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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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1.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3.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4.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5.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7.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9.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0.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最新篇)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最新篇)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司法考试刑法精讲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 .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其中包括了刑法与刑诉法的考试内容。

刑法与刑诉法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一、刑法知识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与刑的基本概念:了解罪与刑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内容。

2. 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即刑罚的确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3. 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构成要件的要求,了解各类犯罪的特点和差异。

4.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了解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刑事处罚的目的和原则,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内容。

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审判程序等。

以上只是刑法知识点的一部分,国家司法考试中还会涉及更多的刑法内容,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二、刑诉法知识点刑诉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诉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证据原则等。

2.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参与人:掌握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和参与人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害人等。

3.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和排除等。

4. 刑事诉讼的程序:熟悉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

5. 判决与执行: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判决的形式、刑罚的执行等。

刑诉法知识点的掌握对于成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灵活运用相关知识。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刑法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

刑法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为什么在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中不能按照数罪并罚处罚?(教材366)2、为什么间谍罪在牵连其他犯罪的情形下是一罪从重处罚而非赎罪并罚?(教材373)3、为什么叛逃罪不能与为境外组织、机构、个人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罪数罪并罚?(教材371)4、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不是泛指一切属于国家的利益,而是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奋战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及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稳定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5、以下行为不构成叛逃罪,系正常行为:A公务员某甲生病住院期间,以亲友之邀为名逃至他国,与单位脱离关系。

B乙某曾经担任政府主要领导,在其退休期间,出国探望亲属。

C在境外打工自力更生而非投靠境外组织。

D出国考察学习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则不宜认定为叛逃罪。

E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6、间谍罪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到M国探亲,滞留不归。

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过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叛逃罪B.间谍罪C.叛逃罪和间谍罪并罚D.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本题选B。

本案中,甲系接受国外组织指派的任务,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构成间谍罪。

同时,间谍罪只是用于一罪。

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军人。

故而其他选项不正确。

补充:间谍罪是可以境外人单独完成。

7、投敌叛变罪某甲系一国有企业干部,后来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投奔敌人营垒,假如该国间谍组织,后来在受该组织派遣回国执行间谍任务时被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抓获。

对甲的行为如何处理?A间谍罪B投敌叛变罪C间谍罪和投敌叛变罪并罚D构成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本题选B。

甲某行为系投敌叛变和间谍罪,但间谍罪系投敌叛变罪的一个构成条件即危害行为,故前者包含后者,只定一罪。

但是如果问构成什么罪则是C,如果说处理只能是B。

8、甲某系北京某工厂钳工,1969年被下放到农村落后,家庭经济条件拮据。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刑法作为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其知识点繁杂,需要考生系统掌握。

以下是对刑法部分核心知识点的总结,以帮助考生梳理和复习。

一、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要求对所有犯罪人平等适用刑法,不得有歧视。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

三、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指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既遂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

四、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主犯指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指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五、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缓刑。

六、刑罚裁量刑罚裁量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累犯、再犯等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七、特殊犯罪特殊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这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依法严惩。

通过以上总结,考生可以对刑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司法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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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三个标准同时判断,少数服从多数。

[真题]2010年卷二第3题刑法常考点第六讲,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犯罪是特例: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来及挽回损失的被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3、具有防卫意识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除外)。

{结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自救行为。

[真题]2009年卷二第3题刑法常考点第七讲,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危险2、现实的危险正在发生3、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4、行为人不得已而为之5、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

重点掌握与正当防卫区别:例如,甲唆使自己的狗攻击乙,乙对狗反击即是正当防卫,乙如果逃跑至丙受伤,即是紧急避险。

{结论}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正对正。

[真题]2009年卷二第4题刑法常考点第八讲,罪过形式之故意。

重点掌握: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意志因素是放任。

但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

如:甲欲杀妻子乙,在饭里投毒,如果甲明知乙吃饭肯定喂孩子,对孩子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

若甲不确定妻子会不会喂孩子,投毒那天喂了,对孩子死亡是间接故意。

[真题]2002年卷二第50题刑法常考点第九讲,罪过形式之过失。

重点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情形一,司机甲知道刹车不是很灵,但想一点路程就到了,打了双跳灯,低速运行,情形二,司机知道刹车不好,依然高速运行。

两种情形都导致了危害结果。

判断标准:客观上是否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情形一是过于自信过失,情形二是间接故意。

[真题]2004年卷二12题刑法常考点第十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之对象错误。

如,甲误将几十米外的丙当做乙开枪杀死。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几十米外的人,客观也杀死了,因此,在对象上具体符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想杀人,也杀死了人,虽然具体对象有错误但不影响成立故意杀人罪。

{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两种学说一致: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刑法常考点第十一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认识错误之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甲欲杀乙,开枪打偏了,打死了乙身旁的丙。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欲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虽然对乙是未遂,但是对丙也是故意杀人的既遂。

想象竞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司法考试官方立场是法定符合说,成立犯罪既遂。

[真题]2006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十二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认识错误之因果关系错误。

包含:1、狭义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将乙关入小黑屋,欲饿死乙,结果乙因为空气不流通窒息而死。

结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事前故意,如,甲与杀死乙,重击后以为乙死了,为掩盖将其埋了。

