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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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新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归纳

最新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归纳

最新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归纳最新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归纳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最新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归纳,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刑法的解释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如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包括裸聊)解释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如将刑法第111条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词典的含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或报告”)。

(3)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

例如,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那么经营伪劣香烟当然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就属当然解释。

(4)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置于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后自杀身亡,不成立****致人死亡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39、奸淫****、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40、盗窃、****中,被害人承诺即无罪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65、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成立中止乙说自己有爱滋病,甲放弃,成立未遂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成立中止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成立中止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成立****中止甲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放弃,成立中止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68、绑架控制人质就既遂,不要求提出勒索要求会或者勒索到财物69、甲为买淫秽物品而唆使无犯罪意图的乙贩卖淫秽物品,甲成立教唆70、诬告陷害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是犯罪既遂71、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72、越狱、劫狱的,参与即犯罪73、甲****、乙抢劫,致丙女死亡,不能确定谁干的,2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犯74、甲13乙18共同轮奸妇女丙,成立****罪的共同犯罪,乙负刑事责任75、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76、甲乙雇船分别走私毒品与淫秽物品,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成立对方犯罪的帮助犯77、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78、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79、承继的共犯中,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前的先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80、甲18,唆使15岁的乙盗窃,甲不是间接正犯,而是教唆犯81、间接正犯中的7种利用: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犯罪活动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82、间接正犯也要求特定身份,间接正犯事间接实行犯83、甲冒充警察称取证让邮政工作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84、教唆未遂不可罚,但未遂的教唆具有可罚行85、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教唆者不成立犯罪他人实施预备行为,如需处罚预备犯,对教唆犯可以从减免他人犯罪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减86、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如帮助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但他人未着手犯罪的帮助者不能力犯罪87、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犯88、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为“煽动”,不成立教唆89、在被教唆者已产生犯罪决意时,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90、在甲有犯A罪的决意时,乙教唆甲实施B罪,乙成立B罪的教唆犯91、甲打算将来实施犯罪,乙教唆甲现在就实行,乙成立教唆犯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96、教唆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97、如能肯定教唆者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98、甲教唆乙抢劫,乙盗窃,甲成立盗窃罪99、甲教唆乙盗窃,乙抢劫,甲成立盗窃罪100、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101、帮助犯不适用因果关系理论102、特殊身份犯仅对正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而言,不需要特殊身份103、组织、领导犯罪提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104、犯罪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只会的某种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加重犯承担责任105、只要出借枪支的人知道枪支将被用于犯罪,就构成共犯106、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身上钱的,成立盗窃罪107、甲盗乙8000元,对乙说,给我2千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和敲诈勒索如甲对乙说,你让我得2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罪,数额8千108、长期虐待中最后一次的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数罪并罚10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杀害、伤害、****、拐卖的,并罚110、收买被拐卖妇女后,有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并罚111、暴力、威胁抗拒缉私,并罚11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的,并罚11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并罚114、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但走私毒品有此行为直接按走私毒品的加重情形处理11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而进行保险诈骗的,并罚116、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伤害、****、侮辱的,并罚11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将车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并罚118、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并罚119、管制期限3个月以下,并罚不超3年,羁押1日抵2日,同工同酬120、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以下,并罚不超1年,羁押1日抵1日,酌量发报酬121、管制、拘役、有期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122、死缓和缓刑的执行期间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不是减刑裁定之日。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不得假释的情形:累暴徒十不假释
一、累犯
二、因犯下列(八宗罪)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绑架
6.爆炸
7.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绑架爆炸暴力/投危
▲可以限制减刑的情形有:死缓累犯八罪限减刑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二、因犯“八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不得缓刑的情形:罪首累犯不缓刑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8种罪: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贩毒
6.爆炸
7.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贩毒投危(毒)/爆炸/故重伤死
▲注意▲“8种罪”与“八宗罪”的第5个和第7个不一样。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记忆联想:故杀、故伤死、残重残、情节恶。

(不死则残)。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1.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对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案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具体应用。

例如,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二、刑法的解释1.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以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刑法的解释方法,如文理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

2. 考生还需要了解不同解释方法的应用场景和注意事项。

例如,文理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应当优先适用;历史解释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但需要谨慎使用;比较解释需要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三、罪刑法定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2.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含义和应用。

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等;同时,也要求刑罚必须具有法定性,即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幅度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3. 考生还需要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情况。

例如,在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如未成年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等,法律也会作出特殊的处理规定。

以上是法考刑法重点考点的主要内容。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这些考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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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一、刑法总论
1、刑法概说
(1)刑法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同类解释,(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犯罪构成理论:先客观后主观判断顺序,(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2、不法要件(客观要件)
(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7)不作为, (8)因果关系
3、责任要件(主观要件)
A、责任能力
(9)刑事责任年龄;(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
B、责任形式
(11)故意的认识要素;(12)故意,过失的区分;(13)认识错误的处理
4、犯罪排除事由
(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5)被害人承诺
5、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6)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7)未遂与不能犯
6、共同犯罪
(18)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承继共犯,间接正犯,共犯从属说,教唆犯,共犯与身份,部分中止,共犯脱离,共犯认识错误
7、单位犯罪
(19)单位犯罪(司法解释)
8、罪数形态
(20)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21)分则规定
9、刑罚体系
(22) 禁止令,社区矫正;(23) 死刑;(24)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10、刑罚裁量
(25)累犯;(26)自首;(27)立功;(28)数罪并罚
11、刑罚执行
(29)缓刑,减刑,假释
12、刑罚消灭
(30)追诉时效
二、刑法分论
13、分论概说
(31)法条竞合
14、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3)强奸罪,猥亵犯罪;(34)非法拘禁罪;(35)绑架罪;(36)拐卖妇女、儿童罪;(37)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 (3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39)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0)人体器官类犯罪;(41)重婚罪,强迫劳动罪
15、第5章侵犯财产罪
(42)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43)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夺罪; (44)敲诈勒索罪;(45)盗窃罪(五种形式);(46)诈骗罪(与盗窃区分);(47)侵占罪(与盗窃区分);(48)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6、第8章贪污贿赂罪
(49)国家工作人员;(50)贪污罪;(51)挪用公款罪;(52)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53)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7、第9章渎职罪
(54)本章法条竞合,罪名认定,罪数;(5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56)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罪;(57)本章其它罪名
18、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58)公共安全的含义;(59)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0)破坏公用设施犯罪;(61)涉枪犯罪;(62)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19、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4)走私犯罪; (6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66)假币犯罪,洗钱罪;(67)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68)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69)知识产权犯罪;(70)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20、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1)妨害公务,伪造证章犯罪; (72)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虚假信息犯罪; (73)妨害司法犯罪;(74)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 (75)文物犯罪; (76)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 (77)林木,环境犯罪; ;(78)毒品犯罪(79)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80)淫秽物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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