分析是否超出防卫限度。
如果明知侵害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或是精神病人,要尽量采取其他方法避免损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实施防卫打击。
♦紧急避险(不得已为之;对象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害)vs正当防卫(危险来源仅限人为的;可以等于或大于可能造成的损害)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vs自救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无刑事责任:x<14;
2.相对负刑事责任:14≤x<16;【8种故意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强奸罪、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如果绑架过程中又杀害人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强奸的,故意决水、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对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16≤x;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算满;
♦刑事责任能力:
A.完全无:1.x<14;2.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限制:1.14≤x<1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完全;【对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状态,完全责任,发病状态,不负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
认识到必然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
认识到可能发生放任发生间接故意;
轻信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反对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
♦间接故意的存在情形:1.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出现;3.在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没有明确目标和具体目的,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例:私拉电网且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可能致他人伤害,属于间接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普遍观点“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即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该法律且因此影响对其行为及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时,有可能影响犯罪构成;
事实认识错误: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典型:甲开枪杀乙,而乙是因坠崖而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对象认识错误:只要出现死亡结果,都属故意杀人罪既遂;若对象不存在,可能导致未遂;3.打击错误;4.工具或手段认识错误;5.客体、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典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
【处理规则:分析有无犯罪故意;若有,是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若无,是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事前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的预期结果,这样第一行为与预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由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两个行为和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
♦期待可能性: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该违法行为以外的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情形:1.行为人因自然灾害、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以重婚罪论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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