结果乙是被埋窒息而死。

这里需要根据介入因素判断标准。

重击对死亡威胁大,掩盖被害人不异常,掩盖对死亡威胁大。

综合认定,甲重击对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3、结果的提前实现。

如甲与杀死乙,制定了流程,先放安眠药弄晕乙,再拖入河里淹死。

但安眠药弄多了,直接致乙死亡。

判断标准,先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的实行行为,是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此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真题]2008年四川卷二第4题刑法常考点第十三讲,事实认识错误的抽象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处理方法一样。

三点:1、从主观出发,构成什么犯罪2、从客观出发,构成什么犯罪3、如果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如:甲欲杀死乙,在一个蜡像馆内,因为人多,将乙的蜡像当做乙,开枪打坏。

主观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客观是过失毁坏财物(不是犯罪),因此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常考点第十四讲,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

包含:1、误以为自己行为违法,实际合法,当然无罪。

2、误以为自己行为合法,实际是犯罪。

分两种情况:(1)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成立犯罪。

(2)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的不成立犯罪。

常见两种情况:①听信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式答复②长期在深山老林里生活,对新颁布的法律尚不知情。

刑法常考点第十五讲,刑事责任年龄。

重点掌握:1、周岁是指生日的第二天。

如1999年9月17日出生的甲,在2013年9月17日的生日PARTY上,酒后使用暴力强奸了同班的女同学,因为未满14周岁不构成强奸罪。

2、相对责任年龄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罪。

不单单只是这八个罪名,而是指这八种犯罪行为。

如绑架时故意杀人质的,虽然不能成立绑架罪,但是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可以定故意杀人罪。

[真题]2010年卷二第4题刑法常考点第十六讲,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重点掌握,1、与犯意表示区分: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

2、判断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紧迫、现实、直接的危险,是的话就是实行行为。

[真题]2010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十七讲,犯罪未遂。

重点掌握,与不能犯的区分。

不能犯是无罪的。

区分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如甲以为香烟灰能毒死人,给仇人吃,因为香烟灰一般不能对人身体产生危害,对法益无危险性。

因此是不能犯,无罪。

对危险性具体判断标准:1、从客观角度2、从行为时3、从行为整体的角度判断。

[真题]2009年卷二第52题刑法常考点第十八讲,犯罪中止。

1、中止可以发生在:(1)犯罪的预备阶段(2)实行阶段(3)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4)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2、中止与未遂的区分: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

关键判断是能不能继续犯罪,标准:从客观、自然、物理的角度。

如实行强奸时,发现女子太丑,放弃。

是能而不欲中止。

但是在发生认识错误时,应当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

如偷东西,听到有脚步声,以为主人来了,其实是过路人。

主观上认为不能了,以主观标准,是未遂。

[真题]2010年卷二57题。

刑法常考点第十九讲,共同犯罪的成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重点理解共同的含义,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者重合,那么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因此,即使成立共犯,又可以各自分别定罪。

如:甲隐瞒杀人故意,对乙说一起教训丙。

结果丙在打击后重伤死亡。

甲在故意伤害的层面与乙是共犯,但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常考点第二十讲,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

定义:两人以上共同实行了犯罪,都实施了实行行为。

重点掌握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如:甲乙共同杀害丙,都开了一枪,但无法查出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但由于是共同正犯,无需查明。

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承继的共同犯罪,在犯罪既遂前,他人加入的行为人也成立共同犯罪。

例外是继续犯如绑架罪,继续犯既遂后,在行为终了前,他人加入的也成立共犯。

[真题]2007年卷二第53题刑法常考点第二十一讲,间接正犯。

指利用非正犯的人实施犯罪,将他人作为自己的犯罪工具。

与教唆犯的区分:前者对实行者有支配力,后者只是引起了对方的犯意。

具体情形有:1、利用无刑事责任年龄或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如梦游3、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包括他人的过失,他人其他的犯罪故意4、利用他人无目的、无身份的行为5、利用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真题]2002年卷二第38题刑法常考点第二十二讲,教唆犯。

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人。

重点掌握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

甲教唆乙犯罪:1、乙犯罪既遂,甲犯罪既遂2、乙着手实行犯罪未遂,甲犯罪未遂3、乙着手实行犯罪中止,甲犯罪未遂4、乙预备阶段犯罪预备,甲犯罪预备5、乙预备阶段中止,甲犯罪预备6、乙未犯罪,甲无罪。

刑法常考点第二十三讲,共同犯罪的过剩。

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是否承担责任。

判断标准:先看客观条件,即超出部分与共同部分有无物理或心理上的类型化的因果关系,若没有即不承担。

例如,共同盗窃,一人额外实施了强奸行为。

另一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有客观条件,再看主观:1、如果故意,不存在过剩,因为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范围2、如果过失,只对超出结果负责,但不对故意犯罪负责3、如果意外事件,不需负任何责任。

[真题]2007年卷二第60题刑法考点第二十四讲,共同犯罪的脱离(成立犯罪中止)。

1、预备阶段:①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其他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

例外,如果是主谋,必须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但不要求最终阻止②教唆犯,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但不要求必须最终阻止③帮助犯,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2、实行阶段:①对共同正犯,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②对教唆犯、帮助犯条件与预备阶段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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